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大会设定门槛过高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1:35:18
 《证券投资基金法》一审稿、二审稿曾规定:代表3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即可开会;但彼时有人认为“信托型基金是以信托原理构建基金法律关系的,不同于股份公司;若开会比例和表决比例太低,有可能使少数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决定大多数持有人的权益”,后来这个观点占了上风,最终2003年出台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如此高的开会门槛,使得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异常艰难。虽然也有持有人大会开成的实例,但几乎都是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的议题。由于原来封闭式基金交易价格相比净值都有20%左右的折价,而基金封转开则可消除折价交易现象,有如此巨大政策性红包作“诱饵”,再在基金管理人强有力的组织和多次提示性公告催促下,大会方才得以召开。而若缺乏强有力组织核心和免费红包,一般基金持有人就很难把大会张罗成功了。

  诚然,投资基金不等同于股份公司,但也并非传统私人信托,但法律赋予了基金持有人其对基金管理事务的监控权(其中包括对不合格管理人的解任权),以维护其切身利益,基金持有人大会正是其中一个有效制度平台,通过这个集体决策机制,可将持有人的意志转化为投资基金的意志,进而对受托人形成一定约束。而要让制度发挥作用,在遇到重大议题时,能让基金持有人大会及时开成功,理应给予充分考量。

  事实表明,“开会门槛过低有可能使基金少数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决定大多数持有人的权益”这个理由,在现实中说不通。试想,若50%的基金份额参会,按《基金法》只要参会的三分之二份额表决同意重大议题就可获通过,也即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事实上就可决定全体持有人的权益,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http://paper.cnstock.com/html/2009-12/22/content_71828633.htm《证券投资基金法》一审稿、二审稿曾规定:代表3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即可开会;但彼时有人认为“信托型基金是以信托原理构建基金法律关系的,不同于股份公司;若开会比例和表决比例太低,有可能使少数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决定大多数持有人的权益”,后来这个观点占了上风,最终2003年出台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如此高的开会门槛,使得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异常艰难。虽然也有持有人大会开成的实例,但几乎都是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的议题。由于原来封闭式基金交易价格相比净值都有20%左右的折价,而基金封转开则可消除折价交易现象,有如此巨大政策性红包作“诱饵”,再在基金管理人强有力的组织和多次提示性公告催促下,大会方才得以召开。而若缺乏强有力组织核心和免费红包,一般基金持有人就很难把大会张罗成功了。

  诚然,投资基金不等同于股份公司,但也并非传统私人信托,但法律赋予了基金持有人其对基金管理事务的监控权(其中包括对不合格管理人的解任权),以维护其切身利益,基金持有人大会正是其中一个有效制度平台,通过这个集体决策机制,可将持有人的意志转化为投资基金的意志,进而对受托人形成一定约束。而要让制度发挥作用,在遇到重大议题时,能让基金持有人大会及时开成功,理应给予充分考量。

  事实表明,“开会门槛过低有可能使基金少数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决定大多数持有人的权益”这个理由,在现实中说不通。试想,若50%的基金份额参会,按《基金法》只要参会的三分之二份额表决同意重大议题就可获通过,也即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事实上就可决定全体持有人的权益,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http://paper.cnstock.com/html/2009-12/22/content_718286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