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伙利用时差套走银行18万 罪名定性争议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7:03:15
  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多年前,美国电影《偷天陷阱》里,男女主角两名大盗,利用银行清查系统时10秒的时间差,把80亿美元偷偷转到了自己账户里。

  宁波有一出山寨版“偷天陷阱”,几个年轻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系统信息传递的一两分钟时间差,套走了18万元人民币。

  前天下午,宁波海曙人民法院审理此案。3名被告被控盗窃(金融机构)罪。如这项罪名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但被告及辩护律师称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POS机刷卡交易有一两分钟“漏洞”

  参与这个“局”的,共有5人,这次被起诉的3人分别为四川人赵某、江苏人张某和王某,年龄都只有20岁出头,还有两人另案处理。

  今年3月14日下午4点半,张某、王某和陈某(另案处理)一起到中国银行象山支行丹峰分理处办理业务。

  张某出示了一个贷记卡账号,拿出5万元现金,要求存入账户。

  柜台人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偷偷给在异地的许某(另案处理)打了个电话。

  一分多钟后,张某突然对柜台人员说,钱存错账户了,要求柜台人员把钱转入另一个账户。

  柜台人员因他的要求,把钱转到了张某的另一个账户。

  这一分多钟里,发生了这么呢?

  其实,当张某第一次把5万元存入时,身在异地的许某,立刻就通过POS机,把这笔钱刷走49980元。

  可是,POS机的这笔刷卡交易信息,却要一两分钟之后才能从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

  柜台人员还蒙在鼓里,不知道张某账户上刚存入的5万元其实已经没有了,并将这已经不存在的“5万元”再次转存到张某的另一账户,这5万元随即又被取现。

  这样一来,这伙人就赚到了5万元。

  3月19日、20日,他们利用相同手段又干了3次,从一家银行套走13万余元。

  3月24日,他们再次在海曙区一家广东发展银行分理处作案时被识破。张某、赵某、王某先后落网。

  3人被控盗窃金融机构罪

  8月18日,海曙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院起诉3人的罪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

  法庭上,3名被告全都振振有词:他们只是发现了银行系统的一个漏洞,然后用这个漏洞做信用卡套现代理而已,信用卡套现违规不违法。“我们错在明知存入卡里的金额已套现,还谎称存错要求存入另一张卡内……”

  “我们在网上发布消息,可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是客户自动找上门要我们帮忙的。”被告说,手续费42%。套现一万元,他们就收4200元。主观上他们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愿,一切只是代人办事,收点手续费而已。

  3人还说,银行系统本身存在技术瑕疵,自身也有责任。

  张某信誓旦旦:“持卡人做出书面保证,银行里的钱自己会去还,我们才做他们生意的。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

  律师突然改做无罪辩护

  一开始被告方代理律师做的是罪轻辩护,当有证据表明持卡人已在还款后,律师突然当庭改做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在柜台签字前临时更改存款账户,这些行为是合法且被银行承认的,合法行为导致不合理的后果,是银行漏洞造成的。

  律师辩称,3人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志,因为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套现的18万元中,10万元已由持卡人还清,剩余的8万余元,被告表示会去打工,尽力把钱补还给银行。他们3人之前没有任何案底。”

  律师指出,这是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法无明文不定罪”,“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罪名可能和“许霆案”一样有争议

  针对被告及律师的种种理由,检方打了一个比喻:一户人家门没锁好,有人乘虚而入洗劫一空,这种行为,依然要被认定为盗窃。

  公诉人认为,被告抓住POS机信息反馈到银行的一两分钟时间差,10天作案5次,套走银行18万余元,数额巨大,盗窃罪名理应成立。

  昨天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这个案子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宁波范围内尚属首例,与曾经的“许霆案”类似,在罪名上定性争议很大。

  由于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证据,即持卡人出具的保证书,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故海曙法院将择日再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一些银行已采取相应措施,停止存款冲正、撤销业务。客户要是存款到一个账户后,在签字确认前想转存另一个账户,必须得先签字确认,再取出钱转存。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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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ohu.com/20090820/n266106397.shtml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多年前,美国电影《偷天陷阱》里,男女主角两名大盗,利用银行清查系统时10秒的时间差,把80亿美元偷偷转到了自己账户里。

  宁波有一出山寨版“偷天陷阱”,几个年轻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系统信息传递的一两分钟时间差,套走了18万元人民币。

  前天下午,宁波海曙人民法院审理此案。3名被告被控盗窃(金融机构)罪。如这项罪名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但被告及辩护律师称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POS机刷卡交易有一两分钟“漏洞”

  参与这个“局”的,共有5人,这次被起诉的3人分别为四川人赵某、江苏人张某和王某,年龄都只有20岁出头,还有两人另案处理。

  今年3月14日下午4点半,张某、王某和陈某(另案处理)一起到中国银行象山支行丹峰分理处办理业务。

  张某出示了一个贷记卡账号,拿出5万元现金,要求存入账户。

  柜台人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偷偷给在异地的许某(另案处理)打了个电话。

  一分多钟后,张某突然对柜台人员说,钱存错账户了,要求柜台人员把钱转入另一个账户。

  柜台人员因他的要求,把钱转到了张某的另一个账户。

  这一分多钟里,发生了这么呢?

  其实,当张某第一次把5万元存入时,身在异地的许某,立刻就通过POS机,把这笔钱刷走49980元。

  可是,POS机的这笔刷卡交易信息,却要一两分钟之后才能从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

  柜台人员还蒙在鼓里,不知道张某账户上刚存入的5万元其实已经没有了,并将这已经不存在的“5万元”再次转存到张某的另一账户,这5万元随即又被取现。

  这样一来,这伙人就赚到了5万元。

  3月19日、20日,他们利用相同手段又干了3次,从一家银行套走13万余元。

  3月24日,他们再次在海曙区一家广东发展银行分理处作案时被识破。张某、赵某、王某先后落网。

  3人被控盗窃金融机构罪

  8月18日,海曙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院起诉3人的罪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

  法庭上,3名被告全都振振有词:他们只是发现了银行系统的一个漏洞,然后用这个漏洞做信用卡套现代理而已,信用卡套现违规不违法。“我们错在明知存入卡里的金额已套现,还谎称存错要求存入另一张卡内……”

  “我们在网上发布消息,可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是客户自动找上门要我们帮忙的。”被告说,手续费42%。套现一万元,他们就收4200元。主观上他们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愿,一切只是代人办事,收点手续费而已。

  3人还说,银行系统本身存在技术瑕疵,自身也有责任。

  张某信誓旦旦:“持卡人做出书面保证,银行里的钱自己会去还,我们才做他们生意的。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

  律师突然改做无罪辩护

  一开始被告方代理律师做的是罪轻辩护,当有证据表明持卡人已在还款后,律师突然当庭改做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在柜台签字前临时更改存款账户,这些行为是合法且被银行承认的,合法行为导致不合理的后果,是银行漏洞造成的。

  律师辩称,3人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志,因为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套现的18万元中,10万元已由持卡人还清,剩余的8万余元,被告表示会去打工,尽力把钱补还给银行。他们3人之前没有任何案底。”

  律师指出,这是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法无明文不定罪”,“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罪名可能和“许霆案”一样有争议

  针对被告及律师的种种理由,检方打了一个比喻:一户人家门没锁好,有人乘虚而入洗劫一空,这种行为,依然要被认定为盗窃。

  公诉人认为,被告抓住POS机信息反馈到银行的一两分钟时间差,10天作案5次,套走银行18万余元,数额巨大,盗窃罪名理应成立。

  昨天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这个案子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宁波范围内尚属首例,与曾经的“许霆案”类似,在罪名上定性争议很大。

  由于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证据,即持卡人出具的保证书,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故海曙法院将择日再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一些银行已采取相应措施,停止存款冲正、撤销业务。客户要是存款到一个账户后,在签字确认前想转存另一个账户,必须得先签字确认,再取出钱转存。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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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ohu.com/20090820/n266106397.shtml
还真会找漏洞哈。
太有才了。不过银行的系统居然这有这样的问题。汗啊。
想学许霆。。估计此种行为没啥人为他们作势。。。


个人觉得这个行为存在故意性,与许霆不同。许霆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未经事前策划的,“拾取”到一笔钱。而这些人是经过周密的策划的主观故意行为。不然既然许能判盗窃,个人对中国的法律已经不抱正确的希望了。
不过话说回来,也许法律这个东西,到处都是一样的,看你花钱请的律师厉害不厉害,能不能花钱打通而已。

个人觉得这个行为存在故意性,与许霆不同。许霆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未经事前策划的,“拾取”到一笔钱。而这些人是经过周密的策划的主观故意行为。不然既然许能判盗窃,个人对中国的法律已经不抱正确的希望了。
不过话说回来,也许法律这个东西,到处都是一样的,看你花钱请的律师厉害不厉害,能不能花钱打通而已。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8-20 16:10
如果主楼属实,这是蓄意行为呀,这些跟故意都不相同,而谋划已久的蓄意行为。
许霆被轻判让我再次对中国司法失望~

要是他被判无罪我肯定就绝望了~
极乐鸟 发表于 2009-8-20 15:45
这句话是错误的
POS刷卡消费,银联系统是实时将消费请求发送给发卡银行的。
没有发卡行系统的批准,银联系统不可能让POS完成消费交易。


这还有争议啥,这样推理,忘了锁门也算漏洞,锁不够结实也算漏洞,钱放到裤兜而不是鞋底也算漏洞,小偷都无罪。

这还有争议啥,这样推理,忘了锁门也算漏洞,锁不够结实也算漏洞,钱放到裤兜而不是鞋底也算漏洞,小偷都无罪。
我们应该感叹,这样的罪犯太少了
“我们错在明知存入卡里的金额已套现,还谎称存错要求存入另一张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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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就足够按照诈骗金融机构来判了
副这么?没看出来!:L
现在出现了大批正义感缺乏的人群……


但被告及辩护律师称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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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律师太有才. 利用银行电脑纪录系统的时间差故意犯盗窃罪, 和等人出门时门未及锁上就溜进去偷有什麽分别. 很多时候在银行柜机存钱, 在另一部机器查看都未必即时有纪录, 可能还在存钱那部柜员机的缓存里在排队等上传到银行的主电脑. 这个大概也是类似情况, 就算是实时操作, 资料也可能因为操作多要排队等上传更新到主电脑. :L

但被告及辩护律师称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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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律师太有才. 利用银行电脑纪录系统的时间差故意犯盗窃罪, 和等人出门时门未及锁上就溜进去偷有什麽分别. 很多时候在银行柜机存钱, 在另一部机器查看都未必即时有纪录, 可能还在存钱那部柜员机的缓存里在排队等上传到银行的主电脑. 这个大概也是类似情况, 就算是实时操作, 资料也可能因为操作多要排队等上传更新到主电脑. :L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8-20 19:22

没什么奇怪的,这就是法制的悖论。

在一个领域里,本来没有法律还好,而一旦有了法律,所有法条之外的情况就都“合法”了!所谓“法律没禁止的都可以做”,结果是,利用法条漏洞许多犯罪堂而皇之地逃避了制裁。因为任何文字都不可能覆盖宇宙中的所有变化。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制越完备,犯罪的空间就越广大。
42%的比例也有人去套??比高利贷还黑。鬼才信啊
感觉很奇怪啊,如果银联不把交易信息给发卡行并得到发卡行同意的话,那交易不应该成功啊
贪个几千万的官,判个18~20年
利用系统漏洞套走18万的,判个死刑。。。。真是官官相护,高贵的官与低下的民不同罪啊。。。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制越完备,犯罪的空间就越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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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条文很多时是原则性, 例如普通法下盗窃的定义很广, "不诚实地占有别人的财产, 并意图永远据为己有" 就是盗窃, 不需要细分到特定行为. 任你怎样变化也难逃得出这个大原则.
明细是银行系统的错误
银行和这仨都要负责
故意,有计划而且目的很明确,~~~~跟许霆不一样~~~~~~
胡扯!
这不是POS刷卡和要求转存钱之间存在时间差,事实上,如果POS机刷卡成功以后,再取钱是取不出来的。
而是因为操作柜员使用了系统中的抹账交易,虽然卡是取不出钱的,但抹账交易仍然能成功,这存在一个时间差。
一般银行规定中,只有操作柜员自身操作失误,才允许使用抹账。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客户是只提供账号进行汇款的,卡当然不在身边(在身边也不能异地POS去刷卡了),一旦客户声称存错账号,要纠正的话,由于没有卡,不能再取出钱,只有抹账一条途径。
以严格规定来说,客户这种要求,银行是不应该答应的,这违反操作规定。但是现实中,现在客户是上帝,而银行在舆论中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客户会因此大吵大闹,然后动不动就投诉或者找新闻媒体曝光。于是很多银行为了息事宁人,被迫违规操作,返还客户钱。导致诈骗风险。
教主英明!
凸一哈多才多艺的教主,捏捏...
教主本来就是银行高管~~~~~~~`
  我坚持认为,许霆被轻判是中国司法界的耻辱,是舆论干预司法的恶劣后果之一。

  但愿本案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标题党了吧,每个浙江籍的干吗叫浙江小伙

  我坚持认为,许霆被轻判是中国司法界的耻辱,是舆论干预司法的恶劣后果之一。

  但愿本案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ytgk9999 发表于 2009-8-20 22:59

也许中国司法界的耻辱,但却是中国人民的荣耀。这未尝不是件好事。

“法律”与“公正”之间只是偷情的关系,不要混为一谈。:D
  我坚持认为,许霆被轻判是中国司法界的耻辱,是舆论干预司法的恶劣后果之一。

  但愿本案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ytgk9999 发表于 2009-8-20 22:59

也许中国司法界的耻辱,但却是中国人民的荣耀。这未尝不是件好事。

“法律”与“公正”之间只是偷情的关系,不要混为一谈。:D
是时间差,不是时差,两个有区别的。利用漏洞犯罪就不是犯罪了吗?校长家没锁门,漏洞,我利用漏洞拿了18万,算不算犯罪?
88团 发表于 2009-8-20 20:29
这是在瞎扯。
法律只可能规定类型化的行为,
不可能规定穿花内裤犯强奸罪,
穿白内裤的犯猥亵罪,。
许10-12年是合适的,
现在这个判决太轻。
zh020 发表于 2009-8-20 23:10
你以为不可能?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拍砖拍死,
口水淹死,
类型化的行为,就是杀人。
没有区别的,
fabreyang 发表于 2009-8-20 20:41
要是这几个小子被判无罪那说明他们背景厚实?
zh020 发表于 2009-8-20 23:15
口水淹死就不算杀人
法律本质就不是公正的,它只是“游戏规则”。谁能玩转它,谁就能胜出,仲裁是基于操弄条文的实力,而非公正。
88团 发表于 2009-8-20 23:17
我是严肃的说的,“口水淹死”
就是用口水把人淹死,
和用板砖把人拍死,
就是杀人。
zh020 发表于 2009-8-20 23:22
? 没看懂
许霆案件是最典型,如果机械地运用法律在处理这个案件,就显得象个白痴。
居然应该死罪!这是公平吗?社会能接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