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通知规范二套住房房贷认定标准(政策原文+逐条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8 23:22:16
关于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住建部网站)


  http://news.house365.com/gbk/hfe ... /04/010120304.shtml关于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住建部网站)

  http://news.house365.com/gbk/hfe ... /04/010120304.shtml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认房不认贷,这是从4月份开始提的概念,把之前的以银行信贷记录为准变化为以借款人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准,从理论上来说是更加趋于严格的信贷政策,也意味着有关部门把“炒房者”这个圈子的认知范围进行了相当规模的扩大。虽然从本质上来看,今年春天开始的调控本质是要强化、强调中居民房屋的居住属性而非投资属性,但是“认房不认贷”这一原则可以说是“看上去很美”,在最初的概念提出后并无确切下文。而今天住建部的这次通知,可以看作是对这所谓“下文”的详细交代。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何“认房不认贷”?之前舆论对于这个原则的最大质疑就来自于全国联网的房地产信息系统没有建立起来,在认定、尤其是跨区域认定方面具有相当的操作难度。如果不能解决问题,所谓对二套房的认定就成为一纸空文。在今天的通知里,住建部首先还是明确了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强调对住房所有情况的认定,首先要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确认。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如果没有查询条件,比如一些小县城,或者一些在落实政策方面不彻底、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的二三线城市,怎么查?住建部这个点子看上去比较好玩,就是让人写保证书,保证自己提供的住房所有情况是真实的。如果耍花招,好,如果我查出来了,让你吃不了兜着走——上黑名单吧!

但是,既然现在都不具备查询条件、难以查询,什么时候才能去验证这些人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呢?别急,在后面有交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 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这是最省事的,就是我在本地的系统里一查,你某某某已经有一套房子了,那好办,甭管你是一次性付款的,还是按揭的,还是遗产得来的,直接按二套房算吧,大家都省心。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这是适用于目前很多人的,也是之前一直在实行的按照个人贷款记录来认定二套房的,不需要多解释就都能理解了。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这一条就比较细了。为什么说细呢?贷款人(也就是金融机构)放贷之前,要通过征信记录查询来查阅个人住房情况,还要对贷款申请人进行面审谈话,看看你是不是耍诈。必要的时候,还要到你家附近明察暗访,问问你邻居,张三是不是只有一套房。这招真的挺有中国特色的,不过现在市场萧条,买房人不多,问题不大;到了市场旺盛,每天几百套房子对外销,办贷款的人都排队,各个银行之间还要抢业务,银行的人还能不能跑的过来,能不能“尽责调查”?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这一条比较有创意。之前的调控政策出来后,一大批需要买房的外地人(尤其是这当中的刚需群体)开始叫苦连天。4月17日的新国十条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一下子把这部分买房人的需求掐死了(详见当时我安排做的特稿《贷款受挫 退房遇阻 异地购房者遭遇合肥之困》)。公司的一位领导也出现了同样的困扰,原打算的买房计划也因此搁浅。今天的政策,相当于将新国十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套”,由“暂停发放”的“喝止”变成了“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的“放行”,实际上是弱化了4.17的国家政策,为银行和买房人寻了一条出路,也为有关部门的头脑发热找了一个台阶。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这一条的意思可以这样概括……“你们看看,就是因为你们迟迟没有建立完善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造成中央搞个调控政策,还要跟Windows系统一样打这么多补丁,浪费了纳税人宝贵的时间和金钱(这句话权当我臆断好了),所以你们必须速速把这个工作抓起来,不要再让中央的脸面没地方搁了!”

时间点是2010年底。问题是,2010年过去后,全国的联网信息系统就能完备使用了吗?熊市下面,各方尚且为了利益分割而各出奇招,到了牛市下大家哄抢市场份额的时候,这些还有没有人会认真提起?

说到底,法制社会却也事在人为。
ZF最大的毛病就是做事喜欢一刀切,不知道是因为国家人太多了实在无法考虑的面面俱到,还是说真正P民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视作“正常的”“改革牺牲品”的。

想起来CCTV《空置我心》里那位北京大妈的话,你要真有钱的炒房子的,人家甭说1套2套,10套房子都是全款付的。

另外,这次细则出台,从侧面再次反映出中央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坚定立场,哭闹和假摔是没有用的,对外地买房放开一个口子,从某种角度上看,可以理解为是为了撤回一步,挥出下一拳!

由此看来,上海的房产税很有可能就要出台了。
今天电视上都说买地产银行股的时候到了!{:lei:}
失去了银行贷款的杠杆,炒房是没太大意思的
尖端 发表于 2010-6-4 23:32


    那时找死···
如果银行违反这规定, 那又是什么惩罚?
lzNB{:hao:}
按揭贷款换成抵押贷款好了,还是一样炒......{:cha:}
roadrunner 发表于 2010-6-5 03:15


    行长下课,该行房贷业务停办。银监局在北京已经杀鸡儆猴!
无差别杀伤,反正目的就是坚决把房价打下去。

至于政府预期的跌幅到底是多少,这个就成了最关键的问题。

另外一条消息,收入倍增。

结合起来理解,对于房价能跌多少,其实是完全自相矛盾的2个方面。
银行收入调查基本上是个杯具!想填多少就填多少。
但是,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房贷记录,和外地居民身份,这两条查起来太TMD的容易了。还有首套房声明,虽然可以打马虎眼,若是银监局到房产局查,也是TMD的容易。

这个规定是猛药,精确打击炒房,力度很大。房产股杯具!银行股未必。银行有能力承受房价下降25%左右,按揭客户大部分供按揭没有太多问题。
其实相对于第二套50%首付,第三套停贷对于炒房的打击更直接。

而严格限制第二套,摆明了就是要打压房价。
gatotomcat 发表于 2010-6-4 23:23


1.1倍的利率?要是这么的话,无论是刚需还是炒房的都基本还是继续歇菜ing{:qil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