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照会联合国 要求不审议越南提交的南海划界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3 21:02:41
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就越南提交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越南于5月7日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马朝旭回答说,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相关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越方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已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上述“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委员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就越南提交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越南于5月7日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马朝旭回答说,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相关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越方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已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上述“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委员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有记者问:越南于5月7日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马朝旭回答说,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相关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越方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已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上述“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委员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就越南提交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越南于5月7日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马朝旭回答说,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相关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越方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已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上述“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委员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看小越还能怎么闹...
有谁给点大陆架和海洋权益方面的知识看看
咱们怎么不提?
不是不提,是暂时不鸟他
我心飞扬1234 发表于 2009-5-10 08:54
目前好像是处在:搁置争议的阶段。:handshake
目前好像是处在:搁置争议的阶段。:handshake
我心飞扬1234 发表于 2009-5-10 08:54
是我们的我们还要提什么啊?不是画蛇添足吗!?
是我们的我们还要提什么啊?不是画蛇添足吗!?
对日本韩国我们是大陆架法 直接划到他们家门口
对东南亚我们是历史占有法 同样划到他们家门口
对东南亚我们是历史占有法 同样划到他们家门口
TG也太············BT了
HJM 发表于 2009-5-10 10:32
:D
谁能把南海的相关知识科普下
:D
谁能把南海的相关知识科普下
如果连不审议这一关都搞不定的话,天朝外交部还是回家买豆腐去吧
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参见联合国网站
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
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 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1. 在本部分的限制下,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和按照第七十四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在适当情形下,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座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这种外部界线或分界线。
2. 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座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座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1.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 沿海国的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 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4. (a) 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 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⑴ 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⑵ 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 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 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 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7. 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座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 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 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 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1. 在本部分的限制下,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和按照第七十四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在适当情形下,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座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这种外部界线或分界线。
2. 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座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座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1.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 沿海国的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 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4. (a) 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 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⑴ 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⑵ 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 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 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 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7. 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座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 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 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别瞎说,夏威夷还是美国领土呢,东南亚是他们自己的问题,当初提的时候他们可完全没反对。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1.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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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第二八O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1.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2. 争端各方如已就时限也达成协议,则只有在该时限届满时才适用第1款。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示,应将这种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该程序应代替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而适用,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1. 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 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第二八四条
调解
1.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
2. 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
3. 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
4.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本节适用于依据第十一部分第五节应按照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解决的任何争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如为这种争端的一方,本节比照适用。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在第三节限制下,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1.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a)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国际法院;
(c) 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d) 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2. 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不应影响缔约国在第十一部分第五节规定的范围内和以该节规定的方式,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管辖的义务,该声明亦不受缔约国的这种义务的影响。
3. 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的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4. 如果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该程序。
5. 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6. 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应继续有效,至撤销声明的通知交存于联合王国秘书长后满三个月为止。
7. 新的声明、撤销声明的通知或声明的满期,对于根据本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8. 本条所指的声明和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1.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
2.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向其提出的有关该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也应具有管辖权。
3.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第十一部分第五节所指的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法庭,对按照该节向其提出的任何事项,应具有管辖权。
4. 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第二八九条
专家
对于涉及科学和技术问题的任何争端,根据本节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可在争端一方请求下或自已主动,并同争端各方协定,最好从按照附件八第二条编制的有关名单中,推选至少两名科学或技术专家列席法院或法庭,但无表决权。
第二九O条
临时措施
1. 如果争端已经正式提交法院或法庭,而该法庭或法庭依据初步证明认为其根据本部分或第十一部分第五节具有管辖权,该法院或法庭可在最后裁判前,规定其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任何临时措施,以保全争端各方的各自权利或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
2. 临时措施所根据的情况一旦改变或不复存在,即可修改或撤销。
3. 临时措施仅在争端一方提出请求并使争端各方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后,才可根据本条予以规定、修改或撤销。
4. 法院或法庭应将临时措施的规定、修改或撤销迅速通知争端各方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缔约国。
5. 在争端根据本节正向其提交的仲裁法庭组成以前,经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如在请求规定临时措施之日起两周内不能达成这种协定, 则为国际海洋法庭,或在关于“区域”内活动时的海底争端分庭,如果根据初步证明认为将予组成的法庭具有管辖权,而且认为情况紧急有此必要,可按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临时措施。受理争端的法庭一旦组成,即可依照第1至第4款行事,对这种临时措施予以修改,撤销或确认。
6. 争端各方应迅速遵从根据本条所规定的任何临时措施。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1. 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解决争端程序应对各缔约国开放。
2. 本部分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应仅依本公约具体规定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1. 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 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2. 这种释放的申请,仅可由船旗国或以该国名义提出。
3. 法院或法庭应不迟延地处理关于释放的申请,并且应仅处理释放问题,而不影响在主管的国内法庭对该船只、其船主或船员的任何案件的是非曲直。扣留国当局应仍有权随时释放该船只或基船员。
4. 在法院或法庭裁定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任经提供后,扣留国当局应迅速遵从法院或法庭关于释放船只或其船员的裁定。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
1. 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应适用本公约和其他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
2. 如经当事各方同意,第1款并不妨害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按照公允和善良的原则对一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1. 第二八七条所规定的法院或法庭,就第二九七条所指争端向其提出的申请,应经一方请求决定,或可自己主动决定,该项权利主张是否构成滥用法律程序,或者根据初步证明是否有理由。法院或法庭如决定该项主张构成滥用法律程序或者根据初步证明并无理由,即不应对该案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2. 法院或法庭收到这种申请,应立即将这项申请通知争端他方,并应指定争端他方可请求按照第1款作出一项决定的合理期限。
3.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争端各方按照适用的程序规则提出初步反对的权利。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缔约国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仅在依照国际法的要求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后,才可提交本节规定的程序。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1. 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作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
2. 这种裁判仅在争端各方间和对该特定争端具有拘束力。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1. 关于因沿海国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而发生的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遇有下列情形,应遵守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
(a) 据指控,沿海国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航行、飞越或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和权利,或关于海洋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方面,有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的行为;
(b) 据指控,一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或用途时,有违反本公约或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和其他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制定的法律或规章的行为;或
(c) 据指控,沿海国有违反适用于该沿海国、并由本公约所制订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按照本公约制定的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特定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行为。
2. (a) 本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应按照第二
节解决,但对下列情形所引起的任何争端,沿海国并无义务同意将其提交这种解决程序:
⑴ 沿海国按照第二四六条行使权利或斟酌决定权;或
⑵ 沿海国按照第二五三条决定命令暂停或停止一项研究计划。
(b) 因进行研究国家指控沿海国对某一特定计划行使第二四六和第二五三条所规定权利的方式不符合本公约而引起的争端,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按照附件五第二节提交调解程序,但调解委员会对沿海国行使斟酌决定权指定第二四六条第6款所指特定区域,或按照第二四六条第5款行使斟酌决定权拒不同意,不应提出疑问。
3. (a) 对本公约关于渔业的规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应按照第二节解决,
但沿海国并无义务同意将任何有关其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的争端,包括关于其对决定可捕量、其捕捞能力、分配剩余量给其他国家、其关于养护和管理这种资源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条款和条件的斟酌决定权的争端,提交这种解决程序。
(b) 据指控有下列情事时,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将争端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程序:
⑴ 一个沿海国明显地没有履行其义务,通过适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致受到严重危害;
⑵ 一个沿海国,经另一国请求,对该另一国有意捕捞的种群,专断地拒绝决定可捕量及沿海国捕捞生物资源的能力;或
⑶ 一个沿海国专断地拒绝根据第六十二、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以及该沿海国所制订的符合本公约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已宣布存在的剩余量的全部或一部分分配给任何国家。
(c) 在任何情形下,调解委员会不得以其斟酌决定权代替沿海国的斟酌决定权。
(d) 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应送交有关的国际组织。
(e) 各缔约国在依据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谈判协定时,除另有协议外,应列入一个条款,规定各缔约国为了尽量减少对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的可能性所应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如果仍然发生争议,各缔约国应采取何种步骤。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1.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 (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
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 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2) 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3) 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 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二九七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 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 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 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 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 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 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1. 根据第二九七条或以一项按照第二九八条发表的声明予以除外,不依第二节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处理的争端,只有经争端各方协议,才可提交这种程序。
2. 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妨害争端各方为解决这种争端或达成和睦解决而协议某种其他程序的权利。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三OO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
第三O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缔约国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三O二条
泄露资料
在不妨害缔约国诉诸本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的权利的情形下,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视为要求一个缔约国于履行其本公约规定的义务时提供如经泄露即违反该国基本安全利益的情报。
第三O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1. 各国有义务保护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性文物,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
2. 为了控制这种文物的贩运,沿海国可在适用第三十三条时推定,未经沿海国许可将这些文物移出该条所指海域的海床,将造成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对该条所指法律和规章的违反。
3.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可辨认的物主的权利、打捞法或其他海事法规则,也不影响关于文化交流的法律和惯例。
4. 本条不妨害关于保护考古和历史性文物的其他国际协定和国际法规则。
第三O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本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不妨碍现行规则的适用和国际法上其他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则的发展。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1.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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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第二八O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1.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2. 争端各方如已就时限也达成协议,则只有在该时限届满时才适用第1款。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示,应将这种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该程序应代替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而适用,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1. 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 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第二八四条
调解
1.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
2. 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
3. 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
4.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本节适用于依据第十一部分第五节应按照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解决的任何争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如为这种争端的一方,本节比照适用。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在第三节限制下,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1.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a)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国际法院;
(c) 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d) 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2. 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不应影响缔约国在第十一部分第五节规定的范围内和以该节规定的方式,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管辖的义务,该声明亦不受缔约国的这种义务的影响。
3. 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的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4. 如果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该程序。
5. 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6. 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应继续有效,至撤销声明的通知交存于联合王国秘书长后满三个月为止。
7. 新的声明、撤销声明的通知或声明的满期,对于根据本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8. 本条所指的声明和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1.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
2.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向其提出的有关该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也应具有管辖权。
3.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第十一部分第五节所指的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法庭,对按照该节向其提出的任何事项,应具有管辖权。
4. 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第二八九条
专家
对于涉及科学和技术问题的任何争端,根据本节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可在争端一方请求下或自已主动,并同争端各方协定,最好从按照附件八第二条编制的有关名单中,推选至少两名科学或技术专家列席法院或法庭,但无表决权。
第二九O条
临时措施
1. 如果争端已经正式提交法院或法庭,而该法庭或法庭依据初步证明认为其根据本部分或第十一部分第五节具有管辖权,该法院或法庭可在最后裁判前,规定其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任何临时措施,以保全争端各方的各自权利或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
2. 临时措施所根据的情况一旦改变或不复存在,即可修改或撤销。
3. 临时措施仅在争端一方提出请求并使争端各方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后,才可根据本条予以规定、修改或撤销。
4. 法院或法庭应将临时措施的规定、修改或撤销迅速通知争端各方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缔约国。
5. 在争端根据本节正向其提交的仲裁法庭组成以前,经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如在请求规定临时措施之日起两周内不能达成这种协定, 则为国际海洋法庭,或在关于“区域”内活动时的海底争端分庭,如果根据初步证明认为将予组成的法庭具有管辖权,而且认为情况紧急有此必要,可按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临时措施。受理争端的法庭一旦组成,即可依照第1至第4款行事,对这种临时措施予以修改,撤销或确认。
6. 争端各方应迅速遵从根据本条所规定的任何临时措施。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1. 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解决争端程序应对各缔约国开放。
2. 本部分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应仅依本公约具体规定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1. 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 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2. 这种释放的申请,仅可由船旗国或以该国名义提出。
3. 法院或法庭应不迟延地处理关于释放的申请,并且应仅处理释放问题,而不影响在主管的国内法庭对该船只、其船主或船员的任何案件的是非曲直。扣留国当局应仍有权随时释放该船只或基船员。
4. 在法院或法庭裁定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任经提供后,扣留国当局应迅速遵从法院或法庭关于释放船只或其船员的裁定。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
1. 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应适用本公约和其他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
2. 如经当事各方同意,第1款并不妨害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按照公允和善良的原则对一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1. 第二八七条所规定的法院或法庭,就第二九七条所指争端向其提出的申请,应经一方请求决定,或可自己主动决定,该项权利主张是否构成滥用法律程序,或者根据初步证明是否有理由。法院或法庭如决定该项主张构成滥用法律程序或者根据初步证明并无理由,即不应对该案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2. 法院或法庭收到这种申请,应立即将这项申请通知争端他方,并应指定争端他方可请求按照第1款作出一项决定的合理期限。
3.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争端各方按照适用的程序规则提出初步反对的权利。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缔约国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仅在依照国际法的要求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后,才可提交本节规定的程序。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1. 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作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
2. 这种裁判仅在争端各方间和对该特定争端具有拘束力。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1. 关于因沿海国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而发生的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遇有下列情形,应遵守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
(a) 据指控,沿海国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航行、飞越或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和权利,或关于海洋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方面,有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的行为;
(b) 据指控,一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或用途时,有违反本公约或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和其他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制定的法律或规章的行为;或
(c) 据指控,沿海国有违反适用于该沿海国、并由本公约所制订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按照本公约制定的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特定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行为。
2. (a) 本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应按照第二
节解决,但对下列情形所引起的任何争端,沿海国并无义务同意将其提交这种解决程序:
⑴ 沿海国按照第二四六条行使权利或斟酌决定权;或
⑵ 沿海国按照第二五三条决定命令暂停或停止一项研究计划。
(b) 因进行研究国家指控沿海国对某一特定计划行使第二四六和第二五三条所规定权利的方式不符合本公约而引起的争端,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按照附件五第二节提交调解程序,但调解委员会对沿海国行使斟酌决定权指定第二四六条第6款所指特定区域,或按照第二四六条第5款行使斟酌决定权拒不同意,不应提出疑问。
3. (a) 对本公约关于渔业的规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应按照第二节解决,
但沿海国并无义务同意将任何有关其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的争端,包括关于其对决定可捕量、其捕捞能力、分配剩余量给其他国家、其关于养护和管理这种资源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条款和条件的斟酌决定权的争端,提交这种解决程序。
(b) 据指控有下列情事时,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将争端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程序:
⑴ 一个沿海国明显地没有履行其义务,通过适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致受到严重危害;
⑵ 一个沿海国,经另一国请求,对该另一国有意捕捞的种群,专断地拒绝决定可捕量及沿海国捕捞生物资源的能力;或
⑶ 一个沿海国专断地拒绝根据第六十二、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以及该沿海国所制订的符合本公约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已宣布存在的剩余量的全部或一部分分配给任何国家。
(c) 在任何情形下,调解委员会不得以其斟酌决定权代替沿海国的斟酌决定权。
(d) 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应送交有关的国际组织。
(e) 各缔约国在依据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谈判协定时,除另有协议外,应列入一个条款,规定各缔约国为了尽量减少对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的可能性所应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如果仍然发生争议,各缔约国应采取何种步骤。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1.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 (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
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 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2) 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3) 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 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二九七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 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 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 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 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 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 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1. 根据第二九七条或以一项按照第二九八条发表的声明予以除外,不依第二节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处理的争端,只有经争端各方协议,才可提交这种程序。
2. 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妨害争端各方为解决这种争端或达成和睦解决而协议某种其他程序的权利。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三OO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
第三O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缔约国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三O二条
泄露资料
在不妨害缔约国诉诸本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的权利的情形下,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视为要求一个缔约国于履行其本公约规定的义务时提供如经泄露即违反该国基本安全利益的情报。
第三O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1. 各国有义务保护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性文物,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
2. 为了控制这种文物的贩运,沿海国可在适用第三十三条时推定,未经沿海国许可将这些文物移出该条所指海域的海床,将造成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对该条所指法律和规章的违反。
3.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可辨认的物主的权利、打捞法或其他海事法规则,也不影响关于文化交流的法律和惯例。
4. 本条不妨害关于保护考古和历史性文物的其他国际协定和国际法规则。
第三O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本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不妨碍现行规则的适用和国际法上其他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则的发展。
我们就要这么BT,,多好
真够长的.....
肯定不会让他过关的
俺想说:其实国际法因为制定的时候是各国斗争妥协的产物,所以有很多似是而非的东西,划界方面来说,各种划界原则都有。那各国在适用的时候,当然是挑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适用喽。所以,你看中国在与日本,韩国,东南亚海上划界其实是各不相同的划发。其他国家也是一样的。
按大陆架划分于我们不利。
不是说截止日期是5月13号么
继续关注
继续关注
再怎么也是五大流氓之一,小越当TG流的啊
心智不全的人才认为国际上这种事情是讲法的。举个例子,为什么美国、俄国、中国三国不参加国际刑事法庭?为什么?
还有,顺便问一句:国际法能买?8块钱一斤够买?
还有,顺便问一句:国际法能买?8块钱一斤够买?
warz 发表于 2009-5-11 07:13
虽然都知道这鸟东西没用,但是,既做了xx又立了牌坊,才是外交的最高境界啊,所以,这些稀泥还是要和他们和下去的。
虽然都知道这鸟东西没用,但是,既做了xx又立了牌坊,才是外交的最高境界啊,所以,这些稀泥还是要和他们和下去的。
HJM 发表于 2009-5-10 02:32
tg不是坏人
但是tg坏起来不是人
tg不是坏人
但是tg坏起来不是人
Spica 发表于 2009-5-10 10:54
同意。万一卖豆腐生意不好,卖点红薯、土豆也可以
同意。万一卖豆腐生意不好,卖点红薯、土豆也可以
qianjizhao 发表于 2009-5-11 07:51
NO,NO。应该这样说。
tg是好人
但是tg好起来不是人
:lol
NO,NO。应该这样说。
tg是好人
但是tg好起来不是人
:lol
按照“国际海洋公约”,中国的南海四大群岛可以主张的海洋权益区域(大陆陆地区域、海南岛、台湾岛、澎湖列岛同样也可以主张南海北部的一些海域的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是这8个陆地领土所能主张的海洋权益的总和,以及中国在南海所享有的一些历史性权益)。
西沙群岛,我国政府已经公布了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基线内为内水区域,基线外还可以有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东沙群岛,中国台湾地方当局已经公布了东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基线内(也就是东沙大环礁)为内水区域,基线外是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邻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中沙黄岩岛,黄岩岛可以享有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邻区。中国台湾地方当局的法规明确了这一权益,但未公布黄岩岛领海基点的具体地理坐标。
南沙群岛:有11个自然岛屿(红色块标出)、若干沙洲(绿色块标示)、若干明礁(绿色块标示)。按照海洋公约的规定,部分岛屿及所有沙洲、明礁可以享有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邻区。而中业岛、太平岛、南威岛等几个岛屿可以享有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邻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低潮时也无法出露海面的暗礁、暗沙、暗滩等无法主张海洋权益,比如曾母暗沙。
按照“国际海洋公约”,中国的南海四大群岛可以主张的海洋权益区域(大陆陆地区域、海南岛、台湾岛、澎湖列岛同样也可以主张南海北部的一些海域的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是这8个陆地领土所能主张的海洋权益的总和,以及中国在南海所享有的一些历史性权益)。
西沙群岛,我国政府已经公布了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基线内为内水区域,基线外还可以有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东沙群岛,中国台湾地方当局已经公布了东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基线内(也就是东沙大环礁)为内水区域,基线外是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邻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中沙黄岩岛,黄岩岛可以享有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邻区。中国台湾地方当局的法规明确了这一权益,但未公布黄岩岛领海基点的具体地理坐标。
南沙群岛:有11个自然岛屿(红色块标出)、若干沙洲(绿色块标示)、若干明礁(绿色块标示)。按照海洋公约的规定,部分岛屿及所有沙洲、明礁可以享有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邻区。而中业岛、太平岛、南威岛等几个岛屿可以享有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邻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低潮时也无法出露海面的暗礁、暗沙、暗滩等无法主张海洋权益,比如曾母暗沙。
大家和和气气地划界,本来是好事。中国也愿意以海洋公约为基础与他们划界,按照上图类似的主张范围。
但既然越马菲漫天要价,还得寸进尺地侵占中国领土,那么我们也不用客气,直接以九段线为主张的范围就是了,当然得拿国际海洋公约包装一下。弹丸礁原本有沙洲,只可以主张领海和毗邻区,但现在马来西亚侵占后将其建设成人工岛开发旅游,并且一直把她看做岛屿,那咱们也不用客气,以弹丸礁(岛)为基点,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得了,虽说覆盖不到曾母暗沙区域,但应该可以覆盖到北康暗沙和南康暗沙区域吧(这里同曾母暗沙区域一样,也是油气资源丰富区,马来西亚已经在那里采油了)。
大家和和气气地划界,本来是好事。中国也愿意以海洋公约为基础与他们划界,按照上图类似的主张范围。
但既然越马菲漫天要价,还得寸进尺地侵占中国领土,那么我们也不用客气,直接以九段线为主张的范围就是了,当然得拿国际海洋公约包装一下。弹丸礁原本有沙洲,只可以主张领海和毗邻区,但现在马来西亚侵占后将其建设成人工岛开发旅游,并且一直把她看做岛屿,那咱们也不用客气,以弹丸礁(岛)为基点,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得了,虽说覆盖不到曾母暗沙区域,但应该可以覆盖到北康暗沙和南康暗沙区域吧(这里同曾母暗沙区域一样,也是油气资源丰富区,马来西亚已经在那里采油了)。
曾母暗沙是TG最BT的划界
始终觉得海上我们太我窝囊!
曾母暗沙有了也没用,无法主张相关海域的权益。
事实上,曾母暗沙附近的海域早就是马来西亚的了。
事实上,曾母暗沙附近的海域早就是马来西亚的了。
亲爱的楼上同志,来日方长啊!
呵呵,窃以为即使我国成了美帝那样的霸权,曾母暗沙附近的海域估计也得是马来西亚的大陆架和专属区,我国顶多也就是能保留点捕鱼的权利。。。
能收复弹丸礁,以南沙海槽为界,我国可以接受了。而马来吞下曾母、北康、南康这些油气区域,也该知足了。
呵呵,窃以为即使我国成了美帝那样的霸权,曾母暗沙附近的海域估计也得是马来西亚的大陆架和专属区,我国顶多也就是能保留点捕鱼的权利。。。
能收复弹丸礁,以南沙海槽为界,我国可以接受了。而马来吞下曾母、北康、南康这些油气区域,也该知足了。
一切都未可知啊
我们需要反制,不要总是被动等别人活动。
qianjizhao 发表于 2009-5-11 07:51
tg对外还是坏人
但TG对内坏起来不是人
tg对外还是坏人
但TG对内坏起来不是人
政治领袖们 有没有点现在造航木恨晚的感觉
10年前 大使馆被炸, 才想起要搞军事变革
同样的鸟
10年前 大使馆被炸, 才想起要搞军事变革
同样的鸟
HJM 发表于 2009-5-10 10:32
现在是日本划到了我们门口的钓鱼岛
现在是日本划到了我们门口的钓鱼岛
政府这次一定要挺住,,,因为南中国海对中国的意义太大了,,东边太平洋线路已经被美日狗给封锁了,,北边有北极熊,,,如果南海几个岛的油气再被搞走就玩完了,,损失太大,,,几代人都找不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