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r 怎么看“捡钻戒案”及被判赔偿4.6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23:01:31
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 被判赔偿4.6万

http://news.sina.com.cn/s/2010-07-28/030720770218.shtml   


今天听说这个事情,刚才在网上搜索了下,觉得挺搞笑的。

看了这个新闻后第一感觉是 戒指是被捡到的那个男的给密下了,谎称丢掉了。

但是法院这样判似乎又有不妥,关键是没办法证明 捡到的就是丢掉的那个戒指,也没办法证明那个戒指值多少钱啊。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 被判赔偿4.6万

http://news.sina.com.cn/s/2010-07-28/030720770218.shtml   


今天听说这个事情,刚才在网上搜索了下,觉得挺搞笑的。

看了这个新闻后第一感觉是 戒指是被捡到的那个男的给密下了,谎称丢掉了。

但是法院这样判似乎又有不妥,关键是没办法证明 捡到的就是丢掉的那个戒指,也没办法证明那个戒指值多少钱啊。
义务不等于法律责任,法官是个脑残.
才听说吗?CD有讨论过……是我捡到也许玩玩看看然后就随手扔了!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扔东西的如果主张扔的不是丢失人遗失的钻戒,要承担举证责任。

失主提供了监控,举出了是其遗失的证据,可能也举出了发票等说明价格的证据,已经不再承担举证不明的责任。:sleepy:
现在不是义务,是法律。 这个貌似叫什么非法占有罪什么的。

个人还是支持的,你要是怕可以不捡,捡了就要负责~
多少还是有点冤啊
窃以为 丢失个人财务者 也应相应承担责任! 未保管好个人财务!
丢失的人背景如何?
买个10w的钻戒,拿好发票,去小商品市场批发100个,找有摄像头的地方撒。然后等着收钱。
自从彭宇案和这个案子之后,先不说对社会道德的影响,反正“无罪判定”就已经成为了天朝的笑话。
kaka22 发表于 2010-8-23 23:11

这是诈骗行为
会坐牢的:D
dxf733 发表于 2010-8-23 23:27

民事案件有"罪'可言?
教训是

以后捡到钻戒一定要揣回家仔细看:D

再有就是别人来问时死活不能承认,一口咬定捡到的是一块钱硬币:D
他如果死撑下去捡到的就是一元硬币,难道摄像头的能分辩得出来?
觉得是诈骗男的可以去报案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8-23 23:54


    学习了:D
YsMilan 发表于 2010-8-23 23:29


    我指的是立法精神。
qwedrt 发表于 2010-8-24 00:03
看摄像头的位置和焦距了,估计远了还真不好分
kaka22 发表于 2010-8-23 23:11


    查实的话就构成诈骗罪,冒坐10年的牢的危险值得不?
dxf733 发表于 2010-8-24 00:45


    民事案件讲究“盖然性”,即超过50%的可能即可,和刑事处罚要求“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的标准本就相差很远。
楼上一位朋友说的既简单又有道理:要么就别捡,捡了就得妥善保管。你不捡人家回头还能找到,你拿了说扔了,不是坏事么?再说,怎么证明你是扔了不是吞了?

当然,一切得能证实丢的戒指就是4.6万戒指为前提。
还有一点,大家都站在捡的人的立场去考虑问题,有没站在丢戒指的人去考虑?

如果她真丢的是钻戒,你希望她举出什么样的证据即可证明这一事实呢?

我认为,如果有发票、照片(平时戴戒指)、证人证言(周围同事亲友证明她都戴钻戒)、良好的收入及品行,无讹诈动机,即可有足够盖然性认定丢的就是真戒指。否则你还指望她做到怎样的证明?

难道贵重东西丢了被人捡了,别人说一声扔掉了就认倒霉?
我觉得这样的判决就是笑话
mmmmmmm 发表于 2010-8-23 23:00

失主无法证明掉的那个戒指就是4.6万的那个戒指
这给诈骗团伙提供了很好的伎俩,以后在火车站附近地上的就不是一百元人民币了,都是钻戒:D
su-27smk 发表于 2010-8-24 07:23


    很早就有了吧 扔个什么东西 你一拣就有人上来忽悠你多好多好的东西 要跟你二一添作五
PS: 这里不会有谁真的认为这位是捡到戒指后扔掉了而不是自己私吞了吧?既然你动机不纯 即使被人讹了4.6万也是没啥好同情的了
菜菜的狐狸 发表于 2010-8-24 07:44


    你的语文水准真是很有问题啊.我那句话的意思就是这种伎俩早就有了.以前是往地上扔钱,有了这个判决以后就改扔钻戒

PS:即便是那位自己私吞了,也要举出另人信服的证据啊.那丢钻戒的如何证明当时丢的就是那个真货而不是A货.

失主无法证明掉的那个戒指就是4.6万的那个戒指
CD毒药 发表于 2010-8-24 06:40

监控里有,监控录下了失主丢戒指到捡戒指的全过程
失主无法证明掉的那个戒指就是4.6万的那个戒指
CD毒药 发表于 2010-8-24 06:40

监控里有,监控录下了失主丢戒指到捡戒指的全过程
砰砰! 发表于 2010-8-24 08:45


   监控能证明那个戒指值4.6万?
CD毒药 发表于 2010-8-24 08:56
就看还有没有其他证据了,报道也不全
砰砰! 发表于 2010-8-24 08:58


    恩  所以我昨天就觉得 这个事情要么就是法院的问题  要么是记者瞎写,故意歪曲误导
他作出一你做十五,过后把该法官老婆绑票鸟,别说肆万陆,四百陆拾万都有鸟!
占小便宜吃大亏 就别捡行了 检了又扔 给自己找麻烦

另外本案的原则没有错 举证的力度却很不够 中间缺失环节太多
路不拾遗就是这样训练出来的


NGA的有几句讨论倒是蛮有意义,就是说法律这么定没有什么问题,主要是这条法律本身超过了社会基本道德水平,然后又有讨论说法律是否该稍高于社会道德水准,支持者表示法律有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义务,所以应该比社会普遍道德水准高一些;反对者认为中国警察数量太少或者说执法力度不够,法律高于普遍道德水平反倒会失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NGA的有几句讨论倒是蛮有意义,就是说法律这么定没有什么问题,主要是这条法律本身超过了社会基本道德水平,然后又有讨论说法律是否该稍高于社会道德水准,支持者表示法律有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义务,所以应该比社会普遍道德水准高一些;反对者认为中国警察数量太少或者说执法力度不够,法律高于普遍道德水平反倒会失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钻戒是有证书的吧,每一颗钻石应该都有独立对应的证书
这个貌似假新闻吧?

就算失主曾经有一枚真的钻戒,怎么保证他丢失的是这一枚而不是仿制品呢?监控根本不足以说明问题,何况现在的监控普遍连高清都达不到,连是不是仿制品都无法看到的!

现在好一点的监控1280*720分辨率,除非就在这枚钻戒丢失地点附近很少的几(小于3)米处,否则根本看不清它的模样。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0-8-24 01:19


    但“盖然性”在审判实务里面是反对法官主观臆断的啊……
另外,捡了戒指然后扔了,和失主遗失戒指有啥逻辑联系么?
其实就是《物权法》里面的“非法占有”。
这种行为用法律界定一下是好事。
当笑话看,一乐
dxf733 发表于 2010-8-24 09:32

怎么会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