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 撇开邓玉娇不说 为什么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人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3:35:37
越狱情节大家都知道了 第二集 金先生拿枪威胁主角们 被萨拉打死 最后主角们还要跑路……

还有台湾偶像剧 超人气学院 那个坏学生为了救女生 和小流氓搏斗 最后捅死小流氓 注意刀还是在流氓手上 结果是想逃 被校长劝去自首 说我会给你说情的 但最后好像还是有一定的罪责

所以我觉得世界各地都一样 为什么正当防卫那么让大家不可信任呢? 连观众处在上帝视角 对事情发生经过一清二楚的电视剧都如此?越狱情节大家都知道了 第二集 金先生拿枪威胁主角们 被萨拉打死 最后主角们还要跑路……

还有台湾偶像剧 超人气学院 那个坏学生为了救女生 和小流氓搏斗 最后捅死小流氓 注意刀还是在流氓手上 结果是想逃 被校长劝去自首 说我会给你说情的 但最后好像还是有一定的罪责

所以我觉得世界各地都一样 为什么正当防卫那么让大家不可信任呢? 连观众处在上帝视角 对事情发生经过一清二楚的电视剧都如此?


如果这次被捅死的不是官员 大家又会站在哪个个角度看这个问题 尤其邓某的行为明显是防卫过当 甚至有可能是过失伤害致死{:3_82:}


补充一下无限防卫权的现行法律解释:

无限防卫应具备以下三个合法条件:
    第一、无限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性犯罪现实存在。无限防卫虽然也必须以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为存在依据,但因其防卫强度相当大,所以并不是对所有的不法侵害都适用,与之相对应的不法侵害应当具有两个特性。首先要具有暴力性。不法侵害人必须是实施暴力性的特定犯罪,如果不法侵害以非暴力的方式,即使是实施了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定犯罪,也只能对其进行普通防卫,而不能行使无限防卫。其次,必须具有危及人身安全这一特性,也就是讲,无限防卫所针对的暴力性侵害必须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特性,也就是讲,无限防卫所针对的暴力性侵害必须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特性。如果某种暴力侵犯程度还没有达到非常严重状态或者说某暴力性侵害危及的不是人身安全,而是财产或者其它方面的安全,我们就不能采取无限防卫。能同时具有此两个特性的,只能是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性犯罪

如果这次被捅死的不是官员 大家又会站在哪个个角度看这个问题 尤其邓某的行为明显是防卫过当 甚至有可能是过失伤害致死{:3_82:}


补充一下无限防卫权的现行法律解释:

无限防卫应具备以下三个合法条件:
    第一、无限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性犯罪现实存在。无限防卫虽然也必须以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为存在依据,但因其防卫强度相当大,所以并不是对所有的不法侵害都适用,与之相对应的不法侵害应当具有两个特性。首先要具有暴力性。不法侵害人必须是实施暴力性的特定犯罪,如果不法侵害以非暴力的方式,即使是实施了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定犯罪,也只能对其进行普通防卫,而不能行使无限防卫。其次,必须具有危及人身安全这一特性,也就是讲,无限防卫所针对的暴力性侵害必须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特性,也就是讲,无限防卫所针对的暴力性侵害必须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特性。如果某种暴力侵犯程度还没有达到非常严重状态或者说某暴力性侵害危及的不是人身安全,而是财产或者其它方面的安全,我们就不能采取无限防卫。能同时具有此两个特性的,只能是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性犯罪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时因为怕有人做局,比如我说你抢劫然后我把你摔倒在地,恰好你脑袋碰到了马路牙子然后一命呜呼。但实际上却是我做的局,在一个黑夜,我和我的帮手把你挟持着让你的脑袋撞倒了马路牙子上然后做好抢劫现场,然后,黑夜的大街上除了曾经的三个人,没有其他人见到这个事,你见到了但是你已经死了。

我呐,说自己是正当防卫就可以的么?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4l的说的正确,做局成功。但是ms从侦探的角度去看,这个慌撒的有点难。
邓玉娇还占了个没有前科的光,如果发生防卫过当免刑是可以的吧

邓玉娇还占了个没有前科的光,如果发生防卫过当免刑是可以的吧
liii007 发表于 2009-6-18 01:09

当然不可以·

通过动漫,电视剧认知世界的人 就不要来谈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 会让人笑掉大牙的
中国欢迎您 发表于 2009-6-18 01:11

仅通过网络了解世界的人发言更奇怪·
邓玉娇还占了个没有前科的光,如果发生防卫过当免刑是可以的吧
liii007 发表于 2009-6-18 01:09

当然不可以·

通过动漫,电视剧认知世界的人 就不要来谈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 会让人笑掉大牙的
中国欢迎您 发表于 2009-6-18 01:11

仅通过网络了解世界的人发言更奇怪·
怕被人认为是设局呗。。。
正当防卫需要是侵害进行时,往往难以举证,所以不容易用正当防卫脱身

邓案在场的人很多,合理证据支持下,判故意伤害过当防卫合情合理,毕竟是致命了

无罪释放倒是有点意外,个人以为判3缓2也是可以接受的

可能是加上了邓玉娇精神不稳定这个因素吧
ls,不是无罪,而是免处
该案偶不了解案情,认定了防卫过当吗,有谁把案情贴出来看看啊?如果认定防卫过当,难道官员对邓有暴力行为?
1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2个概念;
2法院是判有罪免除而不是定性无罪;
多去学学法律对大家没害处
很多人明显回帖不看帖 能不能看完再回? 都说撇开邓玉娇案了
相信能这样判的,必定法院比我们更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只是有些事情不方便公布而已,GXD是需要脸面的,虽然只是皇帝的新装.
1.法院判定邓有罪.
2.法院考虑到邓的犯罪原因,自首情节,及精神方面有问题,免于处罚.

判得比预想的轻得多.本来以为判个两三年刑期并缓刑两三年或判刑后直接保外就医算是最好的结果,没想到竟然直接把人送回家了............
不防卫就会被强奸,甚至连生命安全也未必得到保证,而自身又是一个女流之辈,面对三个兽性大发的恶徒,在这种情况下,身边刚好有把小水果刀或是小琅头之类的物事,换了是你几位会怎么做?个人感觉她这样防卫一点过都没有,何过之有?
现场只有2个,还有一个不在现场,楼上的明显不注意细节
中国欢迎您 发表于 2009-6-18 02:03


案情通报是新闻通稿  同样是上网 怎么就不见某些人去看通报 而是整天扯谈 这是在打谁的脸呢?{:3_76:}
光荣的寒假党 发表于 2009-6-18 11:51
现在是暑假吧,还有一个不在现场你说在哪里?
这个....由基层法院来审理 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 本身就很值得玩味

至于某地区的政府部门,,,,呵呵....有空不妨找一下巴东政府的上了 CCAV的"好事"
中国欢迎您 发表于 2009-6-18 14:55
连新闻通告都没看过也来这里YY的人还真是可怜 看来你还是整天活在字迹的幻想里而已·

怎么讨论问题说不过 就开始人身攻击了 不过是说明你自己的虚伪和卑劣而已·
中国欢迎您 发表于 2009-6-18 15:16

奉劝你回去补充点法律常识 丢脸丢到这样还不自知 实在是可悲啊·
冰刃 发表于 2009-6-18 02:00
你说的是那三个前后 修饰语不同的 神奇的通告?

你说的是那三个前后 修饰语不同的 神奇的通告?
-刀 发表于 2009-6-18 15:28



这个是正式的新闻通稿  你有更加权威正确的资料也可以拿出来讨论·




巴东县公安局通报的“5·10”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经过侦查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巴东县公安局还特别作了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你说的是那三个前后 修饰语不同的 神奇的通告?
-刀 发表于 2009-6-18 15:28



这个是正式的新闻通稿  你有更加权威正确的资料也可以拿出来讨论·




巴东县公安局通报的“5·10”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经过侦查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巴东县公安局还特别作了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冰刃 发表于 2009-6-18 02:40
..呵呵,TG的新闻稿....和当年的大字报有得比的.....

比如,俺一开始就存疑的 血衣在哪? 那个黄XX为什么手伤去看泌尿外科等等.......

鉴于这场戏保持着TG特色的神奇,不妨等等几十年回头来看看
-刀 发表于 2009-6-18 15:47

关于血衣 关于去看泌尿外科 这些事要拿这些出来讨论 拿要先证实消息来源再说吧 尤其这种网络炒作的案件 很多所谓“证据”根本就是没有来源的“无法证明的消息”
GSTSQZLXF 发表于 2009-6-18 00:03
我还是认为“防卫过当”适用不当。
应该是适用“假想防卫”。
冰刃 发表于 2009-6-18 02:53
很遗憾,在巴东警方的神奇下,我们无法得到所谓的 "证实"
-刀 发表于 2009-6-18 15:47
伤到JJ的情况下,赶到外地看泌尿外科的后果是,就算有十个JJ都要做太监.
除非是本地医院处理了再赶到外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问题是,有听说当地医院暴内幕么?
如果真的是去外地看泌尿外科,那么
个人觉得有两种情况
JJ被吓得从此抬不起头
姓黄的狗官得了性病.
是不是去外地看泌尿科,目前没证据,暂且不谈吧。

但是案发时,警察已经到了现场。  在事后的报道和法庭上没有出现血衣确实不正常,毕竟血衣是重要的证据和案件的组成部分。好比从一开始就非常仔细的追查那把刀是哪里来的。却对血衣只字不提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6-18 12:22
莫非出现吸血僵尸.....
-刀 发表于 2009-6-18 23:39

神奇的不是巴东警方,而是远在千里之外神奇的你……
中国欢迎您 发表于 2009-6-18 14:55
这位是不是巴东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弄得自己好象什么偶知道一样.[:a13:]
中国欢迎您 发表于 2009-6-18 15:16
麻烦您科普一下啊!真相同志: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