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上树者民,上床者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6:31:44
四川宜宾县国税局出了一个败类。此人是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县公安局以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对卢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的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由警方提请县检察院批捕。
  贵州习水等地的官员涉嫌嫖宿幼女案或强奸幼女案还在审理中,四川宜宾国税分局长又传出“买处”丑闻。古人说:“饱暖思淫欲”。这些“买处”的地方官员,已经不是一般人的“饱暖思淫欲”,既非一般的“饱暖”,又非一般的“淫欲”。6000元“买处”,至少说明两点:其一,卢局长很有钱。而且不是一般的有钱人。一个县的分局长,顶多是个科长级官员,月薪能几何?一次“性消费”6000元,绝非清廉的官员所能负担。仅仅靠纳税人用税收养着的税务官员,也难以够他这种开支。其二,一般的钱色交易、嫖娼买(不是卖)淫已经满足不了卢局长之类官员的特殊需求,或是他们已玩腻了娼妓,需要“买处”来寻求更大的刺激。

  宜宾县公安局可能相信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鬼话,老百姓不会相信。如果不是“买处”,卢局长能花6000元的价钱吗?火锅店老板娘敢给卢局长开出6000元的价钱吗?宜宾县不会只有卢局长一人花6000元嫖宿幼女(我不认为小红是娼),这6000元应当是当地的“买处”行情。宜宾县公安局不妨逮几个当地卖淫嫖娼的问一问,一次6000元是什么样的“价位”?

  前不久,成都一个青年上树偷窥邻女,被审问出欲图不轨,判处强奸罪。卢局长实实在在地花6000元上床与未成年处女发生性关系,反而倒不构成强奸罪。这岂非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现代版,上树者民,上床者官,思想者有罪,实干者无罪。成都与宜宾同在四川,相距不能说是甚远,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却相差如此之远,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了卢局长头上,怎么会事实依据变样,法律准绳走样呢?

  “买处”之风气在一些地方官人、商人中起于青萍之末,大有盛行之势。罪恶的手在伸向祖国的未来和花朵,国家公检法机关切不可姑息养奸。宜宾县公安局对卢局长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实在谈不上“顶格处理”。相反,这样的处理很有可能给那些“买处”的官员等人提供了“不构成强奸罪”的案例,让那些“买处”的败类逍遥法外,继续祸害百姓,摧残青春少女。

  据报道,卢局长已被停职,单位还在调查中,处理结果还没出来。我愿意以一个纳税人的身份表示意见,纳税人决不希望看到国税局里有卢玉敏这样的败类,更不希望看到这种败类向人民收税,用人民的税收养活这种人渣。说到处理结果,应当让卢局长彻底死了异地当官、东山再起之心。这一回,即使让他轻易地逃过强奸罪名,也不应让他继续留在国税部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应当说是对卢玉敏这种败类最低的处罚,根本算不上“顶格”。还要有一条,公务员队伍永不叙用。



转自:http://star.news.sohu.com/20090513/n263935898.shtml四川宜宾县国税局出了一个败类。此人是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县公安局以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对卢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的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由警方提请县检察院批捕。
  贵州习水等地的官员涉嫌嫖宿幼女案或强奸幼女案还在审理中,四川宜宾国税分局长又传出“买处”丑闻。古人说:“饱暖思淫欲”。这些“买处”的地方官员,已经不是一般人的“饱暖思淫欲”,既非一般的“饱暖”,又非一般的“淫欲”。6000元“买处”,至少说明两点:其一,卢局长很有钱。而且不是一般的有钱人。一个县的分局长,顶多是个科长级官员,月薪能几何?一次“性消费”6000元,绝非清廉的官员所能负担。仅仅靠纳税人用税收养着的税务官员,也难以够他这种开支。其二,一般的钱色交易、嫖娼买(不是卖)淫已经满足不了卢局长之类官员的特殊需求,或是他们已玩腻了娼妓,需要“买处”来寻求更大的刺激。

  宜宾县公安局可能相信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鬼话,老百姓不会相信。如果不是“买处”,卢局长能花6000元的价钱吗?火锅店老板娘敢给卢局长开出6000元的价钱吗?宜宾县不会只有卢局长一人花6000元嫖宿幼女(我不认为小红是娼),这6000元应当是当地的“买处”行情。宜宾县公安局不妨逮几个当地卖淫嫖娼的问一问,一次6000元是什么样的“价位”?

  前不久,成都一个青年上树偷窥邻女,被审问出欲图不轨,判处强奸罪。卢局长实实在在地花6000元上床与未成年处女发生性关系,反而倒不构成强奸罪。这岂非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现代版,上树者民,上床者官,思想者有罪,实干者无罪。成都与宜宾同在四川,相距不能说是甚远,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却相差如此之远,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了卢局长头上,怎么会事实依据变样,法律准绳走样呢?

  “买处”之风气在一些地方官人、商人中起于青萍之末,大有盛行之势。罪恶的手在伸向祖国的未来和花朵,国家公检法机关切不可姑息养奸。宜宾县公安局对卢局长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实在谈不上“顶格处理”。相反,这样的处理很有可能给那些“买处”的官员等人提供了“不构成强奸罪”的案例,让那些“买处”的败类逍遥法外,继续祸害百姓,摧残青春少女。

  据报道,卢局长已被停职,单位还在调查中,处理结果还没出来。我愿意以一个纳税人的身份表示意见,纳税人决不希望看到国税局里有卢玉敏这样的败类,更不希望看到这种败类向人民收税,用人民的税收养活这种人渣。说到处理结果,应当让卢局长彻底死了异地当官、东山再起之心。这一回,即使让他轻易地逃过强奸罪名,也不应让他继续留在国税部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应当说是对卢玉敏这种败类最低的处罚,根本算不上“顶格”。还要有一条,公务员队伍永不叙用。



转自:http://star.news.sohu.com/20090513/n263935898.shtml
·评论:上树偷窥算强奸 官员嫖宿幼女不犯罪?   这个sohu 评论太强悍了。。。。转来大家看看
上树偷窥算强奸 官员嫖宿幼女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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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max119229 发表于 2009-5-13 16:01
那个上树偷窥的后来入室强奸遇抵抗未遂后逃走,之前媒体是错误的报道,问题是怎么这位作者到现在还对此一无所知?
"偷窥判强奸"是媒体误读 李某曾进入卧室卡脖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jx/200904220013.asp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4-22 08:26:24  作者:  

  承办案件检察官详解案情,被告曾进入被害人卧室并实施卡脖子等行为  本报讯 据《检察日报》报道4月14日《华西都市报》以《男子爬上树蹲4个多小时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为题报道了一起强奸案。该报道称:四川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女邻居,爬上树偷窥其在家的一举一动长达4小时,后被发现报警。李某次日被抓后坦白自己确实存在想强奸女邻居的主观意图。案件经新都区检察院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此报道刊登后,一时间舆论哗然。各地法学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多数认为该案是典型的“思想入罪”、“单据口供定罪”,更有许多网民跟帖感慨此案是“霸王”判决。


  对此,新都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王检察官表示,“《华西都市报》的报道仅反映了案件的前半部分事实,却省略了案件事实的后半部分。另外,报道提及采访了检察官,而事实上检察院没有任何人接受过采访。断章取义的报道引起了公众误读。”据王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喝了三四两白酒的李某对同村妇女秀秀 (化名)产生了“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李某本人交代)。当晚9时许,李某翻围墙进入秀秀的家,看见她在客厅看电视。秀秀发现有人进入家中,大喊一声“有贼 ”,李某撒腿就跑,秀秀因穿着单薄并未追出。但李某并未跑远,而是爬到秀秀家院子里的柑子树上等待机会。大概4个小时后,李某从柑子树上下来进入秀秀的卧室,秀秀被惊醒后,李某连忙用手掐秀秀的脖子。后来一道闪电照亮卧室,李某见身份暴露,慌忙松开秀秀翻墙逃跑。次日,警察接到报案后将李某带回派出所。


  今年3月19日,新都区法院对该案不公开审理。新都区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中止,并出示相关证据。日前,新都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又是无脑的FQ的荷尔蒙分泌过多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09-5-13 16:38
是一无所知还是视而不见?;P
{:2_74:}这个是sohu网的评论。。。。暴汗。。。。
8# max119229


正常现象,门户网站一般是无脑人士带的地方
{:3_95:}。。。。。。。。。。。。。变无脑人士了。。。闪
10# max119229


又不是说你
看过了
苏文洋真是找了个错误的对比例子
现在自以为是的人挺多,都能指点江山
传说中的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