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入室者,我们应该拥有剥夺其生命的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2:19:27


华龙网12月21日报道 今日(21日)上午10时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一居民点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一歹徒杀人后又将一孕妇劫持作人质,警方在劝告无效后将其击毙。孕妇安全获救。据了解,歹徒7:00左右闯入永川区胜利路街道二楼一居民抢劫,该住户是一对夫妇,结婚不久,妻子刚怀孕7个月。当时双方争持不下,歹徒用刀捅伤男子,男子伤势过重跳出二楼铝合金窗户后,死在了一楼楼顶的彩张棚上面。杀人后歹徒又将该孕妇劫持作为人质。警方赶到现场,双方对峙到10点左右,最后武警在对面5楼用步枪将男子击毙。 该孕妇脸上被挨数刀已经送到地方医院抢救。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入室盗窃及入室抢劫案,发现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入室盗窃很轻易就变成入室抢劫甚至杀人,因为在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都会手持受害人家中的菜刀用于准备或直接行凶,非常凶残。鉴于警方的行动有滞后性,受害人不可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治,通常情况下罪犯都会选择灭口,用于行凶的菜刀将来在法庭上也很容易变成行凶者行使逆防卫权的借口,看得出这些罪犯也非常了解现行法律的弱点。所以,我建议修改现行法律,赋予公民在私有空间内拥有无限自卫权,尽可能的保证所有守法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华龙网12月21日报道 今日(21日)上午10时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一居民点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一歹徒杀人后又将一孕妇劫持作人质,警方在劝告无效后将其击毙。孕妇安全获救。据了解,歹徒7:00左右闯入永川区胜利路街道二楼一居民抢劫,该住户是一对夫妇,结婚不久,妻子刚怀孕7个月。当时双方争持不下,歹徒用刀捅伤男子,男子伤势过重跳出二楼铝合金窗户后,死在了一楼楼顶的彩张棚上面。杀人后歹徒又将该孕妇劫持作为人质。警方赶到现场,双方对峙到10点左右,最后武警在对面5楼用步枪将男子击毙。 该孕妇脸上被挨数刀已经送到地方医院抢救。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入室盗窃及入室抢劫案,发现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入室盗窃很轻易就变成入室抢劫甚至杀人,因为在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都会手持受害人家中的菜刀用于准备或直接行凶,非常凶残。鉴于警方的行动有滞后性,受害人不可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治,通常情况下罪犯都会选择灭口,用于行凶的菜刀将来在法庭上也很容易变成行凶者行使逆防卫权的借口,看得出这些罪犯也非常了解现行法律的弱点。所以,我建议修改现行法律,赋予公民在私有空间内拥有无限自卫权,尽可能的保证所有守法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给楼主几个关键词 搜几篇论文看看: 逆防卫权 合法权益 不法侵害 犯罪人的人权保护 特殊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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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19:23

我不懂法律,法律太多了还不如没有!我就希望一条,当无端看到一个陌生人在我家里时,我有权做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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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19:23

我不懂法律,法律太多了还不如没有!我就希望一条,当无端看到一个陌生人在我家里时,我有权做了他!
wwww130 发表于 2009-12-23 19:29
那你也太着急了,或许是你家人的朋友,而你不认识呢。
我也觉得如此. 因为侵入住宅, 有很大的伤人甚至杀人的动机.

有些小偷被发现了都会杀人.
wwww130 发表于 2009-12-23 19:29

你这个是私权的滥用 世界上不存在不被限制的权利 如果法律规定只要有人闯进家主人就获得了特殊防卫权 我觉得 这才是狗屁的法律
没听说哪个国家赋予了民众这个权利
但如果把入侵者杀死也基本都会轻判
初衷都是好的,有原因的,但是以此引发的矛盾是无数的。。
有天我偷偷邀请楼主去我家吃饭,然后把楼主杀了,号称楼主是小偷,根据楼主的理论。。。天经地义啊。
并以此引出更多问题。。谁TM敢随便去亲戚家串门。。

你这个是私权的滥用 世界上不存在不被限制的权利 如果法律规定只要有人闯进家主人就获得了特殊防卫权 我 ...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19:34

非法入室者,不可能怀有善良的主观目的。在屋主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时候,法律在细节方面当然还需要有一些严格的前提限制!
你这个是私权的滥用 世界上不存在不被限制的权利 如果法律规定只要有人闯进家主人就获得了特殊防卫权 我 ...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19:34

非法入室者,不可能怀有善良的主观目的。在屋主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时候,法律在细节方面当然还需要有一些严格的前提限制!
这点最担心的是对于侵害儿童罪犯的包庇。
成人大不了以后不串门了,小孩呢?他们可不知道这种危险。
去同学家串门结果被同学家父母杀了,你说这合理嘛?
wwww130 发表于 2009-12-23 19:42

如果人家只是单纯的偷盗呢?如果你不分青红皂白就是一刀 你的人权得到了保护 那对方怎么办呢?对方也是人 也享有普世的生命权
我只承认只有一种普世的价值 那就是生命权
当我们的灵魂穿过坟墓 站在上帝面前 我们是平等的
dzhiqiong 发表于 2009-12-23 19:45
[:a9:]如果是持刀去同学家串门,这孩子也该死!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19:52
讲普世讲人权?将来重庆的那个遗腹子出生后您可以给他上上课!
wwww130 发表于 2009-12-23 19:55


   我说过 跟不承认存在普世价值的人不同 我承认只存在生命权这一种普世价值 只要是人 他就应该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权 而不管他的身份如何

我说过 跟不承认存在普世价值的人不同 我承认只存在生命权这一种普世价值 只要是人 他就应该享有作 ...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20:00

:dizzy:我的想法是,只要犯罪嫌疑人拿着武器走进我的房子,在这间房子内他就丧失了生命权,趁我没回来放下武器走出房子他就可以重获生命权!就重庆这个案子,凶手最终被击毙,男主人也伤重不治,这几乎是最糟糕的结果了。如果男主人拥有并行使特殊防卫权就有可能只死凶手一个人,怀孕的女主人也不至于最后还被划几刀!
我说过 跟不承认存在普世价值的人不同 我承认只存在生命权这一种普世价值 只要是人 他就应该享有作 ...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20:00

:dizzy:我的想法是,只要犯罪嫌疑人拿着武器走进我的房子,在这间房子内他就丧失了生命权,趁我没回来放下武器走出房子他就可以重获生命权!就重庆这个案子,凶手最终被击毙,男主人也伤重不治,这几乎是最糟糕的结果了。如果男主人拥有并行使特殊防卫权就有可能只死凶手一个人,怀孕的女主人也不至于最后还被划几刀!
wwww130 发表于 2009-12-23 20:08

遗憾在于 你只看到了一面 而没有看到另一面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20:15
您是学法律的,说说另一面是什么吧!
可能会有误闯白虎堂的问题. 但是两者之间哪种更严重泥.
貌似美国可以吧,好像美国人可以直接拿枪突突掉闯进自己家里的陌生人??
请允许我发一篇论文 请在看完后再来讨论这个问题可以吗 谢谢1.jpg2.jpg3.jpg4.jpg5.jpg7.jpg8.jpg9.jpg
字迹模糊 还望海涵
y4822109 发表于 2009-12-23 20:24
谁说的?
万字军骑士 发表于 2009-12-23 20:31


    电影电视剧。。。{:3_97:}
y4822109 发表于 2009-12-23 20:32
美国允许私人佩枪
但没有允许你对人开枪
除非不得已的情况下自卫


犯罪嫌疑人行使逆防卫权是主动性质,所谓受害人行使无限自卫权是被动性质,不公平!好吧,我承认上面的论文把我的眼睛都看花鸟!

犯罪嫌疑人行使逆防卫权是主动性质,所谓受害人行使无限自卫权是被动性质,不公平!好吧,我承认上面的论文把我的眼睛都看花鸟!
米帝允许你在枕头下头压左轮或者床头柜里放短喷子,双方的武力条件一般来说没有本质差别。不过如果在天朝,一方是刚被吵醒,迷迷糊糊,赤手空拳,另一方神经紧张还拿着菜刀。。。。
我不管您什么狗屁法律条文怎么写,只要我发现有人恶意非法闯入自己家里,我就主动去做了他
风君子 发表于 2009-12-23 20:46

很好 故意杀人罪 哪怕有法定减轻情节 7年以上徒刑是免不了的


因为事后不能判定已经死亡的入室者动机和合理性。

因为事后不能判定已经死亡的入室者动机和合理性。
直接挂了他先再找理由不就得了
非法侵入住宅分很多种具体情况,要一一分析
感到有危险的时候,你愿意是站在法庭辩论还是躺在火葬场的焚尸炉?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20:47


    您可以来试试
而且,有可能是全家为了你的一念之差一起躺在火葬场的焚尸炉里
ami197699 发表于 2009-12-23 20:55

不是感到有危险,那有点太主观了,应该是XX人的行为对你的生命造成紧迫性危害的时候才可以使用以暴制暴
canghaiyijing 发表于 2009-12-23 20:42

在美帝那边,恐怕不会有拎菜刀进去抢劫的,基本都得半自动步枪吧。
ami197699 发表于 2009-12-23 20:55


    那位1986年的学究肯定是选择后者,然后到阴间法庭辩论,侃侃而谈,风度翩翩,OH!yes!
怎么判的都有,美国有人打死了未成年小偷判无罪的,英国有把成年小偷打成脑震荡后判三年而小偷当庭释放的
砰砰! 发表于 2009-12-23 20:58
在那电光火石丧失理智的一刹那,让我判断XX人的行为是否对我的生命造成紧迫性危害,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
这不是正当防卫,这是乱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