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孟晓霞”事件是否有人关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22:03:08
<P>我是西安人,在西安发生“孟晓霞”事件令人震惊,一个破烂胶鞋厂也能利用公权力把人折磨成那样。</P>
<P>请大家发表一下看法</P>
<P>10年的精神病院生活足以摧毁一个正常人的机体、尊严和勇气,但孟晓霞扛过来了。 </P>
<P>  她把所有的希望寄托给了法律。然而,历经两年的诉讼,她状告安康医院等单位的诉讼请求却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被驳回。一切从零复归于零,孟晓霞在绝望中再次寻找希望。
<P>  一个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女人寻求公正的路途为何这么艰难?有人说,也许不是孟晓霞有病,而是我们的这个社会有太多的沉疴。
<P>  艰难的诉讼之路
<P>  从2000年5月最后一次逃出精神病院开始,孟晓霞走上了艰难的诉讼之路。最初,她去辖区的新城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辗转多次,终于在莲湖区法院立了案,莲湖区法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案子转到了新城区法院,她这才有了打官司“讨说法”的机会。被这个弱女子推上法庭的有安康医院、新城区公安分局,顺达胶鞋厂和厂里的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化工局则被法院列为第三人。她要求法院确认安康医院和新城分局的强制治疗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强制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礼道歉。
<P>  2000年12月14日,终于等到了开庭的日子。这天,她换上了自己仅有的新衣,在法院门前,她激动地让记者为她拍照留念。法庭上,她的父母忍不住放声大哭,但这个坚强的女人没有流泪,她甚至微笑着去安慰年迈的父母。对她来说,十多年青春韶华的流逝,十多年肉体和心灵的摧残,不是眼泪能表达的。她饱含希望,期待着法律给她一个说法。
<P>  开庭10分钟,被告方新城公安分局突然提出孟晓霞患有癔症,怀疑孟晓霞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原告,并要求对孟晓霞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法庭询问孟晓霞后,孟晓霞表示同意鉴定。法庭随即休庭,并通知孟晓霞交纳3000元鉴定费。居无定所,连吃饭都成问题的孟晓霞到哪里去找这笔巨额鉴定费?好在经过媒体的呼吁,有好心人帮她凑齐了鉴定费。2002年4月18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孟晓霞在1990年入院前后患有癔症,目前病情在缓解状态,对本案有民事行为能力。”
<P>  根据这个鉴定,法庭认为孟晓霞有原告资格,案子再次开庭。4个月后,新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是西安胶鞋厂的民事委托行为,不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治疗行为。这一认定否认了孟晓霞10年中6次被送安康医院与公安机关有关,并以“此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孟晓霞的起诉。这样,两年的诉讼对孟晓霞来说,一切又复归于零。
<P>  孟晓霞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P>  不服输的孟晓霞走上了更为艰难的申诉之路。她的遭遇引起了各界同情,陕西集思德律师事务所指派老律师张晋吉为孟晓霞提供法律援助。2003年初,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孟晓霞一案举行了听证会。8个月后,法院下发裁定,驳回孟晓霞的再审申请。
<P>  2003年10月,孟晓霞再次拖着病体去了北京。10年间,这是她第四次进京上访。在北京,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处的同志听了她的遭遇,说“你可受大苦了!”听到这温情的话语,孟晓霞的眼泪刷地流了下来。
<P>  从北京回来,孟晓霞看到了希望。她的上访材料经西安市有关领导批转后,她抱养了15年一直无法上户的孩子,终于报上了户口,政府还给她解决了一套住房。最让孟晓霞激动的是,在西安市人大的督促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就孟晓霞申诉案立案,决定再审此案。
<P>  重新拥有了希望,身体羸弱、疲惫不堪的孟晓霞眼睛里又焕发出了神采。
<P>  孟晓霞案四大悬疑
<P>  仅从孟晓霞案的判决书看,西安胶鞋厂承揽了将孟晓霞送安康医院治疗的责任。法庭在分析了公安机关在孟晓霞被送精神病院的过程中所起作用后,否认了公安机关在孟晓霞案中有强制治疗行为,并结合安康医院“具有治安和治疗的双重职能”,认为孟晓霞在安康医院的治疗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治疗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P>  根据这个判决结果,孟晓霞可以追究胶鞋厂的民事责任,但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对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治疗并不承担行政责任。对此,被告方西安公安新城分局、西安安康医院和第三人胶鞋厂、西安市化工局都没有异议。孟晓霞则欲哭无泪,她有太多的困惑。记者采访中,孟晓霞及其代理人将这些困惑和质疑重新提了出来。
<P>  一、造成孟晓霞被打伤并导致其悲剧命运的原因,是由于她坚持维护企业利益,还是因为同事间的纠纷?“1986年孟晓霞在上班期间,与本厂职工唐某发生纠纷,被打伤。”新城区法院在认定孟晓霞案的起因时,这样认定。也正是这次受伤,引发了此后孟晓霞的悲剧,造成了她命运的转折,从一个上访者变成了受人唾弃的精神病人,10年中被6次送到安康医院。
<P>  然而,无论是从当时处理此事的太华路法律站的决定,还是胶鞋厂的文件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叙述:孟晓霞是为了集体利益被唐某打伤的,且因为打人者作伪证,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直到两年后,才对打人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厂里还号召全体职工学习孟晓霞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行为。此后,因处理决定的内容没有完全落实,孟晓霞不断上访,并有多次过激行为,最终厂里把她当作精神病人送往安康医院。虽然这些内容的认定对判决没有本质影响,但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孟晓霞认为这些内容至少不符合对当时事实的认定,贬低了她维护厂规、保护国家财产的正义行为。
<P>  二、公安机关在孟晓霞案中做了什么?对孟晓霞被送进安康医院强制治疗有无关系?
<P>  根据法院认定,孟晓霞被送进安康医院只是西安胶鞋厂的民事委托行为,而不是新城公安分局的强制治疗行为,判决中也陈述了认定理由。
<P>  根据法庭上被告和第三人出举的证据,公安机关被“牵扯”进孟晓霞案至少有以下几次:
<P>  1.1989年11月19日,西安胶鞋厂向公安新城分局递交了“关于对孟晓霞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报告”,申请对孟晓霞是否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作出批示,公安新城分局在此报告上盖章表示同意鉴定。对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法院认为,公安局只是为了确认孟晓霞在工厂的行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并未作出强制治疗的决定。
<P>  2.1995年7月8日,西安胶鞋厂以孟晓霞扰乱工厂正常工作秩序为由,给安康医院交委托治疗书,要求对孟晓霞进行治疗。西安市公安局太华路派出所在该委托书后盖章,并签字“情况属实”。对此,法院认为并不能证明孟晓霞曾被公安机关送治。法院由此认为,从1989年到1995年,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治疗的行为属于胶鞋厂的委托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治疗行为。
<P>  3.1996年7月18日,公安新城分局曾在西安胶鞋厂《关于委托安康医院对孟晓霞实施监护治疗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送治”。对此,法院认为,孟晓霞1996年7月到1998年8月并未在安康医院进行治疗,因此这一决定未实际执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未产生实际影响,是尚未生效的行政行为。
<P>  4.1998年6月,西安市化工局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报告,要求对孟晓霞免费监护治疗。在这个报告上,当时的公安局副局长签字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也认为不能证明公安机关有送治行为。
<P>  在上述4次与孟晓霞案的“瓜葛”中,法院惟一一次认定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1996年的“同意送治”行为,但又认为因1996年到1998年孟晓霞并没有在安康医院,所以是没有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正是根据上述认定,法院认为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与公安机关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P>  在申诉过程中,孟晓霞的律师张晋吉再次寻访了当年的证人,包括当时的退休职工、司机以及孟晓霞离开精神病院所住小旅馆的服务员等。这些人均提供书面证词,证明当时送孟晓霞进安康医院多次都有公安人员在场,有一次还是被警车送往安康医院的。张律师说,再审时这些证据都会提交法院。但这些证人证言能否被法庭采纳还很难说。
<P>  三、安康医院的职能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P>  根据法院的认定,“安康医院具有治安和治疗的双重职能”被理解为安康医院的职能,一部分是公安机关的治安职能,一部分是面向社会收治病人的职能。
<P>  因为已认定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不是公安机关的强制送治行为,法院由此认定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完全是民事委托行为,“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P>  这就必然牵涉到对安康医院的职能认定问题。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对安康医院的职能颇多质疑。这不仅关系到孟晓霞一案,也引发了对安康医院职能之争。
<P>  西安市安康医院成立于1957年,当时叫做“疯人管治所”,后改名为“精神病疗养院”。
<P>  1987年12月10日至13日,公安部治安局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的问题。这次会议产生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纪要》至今仍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安康医院)存在和运作的依据。
<P>  根据《会议纪要》,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统称为“安康医院”,“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特殊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其体制属于公安事业编制,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卫生部门指导、监督。”这类精神病院的“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既承担了看守任务,又负责医护,应当享受民警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待遇。”《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的对象有“五大类”,即(1)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行为的;(2)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3)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4)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5)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P>  由此可以看出,《会议纪要》并没有赋予安康医院面向社会收治病人的职能。以西安市安康医院来说,1988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精神病管理工作的批复”中,依然明确安康医院收治的是上述五类人员,并没有拓展到面向社会收治病人。
<P>  四、安康医院能不能随意收治精神病人?其收治精神病人应该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在我是否有精神病尚未鉴定的情况下,安康医院有什么权力强行对我实施精神病治疗?”“对于癔症这种常见而多发的精神类疾病,是否必须强行实施关押式的精神病治疗?”“如果我真的有精神病,那么也有父母、兄弟等监护人,安康医院为什么不经我的家属同意,就把我长期关押治疗?为什么关押后也不通知我的亲属?”并未深入研究法律的孟晓霞想不通这些问题,“官司”打完后,始终萦绕她心头的这些疑问没有得到解决。
<P>  只因上访反映问题中的一些过激行为,单位就怀疑孟晓霞有精神病,并根据某医大“建议到精神病院就诊”的诊疗建议,就把她作为精神病人送到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进行封闭式治疗。这种治疗,因为不是当事人愿意的,也没有经过其家属同意,必然是一种“强制治疗”。那么,作为公安机关下设的安康医院,有无权力收治孟晓霞这样的“精神病人”?若要收治并进行“强制治疗”,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P>  首先,有法学专家认为,根据《会议纪要》等安康医院存在的依据,安康医院收治的应该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五大类人员”,也就是被公安机关确认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确认,安康医院无权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P>  其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应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即必须对其进行鉴定后才能收治。
<P>  由此观察孟晓霞一案,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并没有确认孟晓霞是否属于这“五大类”人员;安康医院也没有对孟晓霞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也没有告知其家属,孟晓霞就被送到安康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P>  与王恒雷案的不同结局
<P>  2000年3月,老教师王恒雷状告安康医院、新城公安分局中山门派出所非法强制治疗一案,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案的审理、判决,与孟晓霞一案对比,有不少耐人寻味之处。
<P>  王恒雷也是一个执著的老人。因为对所在单位西安昌仁里小学分房有意见,他多次进行上访,还经常在学校进行“演讲”。2000年元月7日,他被学校送到中山门派出所。中山门派出所、新城区教育局、昌仁里小学根据王恒雷的“表现”研究认为:王恒雷精神不正常。派出所遂电话通知了西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安康医院派医生和护士看了一些王恒雷“干扰教学秩序”的材料,并接触了王恒雷后,认定王恒雷精神不正常。于是,王恒雷被送到安康医院住院治疗。2000年5月15日,受公安新城分局委托,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王恒雷作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王恒雷患分裂性人格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
<P>  王恒雷被送进安康医院,其家人都不知道。在寻找数天后,亲属才得知王恒雷的下落。为了将丈夫接回家,王妻闫西滢代丈夫向新城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安康医院、派出所和新城区教育局,要求撤销非法的强制治疗行为。就在二审开庭前一天,王恒雷因脑溢血发作猝死在安康医院。
<P>  法庭上,安康医院答辩认为医院没有给王恒雷采取强制治疗,王恒雷是以普通精神病患者的身份进入医院治疗的。这和孟晓霞一案中被告的答辩如出一辙。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张西安为王恒雷据理力争:“是否对王恒雷进行了强制治疗是本案焦点。王恒雷是否患精神病和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张西安的这一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P>  法庭最终认为:“安康医院的主要任务是强制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在未见公安机关对王恒雷做出《强制治疗决定书》,也没有通知其家属的情况下,安康医院仅凭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与王恒雷的询问接触,主观认定王恒雷精神不正常”,“将王恒雷强制治疗,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支持王恒雷要求撤销强制治疗、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要求。”
<P>  由此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中,王恒雷有没有精神病已经并不重要;关键是安康医院在收治病人时,是否依照了法定程序。西安安康医院正是因为没有遵照法定程序就对王恒雷进行了非法强制治疗,所以被判定承担法定责任。
<P>  回过头来再看孟晓霞一案,孟晓霞虽然有着和王恒雷一样的遭遇,但其结果却是安康医院不承担责任,公安机关不承担责任,那么她10年中失去自由与尊严,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她所打的这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并没有给予答案。
<P>  关于王恒雷一案,还有一件事需要提及。就是在王恒雷状告安康医院的行政审判有了最终结果后,安康医院副院长宁来祥因为对王恒雷之死负有责任,2002年4月30日,被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逮捕。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宁来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P>  但记者近日了解此案情况时,却得知宁来祥一案已被检察院撤诉,具体原因检察院不愿透露。但无论如何,宁来祥以滥用职权罪被起诉间接说明了安康医院存在的弊端。
<P>  可以说,王恒雷、孟晓霞的遭遇和悲剧,都和安康医院对自身职能没有明确认识和准确定位有关。
<P>  谁有权把精神病人送进安康医院
<P>  2001年,广东一老教授钟某将当地一家精神病院起诉到了法院,诉称自己因与单位的纠纷,被单位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并因此索赔1.5亿元,此事在当地反响强烈。
<P>  “呼吁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必须应该有严格的程序限定,其实也正说明了人们的一种担心,那就是公民不经法定程序就会被送进精神病院,这在法治社会是不能想象的。”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这样认为。
<P>  事实上,孟晓霞、王恒雷、钟某等人的遭遇,已经说明了这种现实危险的存在。
<P>  “将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无疑是严重的伤害行为。因为它不单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更是对公民精神的摧残。而这种打击有时是毁灭性的,毁灭的是人的名誉、尊严和生的希望。把一个人送进精神病院,必须有严格的主体限定、程序和标准。即使真有精神疾病,收容治疗也要得到其家属的同意。这也是法治的要义之一。”法学专家这样认为。
<P>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是能够防止此类将健康人变成病人的事情发生的;否则,它本身就有需要疗救之处。”谈到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问题,评论家魏文彪曾这样说。
<P>   </P><P>我是西安人,在西安发生“孟晓霞”事件令人震惊,一个破烂胶鞋厂也能利用公权力把人折磨成那样。</P>
<P>请大家发表一下看法</P>
<P>10年的精神病院生活足以摧毁一个正常人的机体、尊严和勇气,但孟晓霞扛过来了。 </P>
<P>  她把所有的希望寄托给了法律。然而,历经两年的诉讼,她状告安康医院等单位的诉讼请求却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被驳回。一切从零复归于零,孟晓霞在绝望中再次寻找希望。
<P>  一个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女人寻求公正的路途为何这么艰难?有人说,也许不是孟晓霞有病,而是我们的这个社会有太多的沉疴。
<P>  艰难的诉讼之路
<P>  从2000年5月最后一次逃出精神病院开始,孟晓霞走上了艰难的诉讼之路。最初,她去辖区的新城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辗转多次,终于在莲湖区法院立了案,莲湖区法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案子转到了新城区法院,她这才有了打官司“讨说法”的机会。被这个弱女子推上法庭的有安康医院、新城区公安分局,顺达胶鞋厂和厂里的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化工局则被法院列为第三人。她要求法院确认安康医院和新城分局的强制治疗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强制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礼道歉。
<P>  2000年12月14日,终于等到了开庭的日子。这天,她换上了自己仅有的新衣,在法院门前,她激动地让记者为她拍照留念。法庭上,她的父母忍不住放声大哭,但这个坚强的女人没有流泪,她甚至微笑着去安慰年迈的父母。对她来说,十多年青春韶华的流逝,十多年肉体和心灵的摧残,不是眼泪能表达的。她饱含希望,期待着法律给她一个说法。
<P>  开庭10分钟,被告方新城公安分局突然提出孟晓霞患有癔症,怀疑孟晓霞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原告,并要求对孟晓霞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法庭询问孟晓霞后,孟晓霞表示同意鉴定。法庭随即休庭,并通知孟晓霞交纳3000元鉴定费。居无定所,连吃饭都成问题的孟晓霞到哪里去找这笔巨额鉴定费?好在经过媒体的呼吁,有好心人帮她凑齐了鉴定费。2002年4月18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孟晓霞在1990年入院前后患有癔症,目前病情在缓解状态,对本案有民事行为能力。”
<P>  根据这个鉴定,法庭认为孟晓霞有原告资格,案子再次开庭。4个月后,新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是西安胶鞋厂的民事委托行为,不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治疗行为。这一认定否认了孟晓霞10年中6次被送安康医院与公安机关有关,并以“此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孟晓霞的起诉。这样,两年的诉讼对孟晓霞来说,一切又复归于零。
<P>  孟晓霞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P>  不服输的孟晓霞走上了更为艰难的申诉之路。她的遭遇引起了各界同情,陕西集思德律师事务所指派老律师张晋吉为孟晓霞提供法律援助。2003年初,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孟晓霞一案举行了听证会。8个月后,法院下发裁定,驳回孟晓霞的再审申请。
<P>  2003年10月,孟晓霞再次拖着病体去了北京。10年间,这是她第四次进京上访。在北京,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处的同志听了她的遭遇,说“你可受大苦了!”听到这温情的话语,孟晓霞的眼泪刷地流了下来。
<P>  从北京回来,孟晓霞看到了希望。她的上访材料经西安市有关领导批转后,她抱养了15年一直无法上户的孩子,终于报上了户口,政府还给她解决了一套住房。最让孟晓霞激动的是,在西安市人大的督促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就孟晓霞申诉案立案,决定再审此案。
<P>  重新拥有了希望,身体羸弱、疲惫不堪的孟晓霞眼睛里又焕发出了神采。
<P>  孟晓霞案四大悬疑
<P>  仅从孟晓霞案的判决书看,西安胶鞋厂承揽了将孟晓霞送安康医院治疗的责任。法庭在分析了公安机关在孟晓霞被送精神病院的过程中所起作用后,否认了公安机关在孟晓霞案中有强制治疗行为,并结合安康医院“具有治安和治疗的双重职能”,认为孟晓霞在安康医院的治疗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治疗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P>  根据这个判决结果,孟晓霞可以追究胶鞋厂的民事责任,但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对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治疗并不承担行政责任。对此,被告方西安公安新城分局、西安安康医院和第三人胶鞋厂、西安市化工局都没有异议。孟晓霞则欲哭无泪,她有太多的困惑。记者采访中,孟晓霞及其代理人将这些困惑和质疑重新提了出来。
<P>  一、造成孟晓霞被打伤并导致其悲剧命运的原因,是由于她坚持维护企业利益,还是因为同事间的纠纷?“1986年孟晓霞在上班期间,与本厂职工唐某发生纠纷,被打伤。”新城区法院在认定孟晓霞案的起因时,这样认定。也正是这次受伤,引发了此后孟晓霞的悲剧,造成了她命运的转折,从一个上访者变成了受人唾弃的精神病人,10年中被6次送到安康医院。
<P>  然而,无论是从当时处理此事的太华路法律站的决定,还是胶鞋厂的文件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叙述:孟晓霞是为了集体利益被唐某打伤的,且因为打人者作伪证,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直到两年后,才对打人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厂里还号召全体职工学习孟晓霞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行为。此后,因处理决定的内容没有完全落实,孟晓霞不断上访,并有多次过激行为,最终厂里把她当作精神病人送往安康医院。虽然这些内容的认定对判决没有本质影响,但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孟晓霞认为这些内容至少不符合对当时事实的认定,贬低了她维护厂规、保护国家财产的正义行为。
<P>  二、公安机关在孟晓霞案中做了什么?对孟晓霞被送进安康医院强制治疗有无关系?
<P>  根据法院认定,孟晓霞被送进安康医院只是西安胶鞋厂的民事委托行为,而不是新城公安分局的强制治疗行为,判决中也陈述了认定理由。
<P>  根据法庭上被告和第三人出举的证据,公安机关被“牵扯”进孟晓霞案至少有以下几次:
<P>  1.1989年11月19日,西安胶鞋厂向公安新城分局递交了“关于对孟晓霞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报告”,申请对孟晓霞是否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作出批示,公安新城分局在此报告上盖章表示同意鉴定。对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法院认为,公安局只是为了确认孟晓霞在工厂的行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并未作出强制治疗的决定。
<P>  2.1995年7月8日,西安胶鞋厂以孟晓霞扰乱工厂正常工作秩序为由,给安康医院交委托治疗书,要求对孟晓霞进行治疗。西安市公安局太华路派出所在该委托书后盖章,并签字“情况属实”。对此,法院认为并不能证明孟晓霞曾被公安机关送治。法院由此认为,从1989年到1995年,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治疗的行为属于胶鞋厂的委托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治疗行为。
<P>  3.1996年7月18日,公安新城分局曾在西安胶鞋厂《关于委托安康医院对孟晓霞实施监护治疗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送治”。对此,法院认为,孟晓霞1996年7月到1998年8月并未在安康医院进行治疗,因此这一决定未实际执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未产生实际影响,是尚未生效的行政行为。
<P>  4.1998年6月,西安市化工局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报告,要求对孟晓霞免费监护治疗。在这个报告上,当时的公安局副局长签字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也认为不能证明公安机关有送治行为。
<P>  在上述4次与孟晓霞案的“瓜葛”中,法院惟一一次认定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1996年的“同意送治”行为,但又认为因1996年到1998年孟晓霞并没有在安康医院,所以是没有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正是根据上述认定,法院认为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与公安机关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P>  在申诉过程中,孟晓霞的律师张晋吉再次寻访了当年的证人,包括当时的退休职工、司机以及孟晓霞离开精神病院所住小旅馆的服务员等。这些人均提供书面证词,证明当时送孟晓霞进安康医院多次都有公安人员在场,有一次还是被警车送往安康医院的。张律师说,再审时这些证据都会提交法院。但这些证人证言能否被法庭采纳还很难说。
<P>  三、安康医院的职能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P>  根据法院的认定,“安康医院具有治安和治疗的双重职能”被理解为安康医院的职能,一部分是公安机关的治安职能,一部分是面向社会收治病人的职能。
<P>  因为已认定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不是公安机关的强制送治行为,法院由此认定孟晓霞被送安康医院完全是民事委托行为,“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P>  这就必然牵涉到对安康医院的职能认定问题。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对安康医院的职能颇多质疑。这不仅关系到孟晓霞一案,也引发了对安康医院职能之争。
<P>  西安市安康医院成立于1957年,当时叫做“疯人管治所”,后改名为“精神病疗养院”。
<P>  1987年12月10日至13日,公安部治安局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的问题。这次会议产生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纪要》至今仍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安康医院)存在和运作的依据。
<P>  根据《会议纪要》,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统称为“安康医院”,“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特殊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其体制属于公安事业编制,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卫生部门指导、监督。”这类精神病院的“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既承担了看守任务,又负责医护,应当享受民警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待遇。”《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的对象有“五大类”,即(1)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行为的;(2)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3)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4)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5)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P>  由此可以看出,《会议纪要》并没有赋予安康医院面向社会收治病人的职能。以西安市安康医院来说,1988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精神病管理工作的批复”中,依然明确安康医院收治的是上述五类人员,并没有拓展到面向社会收治病人。
<P>  四、安康医院能不能随意收治精神病人?其收治精神病人应该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在我是否有精神病尚未鉴定的情况下,安康医院有什么权力强行对我实施精神病治疗?”“对于癔症这种常见而多发的精神类疾病,是否必须强行实施关押式的精神病治疗?”“如果我真的有精神病,那么也有父母、兄弟等监护人,安康医院为什么不经我的家属同意,就把我长期关押治疗?为什么关押后也不通知我的亲属?”并未深入研究法律的孟晓霞想不通这些问题,“官司”打完后,始终萦绕她心头的这些疑问没有得到解决。
<P>  只因上访反映问题中的一些过激行为,单位就怀疑孟晓霞有精神病,并根据某医大“建议到精神病院就诊”的诊疗建议,就把她作为精神病人送到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进行封闭式治疗。这种治疗,因为不是当事人愿意的,也没有经过其家属同意,必然是一种“强制治疗”。那么,作为公安机关下设的安康医院,有无权力收治孟晓霞这样的“精神病人”?若要收治并进行“强制治疗”,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P>  首先,有法学专家认为,根据《会议纪要》等安康医院存在的依据,安康医院收治的应该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五大类人员”,也就是被公安机关确认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确认,安康医院无权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P>  其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应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即必须对其进行鉴定后才能收治。
<P>  由此观察孟晓霞一案,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并没有确认孟晓霞是否属于这“五大类”人员;安康医院也没有对孟晓霞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也没有告知其家属,孟晓霞就被送到安康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P>  与王恒雷案的不同结局
<P>  2000年3月,老教师王恒雷状告安康医院、新城公安分局中山门派出所非法强制治疗一案,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案的审理、判决,与孟晓霞一案对比,有不少耐人寻味之处。
<P>  王恒雷也是一个执著的老人。因为对所在单位西安昌仁里小学分房有意见,他多次进行上访,还经常在学校进行“演讲”。2000年元月7日,他被学校送到中山门派出所。中山门派出所、新城区教育局、昌仁里小学根据王恒雷的“表现”研究认为:王恒雷精神不正常。派出所遂电话通知了西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安康医院派医生和护士看了一些王恒雷“干扰教学秩序”的材料,并接触了王恒雷后,认定王恒雷精神不正常。于是,王恒雷被送到安康医院住院治疗。2000年5月15日,受公安新城分局委托,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王恒雷作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王恒雷患分裂性人格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
<P>  王恒雷被送进安康医院,其家人都不知道。在寻找数天后,亲属才得知王恒雷的下落。为了将丈夫接回家,王妻闫西滢代丈夫向新城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安康医院、派出所和新城区教育局,要求撤销非法的强制治疗行为。就在二审开庭前一天,王恒雷因脑溢血发作猝死在安康医院。
<P>  法庭上,安康医院答辩认为医院没有给王恒雷采取强制治疗,王恒雷是以普通精神病患者的身份进入医院治疗的。这和孟晓霞一案中被告的答辩如出一辙。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张西安为王恒雷据理力争:“是否对王恒雷进行了强制治疗是本案焦点。王恒雷是否患精神病和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张西安的这一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P>  法庭最终认为:“安康医院的主要任务是强制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在未见公安机关对王恒雷做出《强制治疗决定书》,也没有通知其家属的情况下,安康医院仅凭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与王恒雷的询问接触,主观认定王恒雷精神不正常”,“将王恒雷强制治疗,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支持王恒雷要求撤销强制治疗、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要求。”
<P>  由此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中,王恒雷有没有精神病已经并不重要;关键是安康医院在收治病人时,是否依照了法定程序。西安安康医院正是因为没有遵照法定程序就对王恒雷进行了非法强制治疗,所以被判定承担法定责任。
<P>  回过头来再看孟晓霞一案,孟晓霞虽然有着和王恒雷一样的遭遇,但其结果却是安康医院不承担责任,公安机关不承担责任,那么她10年中失去自由与尊严,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她所打的这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并没有给予答案。
<P>  关于王恒雷一案,还有一件事需要提及。就是在王恒雷状告安康医院的行政审判有了最终结果后,安康医院副院长宁来祥因为对王恒雷之死负有责任,2002年4月30日,被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逮捕。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宁来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P>  但记者近日了解此案情况时,却得知宁来祥一案已被检察院撤诉,具体原因检察院不愿透露。但无论如何,宁来祥以滥用职权罪被起诉间接说明了安康医院存在的弊端。
<P>  可以说,王恒雷、孟晓霞的遭遇和悲剧,都和安康医院对自身职能没有明确认识和准确定位有关。
<P>  谁有权把精神病人送进安康医院
<P>  2001年,广东一老教授钟某将当地一家精神病院起诉到了法院,诉称自己因与单位的纠纷,被单位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并因此索赔1.5亿元,此事在当地反响强烈。
<P>  “呼吁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必须应该有严格的程序限定,其实也正说明了人们的一种担心,那就是公民不经法定程序就会被送进精神病院,这在法治社会是不能想象的。”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这样认为。
<P>  事实上,孟晓霞、王恒雷、钟某等人的遭遇,已经说明了这种现实危险的存在。
<P>  “将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无疑是严重的伤害行为。因为它不单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更是对公民精神的摧残。而这种打击有时是毁灭性的,毁灭的是人的名誉、尊严和生的希望。把一个人送进精神病院,必须有严格的主体限定、程序和标准。即使真有精神疾病,收容治疗也要得到其家属的同意。这也是法治的要义之一。”法学专家这样认为。
<P>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是能够防止此类将健康人变成病人的事情发生的;否则,它本身就有需要疗救之处。”谈到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问题,评论家魏文彪曾这样说。
<P>   </P>
强烈要求司法公正!!!独角兽下凡吧!!!
<P>央视才播,官司居然还打输了~</P><P>西安的地面哦~,不谈。</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4 1:15:50编辑过]
又一起郁闷而又无奈的事情![em16]
谁又是下一个受害者??
看不下去了,为什么我国这样的事情这么多?[em05]
西安的事情太多了,王子饭店的涉黑事件搞的沸沸扬扬,到现在还没有定论!本来想发一些帖子探讨一下的,考虑到超大的规定,不发了!
如果是法治社会的话,就没有“宝马案”和深圳那位敢叫嚣着“叫谁来都没用”的政法委的人啦![em03]
西安是非之地我是不想去的。
非人间啊!
吃人的社会
刚看了 心痛 无语...
呵呵,一边骂西方假民主,一边在这里发脾气
昨天晚上从央视才看得~~~让人气愤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