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警察纪律条令6月开始施行  警察实施逼供体罚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4:45:21
http://news.cntv.cn/china/20100506/100481.shtml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

  设定76种违法违纪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三部委负责人昨日在对条令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所创新,之所以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是因为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因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无论是在办案力度、办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五种行为一律开除

  条令在处分幅度上也体现出刚性,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 条令摘要

  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http://news.cntv.cn/china/20100506/100481.shtml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

  设定76种违法违纪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三部委负责人昨日在对条令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所创新,之所以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是因为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因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无论是在办案力度、办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五种行为一律开除

  条令在处分幅度上也体现出刚性,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 条令摘要

  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五条禁令的延伸。
小弟無知的眼光看來,是將刑事責任紀律化........
本來是觸犯刑事法律的,轉為紀律處分.......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5-6 18:24


    不是把,开除出去了难道不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了?
笑~~~~

都有第七条那五种行为了,还用得着说"开除"??直接毙了都应该.
貌似还是没什么太好的操作性
开除公职再追究刑事责任,宣传部真脑残啊,好好规定也会被ls那个啥理解成那个样子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5-6 18:24
不能说是刑事法律责任转为纪律处分,你可能不是警察,体会不到警察内部这些条条款款的力量。想一下酒驾处罚早就有,为何偏偏出了个五条禁令后才封住的警察酒瘾。这部警察纪律条令其实就是法律责任的具体量化。要知道没有检察院的干涉,警察怎么刑讯都不会有事的。这内部纪律更相当于除检察院之外又一戴在普通警察头上的紧箍咒。
开除,作为一条终极的处分~~直接影响整个单位的荣誉及整个单位主官的政治生命....

乃以为,公安局开除个民警和公司解雇个临时工一样这么简单啊~~
辞职、劝退、辞退、开除...看起来是一码事~实际上天地之别~~里面道道很多..开除是最终极的,不但关系到个人而且关系到一大帮人..:D
吹点风 发表于 2010-5-6 22:57
还休是澳门的警察。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5-6 18:24


    不是,是开除之后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5-6 18:24


   不开除公职是不能刑事处罚滴:D[:a6:]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啊!
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将刑事转为纪律。
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负责人引咎辞职的新规。
警察出现问题,通过该纪律条例,可把责任推至仅限于当事民警的范围内。领导干部不必在由于恶心事件引咎辞职。只要领导按条例对有问题的民警执行“纪律上的开除”等行为,则可视为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做了最大努力的工作。领导无责任后,即不用引咎辞职。
所以该纪律条例推行很快,从上至下的领导都一顺流的通过。
ertert 发表于 2010-5-7 11:27


    门下众食客和鹰犬有了更重要的挡箭牌责任。
   如果一个领导混到了需要从事上述五条行为,那他也失败到可以下台的地步了。

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将刑事转为纪律。
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负责人引咎辞职的新规。
警察出现问题,通过该纪律 ...
ertert 发表于 2010-5-7 11:27



    我晕~~~活生生的把一个强化领导责任的条例解读成了领导撂挑子的事。。。。

    你看看那些被捕的警察,那个不是被强制措施的同时,被辞退的?~~为什么给辞退而不是开除

   你明白吗?

   辞退,领导部分责任,可以引咎辞职也可以背个处分继续干~~开除!领导直接责任!

      一旦开除,不用领导辞职~主要领导直接撤职!!!

    知道引咎辞职和撤职的区别吗?

    引咎辞职可以保留级别,撤职呢?直接回家玩尿泥去吧~~~

     公安部坏脑子了,出台了一个保护领导干部的条例以后,还天下召知呀?

    我说你还是继续干普及空军的知识这个有前途的职业吧~~~
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将刑事转为纪律。
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负责人引咎辞职的新规。
警察出现问题,通过该纪律 ...
ertert 发表于 2010-5-7 11:27



    我晕~~~活生生的把一个强化领导责任的条例解读成了领导撂挑子的事。。。。

    你看看那些被捕的警察,那个不是被强制措施的同时,被辞退的?~~为什么给辞退而不是开除

   你明白吗?

   辞退,领导部分责任,可以引咎辞职也可以背个处分继续干~~开除!领导直接责任!

      一旦开除,不用领导辞职~主要领导直接撤职!!!

    知道引咎辞职和撤职的区别吗?

    引咎辞职可以保留级别,撤职呢?直接回家玩尿泥去吧~~~

     公安部坏脑子了,出台了一个保护领导干部的条例以后,还天下召知呀?

    我说你还是继续干普及空军的知识这个有前途的职业吧~~~
jacker_tao 发表于 2010-5-7 04:35

小弟無知,就是無知--對天朝國情真的很無知.
大多數地方都是.........
公務員/警察觸犯刑法--移交檢察院起訴..
不當行為--內部紀律起訴....

天朝這種上司對下屬行為負責........不就是坐連的現代版本嗎?
sk0513 发表于 2010-5-7 00:13
的確,小弟對天朝的警察文化是感到很隔閡.......
南京政治学院教授肖余恨有一句很精辟的话:当大洋那边为了多吃一个菜而被迫下台,大洋这边还在为财务公开不公开激烈讨论,这就是差距。
本來是觸犯刑事法律的,轉為紀律處分......
=========================
香港做法是刑事不够证据的, 用纪律处分. 两者举证程度要求不同.:L
天朝這種上司對下屬行為負責........不就是坐連的現代版本嗎?
=====================================
这是世界通例吧. 分别只是负责到什麽程度.:L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5-7 14:02


    对于警察部门的条例不适用于所有公务员。。。:D

  警察在工作时间喝酒算啥?直接辞退

政府人员在工作时间喝酒算啥?接待。。。喝酒喝死都能成烈士。。。:D

本來是觸犯刑事法律的,轉為紀律處分......
=========================
香港做法是刑事不够证据的, 用纪律 ...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0-5-7 14:21

閣下的句子是讓人讀來理解為:
司法系統對觸犯刑事的警員無法刑事檢控,警務署才會執行紀律程序.
小弟不這樣認為........
事實應該是:紀律與司法程序同時進行.

澳門的情況是:
司法與紀律程序同時啟動.
警隊內部紀律程序中,確定違犯相關條例(軍事化人員通則),予以處分;假如認同警員行為合理,或發現有疑點未能釐清,就暫停紀律程序,等候案件司法裁決後,再參考證據與判詞.
無論司法判決如何,不影響紀律程序決定,因為兩者舉證要求有高低,紀律條例對警員"義務"相當嚴格--某起訴警官說過,如果有警員能符合所有標準,無從挑剔,那他一定是從未執行職務,或是耶蘇再世.
本來是觸犯刑事法律的,轉為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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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做法是刑事不够证据的, 用纪律 ...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0-5-7 14:21

閣下的句子是讓人讀來理解為:
司法系統對觸犯刑事的警員無法刑事檢控,警務署才會執行紀律程序.
小弟不這樣認為........
事實應該是:紀律與司法程序同時進行.

澳門的情況是:
司法與紀律程序同時啟動.
警隊內部紀律程序中,確定違犯相關條例(軍事化人員通則),予以處分;假如認同警員行為合理,或發現有疑點未能釐清,就暫停紀律程序,等候案件司法裁決後,再參考證據與判詞.
無論司法判決如何,不影響紀律程序決定,因為兩者舉證要求有高低,紀律條例對警員"義務"相當嚴格--某起訴警官說過,如果有警員能符合所有標準,無從挑剔,那他一定是從未執行職務,或是耶蘇再世.


司法系統對觸犯刑事的警員無法刑事檢控,警務署才會執行紀律程序.
==========================================
如果刑事检控入罪, 都直接革职. 根本就不用再纪律处分. 如果刑事检控因证据不足, 或因技术性脱罪, 相关警员还有可能要面对纪律程序. 很多时刑事检控因为举证要求高而脱罪的, 或因其他原因不作起诉 (例如犯的事很轻微, 但法律意义上是犯罪的), 纪律程序会跟进作处分. 当然也有只是犯了纪律, 还未犯刑事的, 那就只会作纪律程序处理. :L

司法系統對觸犯刑事的警員無法刑事檢控,警務署才會執行紀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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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检控入罪, 都直接革职. 根本就不用再纪律处分. 如果刑事检控因证据不足, 或因技术性脱罪, 相关警员还有可能要面对纪律程序. 很多时刑事检控因为举证要求高而脱罪的, 或因其他原因不作起诉 (例如犯的事很轻微, 但法律意义上是犯罪的), 纪律程序会跟进作处分. 当然也有只是犯了纪律, 还未犯刑事的, 那就只会作纪律程序处理. :L
如果刑事检控入罪, 都直接革职. 根本就不用再纪律处分.

小弟未敢肯定,香港警隊對被起訴並罪名成立,但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的警員,是否革職.
但法庭起訴的是針對刑事責任部份;紀律起訴是針對警務人員違犯守則/不當行為,由於裁決不包括刑法上的懲罰--監禁,所以不算是雙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