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泰斗僧人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09:18:47


今天看了一下张纪中的《新倚天屠龙记》。

看了没多久,一个令我错愕的新门派出现了——僧人派。当时有些糊涂,小说中似乎没出现过这个门派,怎么改编能乱加呢?

片刻,我想到,按情节,这个应该是“少林派”吧?

我又大致浏览了一下以后多集。

我发现,这部片子里取消了“少林派”,倒多了一个以和尚为主的“僧人派”。

而且,似乎剧中人无论是否“僧人”本门,都不太喜欢多说这个门派的名字,提到它时多谓之“你们派”“他们派”“我们派”等等。比如,剧中冒充明教的官军在佛像背后写“先诛‘此派’,再灭武当”(还全是简化字:D )。


这个僧人派的大本营,是座庙,也不知名字,剧中但提到这个“寺”,到底叫嘛寺也没有明说过。

另外,由剧中人对话可知,这个“僧人派”的庙在少室山上。

类似的,海外明教来自神秘的“西边”,紫衫龙王是“西边”人······

配音显然是打过了粗糙的补丁。

这个实在太那啥了点······{:3_84:}

今天看了一下张纪中的《新倚天屠龙记》。

看了没多久,一个令我错愕的新门派出现了——僧人派。当时有些糊涂,小说中似乎没出现过这个门派,怎么改编能乱加呢?

片刻,我想到,按情节,这个应该是“少林派”吧?

我又大致浏览了一下以后多集。

我发现,这部片子里取消了“少林派”,倒多了一个以和尚为主的“僧人派”。

而且,似乎剧中人无论是否“僧人”本门,都不太喜欢多说这个门派的名字,提到它时多谓之“你们派”“他们派”“我们派”等等。比如,剧中冒充明教的官军在佛像背后写“先诛‘此派’,再灭武当”(还全是简化字:D )。


这个僧人派的大本营,是座庙,也不知名字,剧中但提到这个“寺”,到底叫嘛寺也没有明说过。

另外,由剧中人对话可知,这个“僧人派”的庙在少室山上。

类似的,海外明教来自神秘的“西边”,紫衫龙王是“西边”人······

配音显然是打过了粗糙的补丁。

这个实在太那啥了点······{:3_84:}
哈哈哈哈,太搞笑了,僧人派,西边……


张纪中同志其实也挺杯具的:

张:我要翻拍……
网友:拍…拍…拍死你

张纪中同志其实也挺杯具的:

张:我要翻拍……
网友:拍…拍…拍死你
算了,还是去M记吃我的菠萝派去......{:cha:}
春申硕鼠 发表于 2010-2-26 23:15

这个以前报道过,说是少林寺威胁起诉张纪中,所以没办法就给改了。这个不能怪老张,只能怪释永信这贼秃太认钱!
那也应该改叫:佛门~僧人派似乎有些太雷了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2-27 08:56

看报道,好像少林寺方面否认了这个说法。

似乎是主管部门有人提了意见。

不过,不管干预的人是谁,这个意见提得莫名其妙,造成的结果更是奇妙莫名。
之前的神雕侠侣里面不是“蒙古人”都换成“他们”了?
cafebit 发表于 2010-2-27 13:38


问:辛亥革命前孙中山提出了什么革命口号?

答:驱逐他们,恢复咱们:D:D


新华社禁用词汇

根据聪明、振中同志的批示精神,总编室组织国内部、国际部、对外部、新闻研究所搜集整理了近年来各编辑部规定的禁用词。第一批禁用词已公布,供各编辑部、国内外各分社在报道中掌握。
今后,将结合新华社采编体例的编制,继续组织搜集整理禁用词以及慎用词,陆续公布。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 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 .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 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MSL”是YSL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YSL教”“YSL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MSL”。
21 .涉及信仰YSL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 MSL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23.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 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 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 “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 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 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 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 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 ”,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 不使用“MSL国家”或“MSL世界”,而要用“YSL国家”或“YSL世界”。
39.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 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开报道不要使用“YSL原教旨主义”“YSL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YSL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YSL组织(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 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 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 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新华社禁用词汇

根据聪明、振中同志的批示精神,总编室组织国内部、国际部、对外部、新闻研究所搜集整理了近年来各编辑部规定的禁用词。第一批禁用词已公布,供各编辑部、国内外各分社在报道中掌握。
今后,将结合新华社采编体例的编制,继续组织搜集整理禁用词以及慎用词,陆续公布。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 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 .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 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MSL”是YSL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YSL教”“YSL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MSL”。
21 .涉及信仰YSL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 MSL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23.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 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 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 “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 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 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 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 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 ”,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 不使用“MSL国家”或“MSL世界”,而要用“YSL国家”或“YSL世界”。
39.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 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开报道不要使用“YSL原教旨主义”“YSL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YSL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YSL组织(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 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 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 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2-27 13:49

新华社的“禁用词汇”,我觉得还是比较好的。

这些禁用、慎用和应用,使表述更加科学、严谨、中立,并且较好体现了国家通讯社应有的立场。
影视剧中,这类更改,就太奇怪了。

尤其是“少林”不知犯了什么忌讳。
11楼的来源不错,值得马克
契卡主席 发表于 2010-2-27 14:16

39.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2-27 14:28

这个表述有何不妥?

关于民兵的民族或部族身份,可以在比较详细的报道中进一步说明。

我认为这个没问题。
少林派,可以改叫小树派。
改成小林派,大林派,多林派。。。。
我也听说是少林寺的商僧和老张协商未果,就不允许人家用少林派这个名字了。不过我觉得很纳闷,“少林派”和“少林寺”也不好等同啊。
回复 19# 八宝山老妖

好像不是吧?
   
http://ent.oeeee.com/a/20091110/361960.html
唉,少林啊
好象是被尾大的光腚肿菊和谐的...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这个不对,很多回民自称为“回回”。
新华社那个其实一部分可以用到我们论坛
春申硕鼠 发表于 2010-2-27 19:22


    这个广电总局是傻子呀。
乙 现在,我彻底明白了,闹半天你是谁进球吹谁犯规啊!
甲 就是不许他冒尖儿。
乙 这回,我懂了,依照你的意思,这球应该这么踢。
甲 怎么踢?
乙 各位观众,各位听众,由于裁判权威XXX主持今天的比赛,场上出现了十分精彩、十分动人的场面。你们看:(语调缓慢)运动员一个个彬彬有礼、互相谦让。红队5号轻轻地抬起了脚,软绵绵地踢在球上,足球有气无力地滚了仨滚儿,停在蓝队8号面前。
甲 蓝队8号给红队5号深深鞠了一躬,“别客气,请您接着踢。”
乙 红队5号连忙还了一礼,“谢谢,还是请您踢。”
甲 “请您踢。”
乙 “请您踢。”
甲 “别客气。”
乙 “别客气。”这是比赛吗?
甲 这才叫一场“善战”哪!
乙 经过九十分钟的“善战”,这场比赛结束了,比赛的结果我不说大家也知道:零比零。
甲 (吹哨,打手势)一比零!
乙 可进一个球。红队进的?
甲 不是。
乙 蓝队进的?
甲 不是。
乙 那么是谁进的呢?
甲 观众一生气,把我踢门儿里去了。
乙 嗐!
自己的资源免费给别人用。

新华社的“禁用词汇”,我觉得还是比较好的。

这些禁用、慎用和应用,使表述更加科学、严谨、中立, ...
契卡主席 发表于 2010-2-27 14:16


同意~

想起当初周总理把“小国语言”改为“非通用语言”。

对官方通信社来说,有些东西还是严谨点好。
新华社的“禁用词汇”,我觉得还是比较好的。

这些禁用、慎用和应用,使表述更加科学、严谨、中立, ...
契卡主席 发表于 2010-2-27 14:16


同意~

想起当初周总理把“小国语言”改为“非通用语言”。

对官方通信社来说,有些东西还是严谨点好。
叫独眼龙的土匪翻身了
药都不是“药到病除”了
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那叫啥?

内蒙古能简称内蒙,为什么“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
那满族的正宗叫法应该是满洲呢

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杞人忧天 邯郸学步 杞和邯郸的童子不乐意咋办?

两岸高校交流的时候,你在欢迎横幅上打引号?呵呵 中国国民党“中央”代表团

ysl得了猪流感怎么办?
十字军东征算是完了
指着黑人不能说黑,墨
songgong 发表于 2010-2-28 18:05

你这些引申多属无意义的夸张,并不能否定新华社“禁用词汇”的积极意义。
表述的严谨和取舍,本来就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两岸高校交流的时候,你在欢迎横幅上打引号?呵呵 中国国民党“中央”代表团

——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国民党中央机构不必打引号,这是政党。台湾当局有关部门的人员如来大陆,自有适当的身份和表述。这个不会有问题。

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标题、叙述犯罪事实或有关判决时,不作倾向性、引导性色彩的描述,不突出罪犯身份。

而罪犯的身份,可以在后面段落的详细报道(如有的话)中进行介绍,这样的处理就比较妥当。
你们居然看了....
少林搞集团化操作,当然要喊僧人派了
可悲!!不知道是为我们可悲?还是张?或是广电总局?真他吗可悲。。。
到底是张大胡子还是广电总局在打河蟹社会的脸?
张纪中提到少林派改名,是因为“成昆”的原因。

我想了想,可能是有人觉得剧中邪恶的大反派成昆混入少林寺为僧,影响了少林寺的形象,故而有此意见。

看来,浑圆霹雳手成昆果然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