追打“小三”能否保护婚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0:31:53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11月8日《中国民事执行网》)



    在道德的舞台上,“小三”可以被打扮成“过街老鼠”,因为这是捍卫社会婚姻价值观的需要。无论社会更迭、观念复兴,婚姻的核心依然是忠诚,而维护忠诚婚姻又是个伦理性与私隐性鲜明的问题——那么,最好的规范当然是道德的力量。



    专家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据此,“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乍看起来,这个逻辑是说得通的,婚姻被破坏属于侵犯民事权利,请求赔偿貌似合理。但问题是,将第三者与过错方捆绑起来,于情于理显然说不过去。一者,要求第三者赔偿经济、甚至精神损失,本质就等于要求第三者和过错方一样同等履行婚姻的“忠诚义务”,概率上说,人人都可能成为第三者,那么,人人都有义务捍卫别人的婚姻忠诚?二者,所谓第三者,实质情形差异很大,有金钱型、也有感情型,从媒体曝光的第三者案例来说,贪腐官员的第三者似乎并不是主动破坏被侵权人的“婚姻忠诚”,当此背景下,将过错方与第三者等同起来,显然有失公允。



    第三者的问题,本质就是个道德问题。法律在插手相关问题的时候,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彰显法律的中立和理性立场。事实上,因为第三者在道德平台上已经很弱势,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更大,譬如《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甚至有人说,“发帖骂‘小三’可能侵权是时代的倒退”。客观地说,即便主张法律不应干涉第三者问题,也不是没有道理——法律惩戒第三者的预设是“一切婚内关系都是合乎道德的”,但实际上,第三者行为虽然对私人生活秩序造成干扰,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伤害。法律惩戒第三者的弊病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对公民在不幸婚姻之外寻找和谐、幸福的婚姻之权利的否定,这也悖逆现代文明的要义。



    配偶权理论能否作为惩罚第三者的依据?这个问题需要回归到“夫妻忠实义务”的本质上讨论。忠诚是义务,但仅仅是道德义务,具体而活泛的道德是无法、也不应被“抽象而相对稳定”的法律所约束。更重要的是,即便《婚姻法》修正了对第三者的责罚细则,这就能减少第三者的出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能与第三者纠结的,未必在乎这个罚则;莫名其妙当上第三者的,也未必会被它吓唬住。这让人联想起当前我国法学界一个突出的现象: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凡事总想以法律秩序加以规制,热衷于探讨完美的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寄望构建一个包治百病的社会法律体系,却恰恰忽略了道德等社会内在秩序的培育与养成。



    道德可以对“小三”谴责唾弃,但法律不能对第三者嫉恶如仇。婚姻爱情关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大众的道德不应凌驾于私权之上,法律插手太多,最终不是拯救了道德,恰恰是在“存天理,灭人欲”。(责编:王英敏)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11月8日《中国民事执行网》)



    在道德的舞台上,“小三”可以被打扮成“过街老鼠”,因为这是捍卫社会婚姻价值观的需要。无论社会更迭、观念复兴,婚姻的核心依然是忠诚,而维护忠诚婚姻又是个伦理性与私隐性鲜明的问题——那么,最好的规范当然是道德的力量。



    专家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据此,“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乍看起来,这个逻辑是说得通的,婚姻被破坏属于侵犯民事权利,请求赔偿貌似合理。但问题是,将第三者与过错方捆绑起来,于情于理显然说不过去。一者,要求第三者赔偿经济、甚至精神损失,本质就等于要求第三者和过错方一样同等履行婚姻的“忠诚义务”,概率上说,人人都可能成为第三者,那么,人人都有义务捍卫别人的婚姻忠诚?二者,所谓第三者,实质情形差异很大,有金钱型、也有感情型,从媒体曝光的第三者案例来说,贪腐官员的第三者似乎并不是主动破坏被侵权人的“婚姻忠诚”,当此背景下,将过错方与第三者等同起来,显然有失公允。



    第三者的问题,本质就是个道德问题。法律在插手相关问题的时候,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彰显法律的中立和理性立场。事实上,因为第三者在道德平台上已经很弱势,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更大,譬如《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甚至有人说,“发帖骂‘小三’可能侵权是时代的倒退”。客观地说,即便主张法律不应干涉第三者问题,也不是没有道理——法律惩戒第三者的预设是“一切婚内关系都是合乎道德的”,但实际上,第三者行为虽然对私人生活秩序造成干扰,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伤害。法律惩戒第三者的弊病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对公民在不幸婚姻之外寻找和谐、幸福的婚姻之权利的否定,这也悖逆现代文明的要义。



    配偶权理论能否作为惩罚第三者的依据?这个问题需要回归到“夫妻忠实义务”的本质上讨论。忠诚是义务,但仅仅是道德义务,具体而活泛的道德是无法、也不应被“抽象而相对稳定”的法律所约束。更重要的是,即便《婚姻法》修正了对第三者的责罚细则,这就能减少第三者的出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能与第三者纠结的,未必在乎这个罚则;莫名其妙当上第三者的,也未必会被它吓唬住。这让人联想起当前我国法学界一个突出的现象: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凡事总想以法律秩序加以规制,热衷于探讨完美的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寄望构建一个包治百病的社会法律体系,却恰恰忽略了道德等社会内在秩序的培育与养成。



    道德可以对“小三”谴责唾弃,但法律不能对第三者嫉恶如仇。婚姻爱情关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大众的道德不应凌驾于私权之上,法律插手太多,最终不是拯救了道德,恰恰是在“存天理,灭人欲”。(责编:王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