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与“多元”(论两种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21:50:41
<P>鉴于某些网友把美国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当成唯一的真理,而以此把反对者列为愚蠢和被催眠的行列,故此我转贴自由主义学者------柏林的文章&lt;论两种自由&gt;中最后一章的内容,供他们参考.</P>
<P>
在伟大的历史理想之祭坛上,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某一国家、种
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是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
由而牺牲,在这些理想的祭坛上,有许多人遭到了屠杀,这主要是肇因于某一种信仰。
那就是:人们相信,从某个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这个解决之道,或
许是在过去,或许是在未来,或许是在神的启示之中,或许是在某个思想家的心灵之中,
或许是在历史或科学所结实的道理之中,也或许是在一个正直不苟的纯真心灵之中。而
这个古老的信仰,是建立在以下这个信念之上,亦即:人类所信仰的所有积极价值,到
最后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蕴涵在对方之中的。历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曾
经说过:“自然用一条不可分离的锁链,把真理、幸福、美德都系在一起”,“而在论
及自由、平等、正义时,人们大抵也有类似的看法”(注23)。然而,这是正确的吗?
事实上,我们却常常看见政治平等、有效组织、社会正义等,都和大多数的“个人自由”
互相冲突,当然更不能和无所限制的“放任主义”相容;而正义、宽容、公众的与个人
的忠诚、天才的要求、社会的要求之间,也会产生严重的冲突。从这些情形之中,我们
差不多也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即:并不是所有的“善”,都可以相容融贯,人类的各
种思想,当然更无法完全相容。可是,人们却一定会告诉我们说:这些价值必然能在某
处、以某种方式,和平共存;因为,若非如此,宇宙就不成其为宇宙,也就不是一个和
谐的状态了;若非如此,价值的冲突,就要变成人类生活中与生俱来的、不可消除的一
种因素了。承认我们的某些理想之实现,在原则上,可能会使其他的理想,无法获得实
现,也就等于是承认说:人类理想全部实现的观念,本是一种形式上的矛盾,是一种形
而上的妄想。对于所有理性主义的形上学家而言,从柏拉图以降,直到黑格尔及马克思
的最后门徒为止,放弃这种“必定有一最终的和谐状态存在,使所有的暗谜,均得到解
答,使所有的矛盾,均得以化解”的观念,乃是鄙俗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作风,等
于是向残酷的事实投降,不啻是使理智在事实面前破产。也就是—切解释、论证、以使
任何事理都化约于一种体系的企图,宣告失败,这是理智深为不满、而无法接受的事。
然而,我们假如无法“先验地”确知:我们在某处必能找到—切真正价值得以全然和谐
的状态,或许是在某种理想的领域内,但是因为我们所知有限,所以无法想象到这理想
领域所具有的一些特征,于是我们就必须回过头来,求诸于经验层面的观察结果
(empirical observation)。以及日常的人类知识。而这些观察结果与日常知识则必然
无法向我们保证,我们假定“所有的善,最后都能彼此协调一致”、或基于同样的理由,
“所有的恶,最后也都能彼此协调一致”的说法,是正确的。甚至,观察结果与日常知
识,无法保证我们理解以上的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日常所经验到的世界,是同
样“终极”的目的、和同样“绝对”的需求中,有所抉择的世界,而在这些目的和需求
中,某一部分的实现,也必然会使其他部分遭受牺牲。其实,人类所以要如此重视“选
择的自由”(the freedom to choose)的价值,也正因为人类是处在这样的情况中;人
类如果能够确知,他们在这世界上,必能找到—个使他们所追求的一切目标都得以和谐
相处的完美状态,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去苦思焦虑,作出选择,而“选择的自由”之
重要性,也将会随之消失。因此,不论必须牺牲多少自由,人类为了使这个最终的完美
状态早一日出现,所使用的任何方法,便似乎都是有理由的。我坚信:历史上某些最残
暴无情的暴君与迫害者,其所以会泰然坚信他们一切所作所为,因为目的是合理的,所
以行为也都是有道理的,其原因便是这种“独断式的确定感”(dogmatic certainty)。
我并没有说“自我完美”的理想,不论是个人、国家、教会或阶级的“自我完美”,本
身该受到责难;我也不是说人类在为这种理想做辩解的时候,所使用的说辞,都是在混
淆文字、耍弄文字、或是歪曲道德与心智的观念。事实上,我是想要向大家说明:国家
或社会的“自我导向”的需求,推动了我们这个时代里最具影响力、道德上企求也最公
正的群众运动,而这种“自我导向”的需求,其中心观念,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
由”。若不认清这一,就无法真正了解我们这个时代中,最重要的实与观念。然而,在
我来看,我们却也同样可以证明:“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单—的公式,使人类的
多样目的,都在和谐的状态下,获得实现”这种信仰,其实是虚谬的。我相信,如果人
类的目的,不只一种,而这些目的并不都是可以相容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完全排除人
类生活中,发生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无论其为个人的、抑或社会的冲突与悲剧。因此,
“在绝对的要求之间作选择的必要”,仍是人类境遇中所无可避免的一项特征。这就使
艾克顿爵士心目中的“自由”,具有了它的价值。艾克顿所主张的自由,本身即为一种
“目的”,而不是我们混淆的观念、及紊乱而非理性的生活中,随意冒出来的暂时性需
求,因此,并不期盼有朝—日,会有某种万应灵丹,来解除自由的困。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是衡量社会行动唯一的、
甚至最主要的标准。我们强迫孩童受教育,同时我们也不准动用私刑。这些都是对自由
的某种约束。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些约束有道理,原因在于我们认为,无知的蒙昧、野蛮
的教育、残酷的享乐和刺激,比我们压制它们之时所免不了的“约束”(restraint),
更为不好的缘故。这样的判断,取决于我们如何判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也就是说,
取决于我们的道德、宗教、理智、经济、与美学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则又和我们对人
类的看法、以及对人类天性中基本需求的看法,息息相关。换句话说,这类问题的解决
之道,是奠基于我们对“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的看法,这种看法有意识、或
无意识地在指导我们的行动。相对于穆勒所谓“萎缩偏枯的”、“狭隘扭曲的”人性而
言,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呢?这就端视我们的价值观念而定。我们若反对有关
检查制度(censorship)或个人道德的法律,认为这些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不可忍受
的侵犯,则我们必先相信,这类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是一个善的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
要,或径直是任何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而维护这样的法律,就是主张这些需求,
不是基本的需求;或是认定,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我们无法不牺牲某些比个人自由”层
次更高的、能满足更深刻需求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不仅是由某—主观的标准所决定,
而且另外一些具有经验上、或先验上客观地位的标准,也确定了这些价值要高于个人自
由。
    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能享有的“依自己希望去生活的自由程度”,在分量上,必
须和其他某些价值比较衡量,最显著的例子或许是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
等价值。基于这个缘故,这种自由就不能漫无限制。涂纳(R.H.Tawney)曾经很正确地
提醒我们:不论强者的力量,是身体上的,乊经济上的力量,我们都必须对他们的自由,
加以限制。这句格言,值得我们尊重,并不是因为这是某种“先验的”规则,从而在这
规则下,对一个人的自由之尊重,在逻辑上即蕴涵了对和他一样的别人的自由之尊重,
而只是因为,在人类的天性之中,对“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的尊重、
或对显著的不平等待遇的羞耻感,与对自由的渴望一样,都是最基本的需求。“我们不
能拥有所有的东西”,这是必然的真理,而不是偶然的真理。柏克呼吁我们要经常补偿、
协调、与制衡;穆勒呼吁我们要做新的“生活实验”(experiment in living),虽然这
种实验可能总是有差错的地方。正是因为知道:印即使在一个全由然善良而理性的人们
与全然清晰而明朗的思想,所构成的理想世界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直接了当的、确定无
疑的解答,这不仅在原则上是如此,在实际上也是如此。承认这一事实,可能会使那些
寻找终极的解决之道、以及寻求独一无二、包罗一切、永久有效的体系的人士,为之疯
狂。然而,那些和康德一样,认知了“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不能从中产生直截的事物”
这一真理的人,却无法不获致这样的结论</P>
<P>    无论是从理智上、或情感上来讲,“一元论”(monism)及对惟一标准的信仰,都是
使人获得最深刻的满足感的东西,对于这一事实,我们不必多加强调。这惟一判断的标
准,不论是来自对未来某种完美境地的憧憬,例如十八世纪的“哲士”(philosophes)、
及他们在当今的继承者——那些主张“专家技术政治”(technoerats)的人物心中所想
象的境地;或是源于对“过去”的看法,即对所谓“大地与死者”(1a teneet lesmorts)
的看法,例如德国的历史定论主义者(historicists)、法国的神权政治拥护者
(theocrats)、或英语国家中的新保守主义者(neo—conservatives)所主张的观点,如
果不具足够的弹性,都必然会遭遇到某些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的人类历史发展,并不
合乎它的标准;然后,这种无法合乎标准的情形,又会被当作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之借
口,就像古希腊强盗普罗克拉帝斯(Procrutes)绑缚犯人加以切割,以符合他那具刑床
的尺寸那样,我们也根据对大多属于想象的“过去”、或全然属于想象的“未来”,所
做的极易错误的理解,而将实际的人类社会活生生加以肢解,以使社会符合于某一固定
的模式。于是,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竟取得了“先验的”理由。为了维持我们的绝对
范畴或理想,而牺牲人类性命,是同时违反科学原则、及历史原则的;而在我们这时代,
右派与左派的人士中,都同样有不少人仍持上述这种削足适履的态度,这和尊重事实的
人所持有的原则,是互不相容的。
    在我看来,“多元主义”(pluralism)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是比较真
确、比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张,要比那些在大规模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
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作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标,更为真确、也更合乎
人性。多元主义比较真确,因为它至少承认:人类的目标不止一个,而这些目标,也未
必都能用同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其中有许多还不断互相对立抗争。认为所有的价值,
都可标刻在同一个尺度上,我们只要加以检视,即可以决定何者为最高价值,这一类论
调,在我看来,似乎违背了我们认为“人类是自由的行为者”的知识,而且将道德抉择,
误视为原则上可以用计算尺衡量完成的一种工作。主张在某种终极的、调和万物而又确
可实现的“综合”(synthesis)之中,“责任即是利益”、“个人自由即是纯粹的民主
政治(或集权国家)”,只是在“自欺”或“伪善”之上,蒙覆一层形上的遮掩物的行为
而已。人类本来就具有不可预测的“自我转化”(self—transformind)的潜能,人类已
经发现他们的生活之中,有许多对人类的自都发展而言,系属不可或缺的东西;多元主
义不会假借某种遥远而不能自圆其说的理想之名义,来剥夺他们这些东西,如某些“体
系建构家”所做的那般,因此,多元主义比较合乎人性。(注24)到了最终,人类总要
在诸多终极的价值之间,加以选择;他们之所以照他们的方式去选择,是因为他们的生
活思想,取决于基本的道德范畴与概念,无论如何,这些范畴与概念,在长久的时间与
广袤的空间之中,已是他们的存有与思想,以及他们认同感的一部分,同时,也正是人
之所以为人的一部分因素。
    在我们这个已趋没落的资本主义文明中,这种“能自由选择”的,但不主张这些目
的“永远正确”的理想,以及与此有关的“价值多元主义”(the pluiarism of
values),或许只是一种晚出的成果;或许是远古时代及原始社会从未体认到,而后世
子孙也将投之以好奇、甚至同情的眼光,但却仍不太了解的一种理想。这或许会是事实,
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却不必因此而推出怀疑主义的结论。“原则”并不会因为我们无法
保证其有效持续,就变得比较不够神圣。坦率说来。想要保证我们的价值,在某种客观
的境界中,可以取得永恒与稳固,这种欲望,或许根本只是对“童稚性的确定感
(certainties of childhood)、或对我们原始时代想象中的“绝对价值”之渴望而已。
我们这个时代里,一位可敬的作家曾经说过:“文明人之所以不同于野蛮人,在于文明
人既了解他的信念之‘真确性’(validiLy)是相对的。而又能够果敢地维多护那些信
念。”我们内心或许都有一股欲望,想要追求较此更进一步的东西,这欲望本是一种深
刻的、不可救药的形上需求,然而,让这种欲望左右我们的实际行为,也正是道德与政
治上,—种同样深刻、而却更危险的不成熟之表征。
</P><P>鉴于某些网友把美国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当成唯一的真理,而以此把反对者列为愚蠢和被催眠的行列,故此我转贴自由主义学者------柏林的文章&lt;论两种自由&gt;中最后一章的内容,供他们参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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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伟大的历史理想之祭坛上,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某一国家、种
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是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
由而牺牲,在这些理想的祭坛上,有许多人遭到了屠杀,这主要是肇因于某一种信仰。
那就是:人们相信,从某个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这个解决之道,或
许是在过去,或许是在未来,或许是在神的启示之中,或许是在某个思想家的心灵之中,
或许是在历史或科学所结实的道理之中,也或许是在一个正直不苟的纯真心灵之中。而
这个古老的信仰,是建立在以下这个信念之上,亦即:人类所信仰的所有积极价值,到
最后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蕴涵在对方之中的。历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曾
经说过:“自然用一条不可分离的锁链,把真理、幸福、美德都系在一起”,“而在论
及自由、平等、正义时,人们大抵也有类似的看法”(注23)。然而,这是正确的吗?
事实上,我们却常常看见政治平等、有效组织、社会正义等,都和大多数的“个人自由”
互相冲突,当然更不能和无所限制的“放任主义”相容;而正义、宽容、公众的与个人
的忠诚、天才的要求、社会的要求之间,也会产生严重的冲突。从这些情形之中,我们
差不多也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即:并不是所有的“善”,都可以相容融贯,人类的各
种思想,当然更无法完全相容。可是,人们却一定会告诉我们说:这些价值必然能在某
处、以某种方式,和平共存;因为,若非如此,宇宙就不成其为宇宙,也就不是一个和
谐的状态了;若非如此,价值的冲突,就要变成人类生活中与生俱来的、不可消除的一
种因素了。承认我们的某些理想之实现,在原则上,可能会使其他的理想,无法获得实
现,也就等于是承认说:人类理想全部实现的观念,本是一种形式上的矛盾,是一种形
而上的妄想。对于所有理性主义的形上学家而言,从柏拉图以降,直到黑格尔及马克思
的最后门徒为止,放弃这种“必定有一最终的和谐状态存在,使所有的暗谜,均得到解
答,使所有的矛盾,均得以化解”的观念,乃是鄙俗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作风,等
于是向残酷的事实投降,不啻是使理智在事实面前破产。也就是—切解释、论证、以使
任何事理都化约于一种体系的企图,宣告失败,这是理智深为不满、而无法接受的事。
然而,我们假如无法“先验地”确知:我们在某处必能找到—切真正价值得以全然和谐
的状态,或许是在某种理想的领域内,但是因为我们所知有限,所以无法想象到这理想
领域所具有的一些特征,于是我们就必须回过头来,求诸于经验层面的观察结果
(empirical observation)。以及日常的人类知识。而这些观察结果与日常知识则必然
无法向我们保证,我们假定“所有的善,最后都能彼此协调一致”、或基于同样的理由,
“所有的恶,最后也都能彼此协调一致”的说法,是正确的。甚至,观察结果与日常知
识,无法保证我们理解以上的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日常所经验到的世界,是同
样“终极”的目的、和同样“绝对”的需求中,有所抉择的世界,而在这些目的和需求
中,某一部分的实现,也必然会使其他部分遭受牺牲。其实,人类所以要如此重视“选
择的自由”(the freedom to choose)的价值,也正因为人类是处在这样的情况中;人
类如果能够确知,他们在这世界上,必能找到—个使他们所追求的一切目标都得以和谐
相处的完美状态,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去苦思焦虑,作出选择,而“选择的自由”之
重要性,也将会随之消失。因此,不论必须牺牲多少自由,人类为了使这个最终的完美
状态早一日出现,所使用的任何方法,便似乎都是有理由的。我坚信:历史上某些最残
暴无情的暴君与迫害者,其所以会泰然坚信他们一切所作所为,因为目的是合理的,所
以行为也都是有道理的,其原因便是这种“独断式的确定感”(dogmatic certainty)。
我并没有说“自我完美”的理想,不论是个人、国家、教会或阶级的“自我完美”,本
身该受到责难;我也不是说人类在为这种理想做辩解的时候,所使用的说辞,都是在混
淆文字、耍弄文字、或是歪曲道德与心智的观念。事实上,我是想要向大家说明:国家
或社会的“自我导向”的需求,推动了我们这个时代里最具影响力、道德上企求也最公
正的群众运动,而这种“自我导向”的需求,其中心观念,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
由”。若不认清这一,就无法真正了解我们这个时代中,最重要的实与观念。然而,在
我来看,我们却也同样可以证明:“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单—的公式,使人类的
多样目的,都在和谐的状态下,获得实现”这种信仰,其实是虚谬的。我相信,如果人
类的目的,不只一种,而这些目的并不都是可以相容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完全排除人
类生活中,发生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无论其为个人的、抑或社会的冲突与悲剧。因此,
“在绝对的要求之间作选择的必要”,仍是人类境遇中所无可避免的一项特征。这就使
艾克顿爵士心目中的“自由”,具有了它的价值。艾克顿所主张的自由,本身即为一种
“目的”,而不是我们混淆的观念、及紊乱而非理性的生活中,随意冒出来的暂时性需
求,因此,并不期盼有朝—日,会有某种万应灵丹,来解除自由的困。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是衡量社会行动唯一的、
甚至最主要的标准。我们强迫孩童受教育,同时我们也不准动用私刑。这些都是对自由
的某种约束。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些约束有道理,原因在于我们认为,无知的蒙昧、野蛮
的教育、残酷的享乐和刺激,比我们压制它们之时所免不了的“约束”(restraint),
更为不好的缘故。这样的判断,取决于我们如何判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也就是说,
取决于我们的道德、宗教、理智、经济、与美学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则又和我们对人
类的看法、以及对人类天性中基本需求的看法,息息相关。换句话说,这类问题的解决
之道,是奠基于我们对“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的看法,这种看法有意识、或
无意识地在指导我们的行动。相对于穆勒所谓“萎缩偏枯的”、“狭隘扭曲的”人性而
言,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呢?这就端视我们的价值观念而定。我们若反对有关
检查制度(censorship)或个人道德的法律,认为这些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不可忍受
的侵犯,则我们必先相信,这类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是一个善的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
要,或径直是任何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而维护这样的法律,就是主张这些需求,
不是基本的需求;或是认定,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我们无法不牺牲某些比个人自由”层
次更高的、能满足更深刻需求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不仅是由某—主观的标准所决定,
而且另外一些具有经验上、或先验上客观地位的标准,也确定了这些价值要高于个人自
由。
    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能享有的“依自己希望去生活的自由程度”,在分量上,必
须和其他某些价值比较衡量,最显著的例子或许是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
等价值。基于这个缘故,这种自由就不能漫无限制。涂纳(R.H.Tawney)曾经很正确地
提醒我们:不论强者的力量,是身体上的,乊经济上的力量,我们都必须对他们的自由,
加以限制。这句格言,值得我们尊重,并不是因为这是某种“先验的”规则,从而在这
规则下,对一个人的自由之尊重,在逻辑上即蕴涵了对和他一样的别人的自由之尊重,
而只是因为,在人类的天性之中,对“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的尊重、
或对显著的不平等待遇的羞耻感,与对自由的渴望一样,都是最基本的需求。“我们不
能拥有所有的东西”,这是必然的真理,而不是偶然的真理。柏克呼吁我们要经常补偿、
协调、与制衡;穆勒呼吁我们要做新的“生活实验”(experiment in living),虽然这
种实验可能总是有差错的地方。正是因为知道:印即使在一个全由然善良而理性的人们
与全然清晰而明朗的思想,所构成的理想世界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直接了当的、确定无
疑的解答,这不仅在原则上是如此,在实际上也是如此。承认这一事实,可能会使那些
寻找终极的解决之道、以及寻求独一无二、包罗一切、永久有效的体系的人士,为之疯
狂。然而,那些和康德一样,认知了“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不能从中产生直截的事物”
这一真理的人,却无法不获致这样的结论</P>
<P>    无论是从理智上、或情感上来讲,“一元论”(monism)及对惟一标准的信仰,都是
使人获得最深刻的满足感的东西,对于这一事实,我们不必多加强调。这惟一判断的标
准,不论是来自对未来某种完美境地的憧憬,例如十八世纪的“哲士”(philosophes)、
及他们在当今的继承者——那些主张“专家技术政治”(technoerats)的人物心中所想
象的境地;或是源于对“过去”的看法,即对所谓“大地与死者”(1a teneet lesmorts)
的看法,例如德国的历史定论主义者(historicists)、法国的神权政治拥护者
(theocrats)、或英语国家中的新保守主义者(neo—conservatives)所主张的观点,如
果不具足够的弹性,都必然会遭遇到某些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的人类历史发展,并不
合乎它的标准;然后,这种无法合乎标准的情形,又会被当作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之借
口,就像古希腊强盗普罗克拉帝斯(Procrutes)绑缚犯人加以切割,以符合他那具刑床
的尺寸那样,我们也根据对大多属于想象的“过去”、或全然属于想象的“未来”,所
做的极易错误的理解,而将实际的人类社会活生生加以肢解,以使社会符合于某一固定
的模式。于是,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竟取得了“先验的”理由。为了维持我们的绝对
范畴或理想,而牺牲人类性命,是同时违反科学原则、及历史原则的;而在我们这时代,
右派与左派的人士中,都同样有不少人仍持上述这种削足适履的态度,这和尊重事实的
人所持有的原则,是互不相容的。
    在我看来,“多元主义”(pluralism)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是比较真
确、比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张,要比那些在大规模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
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作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标,更为真确、也更合乎
人性。多元主义比较真确,因为它至少承认:人类的目标不止一个,而这些目标,也未
必都能用同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其中有许多还不断互相对立抗争。认为所有的价值,
都可标刻在同一个尺度上,我们只要加以检视,即可以决定何者为最高价值,这一类论
调,在我看来,似乎违背了我们认为“人类是自由的行为者”的知识,而且将道德抉择,
误视为原则上可以用计算尺衡量完成的一种工作。主张在某种终极的、调和万物而又确
可实现的“综合”(synthesis)之中,“责任即是利益”、“个人自由即是纯粹的民主
政治(或集权国家)”,只是在“自欺”或“伪善”之上,蒙覆一层形上的遮掩物的行为
而已。人类本来就具有不可预测的“自我转化”(self—transformind)的潜能,人类已
经发现他们的生活之中,有许多对人类的自都发展而言,系属不可或缺的东西;多元主
义不会假借某种遥远而不能自圆其说的理想之名义,来剥夺他们这些东西,如某些“体
系建构家”所做的那般,因此,多元主义比较合乎人性。(注24)到了最终,人类总要
在诸多终极的价值之间,加以选择;他们之所以照他们的方式去选择,是因为他们的生
活思想,取决于基本的道德范畴与概念,无论如何,这些范畴与概念,在长久的时间与
广袤的空间之中,已是他们的存有与思想,以及他们认同感的一部分,同时,也正是人
之所以为人的一部分因素。
    在我们这个已趋没落的资本主义文明中,这种“能自由选择”的,但不主张这些目
的“永远正确”的理想,以及与此有关的“价值多元主义”(the pluiarism of
values),或许只是一种晚出的成果;或许是远古时代及原始社会从未体认到,而后世
子孙也将投之以好奇、甚至同情的眼光,但却仍不太了解的一种理想。这或许会是事实,
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却不必因此而推出怀疑主义的结论。“原则”并不会因为我们无法
保证其有效持续,就变得比较不够神圣。坦率说来。想要保证我们的价值,在某种客观
的境界中,可以取得永恒与稳固,这种欲望,或许根本只是对“童稚性的确定感
(certainties of childhood)、或对我们原始时代想象中的“绝对价值”之渴望而已。
我们这个时代里,一位可敬的作家曾经说过:“文明人之所以不同于野蛮人,在于文明
人既了解他的信念之‘真确性’(validiLy)是相对的。而又能够果敢地维多护那些信
念。”我们内心或许都有一股欲望,想要追求较此更进一步的东西,这欲望本是一种深
刻的、不可救药的形上需求,然而,让这种欲望左右我们的实际行为,也正是道德与政
治上,—种同样深刻、而却更危险的不成熟之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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