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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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财经》杂志

当律师遭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非法迫害时,不少人会表达支持甚至欢欣鼓舞。这当然不难理解。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给人的一般观感总是为“坏人”说话,帮犯罪人解脱。尤其是在那种被媒体指称犯罪情节恶劣、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甚至会成为公众怒火针对的目标。这种情况连西方一些具有坚实法治传统的国家也不例外。例如,西方也流传着一些讽刺律师品行的笑话。一个很有名的笑话这样说:一个律师的墓碑,上面刻着这样的碑文:

某某某律师之墓

这是一个正直的人

走到墓前的人看到了,惊讶地问:“怎么可能在一个墓穴里埋葬着两个人呢?”

但是,公众一般的情感并不应该妨碍我们理解司法制度的理性基础。通常没有涉足过法庭的人总以为被告席上的人都是些十恶不赦之徒,不过,稍微了解人类刑事审判历史的人都知道,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们中间有很多是完全无辜的。十五年前已经错判并执行死刑的聂树斌,被指控杀妻被判无期徒刑,十年冤狱之后、走失的妻子归来才得以平反的佘祥林,还有今年昭雪洗冤的赵作海,都是普通百姓由于司法不公,尤其是律师辩护得不到尊重受到而蒙冤的著名例子。

除了这些完全无辜的人外,还有不少被告人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但是检方所控的罪名避轻就重,或者对于犯罪严重程度有夸大。例如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检方一定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律师则坚持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两者虽然都属于犯罪,但是,后者属于过失犯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前者则是故意犯罪,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中这类需要运用复杂的专业知识加以辨别的问题甚多,假如没有律师积极地辩护,导致罪名错乱,或者轻罪重判,那么受到损害的当然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

不少有过涉案经历的人们都会对于律师的价值有更深切的体会。法律条文本身充满了一些外行人无从理解的专业术语,同时一项事实如何能够与特定条文相对应,其间也是迷雾重重。如果没有律师帮助,一个面对检察官和庄重的法庭的被告常常是手足无措,根本不知道如何识别某些发问中暗含着的刑罚陷阱。数月前我曾在某城市法院旁听过一起刑事审判,检方指控三个年轻的打工者殴打了受害人,导致轻伤。但轻伤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之所以成为刑事案件,是因为他们还犯有抢劫罪。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情节是他们是否有抢劫的预谋。被告辩称他们只是受一位朋友的指使,要教训(即殴打)一下受害人。之前他们并没有预谋要抢劫。检察官质问他们为什么在侦查预审时供述曾说过要去“下分”(黑话,指把某人身上的财物抢下来分掉),被告三人都说那是警察逼迫他们那么说的。此时,一个公正的法庭就必须通过质证,包括传唤相关警察出庭接受被告和律师质证,以便弄清被告是否有抢劫的故意。但是,令我大吃一惊的是,不待检察官说话,法官居然抢着说:

你们在这里不要乱说,人家公安局是政府机关,怎么可能强迫你们说什么话!你们听着,今天在法庭上你们的表现是很重要的。我问你们,对于案件的主要情节,有没有异议?

那几个二十左右岁的小伙子哪里知道,本案最重要的情节不是他们上前殴打了那个受害人,不是他们把受害人掉在地上的钱包和手机拿走,反而是前面他们去殴打受害人的目的何在,是否有商量抢劫财物的情节。但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声色俱厉显然让他们心绪大乱,恐慌不已,连忙说: “主要情节没有出入。”

听到这里,我真是为这几个年轻人而着急,须知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庭上承认了根本也许不存在的预谋抢劫的事实!但是回过头来看为他们辩护的律师,却对此毫无反应。这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律师的消极当然也是其来有自。在我们这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框架中,律师及其所代表的被告人所处地位的低下是显而易见的。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可以对于证人进行强制,具有很多体制性的管道与法院沟通,甚至可以向法院施加压力。更有甚者,在某些地方,代表公权力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居然可以联手操作(即某地流行的“联合办案”),提前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让律师的辩护变成完全无用的空气振动,让整个审判过程成为不折不扣的走过场。假如律师试图与这种践踏法治规范的体制相抗衡,公权力有很多的方式可以置其于死地,刑法第三零六条不就是悬在这类不服管的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么?

李庄律师正是由于这样的体制才身陷囹圄的。现在,朱明勇律师的恐惧也正是源于这样的体制。朱律师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为樊奇杭做辩护,重庆警方违反律师法(该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公然现场监听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谈话。朱明勇拍下了被告人指控警方刑讯逼供的录像,录下了因受到干预而与警察争执的声音,揭露了检察院证据中的自相矛盾,公权力恶行昭著,苍天可鉴。但是,重庆法院就是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拒绝采纳朱律师所提交的证据,枉顾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今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所谓受龚刚模、樊奇杭指示杀人的吴川江在一审、二审中矢口否认受前述二人指示的证词置若罔闻,终审判决樊奇杭死刑。朱律师不屈不挠,将相关材料寄到承担死刑复核责任的最高法院,并在确认后者已经收到后,对媒体公布了其中一些材料,以便让世人知道,在雾都山城所发生的种种。之后,他给儿子留下遗书,消失了……

我能够理解朱律师的恐惧,但是,实在无法理解的是,何以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也是法治建设持续三十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的司法体制仍让一位完全依法行事的律师如此惊魂失魄,居然预感自己有杀身之祸?那些制造这种恐怖气氛的力量所欲何为?为什么有关人士和部门不懂得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托克维尔曾言,最愚蠢的统治者才会削弱律师的独立地位,因为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政府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反抗政府的领袖人物。不独此也,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惩罚犯罪,那就从根本上摧毁了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即便对一时的治安有些效果,但却分明是播种仇恨的过程——得到的是暂时的太平,迎来的是迟早到来的火山爆发或洪水滔天。

2010年8月25日于石河子大学贺卫方: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财经》杂志

当律师遭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非法迫害时,不少人会表达支持甚至欢欣鼓舞。这当然不难理解。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给人的一般观感总是为“坏人”说话,帮犯罪人解脱。尤其是在那种被媒体指称犯罪情节恶劣、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甚至会成为公众怒火针对的目标。这种情况连西方一些具有坚实法治传统的国家也不例外。例如,西方也流传着一些讽刺律师品行的笑话。一个很有名的笑话这样说:一个律师的墓碑,上面刻着这样的碑文:

某某某律师之墓

这是一个正直的人

走到墓前的人看到了,惊讶地问:“怎么可能在一个墓穴里埋葬着两个人呢?”

但是,公众一般的情感并不应该妨碍我们理解司法制度的理性基础。通常没有涉足过法庭的人总以为被告席上的人都是些十恶不赦之徒,不过,稍微了解人类刑事审判历史的人都知道,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们中间有很多是完全无辜的。十五年前已经错判并执行死刑的聂树斌,被指控杀妻被判无期徒刑,十年冤狱之后、走失的妻子归来才得以平反的佘祥林,还有今年昭雪洗冤的赵作海,都是普通百姓由于司法不公,尤其是律师辩护得不到尊重受到而蒙冤的著名例子。

除了这些完全无辜的人外,还有不少被告人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但是检方所控的罪名避轻就重,或者对于犯罪严重程度有夸大。例如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检方一定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律师则坚持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两者虽然都属于犯罪,但是,后者属于过失犯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前者则是故意犯罪,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中这类需要运用复杂的专业知识加以辨别的问题甚多,假如没有律师积极地辩护,导致罪名错乱,或者轻罪重判,那么受到损害的当然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

不少有过涉案经历的人们都会对于律师的价值有更深切的体会。法律条文本身充满了一些外行人无从理解的专业术语,同时一项事实如何能够与特定条文相对应,其间也是迷雾重重。如果没有律师帮助,一个面对检察官和庄重的法庭的被告常常是手足无措,根本不知道如何识别某些发问中暗含着的刑罚陷阱。数月前我曾在某城市法院旁听过一起刑事审判,检方指控三个年轻的打工者殴打了受害人,导致轻伤。但轻伤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之所以成为刑事案件,是因为他们还犯有抢劫罪。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情节是他们是否有抢劫的预谋。被告辩称他们只是受一位朋友的指使,要教训(即殴打)一下受害人。之前他们并没有预谋要抢劫。检察官质问他们为什么在侦查预审时供述曾说过要去“下分”(黑话,指把某人身上的财物抢下来分掉),被告三人都说那是警察逼迫他们那么说的。此时,一个公正的法庭就必须通过质证,包括传唤相关警察出庭接受被告和律师质证,以便弄清被告是否有抢劫的故意。但是,令我大吃一惊的是,不待检察官说话,法官居然抢着说:

你们在这里不要乱说,人家公安局是政府机关,怎么可能强迫你们说什么话!你们听着,今天在法庭上你们的表现是很重要的。我问你们,对于案件的主要情节,有没有异议?

那几个二十左右岁的小伙子哪里知道,本案最重要的情节不是他们上前殴打了那个受害人,不是他们把受害人掉在地上的钱包和手机拿走,反而是前面他们去殴打受害人的目的何在,是否有商量抢劫财物的情节。但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声色俱厉显然让他们心绪大乱,恐慌不已,连忙说: “主要情节没有出入。”

听到这里,我真是为这几个年轻人而着急,须知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庭上承认了根本也许不存在的预谋抢劫的事实!但是回过头来看为他们辩护的律师,却对此毫无反应。这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律师的消极当然也是其来有自。在我们这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框架中,律师及其所代表的被告人所处地位的低下是显而易见的。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可以对于证人进行强制,具有很多体制性的管道与法院沟通,甚至可以向法院施加压力。更有甚者,在某些地方,代表公权力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居然可以联手操作(即某地流行的“联合办案”),提前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让律师的辩护变成完全无用的空气振动,让整个审判过程成为不折不扣的走过场。假如律师试图与这种践踏法治规范的体制相抗衡,公权力有很多的方式可以置其于死地,刑法第三零六条不就是悬在这类不服管的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么?

李庄律师正是由于这样的体制才身陷囹圄的。现在,朱明勇律师的恐惧也正是源于这样的体制。朱律师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为樊奇杭做辩护,重庆警方违反律师法(该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公然现场监听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谈话。朱明勇拍下了被告人指控警方刑讯逼供的录像,录下了因受到干预而与警察争执的声音,揭露了检察院证据中的自相矛盾,公权力恶行昭著,苍天可鉴。但是,重庆法院就是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拒绝采纳朱律师所提交的证据,枉顾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今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所谓受龚刚模、樊奇杭指示杀人的吴川江在一审、二审中矢口否认受前述二人指示的证词置若罔闻,终审判决樊奇杭死刑。朱律师不屈不挠,将相关材料寄到承担死刑复核责任的最高法院,并在确认后者已经收到后,对媒体公布了其中一些材料,以便让世人知道,在雾都山城所发生的种种。之后,他给儿子留下遗书,消失了……

我能够理解朱律师的恐惧,但是,实在无法理解的是,何以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也是法治建设持续三十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的司法体制仍让一位完全依法行事的律师如此惊魂失魄,居然预感自己有杀身之祸?那些制造这种恐怖气氛的力量所欲何为?为什么有关人士和部门不懂得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托克维尔曾言,最愚蠢的统治者才会削弱律师的独立地位,因为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政府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反抗政府的领袖人物。不独此也,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惩罚犯罪,那就从根本上摧毁了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即便对一时的治安有些效果,但却分明是播种仇恨的过程——得到的是暂时的太平,迎来的是迟早到来的火山爆发或洪水滔天。

2010年8月25日于石河子大学
一个妓者,一个律师,怎么都拿自己当法律当执法者当正义使者。太拿自己当盘菜了吧!
ameng 发表于 2010-9-2 14:43

正义既不在律师手中,也不在法官手中,更不在检察官手中,而存在于正当的法律程序中。
ameng 发表于 2010-9-2 14:43

恭喜你成功通过重庆市公安局的网络测试!

明天可以上岗执法了

跟TG讲法治 就好比跟美国人讲三个代表...

最近十年 中国的法制环境其实一直都在恶化 对律师 对法治精神的打压都是赤裸裸的

看看落款 真正的法学家都发配新疆了...
戒灵 发表于 2010-9-2 16:45
其实吧,中国的人权环境也一直在恶化......咦,你怎么还在这里呢?;P
中国的法治进程无非是三十几年,路长着呢.

另外,因为这条道时间太短,律师,也有自身的特色,就是社会角色性定位还不是太明显,残存一部分维系社会正义的小理念.

不知是该笑还是该哭.[:a4:]
可乐加冰块 发表于 2010-9-2 17:14

薄红卫万岁!
库兹涅佐夫上将 发表于 2010-9-2 17:34
嗯,你可以到重庆人民广场去吼两声试试看,不识路的话,本重庆人带路。
可乐加冰块 发表于 2010-9-2 17:40

重庆人啊,那就怪不得了,失敬失敬,帮我问候一下瓜瓜。
库兹涅佐夫上将 发表于 2010-9-2 17:48
重庆人只识薄熙来,不识薄瓜瓜,你这么喜欢攀高门自己找去。
靠律师维持社会正义?这话让美国人听到不得笑死.....{:ya:}
可乐加冰块 发表于 2010-9-2 17:40 你要亲自去喊瓜爹会赏你点什么的,快去。:D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0-9-2 22:04
你怎么知道?你喊过?
回复 12# 思想的幽灵

这位兄弟 有话说话 请不要人身攻击
某某某律师之墓

这是一个正直的人

走到墓前的人看到了,惊讶地问:“怎么可能在一个墓穴里埋葬着两个人呢?”

这就够了。
律师,是一个经常需要将良心和金钱放在天平两端的工作。出几个坏人很正常。就像当官的也能能出几个好人一样呢。
反正我这边的律师没几个好人........
毛主席万岁....
中国还不是法制社会。社会各种机制还不完整。如果恰好谁遇到机制中某些盲点,和错位的地方,结果可能会很惨。只能自认倒霉吧。比如:被拆迁者,被跨省者。
我认识的律师里面,一个好东西都没有.
可乐加冰块 发表于 2010-9-2 18:07

薄瓜瓜谁啊,我说的是傻瓜瓜。

薄瓜瓜谁啊,我说的是傻瓜瓜。
库兹涅佐夫上将 发表于 2010-9-3 23:20

哟,一个都能劳动你托人问候的人咱重庆人咋不认识呢,那你自个问候去吧,您老还真是万金油呢......;P
薄瓜瓜谁啊,我说的是傻瓜瓜。
库兹涅佐夫上将 发表于 2010-9-3 23:20

哟,一个都能劳动你托人问候的人咱重庆人咋不认识呢,那你自个问候去吧,您老还真是万金油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