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违规成本为什么这样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03:26:04
<P>黄湘源:违规成本为什么这样低? </P>
<P>  黄湘源 </P>
<P>  江苏琼花的问题曝光后,深交所兑现了“有质疑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对上市还不足半个月的这家中小企业板的探花进行了谴责。但是,人们发现,据称比主板还严的中小企业板的制度不过如此,其违规成本之低同主板其实并没有什么两样。这是为什么?

  中小企业板和主板一样,对问题股都没有召回制,这是造成违规成本低的根本制度缺陷。深交所发行审核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上市规则》,公开谴责已经是深交所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了。在现行制度下,交易所权力有限,也只能依据《上市规则》对公司进行处理。这就是说,只要混过了发审会这一关,哪怕隐瞒的问题再大,也要等到连续三年亏损符合退市条件了才会混不下去。而相对于动辄圈钱上亿元的上市公司来说,只要不召回、不退市,区区谴责算什么。从一些违规者的角度出发,在利益和诚信面前,如果诚信意味着放弃上市圈钱的巨大利益,与傻瓜何异?目前上市条件中虽然没有委托理财不得上市的规定,但对于江苏琼花来说,如果如实披露委托理财的问题,其蕴含的风险难免被发审会质疑。江苏琼花为了不影响发行上市,选择隐瞒是合乎逻辑的。一旦被发现,无非就是像现在这样编造一个“受到误导”之类的理由,再做个检讨,接受一番谴责,就算了事。看在2亿元的募集资金面上,才付出这么小的一点违规成本,怎么算也是值得的。</P>
<P>  中小企业板和主板一样,问责制失之于空泛,这是造成违规成本低的又一关键因素。深交所对江苏琼花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虽然指名道姓进行了谴责,但是,迄今为止,监管方面的谴责无不是拿信息披露“说事”,好像上市公司欺诈上市以及违规担保、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委托理财的钱收不回来和由此造成的资金黑洞问题,都仅仅是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而已。上市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的约束,但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某些上市公司相关人士看来,反正已经做错了事,披露是错,不披露也是错,而一旦蒙混过关的话,不但可以讨得大股东的欢心,保住来之不易的职位和相应的既得利益之外,说不定还可以得到一些额外的好处(比如大股东的奖赏、担保的提成、委托理财的返佣等等),何乐而不为?由于法律环境所限,监管处罚力度有限,难以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几乎没有哪家公司和责任人就此而做出过赔偿。而这对于蓄意违规者不啻为一种鼓励和纵容。</P>
<P>  深交所在谴责公告中所称的“记入高管诚信档案”处罚决定,对高管的制约作用也是有限的。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在处罚执行上往往失之过宽,用到最后一项处罚的情况更是少而又少。因此,不少律师建议,对高管违规的问责处罚必须提高违规成本,让违规者付出足够的代价。 </P><P>黄湘源:违规成本为什么这样低? </P>
<P>  黄湘源 </P>
<P>  江苏琼花的问题曝光后,深交所兑现了“有质疑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对上市还不足半个月的这家中小企业板的探花进行了谴责。但是,人们发现,据称比主板还严的中小企业板的制度不过如此,其违规成本之低同主板其实并没有什么两样。这是为什么?

  中小企业板和主板一样,对问题股都没有召回制,这是造成违规成本低的根本制度缺陷。深交所发行审核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上市规则》,公开谴责已经是深交所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了。在现行制度下,交易所权力有限,也只能依据《上市规则》对公司进行处理。这就是说,只要混过了发审会这一关,哪怕隐瞒的问题再大,也要等到连续三年亏损符合退市条件了才会混不下去。而相对于动辄圈钱上亿元的上市公司来说,只要不召回、不退市,区区谴责算什么。从一些违规者的角度出发,在利益和诚信面前,如果诚信意味着放弃上市圈钱的巨大利益,与傻瓜何异?目前上市条件中虽然没有委托理财不得上市的规定,但对于江苏琼花来说,如果如实披露委托理财的问题,其蕴含的风险难免被发审会质疑。江苏琼花为了不影响发行上市,选择隐瞒是合乎逻辑的。一旦被发现,无非就是像现在这样编造一个“受到误导”之类的理由,再做个检讨,接受一番谴责,就算了事。看在2亿元的募集资金面上,才付出这么小的一点违规成本,怎么算也是值得的。</P>
<P>  中小企业板和主板一样,问责制失之于空泛,这是造成违规成本低的又一关键因素。深交所对江苏琼花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虽然指名道姓进行了谴责,但是,迄今为止,监管方面的谴责无不是拿信息披露“说事”,好像上市公司欺诈上市以及违规担保、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委托理财的钱收不回来和由此造成的资金黑洞问题,都仅仅是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而已。上市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的约束,但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某些上市公司相关人士看来,反正已经做错了事,披露是错,不披露也是错,而一旦蒙混过关的话,不但可以讨得大股东的欢心,保住来之不易的职位和相应的既得利益之外,说不定还可以得到一些额外的好处(比如大股东的奖赏、担保的提成、委托理财的返佣等等),何乐而不为?由于法律环境所限,监管处罚力度有限,难以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几乎没有哪家公司和责任人就此而做出过赔偿。而这对于蓄意违规者不啻为一种鼓励和纵容。</P>
<P>  深交所在谴责公告中所称的“记入高管诚信档案”处罚决定,对高管的制约作用也是有限的。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在处罚执行上往往失之过宽,用到最后一项处罚的情况更是少而又少。因此,不少律师建议,对高管违规的问责处罚必须提高违规成本,让违规者付出足够的代价。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