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文规定被问责官员可官复原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9:04:52
核心提示:5月21日,广东省宣布全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细化了问责情形,问责范围扩大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规定,经过审批,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可官复原职。

南方日报5月21日报道 今天,我省召开《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该办法的实施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20种情形将被问责。问责的方式则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对于被问责的官员,《实施办法》也列出官员复出的条件,其复出的官职也可以是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6项将被问责的情形,而广东此次则将问责的情形再度细化。

问责范围扩大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实施办法》规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而且还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这意味着此次《实施办法》问责对象囊括了党委和行政系统两个领域。

与2008年9月广东实行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问责的对象明显扩大了。

目前普遍认为,中国官员的问责风暴始自2003年非典时期的“危机问责”。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和时任北京市长的孟学农因瞒报疫情、防治不力被免职,包括这两位省部级干部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我国的历史上都十分罕见。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惯例”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性问责”,从“行政首长问责”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包括广东在内的全国各地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引发群体事件要被问责

《实施办法》中有多条提到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和群体事件”的问责。包括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等。

《实施办法》规定,“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问责。

这些规定对中央发布的《暂行办法》明显细化了。

问责官员可有条件复出


被问责落马的官员能不能公开地复出?《实施办法》按照中央颁布的《暂行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南方报网 http://www.nfdaily.cn/ 作者:赵杨) http://news.163.com/10/0521/08/676NV7KO00014AED.html核心提示:5月21日,广东省宣布全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细化了问责情形,问责范围扩大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规定,经过审批,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可官复原职。

南方日报5月21日报道 今天,我省召开《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该办法的实施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20种情形将被问责。问责的方式则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对于被问责的官员,《实施办法》也列出官员复出的条件,其复出的官职也可以是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6项将被问责的情形,而广东此次则将问责的情形再度细化。

问责范围扩大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实施办法》规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而且还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这意味着此次《实施办法》问责对象囊括了党委和行政系统两个领域。

与2008年9月广东实行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问责的对象明显扩大了。

目前普遍认为,中国官员的问责风暴始自2003年非典时期的“危机问责”。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和时任北京市长的孟学农因瞒报疫情、防治不力被免职,包括这两位省部级干部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我国的历史上都十分罕见。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惯例”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性问责”,从“行政首长问责”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包括广东在内的全国各地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引发群体事件要被问责

《实施办法》中有多条提到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和群体事件”的问责。包括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等。

《实施办法》规定,“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问责。

这些规定对中央发布的《暂行办法》明显细化了。

问责官员可有条件复出


被问责落马的官员能不能公开地复出?《实施办法》按照中央颁布的《暂行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南方报网 http://www.nfdaily.cn/ 作者:赵杨) http://news.163.com/10/0521/08/676NV7KO00014AED.html
有没有复职条件?
原来问责后就是疗养一年啊.
挡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呀
视人民利益为儿戏!人民的利益只换来D的好干部们疗养一年!D啊!我的亲娘啊!
裆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大家要理解、蛋定。。。。
这个规定有利于出事了各级政府能够快速作出处理、避免事件扩大化更加棘手,以后媒体、网络连酝酿情绪的时间都给你省了。 多好的一道防火墙啊
感谢国家,党国万岁!
但愿广东的新龟腚不要扩大到全国,否则真的要喊亲娘了
民众能不能公投联署否决政府想要官复原职某民愤极大的行政官员的提案?
中国真的已经解放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