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落单女子猥亵性侵 台军士官辩称"寻求刺激"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7:06:52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军现役军人石姓男子涉嫌尾随夜归单身女子强盗、猥亵及性侵,8日凌晨在台南县西港乡再次跟踪一单身女子准备犯案时被警方逮捕;他供称,作案是为了寻求刺激。

    石姓男子8日凌晨骑着摩托车,在台南县西港乡庆安村尾随一名单身女子,由于他并非首次犯案,警方早就盯上他。不过,他发现被人跟踪后立刻飞车逃逸,但仍被警方逮获,并在他身上搜出一把刀及两个保险套。

    警方调查,住在台南市的石男在高雄左营服役,是志愿役士官,自10月下旬起在台南县市作案。他多选在凌晨零时至4时下手,10月27日曾在台南县西港乡涉嫌强制猥亵,11月6日在台南县七股乡涉嫌强盗及强制性交,11月7日又在西港乡作案,但当时有人经过,被害人逃过一劫。(中新网11月8日电)

http://news.xinhuanet.com/mil/2010-11/08/c_12750650.htm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军现役军人石姓男子涉嫌尾随夜归单身女子强盗、猥亵及性侵,8日凌晨在台南县西港乡再次跟踪一单身女子准备犯案时被警方逮捕;他供称,作案是为了寻求刺激。

    石姓男子8日凌晨骑着摩托车,在台南县西港乡庆安村尾随一名单身女子,由于他并非首次犯案,警方早就盯上他。不过,他发现被人跟踪后立刻飞车逃逸,但仍被警方逮获,并在他身上搜出一把刀及两个保险套。

    警方调查,住在台南市的石男在高雄左营服役,是志愿役士官,自10月下旬起在台南县市作案。他多选在凌晨零时至4时下手,10月27日曾在台南县西港乡涉嫌强制猥亵,11月6日在台南县七股乡涉嫌强盗及强制性交,11月7日又在西港乡作案,但当时有人经过,被害人逃过一劫。(中新网11月8日电)

http://news.xinhuanet.com/mil/2010-11/08/c_12750650.htm
这不是≪尾行4≫的Demo版么?怎么偷跑了?
LS的ID。。。
谁说草莓兵没有战斗力!不但有,还都是特种部队的材料啊。专攻夜战。
2楼的ID配上这则报道实在是太销魂了
此等军人乃败类尔!
自古2L出XX
这种兵,做个案都被逮住了
想想左岸的,偷鸡顺羊,什么时候被逮过
强制性交是什么意思?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9 12:41


    就是强奸的意思吧,两岸可能说法不同
回复 10# noise911


    应该不是吧 台湾也有强奸罪啊
这兵当得...有滋有味儿啊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9 19:51

我百度了下,强制性交里包括强奸。呆湾的是什么法律啊
回复 13# noise911


    我看过一则湾湾新闻,某男子摸某女子胸部,后来法官认为该男子实施猥亵五秒不足以引起快感,被判无罪释放 湾湾对性骚扰原来是以快感的产生来界定的。
回复 14# 若瑟游离


    这个得查一下他老爸是谁。。
有可能他老爸是李刚……
回复 2# 工口巨匠


   兄台玩过≪尾行≫,:D
自古神帖出二楼,此话果然不假!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9 20:49

那湾湾的色狼们可是够幸福啊,关键是这个快感是怎么界定的???,他们的法律还真是搞不懂
回复 15# 核动力坦克


    我觉得在WW这种皿煮地区有钱没钱是一个很大问题。


接着就出来下文了

1楼

  袭胸10秒判无罪惹后患 台北惊现“性骚5秒狼”

  中国台湾网9月12日消息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做出一则判决,蔡姓男子前往内衣特卖会场,趁人潮对一名女顾客袭胸,法官认为蔡某碰触胸部仅10秒钟,时间太短,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而判决无罪。这起争议性判决前天引发一起不良模仿事件,台北市一名男子在捷运(地铁)车厢用手碰触一名女乘客私处,被扭送警局后竟称:“袭胸10秒判无罪!那我摸个5秒应该更没事吧?”

  据台湾媒体报道,案发当时正值7时许上班上课时间,台北捷运车厢内满是乘客,摩肩擦踵前贴后挤,涉案男子被指利用捷运行进晃动间,伸出咸猪手摸向站在后方的女乘客。  
  
  
  

  被害女乘客表示,由于当时车厢内人挤人,乘客间或多或少有肢体碰撞,一开始她还没意识到异状,直到男子把手伸进她的胯下,以手指前后碰触她的私处,她才惊觉被辱,吓得花容失色大喊色狼,并在其它乘客协助下报警处理。

  男子被带回警局侦讯,一开始坚称为了防小偷,才会伸手向后抱住背包,“一时不慎”进而碰到站在后面的女乘客;不过被害女乘客坚持提告,男子这时竟语出惊人地向承办警察表示,“就算有摸到,之前有人摸胸摸了10秒,最后判无罪,我才摸了5秒,应该也没事。”

  男子此话一出,立即遭警方怒斥胡来,指责男子价值观偏差。警方进一步向男子解释,对蔡姓男子袭胸10秒获判无罪,当时检察官是以强制猥亵罪起诉,和这次情况并不相同。

  警方指出,对于猥亵女性行为,岛内先前用“刑法”强制猥亵罪送办,2006年2月后已改用“性骚扰防治法”,对于摸臀、袭胸、偷拍均“依法”处分,全案讯后仍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