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的傲慢与谦卑——杀童案报道的伦理反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23:40:36
刚过去的5月3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这一行动源于教科文组织大会“促进世界新闻自由的决议”,即承认自由、多元化和独立的新闻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今年的世界新闻自由日却因为多起伤童血案以及相关的媒介报道而蒙上了阴影。颇多社会人士怀疑,短时间内血案屡发,原因之一是媒体的报道可能带来“示范意义”:潜在的凶手在媒体报道中得到了启发或刺激。换言之,似乎开放环境中的新闻自由,伤害了新闻本欲保护的社会。


这背后的着眼点,正是媒介的社会责任。


杀童惨案可以报道吗?这些报道是危险的、或者有害的吗?它是否违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我们的新闻界是否正面临着一个充满壮烈色彩的观念转折?


熔铸新闻业核心理念之一“社会责任论”的《哈钦斯报告》(一名《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于1947年,60多年来已成为探讨媒介伦理的新闻学、传播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群最多引用的经典文献。在开篇中,“新闻自由委员会”声明:新闻自由处在危险之中,其原因有三。我们不妨据此来审视杀童惨案的媒介表现与这些原因之间的关系。


1、“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声音是来自一小群人(不管这群人是哪一种精英阶层,是政府还是媒体人员),还是来自绝大多数人甚或所有人?


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已不可能有多少被隐瞒的新闻。事实上,这个时代的危险之一是很多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因此,连环凶案发生后,公众有两种选择:得到不完全的信息;得到完全的信息。对灾难事件的新闻传播,传播社会学早得出结论: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这亦是传播法所重点诉求的“知情权”的学理内核。


事有凑巧,4月29日,亦即制造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死5重伤的凶手郑民生被执行枪决次日,以及潍坊伤童自焚事件前一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说,今年“世界新闻自由日”的主题是“信息自由:知情权”,人们有权利知道和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信息,这种透明度对善政至关重要。

基于《哈钦斯报告》中的思想:不能提供凶案报道的新闻界,自不可能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2、“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是否正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因为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


那么如何报道这些凶案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目前公众的担心在于“犯罪模仿”,即认为连续发生的杀童惨案与媒体传播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效仿有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报道能促成模仿,那么即使能自由报道,也必须要足够的有节制,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在很多讨论中,就此回溯到一个社会心理学假说——“维特效应”(Werther Effect),即自杀模仿现象:两百年前,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发表后,欧洲发生模仿维特自杀的风潮,为此好几个国家将《少年维特之烦恼》列为禁书。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斯通过对1947年到1968年之间美国自杀事件的统计发现,每次轰动性自杀新闻报道后的两个月内,自杀的平均人数比平时多了58个;而在媒体报道了玛丽莲梦露的自杀新闻之后,那一年全世界的自杀率增长了10%。


就自杀案例而言,“维特效应”确乎存在,最近的例证就是2009年7月以来富士康厂区内接连发生的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其中有5起密集的发生于3月11日至4月7日的短短28天中,尽管迄今尚未发现富士康存在过错和应负法律责任的证据,但舆论已开始质疑这些悲剧后的企业责任。与此同时,人们开始谈论媒体关注对“维特效应”的引发和放大。


但阐释自杀现象的“维特效应”理论是否可以在针对校园的连环凶案中得到验证?目前我们还没有证据:尚未证明后继的凶手阅读了先前的媒介案例。


大众传播学关于媒体暴力问题的研究成果,迄今已汗牛充栋,其中,有关青少年心理发展容易受媒介暴力伤害的结论,已占据主流,美国学者默顿基于社会态度理论提出了“自我实现性预言”的概念,即最初对状态的错误理解而形成的一种错误的社会态度,可能导致真的变成了现实。公众对社会实况的认知和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所呈现的信息,这种信息成为形成道德伦理观念和对社会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资源。如果青少年从传媒暴力中吸取了错误的观念,认为暴力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那么他产生暴力犯罪的几率无疑将大增。


美国学者雷夫克威茨等人进行了一项长达10年的研究,其名称为《电视暴力与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结果发现,在三年级电视暴力看得越多的学生,越倾向于暴力行为,而十年后也如此;而且,三年级看电视与十年后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要比三年级看电视与三年级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强。因此,研究者发现,看电视暴力的频率强度与十年后的侵犯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过,在媒体关于暴力的报道与成年人的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美国的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认为:“长期接触媒体暴力使人们更加带有进攻性”,但这一研究结论仍不是理论共识,传播社会学的谨慎观点则是:媒体暴力是众所周知的难以界定和测量的,“在接触媒体暴力和进攻性行为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但微弱的关系”。


学术公案自可悬置,但杀童惨案中折射的媒介伦理议题却需要厘清。


犯罪模仿理论的主要阐释者之一、社会学和犯罪学者塔尔德在其《模仿理论》中说到了三种可能导致犯罪的模仿规则:社会个体总是模仿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为;模仿是从上到下的,即贫穷的模仿富有的,职位低的模仿职位高的,;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模式相遇时,其中一种行为模式会取代另一种模式。


另一位学者萨瑟兰则进一步认为:没有他人的影响,犯罪不可能产生发展,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对犯罪技能、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如何克服因犯罪活动产生的恐惧心理等的学习。


如果此理论真的成立,我们将面临这样的指责:在当代,远隔千里的恶性案件之间的模仿,其学习过程,来自媒介报道的可能,远大于口口相传或亲目所睹。


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但即使这种可能的责任非常微小,社会和媒介本身也难以承受。因而,我们必须要在“报道”和“杜绝模仿”中求得平衡。


而这一理念,事实上正吻合我们的新闻专业主义信条:“要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有可能会引起伤害和不适,报道新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傲慢自大”。这种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弱化对罪行的谴责等。


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在如此深重的惨案面前,我们不是不需要报道,而是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在血案后的网络讨论中,媒体人郑杰在微博上有言:“惨案发生,说明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这是一种可能的报道路径。


3、“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


在这里,《哈钦斯报告》其实是在说媒介自律的价值在于它优于来自国家的他律:“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政府控制。”


回到案件本身,危机心理学告诉过我们,在危机状态下,公众关注的三个焦点议题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机为何发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机?显然,媒介可以通过这三个问题来衡量政府公权力的作为与走向。


自然,我们也要通过这三个问题,质询经历了信任危机的媒介本身。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b3b600100iuuv.html?tj=1刚过去的5月3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这一行动源于教科文组织大会“促进世界新闻自由的决议”,即承认自由、多元化和独立的新闻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今年的世界新闻自由日却因为多起伤童血案以及相关的媒介报道而蒙上了阴影。颇多社会人士怀疑,短时间内血案屡发,原因之一是媒体的报道可能带来“示范意义”:潜在的凶手在媒体报道中得到了启发或刺激。换言之,似乎开放环境中的新闻自由,伤害了新闻本欲保护的社会。


这背后的着眼点,正是媒介的社会责任。


杀童惨案可以报道吗?这些报道是危险的、或者有害的吗?它是否违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我们的新闻界是否正面临着一个充满壮烈色彩的观念转折?


熔铸新闻业核心理念之一“社会责任论”的《哈钦斯报告》(一名《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于1947年,60多年来已成为探讨媒介伦理的新闻学、传播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群最多引用的经典文献。在开篇中,“新闻自由委员会”声明:新闻自由处在危险之中,其原因有三。我们不妨据此来审视杀童惨案的媒介表现与这些原因之间的关系。


1、“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声音是来自一小群人(不管这群人是哪一种精英阶层,是政府还是媒体人员),还是来自绝大多数人甚或所有人?


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已不可能有多少被隐瞒的新闻。事实上,这个时代的危险之一是很多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因此,连环凶案发生后,公众有两种选择:得到不完全的信息;得到完全的信息。对灾难事件的新闻传播,传播社会学早得出结论: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这亦是传播法所重点诉求的“知情权”的学理内核。


事有凑巧,4月29日,亦即制造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死5重伤的凶手郑民生被执行枪决次日,以及潍坊伤童自焚事件前一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说,今年“世界新闻自由日”的主题是“信息自由:知情权”,人们有权利知道和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信息,这种透明度对善政至关重要。

基于《哈钦斯报告》中的思想:不能提供凶案报道的新闻界,自不可能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2、“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是否正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因为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


那么如何报道这些凶案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目前公众的担心在于“犯罪模仿”,即认为连续发生的杀童惨案与媒体传播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效仿有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报道能促成模仿,那么即使能自由报道,也必须要足够的有节制,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在很多讨论中,就此回溯到一个社会心理学假说——“维特效应”(Werther Effect),即自杀模仿现象:两百年前,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发表后,欧洲发生模仿维特自杀的风潮,为此好几个国家将《少年维特之烦恼》列为禁书。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斯通过对1947年到1968年之间美国自杀事件的统计发现,每次轰动性自杀新闻报道后的两个月内,自杀的平均人数比平时多了58个;而在媒体报道了玛丽莲梦露的自杀新闻之后,那一年全世界的自杀率增长了10%。


就自杀案例而言,“维特效应”确乎存在,最近的例证就是2009年7月以来富士康厂区内接连发生的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其中有5起密集的发生于3月11日至4月7日的短短28天中,尽管迄今尚未发现富士康存在过错和应负法律责任的证据,但舆论已开始质疑这些悲剧后的企业责任。与此同时,人们开始谈论媒体关注对“维特效应”的引发和放大。


但阐释自杀现象的“维特效应”理论是否可以在针对校园的连环凶案中得到验证?目前我们还没有证据:尚未证明后继的凶手阅读了先前的媒介案例。


大众传播学关于媒体暴力问题的研究成果,迄今已汗牛充栋,其中,有关青少年心理发展容易受媒介暴力伤害的结论,已占据主流,美国学者默顿基于社会态度理论提出了“自我实现性预言”的概念,即最初对状态的错误理解而形成的一种错误的社会态度,可能导致真的变成了现实。公众对社会实况的认知和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所呈现的信息,这种信息成为形成道德伦理观念和对社会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资源。如果青少年从传媒暴力中吸取了错误的观念,认为暴力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那么他产生暴力犯罪的几率无疑将大增。


美国学者雷夫克威茨等人进行了一项长达10年的研究,其名称为《电视暴力与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结果发现,在三年级电视暴力看得越多的学生,越倾向于暴力行为,而十年后也如此;而且,三年级看电视与十年后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要比三年级看电视与三年级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强。因此,研究者发现,看电视暴力的频率强度与十年后的侵犯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过,在媒体关于暴力的报道与成年人的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美国的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认为:“长期接触媒体暴力使人们更加带有进攻性”,但这一研究结论仍不是理论共识,传播社会学的谨慎观点则是:媒体暴力是众所周知的难以界定和测量的,“在接触媒体暴力和进攻性行为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但微弱的关系”。


学术公案自可悬置,但杀童惨案中折射的媒介伦理议题却需要厘清。


犯罪模仿理论的主要阐释者之一、社会学和犯罪学者塔尔德在其《模仿理论》中说到了三种可能导致犯罪的模仿规则:社会个体总是模仿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为;模仿是从上到下的,即贫穷的模仿富有的,职位低的模仿职位高的,;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模式相遇时,其中一种行为模式会取代另一种模式。


另一位学者萨瑟兰则进一步认为:没有他人的影响,犯罪不可能产生发展,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对犯罪技能、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如何克服因犯罪活动产生的恐惧心理等的学习。


如果此理论真的成立,我们将面临这样的指责:在当代,远隔千里的恶性案件之间的模仿,其学习过程,来自媒介报道的可能,远大于口口相传或亲目所睹。


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但即使这种可能的责任非常微小,社会和媒介本身也难以承受。因而,我们必须要在“报道”和“杜绝模仿”中求得平衡。


而这一理念,事实上正吻合我们的新闻专业主义信条:“要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有可能会引起伤害和不适,报道新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傲慢自大”。这种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弱化对罪行的谴责等。


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在如此深重的惨案面前,我们不是不需要报道,而是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在血案后的网络讨论中,媒体人郑杰在微博上有言:“惨案发生,说明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这是一种可能的报道路径。


3、“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


在这里,《哈钦斯报告》其实是在说媒介自律的价值在于它优于来自国家的他律:“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政府控制。”


回到案件本身,危机心理学告诉过我们,在危机状态下,公众关注的三个焦点议题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机为何发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机?显然,媒介可以通过这三个问题来衡量政府公权力的作为与走向。


自然,我们也要通过这三个问题,质询经历了信任危机的媒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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