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强制预置正版windows的安装镜像,谁会反对?如果4千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22:14:53


绿坝这事情出了几天了,在工信部声明“预装”“仅仅是预置安装文件”“用户可自行决定是否安装”后,对于“强制预装”的批评声音就小了很多。更多的人开始质疑软件的效果、采购流程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问题了。看上去,如果采购流程没有问题,如果软件效果非常好,或者至少比其他软件强得多,那么消费者也就没什么好担心了。

    所以换个问题:今天预置的是绿坝的安装文件,明天如果预置的是正版windows的安装镜像会怎样?工信部可以以“普及正版操作系统”进行公开招标,让微软以极为低廉的价格非常符合规范地中标,然后将镜像免费“强制预置”到所有品牌机上,今后大家购买品牌机就不用为OS再掏钱了——假设一切采购流程都非常合法,采购费用经过人大代表审议通过,请问还有几位网民会出来反对?恐怕这时候反对者就只剩一些Linux爱好者,而且根本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种行为违法了。甚至,由于绝大多数网民都将从这一行为中获利,反对的声音可能还会遭到质疑:居心何在?

    可是有没有人想过,即便政府为电脑“强制预置”的是个天使般完美的软件,相关的采购行为没有丝毫漏洞,这种“强制预置”的做法就绝对没有侵犯消费者的丝毫权利么?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消费者有什么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消费者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和受尊重的权利。而其中,和本次事件关系最大的就是“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显然,这里的“公平交易”的范畴包括了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倘若经营者强迫向消费者销售某种商品,既构成强卖,或称强迫交易。当此种交易的恶劣性达到一定程度时经营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然而,此项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赠品”是否属于商品之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是否可以“强行推送”?幸好,实际的法律纠纷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曾有消费者因为电信运营商向其多次推送广告短信,以运营商侵犯其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为由告上法庭,最终胜诉。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拒绝和接受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即使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赠送。不过在这个案例里,法院认为免费的广告短信应以“不干扰手机用户的正常生活为限”。但与此同时,鉴于消费者已经向运营商要求终止此种赠送服务,明确表示此服务已经扰乱其正常生活秩序,故运营商已经触犯消费者权利。
在另一个类似案例中,法院的最终判决对运营商更加严格:未经用户允许,运营商不得向客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去掉了“不干扰用户正常生活为限”的宽容度。而有律师表示,鉴于这种信息已经占用了用户购买的资源,显然侵犯了用户的权利。

    但是,这样的案例并不能简单地套用到此次“绿坝”的事件上。首先,我国并非判例法系,过往法院的判例不能作为新案件审理的依据,法律的解释权仅归全国人大所有。我们仅能据此进行参考。其次,运营商向客户发送的广告短信有商业目的,这也是两个案例中的重要标志。显然,从来没有,也基本不可能有用户起诉运营商向其发送诸如政府紧急通知(比如“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爆竹”)之类的短信是不合法的。但至少我们知道,短信本身占用的通信带宽和手机存储资源都是微不足道的,而且用户是否阅读过短信内容也并不影响其性质:运营商不能借口“用户可以自行选择阅读或删除短信”为由说用户依旧享有自主选择权。进一步,倘若运营商发送的不是免费的短信而是一个很小的压缩包,即便用户可以在解包之前既将其删除,运营商的做法也依旧侵犯了用户权利。

    我们回到“绿坝”这个软件上来。显然,绿坝与上述的广告短信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需要占用用户的资源:短信只占用极少的通信和存储资源,但这并不能作为运营商发送之的借口;同样,即使绿坝的预置仅仅占用极少的硬盘存储空间,由于存储空间皆为用户的私人财产,文件大小并不能成为影响我们判定其是否侵权的依据。换言之,绿坝是“预装”还是“预置”区别仅仅是占用用户资源的多少而已。类似地,“用户可以自行卸载”这一项也丝毫不能影响最终的判断。

    可绿坝与商业性质的广告短信还有非常重要的区别:绿坝是否为商业性质?答案是非常模糊的。此外,即便其完全没有商业性质,其是否依旧侵犯用户权利呢?我们先假定绿坝不具备任何商业性质,既完全没有任何盈利目的。接下来的问题就转换为:用户可否拒绝接受完全没有盈利目的的赠送?从《消法》及相关案例中很难获得答案。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类似地完全没有商业盈利性质的赠与行为,其即为民法中的“赠与”。某人向他人赠送物品、钱财,或者进行公益捐款,都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当然,很多时候双方并不订立书面合同,但法律上没有区别。按照合同法的精神,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合同双方的共同同意,双方必须表示意思一致,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按照这个要求,倘若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以一定价格提供某种产品后,如果经营者再提供附加功能,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或者消费者对新增功能没有异议,否则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产品。

    但是所有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提及当赠与方是政府部门时法律的适用情况。绿坝可以被看作是政府部门对购买品牌机的消费者的一种无偿赠与,如果某位消费者对这种赠与并无异议那么自然没有任何问题。可如果某位消费者认为其并不需要这种赠与,他能拒绝吗?

    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是类似案例明确回答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只能分别考虑两种情况的后果:倘若公民无权拒绝接受国家的任何形式的无偿赠与,结果会如何?继续推论,如果这种情况成立,则国家可以自由地向任何公民强制赠与任何服务、产品等物质资料,而无论这种物质资料是否对该公民有用——一件物品是否对某个人有用不是除了他本人外的任何人能决定的,这是常识。比如说,有的人视黄金为声明,有的人视之如粪土,甚至有的人认为接受别人赠与的黄金是对其人格的侮辱——即便其他人可能对此根本不理解。那么,如果某人认为国家的某项无偿赠与是对他的侮辱,而国家又禁止他拒绝这种赠与,他显然是被强行侮辱了。换个例子:国家可以强行为所有人派发卫生巾,或者安全套,但前者可能对非常多的男性来说是种耻辱,后者对儿童、以及非常多的自认纯洁的人是种侮辱。或许有人会说,一个人是否受到侮辱不能完全由其本人的意愿决定——的确,或许某个人说别人对他说任何话都是侮辱,这看起来是荒唐可笑的。但是如果此人提出这种声明,那么知晓声明的人就不该再与他讲话,因为这个人有这种特殊癖好或心理是他自己的自由——就像你不能在伊斯兰教徒面前大谈猪肉的美味,你可能很难理解这种谈话对其有什么实际伤害,但如果对方明确表示自己是伊斯兰教徒,你就不能继续那样的行为。类似地,如果一个坚持女权的女性明确表示在自己面前谈论一夫多妻是对她的不尊重,此时依旧这样做的伊斯兰教徒就已经侵犯到该名妇女的尊严。但是另一个事实也是显而易见的:任何人的自由均止于他人同等程度的自由。伊斯兰教徒可以拒绝他人在他面前谈论美味的烤猪排,却不能故意走到谈论烤猪排的人群当中然后大声斥责这些人侵犯其尊严——事实恰好相反,此时是这名教徒侵犯了他人的尊严。实际情况中,究竟谁是“故意”的很难界定,但至少这种自由界限的定义是被一致认可的。

    回到国家的无偿赠与的问题上。由上所述,显然国家不能毫无道理地向任何人强制赠送任何该公民拒绝接受的任何物品、荣誉或其他。国家可以授予某名公民某个荣誉头衔(比如荣誉市长),这个头衔不占用公民任何的物质资源。但如果该公民拒绝接受该头衔,这种赠与行动就不能发生,这个公民依旧是普通公民,并不是什么荣誉市长。显然,即便是善意的、外人看来对某人十分有利,甚至“他没理由不接受”的事物,如果此人拒不接受也没人可以强迫之,包括国家。自然,倘若绿坝属于以上范畴,那么国家“强制赠送”该软件的行为,即便仅仅是软件的序列号,即便仅仅占用微不足道的空间甚至不占用空间,都会侵害到那些无论是以什么理由(哪怕仅仅是“看上去不顺眼”)拒绝接受它的公民的权利。

    但是简单地下结论说绿坝侵犯了至少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还为时过早:因为国家行为还可以有另一个原因,即“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如果一个公民拒绝做或不做某事的结果是公众利益的损害,当此种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该公民即无权按自己的意愿做出危害公众利益的选择。这里的“公众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但它至少包括了其他人同等程度的自由不受侵害。在义务兵役制国家如韩国,毫无理由地拒绝当兵的适龄男子会侵害其他服从义务去当兵的国民的权利——他们丧失了“被平等对待”的权利。而实际来说,由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决定个体需要为整体的利益付出多少代价才能尽可能保证所有人的自由边界一样狭窄或辽阔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判断这一问题的标准和方法也在不断进步。古时候决断权被皇帝或少数皇权集团掌握,现在则有多种更先进、被实践证明更能接近最佳结果的方法被使用,诸如投票、代议、复审等等。不管怎样,依照程序正义的原则,决定一项干涉个人权利以获取公众利益的做法是否合理的决策必须经由一个被广泛认同的判定程序来产生。比如说,在中国由全国人大享有最终决定权,在美国则是最高法院。

    此次工信部推行绿坝,使用的是“为儿童心理健康着想”的理由。这项理由是否成立并不是任何个体可以说了算的——或许某人的看法的确符合实际情况,但直接采纳其看法会损害程序正义。换言之,这项理由必须由一个公认的程序来判断其是否合理。由于涉及到侵犯私权这样严重的问题,类似的判断更应该非常严谨。那么,问题最终转化为:工信部为所有品牌机强行预置绿坝的安装文件,即变相强行向公民推送的做法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审议,并得出此种做法的结果是公众利益得到更大程度满足的结果?或者更进一步:类似这样的重大决策,判断其是否合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并不知晓个中的答案。或许类似的程序之前从未有过。如果这次工信部的“强制”的做法最终被认可,一条新的程序就诞生了:今后,政府部门可以在未经人大听证、审议、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一项侵犯私权的政府行为是否有足够的合理性。如果这样的程序成为现实,则今后政府只要提出一个理由(理由是否够充足无关紧要)就可以为公民“强制安装”任何物品。不仅是电脑、或手机、或汽车、或房产,几乎所有的私人领域都可以被“合法”地侵犯。鉴于政府的天性,没有理由相信其一定不会去做一项合法、对自己有利的行为。而以上,可能是这次绿坝事件对社会最深刻的影响。

绿坝这事情出了几天了,在工信部声明“预装”“仅仅是预置安装文件”“用户可自行决定是否安装”后,对于“强制预装”的批评声音就小了很多。更多的人开始质疑软件的效果、采购流程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问题了。看上去,如果采购流程没有问题,如果软件效果非常好,或者至少比其他软件强得多,那么消费者也就没什么好担心了。

    所以换个问题:今天预置的是绿坝的安装文件,明天如果预置的是正版windows的安装镜像会怎样?工信部可以以“普及正版操作系统”进行公开招标,让微软以极为低廉的价格非常符合规范地中标,然后将镜像免费“强制预置”到所有品牌机上,今后大家购买品牌机就不用为OS再掏钱了——假设一切采购流程都非常合法,采购费用经过人大代表审议通过,请问还有几位网民会出来反对?恐怕这时候反对者就只剩一些Linux爱好者,而且根本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种行为违法了。甚至,由于绝大多数网民都将从这一行为中获利,反对的声音可能还会遭到质疑:居心何在?

    可是有没有人想过,即便政府为电脑“强制预置”的是个天使般完美的软件,相关的采购行为没有丝毫漏洞,这种“强制预置”的做法就绝对没有侵犯消费者的丝毫权利么?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消费者有什么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消费者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和受尊重的权利。而其中,和本次事件关系最大的就是“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显然,这里的“公平交易”的范畴包括了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倘若经营者强迫向消费者销售某种商品,既构成强卖,或称强迫交易。当此种交易的恶劣性达到一定程度时经营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然而,此项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赠品”是否属于商品之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是否可以“强行推送”?幸好,实际的法律纠纷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曾有消费者因为电信运营商向其多次推送广告短信,以运营商侵犯其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为由告上法庭,最终胜诉。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拒绝和接受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即使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赠送。不过在这个案例里,法院认为免费的广告短信应以“不干扰手机用户的正常生活为限”。但与此同时,鉴于消费者已经向运营商要求终止此种赠送服务,明确表示此服务已经扰乱其正常生活秩序,故运营商已经触犯消费者权利。
在另一个类似案例中,法院的最终判决对运营商更加严格:未经用户允许,运营商不得向客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去掉了“不干扰用户正常生活为限”的宽容度。而有律师表示,鉴于这种信息已经占用了用户购买的资源,显然侵犯了用户的权利。

    但是,这样的案例并不能简单地套用到此次“绿坝”的事件上。首先,我国并非判例法系,过往法院的判例不能作为新案件审理的依据,法律的解释权仅归全国人大所有。我们仅能据此进行参考。其次,运营商向客户发送的广告短信有商业目的,这也是两个案例中的重要标志。显然,从来没有,也基本不可能有用户起诉运营商向其发送诸如政府紧急通知(比如“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爆竹”)之类的短信是不合法的。但至少我们知道,短信本身占用的通信带宽和手机存储资源都是微不足道的,而且用户是否阅读过短信内容也并不影响其性质:运营商不能借口“用户可以自行选择阅读或删除短信”为由说用户依旧享有自主选择权。进一步,倘若运营商发送的不是免费的短信而是一个很小的压缩包,即便用户可以在解包之前既将其删除,运营商的做法也依旧侵犯了用户权利。

    我们回到“绿坝”这个软件上来。显然,绿坝与上述的广告短信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需要占用用户的资源:短信只占用极少的通信和存储资源,但这并不能作为运营商发送之的借口;同样,即使绿坝的预置仅仅占用极少的硬盘存储空间,由于存储空间皆为用户的私人财产,文件大小并不能成为影响我们判定其是否侵权的依据。换言之,绿坝是“预装”还是“预置”区别仅仅是占用用户资源的多少而已。类似地,“用户可以自行卸载”这一项也丝毫不能影响最终的判断。

    可绿坝与商业性质的广告短信还有非常重要的区别:绿坝是否为商业性质?答案是非常模糊的。此外,即便其完全没有商业性质,其是否依旧侵犯用户权利呢?我们先假定绿坝不具备任何商业性质,既完全没有任何盈利目的。接下来的问题就转换为:用户可否拒绝接受完全没有盈利目的的赠送?从《消法》及相关案例中很难获得答案。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类似地完全没有商业盈利性质的赠与行为,其即为民法中的“赠与”。某人向他人赠送物品、钱财,或者进行公益捐款,都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当然,很多时候双方并不订立书面合同,但法律上没有区别。按照合同法的精神,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合同双方的共同同意,双方必须表示意思一致,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按照这个要求,倘若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以一定价格提供某种产品后,如果经营者再提供附加功能,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或者消费者对新增功能没有异议,否则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产品。

    但是所有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提及当赠与方是政府部门时法律的适用情况。绿坝可以被看作是政府部门对购买品牌机的消费者的一种无偿赠与,如果某位消费者对这种赠与并无异议那么自然没有任何问题。可如果某位消费者认为其并不需要这种赠与,他能拒绝吗?

    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是类似案例明确回答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只能分别考虑两种情况的后果:倘若公民无权拒绝接受国家的任何形式的无偿赠与,结果会如何?继续推论,如果这种情况成立,则国家可以自由地向任何公民强制赠与任何服务、产品等物质资料,而无论这种物质资料是否对该公民有用——一件物品是否对某个人有用不是除了他本人外的任何人能决定的,这是常识。比如说,有的人视黄金为声明,有的人视之如粪土,甚至有的人认为接受别人赠与的黄金是对其人格的侮辱——即便其他人可能对此根本不理解。那么,如果某人认为国家的某项无偿赠与是对他的侮辱,而国家又禁止他拒绝这种赠与,他显然是被强行侮辱了。换个例子:国家可以强行为所有人派发卫生巾,或者安全套,但前者可能对非常多的男性来说是种耻辱,后者对儿童、以及非常多的自认纯洁的人是种侮辱。或许有人会说,一个人是否受到侮辱不能完全由其本人的意愿决定——的确,或许某个人说别人对他说任何话都是侮辱,这看起来是荒唐可笑的。但是如果此人提出这种声明,那么知晓声明的人就不该再与他讲话,因为这个人有这种特殊癖好或心理是他自己的自由——就像你不能在伊斯兰教徒面前大谈猪肉的美味,你可能很难理解这种谈话对其有什么实际伤害,但如果对方明确表示自己是伊斯兰教徒,你就不能继续那样的行为。类似地,如果一个坚持女权的女性明确表示在自己面前谈论一夫多妻是对她的不尊重,此时依旧这样做的伊斯兰教徒就已经侵犯到该名妇女的尊严。但是另一个事实也是显而易见的:任何人的自由均止于他人同等程度的自由。伊斯兰教徒可以拒绝他人在他面前谈论美味的烤猪排,却不能故意走到谈论烤猪排的人群当中然后大声斥责这些人侵犯其尊严——事实恰好相反,此时是这名教徒侵犯了他人的尊严。实际情况中,究竟谁是“故意”的很难界定,但至少这种自由界限的定义是被一致认可的。

    回到国家的无偿赠与的问题上。由上所述,显然国家不能毫无道理地向任何人强制赠送任何该公民拒绝接受的任何物品、荣誉或其他。国家可以授予某名公民某个荣誉头衔(比如荣誉市长),这个头衔不占用公民任何的物质资源。但如果该公民拒绝接受该头衔,这种赠与行动就不能发生,这个公民依旧是普通公民,并不是什么荣誉市长。显然,即便是善意的、外人看来对某人十分有利,甚至“他没理由不接受”的事物,如果此人拒不接受也没人可以强迫之,包括国家。自然,倘若绿坝属于以上范畴,那么国家“强制赠送”该软件的行为,即便仅仅是软件的序列号,即便仅仅占用微不足道的空间甚至不占用空间,都会侵害到那些无论是以什么理由(哪怕仅仅是“看上去不顺眼”)拒绝接受它的公民的权利。

    但是简单地下结论说绿坝侵犯了至少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还为时过早:因为国家行为还可以有另一个原因,即“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如果一个公民拒绝做或不做某事的结果是公众利益的损害,当此种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该公民即无权按自己的意愿做出危害公众利益的选择。这里的“公众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但它至少包括了其他人同等程度的自由不受侵害。在义务兵役制国家如韩国,毫无理由地拒绝当兵的适龄男子会侵害其他服从义务去当兵的国民的权利——他们丧失了“被平等对待”的权利。而实际来说,由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决定个体需要为整体的利益付出多少代价才能尽可能保证所有人的自由边界一样狭窄或辽阔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判断这一问题的标准和方法也在不断进步。古时候决断权被皇帝或少数皇权集团掌握,现在则有多种更先进、被实践证明更能接近最佳结果的方法被使用,诸如投票、代议、复审等等。不管怎样,依照程序正义的原则,决定一项干涉个人权利以获取公众利益的做法是否合理的决策必须经由一个被广泛认同的判定程序来产生。比如说,在中国由全国人大享有最终决定权,在美国则是最高法院。

    此次工信部推行绿坝,使用的是“为儿童心理健康着想”的理由。这项理由是否成立并不是任何个体可以说了算的——或许某人的看法的确符合实际情况,但直接采纳其看法会损害程序正义。换言之,这项理由必须由一个公认的程序来判断其是否合理。由于涉及到侵犯私权这样严重的问题,类似的判断更应该非常严谨。那么,问题最终转化为:工信部为所有品牌机强行预置绿坝的安装文件,即变相强行向公民推送的做法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审议,并得出此种做法的结果是公众利益得到更大程度满足的结果?或者更进一步:类似这样的重大决策,判断其是否合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并不知晓个中的答案。或许类似的程序之前从未有过。如果这次工信部的“强制”的做法最终被认可,一条新的程序就诞生了:今后,政府部门可以在未经人大听证、审议、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一项侵犯私权的政府行为是否有足够的合理性。如果这样的程序成为现实,则今后政府只要提出一个理由(理由是否够充足无关紧要)就可以为公民“强制安装”任何物品。不仅是电脑、或手机、或汽车、或房产,几乎所有的私人领域都可以被“合法”地侵犯。鉴于政府的天性,没有理由相信其一定不会去做一项合法、对自己有利的行为。而以上,可能是这次绿坝事件对社会最深刻的影响。
不知道,只要不是隐藏的都应该很容易卸载
这个假设有点不伦不类
lz哇 你这不是等着别人给你扣美分党么
居然重复了 编辑掉
linux各个发行版本,共同讨伐ms。
lz真是吃饱了,而且是很饱很饱。
叶郎 发表于 2009-6-12 12:57

楼主一直就是坚定的美分党,这帽子根本都不用扣。
直接设置官方代理青少年网站过滤,由用户自己设置屏蔽选项不就行了?
追究绿坝背后有无贪污、受贿之类的问题不仅会毫无结果,而且完全没有意义。此次事件的危害根本不在4000万,纵使是4亿,对于中国来说也不过是九牛一毛罢了。可这个危险的先例一开,将来就不会有什么能阻挡政府“合法”的脚步了。
五毛会说你什么都牵扯体制的。
叶郎 发表于 2009-6-12 14:22

呵呵,前提是这样说的人看了这篇文章。压根没看或者只是扫一遍的,我一概无视。
LZ根本不知道政府的苦心,政府这么做于国可以倡导全民DIY,于己可以吃回扣
真正做到上不负国,下不误己。:L
blueworld 发表于 2009-6-12 14:32

呵呵,可以合法地吃掉几千万的人,还会傻到故意让你发现了?
浪费精神。3天了 还没扯出个子卯寅丑.


我就会反对
windows本身就有许多版本,现在许多企业用的大都是xp专业版,你给预装个xp home 或 vista home ,企业再自己花钱从微软买许可吗?而且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不用windows的企业也有很多

我就会反对
windows本身就有许多版本,现在许多企业用的大都是xp专业版,你给预装个xp home 或 vista home ,企业再自己花钱从微软买许可吗?而且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不用windows的企业也有很多
deam 发表于 2009-6-12 14:17

我觉得对一个中国人来说,即使被自己国家监管一下也没什么,尤其是国家本意还算是好的情况下。而如果我们的网络被美国控制了监视了那才是最恐怖的。
最近的就有微软黑屏事件,还有美国政府关闭某些国家的网络服务就是例证。这些例子已经清楚的表明,网络控制是真实存在的,而控制能力最强的就是美国。
至于说什么绿坝不可怕可怕的是后续,那就更可笑了,放着明摆着的现实指责,却拿着莫须有的东西进行有罪推定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美国国家安全局 监视全球网民
http://www.newasp.net/tech/web/23987.html

电话被监听,美国人民很生气
http://www.chinanews.com.cn/gj/jdtx/news/2008/07-11/1310038.shtml
美国的《外国情报监听法》(FISA)已经于2008年2月到期,该法给予政府当局相关权限可以对各种目标进行监听,而无须得到法院的批准。同时,该法也承诺给予电信公司司法豁免权,不会对其在帮助政府进行监听时的侵犯隐私行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该法已经到期,布什认为,使电信公司面临诉讼的风险是不公平的,电信公司帮助政府监听是合法并且对国家是生死攸关的。
尤其是国家本意还算是好的情况[/fly]下。{:3_86:}
我是中间派 发表于 2009-6-12 14:59

是的,美国人大多数是理解美国政府的监听行为的。我贴的两个帖子里面就有一些民意调查,大约50%的美国人对监听的反恐理由表示理解。但是被监听毕竟是让人不舒服的。
所以,绿坝这个事情可笑就可笑在,中国政府由于家长意识过强而好心没有办好事儿。结果却被一些人拿来引申,做有罪推定去了~
根据米帝法律,即使在海外,微软也不可给公衅部的官员送红包给回扣——所以,不可能全国强制预装Windows镜像。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4:52

像这种就属于压根没看文章,或者看了后压根没看懂的……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5:06

家长?它凭什么做家长呢?问题就在这里。

大概中国人也是被“家长”控制惯了,所以对这种事情也丝毫不在乎了罢。
“问题最终转化为:工信部为所有品牌机强行预置绿坝的安装文件,即变相强行向公民推送的做法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审议,并得出此种做法的结果是公众利益得到更大程度满足的结果?或者更进一步:类似这样的重大决策,判断其是否合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这才是LZ想说的重点,可惜藏得太深,不认真上课的同学们上了当了!

由此我得出结论:楼主很中肯,同是也很邪恶……

...,这才是LZ想说的重点,可惜藏得太深,不认真上课的同学们上了当了!

由此我得出结论:楼主很中肯,同是也很邪恶……
太原工人 发表于 2009-6-12 15:23


呵呵,既然是立论,就要尽可能需要足够多的论据来支持论点。前面大段的文字都是逻辑不可少的铺垫而已。

另外,“要求销售人员卸载”和“购买未预置该程序的电脑”是两个概念,前者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依旧可能被侵犯。

至于工信部的理由,根本不能评价其是否是“好的”,只能评价其是否符合程序,能通过程序审议。
...,这才是LZ想说的重点,可惜藏得太深,不认真上课的同学们上了当了!

由此我得出结论:楼主很中肯,同是也很邪恶……
太原工人 发表于 2009-6-12 15:23


呵呵,既然是立论,就要尽可能需要足够多的论据来支持论点。前面大段的文字都是逻辑不可少的铺垫而已。

另外,“要求销售人员卸载”和“购买未预置该程序的电脑”是两个概念,前者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依旧可能被侵犯。

至于工信部的理由,根本不能评价其是否是“好的”,只能评价其是否符合程序,能通过程序审议。

是的,美国人大多数是理解美国政府的监听行为的。我贴的两个帖子里面就有一些民意调查,大约50%的美国人对监听的反恐理由表示理解。但是被监听毕竟是让人不舒服的。
所以,绿坝这个事情可笑就可笑在,中国政府由 ...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5:06

美国搞监听是为了扫黄呢还是什么呢?
或者说是美国从财政里拨出4000万从某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买了个装置,然后发文要求美国本土生产的电话在7月4日国庆节后强制安装呢?
是的,美国人大多数是理解美国政府的监听行为的。我贴的两个帖子里面就有一些民意调查,大约50%的美国人对监听的反恐理由表示理解。但是被监听毕竟是让人不舒服的。
所以,绿坝这个事情可笑就可笑在,中国政府由 ...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5:06

美国搞监听是为了扫黄呢还是什么呢?
或者说是美国从财政里拨出4000万从某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买了个装置,然后发文要求美国本土生产的电话在7月4日国庆节后强制安装呢?
我是中间派 发表于 2009-6-12 15:28

关键在于美国的监听行为是通过了程序审议的,而类似绿坝这样的做法在美国可能直接被判违宪。

像这种就属于压根没看文章,或者看了后压根没看懂的……
deam 发表于 2009-6-12 15:21
是的,美国人大多数是理解美国政府的监听行为的。我贴的两个帖子里面就有一些民意调查,大约50%的美国人对监听的反恐理由表示理解。但是被监听毕竟是让人不舒服的。
所以,绿坝这个事情可笑就可笑在,中国政府由于家长意识过强而好心没有办好事儿。结果却被一些人拿来引申,做有罪推定去了~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5:06

你怎么就没看见这句话

所以 我先好心把一条石子路铺成柏油

一年后 啊 不好意思 忘下水道了 挖开
第二年 啊 忘光纤了 挖开
第三年 啊 人流量估算不足 扩建
第四年 啊 下水道不够大 扩

我可一直在好心办事 你不能怪我。。。。这才是他想表达的意思。
像这种就属于压根没看文章,或者看了后压根没看懂的……
deam 发表于 2009-6-12 15:21
是的,美国人大多数是理解美国政府的监听行为的。我贴的两个帖子里面就有一些民意调查,大约50%的美国人对监听的反恐理由表示理解。但是被监听毕竟是让人不舒服的。
所以,绿坝这个事情可笑就可笑在,中国政府由于家长意识过强而好心没有办好事儿。结果却被一些人拿来引申,做有罪推定去了~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5:06

你怎么就没看见这句话

所以 我先好心把一条石子路铺成柏油

一年后 啊 不好意思 忘下水道了 挖开
第二年 啊 忘光纤了 挖开
第三年 啊 人流量估算不足 扩建
第四年 啊 下水道不够大 扩

我可一直在好心办事 你不能怪我。。。。这才是他想表达的意思。
叶郎 发表于 2009-6-12 15:35

你举的例子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没什么好稀奇的。:L
顶楼主,我总觉得这次绿坝行动没那么简单。
两码事,修路那个顶多算是市政建设缺乏统筹安排
4000万的绿坝搞全国统一强制安装,最轻也算是个权钱交易.(我就不说他想搞网络控制了)
全国的电脑诶.............领导们都真那么天真,就真那么跟不上科技发展形式, 就真不知道全国的电脑不光是未成年人用么?
恰恰“权钱交易”是无据可查的,放心吧,这次的购买行为完全合法,丁点法律漏洞都找不出来。预算案都过了人大审议了,你还想怎样?
deam 发表于 2009-6-12 15:22

那美国为什么要做别人的家长?他为什么要干预别人的网络商业行为?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5:54

美国人做谁的家长了?;P 你的?反正不是我的。
deam 发表于 2009-6-12 15:31

是的,只要通过了审核,侵犯了隐私权也就合法了,了解~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5:56

阁下什么时候对小区里的摄像头发表过评论了?更不用说对GFW这样的东西啦。
用更简单的例子:公安系统经过许可后可对嫌疑人进行监视、监听——这是经许可侵犯隐私权的典型例子。
叶郎 发表于 2009-6-12 15:35

呵呵,一个可以随意卸载的软件都能引出这么漫长的联想,那么我只能承认二次大战是大西洋上一直蝴蝶煽动翅膀导致的~~
将来的事情谁也说不准,等发生了再说吧。
倒是微软的黑屏事件美国政府勒令关闭一些国家网络服务事件是确定发生的事实。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美国可是把我们当假想敌的,TW问题美国是要干预的,那个时侯再讨论什么被别人监视被别人网络禁闭就晚了。
这就是我的核心观点。
无责任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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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隔壁的鸡给了你多少钱?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有本事你下个好吃的蛋来。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下蛋的是一只勤劳勇敢善良正直的鸡。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再难吃也是自己家的鸡下的蛋,凭这个就不能说难吃。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比前年的蛋已经进步很多了。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你就是吃这鸡蛋长大的,你有什么权力说这蛋不好吃?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你这么说是什么居心什么目的?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自己家鸡下的蛋都说不好吃,你还是不是人!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隔壁家那鸭蛋更难吃,你咋不说呢?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嫌难吃就别吃,滚去吃隔壁的鸭蛋吧。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鸭蛋是好吃 ,可是不符合我们家的具体情况。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胡说!我们家的鸡蛋比邻居家的鸭蛋好吃五倍!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凡事都有个过程 现在还不是吃鸭蛋的时候。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光抱怨有什么用,有这个时间还不如努力去赚钱!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心理阴暗,连鸡蛋不好吃也要发牢骚。


百姓:这鸡蛋真难吃。

<已被绿坝屏蔽>: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好蛋,美国鸡蛋好吃,你去吧!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6-12 16:02

有没有听说过一句话叫“家贼难防”?;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