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大的同学们一起学学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1:0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0月31日


<P>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请同学们 仔细对照学习 看看你们的行为是否合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我认为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 作为有理想 有知识 有道德 有抱负的一代新人 你们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 把行为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以内
</P>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0月31日


<P>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请同学们 仔细对照学习 看看你们的行为是否合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我认为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 作为有理想 有知识 有道德 有抱负的一代新人 你们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 把行为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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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这个台独分子又出来了</P>
这人怎么又出来了?
强烈要求杭州警方依法办事!
<P>法律没用,政府处理这事只会息事宁人,想不到法律的。</P>[em07][em07][em16][em16]
<P>连工大和浙大都分不清楚</P>
那么那些支持zhm的fans呢?你们的聚会得到批准了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15 22:14:41编辑过]
看来你是真想跪西湖边去!
<B>以下是引用<I>alpha911</I>在2004-6-15 22:11:00的发言:</B>
那么那些支持zhm的fans呢?你们的聚会得到批准了吗?

<P>支持张的fan们据论坛的人讲,他们素质底,或许不懂得民族大义、遵纪守法,需要好好教育。而这些浙大得学子们就不同了,他们是民族的精神和中国的希望,这些爱国英雄大侠们怎能和他们相比并论?你说是不?所以做事情理应以一个堂堂的中国人来要求自己,假如这些爱国勇士所做的事情竟然违背了中国的法律,那不是更让对岸的台独分子笑掉大牙了吗?呵呵</P>
难道爱国就非要对抗中国的法律不成?呵呵
<P>楼主好象没有动动脑子噢</P><P>既然能出来抗议什么张秽霉,那一定是得到批准的啦!!!</P><P>笨的没话讲了</P>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2:20:00的发言:</B>


<P>支持张的fan们据论坛的人讲,他们素质底,或许不懂得民族大义、遵纪守法,需要好好教育。而这些浙大得学子们就不同了,他们是民族的精神和中国的希望,这些爱国英雄大侠们怎能和他们相比并论?你说是不?所以做事情理应以一个堂堂的中国人来要求自己,假如这些爱国勇士所做的事情竟然违背了中国的法律,那不是更让对岸的台独分子笑掉大牙了吗?呵呵</P>

<P>
<P>嗨,台独分子,你刚才那些侮辱大学生的言辞都忘光了么?怎么一转眼又成了“民族的精神和中国的希望”,我们说低等动物的脑容量小,存储能力有限。可是比起台独分子而言,算是好记性了。</P>
<P>自己打自己耳光的闹剧,真好看啊。</P>
<P>首先,谁违反了法律?</P><P>其次,违反了法律必然受到制裁。</P><P>你不要避开问题!</P>
<P>我始终没有看到有关部门批准学生示威活动的消息。</P>
<P>换了一副嘴脸又来了,去日本喊“冲绳独立”看来还是不敢!</P>
是否批准了歌迷的集会呢?
所以,张惠妹既然能够得到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演出,这就表明中国政府的明确立场,学生们上演的这一出示威闹剧,摆明了就是和政府的做法相违背、对着干。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2:32:00的发言:</B>
所以,张惠妹既然能够得到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演出,这就表明中国政府的明确立场,学生们上演的这一出示威闹剧,摆明了就是和政府的做法相违背、对着干。

<P>扣屎盆子也轮不到你!</P>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2:32:00的发言:</B>
所以,张惠妹既然能够得到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演出,这就表明中国政府的明确立场,学生们上演的这一出示威闹剧,摆明了就是和政府的做法相违背、对着干。

<P>你算哪根葱?有哪一个政府官员发言说学生违法了?什么时候台独分子这么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陈SB是分裂祖国的罪犯。
<P>知道么?绿毛龟?</P>
<P>是吗?文化部门能代表政府立场?那么公安部门呢?最后是那个部门算代表政府的立场?</P><P>完全颠倒的逻辑!</P><P>还是那句话,谁批准了歌迷的集会?</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15 22:41:13编辑过]
<P>那个链接什么东西?</P>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2:28:00的发言:</B>

<P>我始终没有看到有关部门批准学生示威活动的消息。</P>


这叫默许!如果不允许,就会抓人,既然没有抓人就是同意!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2:40:00的发言:</B>
[MP=480,360,true]http://61.128.101.130:4080/song//k3/0117/6.wma[/MP]

<P>省省把,小台独,你在这里的做法除了让更多的人讨厌你和你的绿毛龟之外,不会有其他结果。拥护台独是你的自由,依法惩治你是国家的法律。</P>
<P>他刚才开过什么帖,大家知道吧?</P><P>---《抵制张惠妹是无赖行为》</P>
<B>以下是引用<I>语林</I>在2004-6-15 22:42:00的发言:</B>
&gt;

这叫默许!如果不允许,就会抓人,既然没有抓人就是同意!


法律岂能当儿戏?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杭州警方的不作为就是渎职!
<P>还有,“支持台独不过是不同政见而已”,这就是他说过的。</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15 22:50:15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暗夜流星</I>在2004-6-15 22:49:00的发言:</B>



<P>真是让人笑掉大牙,杭州警方不立即拘捕台独分子獐毁煤才是渎职呢。你懂不懂法律阿?别高兴,下一个就是你!</P>


好好好,就按你说的,既然杭州警方没有立即拘捕台独分子是渎职,让amei大摇大摆的回台湾了,那么愤青们这时候干什么去了?怎么不出来市委抗议?明摆着欺软怕硬,这是哪门子的英雄哇?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2:54:00的发言:</B>


好好好,就按你说的,既然杭州警方没有立即拘捕台独分子是渎职,让amei大摇大摆的回台湾了,那么愤青们这时候干什么去了?怎么不出来市委抗议?明摆着欺软怕硬,这是哪门子的英雄哇?

<P>哟,看来你是支持拘捕獐毁煤的哟,不用着急,早晚有这么一天的。  </P>
<P>既然你那么讲法制,我们应该就你的台独言行起诉你!</P><P>可惜刚才那篇“抵制张惠妹是无赖”被删掉了,不过欢迎你发表更多的支持台独言论,以便作为今后起诉你的证据!</P>
我不支持台独,也不反对台独。我只是赞同民主,反对毒才。支持政府一贯的立场:寄希望台湾人民、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2:40:00的发言:</B>
[MP=480,360,true]http://61.128.101.130:4080/song//k3/0117/6.wma[/MP]

<P>首先,谢谢你的音乐,不过说实在的,效果很次,不像是迪厅的电子混响版,倒象是没压好的MP3
<P>其次,你如果需要法律顾问的话,我可以代劳,不才,本人工作和法律很沾边,你要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吗?
<P>首先,请注意:
<P>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P>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2:02:00的发言:</B>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0月31日



<P>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请同学们 仔细对照学习 看看你们的行为是否合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我认为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 作为有理想 有知识 有道德 有抱负的一代新人 你们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 把行为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以内
</P>


我敢肯定,假如当时你在场说出这些话来就是被人打死警察也不会管!这就是整个民族的统一意志!!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3:14:00的发言:</B>
我不支持台独,也不反对台独。我只是赞同民主,反对毒才。支持政府一贯的立场:寄希望台湾人民、


很可惜,你的言论把你的台独立场已经表露无疑了,还有你那些鬼鬼祟祟,欲言又止的说辞。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3:14:00的发言:</B>
我不支持台独,也不反对台独。我只是赞同民主,反对毒才。支持政府一贯的立场:寄希望台湾人民、

<P>难道台湾问题由台湾人民解决??
<P>大陆人民呢?????</P>
台湾问题应该有两岸中国人协商解决。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3:14:00的发言:</B>
我不支持台独,也不反对台独。我只是赞同民主,反对毒才。支持政府一贯的立场:寄希望台湾人民、


去你妈的民主,你的民主就是要把中国分成7~8块或者10几块!!!!!
<B>以下是引用<I>abcdef1</I>在2004-6-15 23:19:00的发言:</B>
台湾问题应该有两岸中国人协商解决。


协商个屁,这话你跟台独说去,狗汉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