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三女子驾车撞死劫匪续:法院称系正当防卫(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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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女士驾车接连撞烂两个栏杆。

被敲碎的车窗玻璃。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陈笑尘、卢放兴)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

作案实录

案发细节

法院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追截过程

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法院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

终审: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法院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

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名词解释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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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女士驾车接连撞烂两个栏杆。

被敲碎的车窗玻璃。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陈笑尘、卢放兴)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

作案实录

案发细节

法院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追截过程

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法院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

终审: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法院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

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名词解释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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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担心。。。。。。”:L
这个判得还可以吧

不要搞了个扶一下4W第二.
终于开了一个好头!!!
开了个好头,以后遇到同类事件也好处理了,不然的话,只能挨抢,不能还手。呵呵
原帖由 yijiahong 于 2009-3-26 11:33 发表
这个判得还可以吧

不要搞了个扶一下4W第二.


幸好是佛山不是南京。
原帖由 yuppppp 于 2009-3-26 12:11 发表


幸好是佛山不是南京。

南京人 顶一个
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从条文上说,逃跑还在受害人视野范围内所以属于侵害过程、受害者不算事后防卫是说不过去的,而且这个判例会被后续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效仿还不好说。其实主要还是刑法中的“侵害过程中”定的太严,又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其实应该追加受害者正当防卫时效,与加害者只要保持接触就有防卫权,而不是另一起加害行为的开始。
侵害当然已经结束了,
但是,财产型犯罪,如果当场发现,不间断的追击,
依然认为防卫适时,这个没有问题。
这女的也够厉害的,

如果她回家找来老公一起追上去撞死人,是不是防卫过当啊.

中间停了会儿,他回去找老公
这才是好法官。。。。。。。
原帖由 yijiahong 于 2009-3-26 14:14 发表
这女的也够厉害的,

如果她回家找来老公一起追上去撞死人,是不是防卫过当啊.

中间停了会儿,他回去找老公

那是 事后取回财物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了。
不过,她要是,口中大叫“我要 扭送 你个抢劫犯 去公安局”,
而,抢劫犯还是跑的,再撞,又有可能认定为 正当防卫。:D
不过,没有了 无限防卫权,撞死是不行的。:D
原帖由 aaasssaaa 于 2009-3-26 13:10 发表
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法官的理由还不如9楼的充分,

在视野范围内就能叫抢劫行为继续么?

判决结果没有问题,这个推理过程也太令人伤心了。
如果离开视野思考后再撞就是谋杀?
原帖由 zh020 于 2009-3-26 13:40 发表
侵害当然已经结束了,
但是,财产型犯罪,如果当场发现,不间断的追击,
依然认为防卫适时,这个没有问题。

只要财产没有归原主,就是侵害进行时。
不是的。
侵害行为当然已经结束了。
只是不法的占有状态还存在。
去年抢钱, 人跑了,
今年,发现了 抢劫犯,
只能扭送,
就不能直接针对去年的“抢劫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当然,扭送的过程中,抢劫犯反抗的,依然可以正当防卫,
但是,这个正当防卫,就是针对对抗扭送的行为,而不是去年的抢劫。
原帖由 zh020 于 2009-3-26 16:43 发表
不是的。
侵害行为当然已经结束了。
只是不法的占有状态还存在。
去年抢钱, 人跑了,
今年,发现了 抢劫犯,
只能扭送,
就不能直接针对去年的“抢劫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当然,扭送的过程中,抢劫犯反抗的 ...


法律是这样啊,,学了点,,就是说当时的正当防卫权大多了.
支持下这个判决
抢劫犯还是跑的,再撞,又有可能认定为 正当防卫。 :D
不过,没有了 无限防卫权,撞死是不行的。: ...
“事后”已经是抢匪的侵害行为结束,假如再次碰到抢匪,受害者试图将抢了自己东西的犯人抓去公安局,这只是在行使刑法赋予公民的扭送权。

假如按你红字所说的,抢匪这次碰到受害者只是逃跑,那就没侵害你的人身安全,而上一次侵害你人身财产安全已经是既遂(得手),别忘记实行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中”。连前提都不存在,那你的正当防卫一说又从何说起。

就我的看法,假如再次遇到抢匪、再追、匪再跑,然后开车撞得他跑不动再扭去公安局,这受害者多少也会惹上麻烦,如故意伤害之类,说到底还是我们的法律依然有问题。
简单的说,我们的公民没有追捕权,也就是没有当遇到拒捕行为时采取强制措施并不需为因此带来的必要伤害负责的权利。

当然,假如你是100个群众追1个贼,再送去公安局前将他打了个猪头,这一般都没什么事,因为法不责众,但若是只有你一个人……
问题不在是否离开视野。
在财产性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大快人心
以后遇到同类事件也好处理了:handshake
反对这个判决!
不是因为针对歹徒
而是针对第三者
“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
该行为不能造成对无关第三者的威胁。
驾车逆行,撞了歹徒之后还撞了大树
无疑对无关第三者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我的意见是
1)追撞歹徒无责
2)逆行,构成交通事故,必须负责任。
两者并行不悖。
比以前的南京法官好多了: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