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它们如果是想轮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3:43:35
长江巴东网:
     警方在公布调查结论时,会不会出于“维护政府形象”的考虑,作出诸如“躲猫猫”的“技术”处理?但巴东公安公布的调查结果让人松了一口气:邓玉娇是在被人两次按倒强行要求“特殊服务”的情况下,剌伤施暴者,后在送医院途中死亡。(见《恩施晚报》: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德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随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长江巴东网:
     警方在公布调查结论时,会不会出于“维护政府形象”的考虑,作出诸如“躲猫猫”的“技术”处理?但巴东公安公布的调查结果让人松了一口气:邓玉娇是在被人两次按倒强行要求“特殊服务”的情况下,剌伤施暴者,后在送医院途中死亡。(见《恩施晚报》: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德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随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女服务的“勇敢”行为应授一级战斗英雄,铁十字勋章,加授贵族头衔。应该向女服务员致敬,推荐为2009年度除暴安良模范英雄人物外加2009感动中国人物;P

女服务的“勇敢”行为应授一级战斗英雄,铁十字勋章,加授贵族头衔。应该向女服务员致敬,推荐为2009年度除暴安良模范英雄人物外加2009感动中国人物;P
这样子可就真的可以算是正当防卫了。
只要把女性压倒,没有强奸一般也足够靠上强奸未遂,这种情况,还先后两次压倒,说他是意图强奸一点都不冤,还刚好是在侵害过程中被刺死的。

看了之前的报道很为这位女士捏把汗的,这下子好了。
原来是这样啊。看来开放搞活这招不行啊。

就算有婊子卖,可是还是有畜生喜欢玩良家……
我在想小女孩或公安机关是不是应该诉讼另外二只猪强奸未遂?
拉去打靶!有钱搞女人也得讲个你情我愿.
这小子死的活该
尖端 发表于 2009-5-13 11:11
        这个有点难以证明。
        我现在只希望此女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毕竟类似的事情被判刑的也有不少。


公务员开除条例(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D这点总不难证明吧!

公务员开除条例(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D这点总不难证明吧!
如果邓玉娇被判刑,那些杂碎就算死了又能怎么样呢。
应该是无罪的啊

如果邓玉娇被判刑,那些杂碎就算死了又能怎么样呢。
xbill 发表于 2009-5-13 11:33

只判两三年问题还不大,还有可能缓刑。
如果邓玉娇被判刑,那些杂碎就算死了又能怎么样呢。
xbill 发表于 2009-5-13 11:33

只判两三年问题还不大,还有可能缓刑。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09-5-13 11:54
        如果这个报道属实,判她一天都是不应该的。
        公理被强奸而没有被轮奸并不是什么值得高兴的事情。
xbill 发表于 2009-5-13 12:01
我说的是最坏情况,如果那个主任确是欲图强奸被反抗时所杀那怎么都不会判的很重,能无罪当然最好。
应该无罪了吧
那家伙活该,有钱了不起呀。
属实的话,
正当防卫。
若果是这样~那就是确实了正当防卫了,对强奸行为,没有过当,杀了白杀
如果文章所术是事实的话,是正当自卫。
女方 精神有问题 ,免责
jincen 发表于 2009-5-13 12:58
不能因为有精神问题,就抹杀了女英雄除暴安良的功劳。
面对强奸,女性有无限防卫权
xbill 发表于 2009-5-13 11:33
我就怕即便定性强奸未遂  又来个防卫过当  判个刑
此女有无精神问题很重要吗!?明明是小女子正当卫权且为民除害!可当局又想搞出一部精神者杀人丑剧?
不能因为有精神问题,就抹杀了女英雄除暴安良的功劳。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09-5-13 11:54
如果被判刑,那杂碎就是烈士了。性质可不一样。
只希望此女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算防卫无问题。不过严格意义上该算防卫过当
这个 那死了的家伙有没有喝酒啊?他要是喝过酒 会不会 对这个女服务员的判决产生影响?
这个 那死了的家伙有没有喝酒啊?他要是喝过酒 会不会 对这个女服务员的判决产生影响?
不能沉!
狮子王 发表于 2009-5-13 15:49
任何意义上说她都不构成防卫过当
强奸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任何后果均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无限防卫权。
可否适用刑法里面的无限防卫权
等着看吧,我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很悲观。毕竟同类挂了,法官也难免兔死狐悲嘛。
yunjiang 发表于 2009-5-13 21:54
如果他不想被这个同类连累的话
22# cbccbc


个人认为,无限防卫下的强奸的暴力,是应该达到一定程度的.


那头猪死了活该.小女子真英雄.....:D
mmmmmmm 发表于 2009-5-13 22:06
我倒不这样认为,强奸对女性安全的危害并不在于其迫使女性就范时施行的暴力,而是其强制性交行为本身对女性的摧残,所以胁迫或者用药照样可以被认为是强奸。

正因为如此,故只要是强奸行为,就应适用无限防卫权,当然这个案子怎么判就看法官的了。
所以胁迫或者用药照样可以被认为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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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伙手拿一女子裸照,上前动手动脚,从了吧!要不就让你在CD自暴.
该女子口中念到:一,AAASSSAAA说了,胁迫也是危险防卫下的暴力,二cbccbc 说了,你动手动脚,心里想着强奸,动手动脚就是强奸.
说毕,拿起周围的一把刀子,我捅我捅我捅捅:shutup:
mmmmmmm 发表于 2009-5-13 22:31
你说的那行为是猥亵……:D
哪家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说过动手动脚算强奸未遂或者强奸预备了。
yunjiang 发表于 2009-5-13 21:54


我持相反的观点,就算这个法官再蠢,也不至于愚蠢到为一个不相干的死人垫背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