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蒙古问题常见的一种声音及辩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20:26:28
正好有位网友贴了一段外蒙古的东西,其中有一段是常见的问题,贴在这里,大家一起看看吧 \1"ar.@e  
1949 年10月,中国的内战以共产党的奇迹般的胜利震惊了世界,国民党的军队被赶到台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蒋介石在退到台湾后,对斯大林没有遵守《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条款感到愤慨,并以苏联违约为由,在联合国状告苏联(当时虽然大陆已经易手,但在联合国,中华民国仍然拥有中国的合法代表权,并且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宣布《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从而不承认外蒙古的独立。联合国对此予以承认。这就是至今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版图上还包括外蒙古的法律依据。

首先,这篇文章还是承认了是国民政府的行为导致了外蒙古的最终在法律上丢失,不过还是错误地说KMT方面在1949年后的不承认外蒙古独立是得到联合国认可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doGJO\ +  
1961 年——“一六六(一九六一),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决议案:安全理事会,业已审查蒙古人民共和国请求加入联合国为会员之申请书,建议大会准许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为会员国。第九七一次会议以九票对零票通过,弃权者一(美利坚合众国)。有一理事国(中国)未参加表决”,当时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是由台湾方面控制的,安理会表决时,如果行使中国的否决权,则安理会也不能通过此项决议,可惜台湾方面没有行使否决权来否决之,而是回避了。正好有位网友贴了一段外蒙古的东西,其中有一段是常见的问题,贴在这里,大家一起看看吧 \1"ar.@e  
1949 年10月,中国的内战以共产党的奇迹般的胜利震惊了世界,国民党的军队被赶到台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蒋介石在退到台湾后,对斯大林没有遵守《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条款感到愤慨,并以苏联违约为由,在联合国状告苏联(当时虽然大陆已经易手,但在联合国,中华民国仍然拥有中国的合法代表权,并且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宣布《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从而不承认外蒙古的独立。联合国对此予以承认。这就是至今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版图上还包括外蒙古的法律依据。

首先,这篇文章还是承认了是国民政府的行为导致了外蒙古的最终在法律上丢失,不过还是错误地说KMT方面在1949年后的不承认外蒙古独立是得到联合国认可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doGJO\ +  
1961 年——“一六六(一九六一),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决议案:安全理事会,业已审查蒙古人民共和国请求加入联合国为会员之申请书,建议大会准许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为会员国。第九七一次会议以九票对零票通过,弃权者一(美利坚合众国)。有一理事国(中国)未参加表决”,当时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是由台湾方面控制的,安理会表决时,如果行使中国的否决权,则安理会也不能通过此项决议,可惜台湾方面没有行使否决权来否决之,而是回避了。


--蒋介石《在中国国民党第七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政治报告》1952年10月13日 l1O# a? .  
…… 战后情势的发展,竟不出我们预想之外。我们中央处于这样的内忧外患交相煎迫,而国内社会、经济、在长期抗战之后,更是百孔千疮,随时可以发生危险的局势;在这种局势之下,自然要求一时之安定,以从事复员建设。当时我个人的决策,就是要求战后确保胜利战果,奠定国家独立,民族复兴的基础,必须求得二十年休养生息,和平建设;只要能够争取这一个建设机会,那就是任何牺牲,亦是值得的。于是我们政府对俄帝,乃决定忍辱谈判,不惜承认外蒙独立,做此最大牺牲,来忍痛签订和约和附件。无如墨迹未干,竟被俄帝一手毁弃,这是万万所不料的。我亦永不相信,这样一个中国,就会被俄帝囫囵的永远吞下去。  
而且我深信,只要我们中华民国今后能够自立自强,统一独立的时候,那我们固有的领土外蒙古,必会归还到其祖国怀抱里来。这是我对外蒙古问题最后解决的信心,是始终一贯,而没有动摇过的。至于承认外蒙独立的决策,虽然是中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是我个人仍愿负其全责。当时我决心的根据有三点: S>u T+mJ$\  
第一、我对于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我们应该予以独立自主的。 O6+.6kVu`  
第二、外蒙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自民国十年设立以来,事实上为俄帝所控制,我们政府对于外蒙领土,实已名存实亡了。  c=  ".$   
第三、只要我们国家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外蒙这些民族,终久必会归到其祖国怀抱里来的,与其此时为虚名而蹈实祸,不如忍痛割弃一时,而换得国家二十年休养生息的机会。那是值得的;因为割弃外蒙寒冻不毛之地,不是我们建国的致命伤,如果我们因为保存这一个外蒙的虚名,而使内外更加不安,则国家更无各平建设之望了。  
我主张放弃外蒙的的决心,实基于此。这在现在看起来,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决非谋国之道;但我在当时,对外蒙问题惟有如此决策,或有确保战果,争取建国的机会。这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会报告的。

--蒋介石《在中国国民党第七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政治报告》1952年10月13日 l1O# a? .  
…… 战后情势的发展,竟不出我们预想之外。我们中央处于这样的内忧外患交相煎迫,而国内社会、经济、在长期抗战之后,更是百孔千疮,随时可以发生危险的局势;在这种局势之下,自然要求一时之安定,以从事复员建设。当时我个人的决策,就是要求战后确保胜利战果,奠定国家独立,民族复兴的基础,必须求得二十年休养生息,和平建设;只要能够争取这一个建设机会,那就是任何牺牲,亦是值得的。于是我们政府对俄帝,乃决定忍辱谈判,不惜承认外蒙独立,做此最大牺牲,来忍痛签订和约和附件。无如墨迹未干,竟被俄帝一手毁弃,这是万万所不料的。我亦永不相信,这样一个中国,就会被俄帝囫囵的永远吞下去。  
而且我深信,只要我们中华民国今后能够自立自强,统一独立的时候,那我们固有的领土外蒙古,必会归还到其祖国怀抱里来。这是我对外蒙古问题最后解决的信心,是始终一贯,而没有动摇过的。至于承认外蒙独立的决策,虽然是中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是我个人仍愿负其全责。当时我决心的根据有三点: S>u T+mJ$\  
第一、我对于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我们应该予以独立自主的。 O6+.6kVu`  
第二、外蒙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自民国十年设立以来,事实上为俄帝所控制,我们政府对于外蒙领土,实已名存实亡了。  c=  ".$   
第三、只要我们国家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外蒙这些民族,终久必会归到其祖国怀抱里来的,与其此时为虚名而蹈实祸,不如忍痛割弃一时,而换得国家二十年休养生息的机会。那是值得的;因为割弃外蒙寒冻不毛之地,不是我们建国的致命伤,如果我们因为保存这一个外蒙的虚名,而使内外更加不安,则国家更无各平建设之望了。  
我主张放弃外蒙的的决心,实基于此。这在现在看起来,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决非谋国之道;但我在当时,对外蒙问题惟有如此决策,或有确保战果,争取建国的机会。这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会报告的。
国民政府正式公告承认外蒙古从中国独立出去: >dBo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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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蒙古人民于民国34年10月20日举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往观察,近据外蒙古主持投票事务人员之报告,公民投票结果,已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独立,兹照国防最高委员会之审议,决定承认外蒙古之独立,陈由行政院转饶内政部将此项决议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1946年1月5 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告。
再补充所谓的台湾“宣布《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的一些资料: b5nRu<KWzC  
所谓的“收回”是在1953年2月25日,台湾立法院通过议案,经蒋介石明令废止中苏条约及其附件,原令如下: “查上项条约及其附件。由于苏联背信弃约,应届无效,着即废止;并保留我国及人民于灭苏联违反该约及其附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此令”,但根据国际法,一国一旦承认另一国独立,是不能再更改的。所以蒋的所谓收回,对于中国收复外蒙古已没有意义。

国府派驻联合国代表徐淑希于1946年8月6日发表的支持外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声明: _V+Z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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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人民共和国在数月之前,尚为中国之一部分,称为外蒙古。其独立乃由中国所赋予,职是之故,中国将为欢迎其加入联合国之一国家,吾人固竭诚期望其加入此国际机构。然中国代表团认为对于该问题之考虑,延迟一年左右似属必要。迄今为止,除苏联而外,外蒙古并未与任何国家交换使节。此项事实,或足表示其尚未准备就绪,俾成为国际社会之一员。无论如何,由于疏忽之故,渠井未使联合国诸会员国获得对其深切了解之机会。举世或倍外蒙古爱好和平,将接受宪章所规定之义务,然世人同时有权获知渠是否可能履行此等义务,后者系一事实问题,不能予以假定。中国于适当之时间到来时,侪以全力支持外蒙古要求入会申请。” .A*x2EEO  
x3CKx&NS  
国土被分裂成苏联的卫星国,还得“侪以全力支持外蒙古要求入会申请”,惨痛历史啊


另外,还有人一直有意的或者因为不了解相关知识而混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也特录如下。 |_r|1< ~0l  
国民政府时代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相关附件: =) l#cm"BL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後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於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 :&l; ni  
5]/):E'TJ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TbJ _x5k(o  
-< / Qb0ZR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後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 0?1m  7d  
.Y; 8JX3(K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u` ZY^T&{W  
I N:8iW JS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後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h 7+ (  ~   
M\mfi 2k^|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q w s 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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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叁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Kei y2U'm\  
'B1# }1q u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L(6*2_kG   
s< } d[WGV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後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D i pqd   
N Lu ( s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YTFfU Ch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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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条约应於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e=`\)
本条约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 {X)gjE,s $  
,@p"}v * W  
方不於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 \P:$n7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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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国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m   <P  
* \o: ! U!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Ds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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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L]c}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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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 (签字) cy2=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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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H$$1CCxx  
k;c~m7

另外,还有人一直有意的或者因为不了解相关知识而混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也特录如下。 |_r|1< ~0l  
国民政府时代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相关附件: =) l#cm"BL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後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於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 :&l; 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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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TbJ _x5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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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後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 0?1m  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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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u` ZY^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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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後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h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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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q w s 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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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叁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Kei y2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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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L(6*2_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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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後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D i p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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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YTFfU Ch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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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条约应於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e=`\)
本条约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 {X)gj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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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於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 \P:$n7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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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Ds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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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政府方面公布1945年中苏条约时一般同时发表两个换文: dm!# <le.'  
LO! 6 KG ~  
第一换文:换文 (一)  FCJN .B `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ca@Y i:B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以下略)。。。。。。 FIw /Z0+'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 \pTxK&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0u87 @i L  
此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FP [: ~$`g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t9 f4vX +  
w'&_""^ R]  
莫洛托夫 (签字) (}ZUB'^(V  
M s}bFVv$5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tam w 4h{n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7 A_%HnH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同前,略) M^ 5m#7*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w<P?&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i%u>Zdq)  
此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Ou|K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3_'W%}e>9  
莫洛托夫 (签字) qYFKF%Sq7

在国民政府方面公布1945年中苏条约时一般同时发表两个换文: dm!#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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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换文:换文 (一)  FCJN .B `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ca@Y i:B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以下略)。。。。。。 FIw /Z0+'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 \pTxK&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0u87 @i L  
此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FP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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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tam w 4h{n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7 A_%HnH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同前,略) M^ 5m#7*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w<P?&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i%u>Zdq)  
此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Ou|K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3_'W%}e>9  
莫洛托夫 (签字) qYFKF%Sq7
我们要收回蒙古
哎,不知道何年何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