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制定紧急状态法迫在眉睫 (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6 23:36:07
<P>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17日表示,制定紧急状态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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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是在中德第五届法律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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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说,现代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高风险的社会。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可能因为内乱外患、天灾人祸陷于危机状态。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有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但是,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是一项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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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表示,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我国的紧急状态制度,为政府在紧急状态期间坚持依法行使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宪法依据。当前,要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抓紧制定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公民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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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说,研究起草紧急状态法,应当把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既保障政府有效行使权力、应对危机,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P>谈到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的设定与行使问题时,曹康泰指出,应当处理好充分授权与有效监督的关系。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危机需要享有的紧急权力,应当作出尽可能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的决定、命令的权力,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的权力,强制疏散、强制隔离的权力等。同时,也要对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行使这些权力的条件与程序、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政府紧急权力的监督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政府滥用这项权力。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不能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还应授予政府紧急立法权,允许其通过紧急立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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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同时强调了紧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他说,应当处理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要求其履行一些基本义务的关系。紧急状态法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时期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与常态相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主要是自觉接受政府行使紧急权力对自身权利进行的限制,服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对紧急状态保持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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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据介绍,紧急状态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计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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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新闻背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有法律法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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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新华网北京5月17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7日提出要抓紧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同时,对我国现有的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拢、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现有应急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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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在17日召开的中德第五届法律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有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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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主要建立了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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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对重大自然灾害、严重人为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等引起的紧急状态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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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破坏性地震、防洪、环境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草原火灾、森林火灾、旱灾、突发性天气灾害等自然灾害方面的应急制度;核电厂核辐射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电信网络安全、民航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方面的应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人类和动植物疫病方面的应急制度;金融风险等经济方面的应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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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对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水库大坝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方面的应急制度以及外汇电子数据备份与电子系统故障等方面的应急制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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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表示,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小差距:一是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缺乏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紧急状态的规定。二是现有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急需建立的应急制度尚未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起来。在已经建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中,有的是由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其规范性不够强,效力不够高。已经出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有的对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得不够具体。三是突发事件应急体制还不够健全,需要逐步建立起反应灵敏、指挥统一、责任明确的整体对应机制,有关地方和部门作出的规定尚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以使其更加具体、明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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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17日表示,制定紧急状态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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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是在中德第五届法律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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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说,现代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高风险的社会。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可能因为内乱外患、天灾人祸陷于危机状态。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有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但是,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是一项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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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表示,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我国的紧急状态制度,为政府在紧急状态期间坚持依法行使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宪法依据。当前,要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抓紧制定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公民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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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说,研究起草紧急状态法,应当把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既保障政府有效行使权力、应对危机,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P>谈到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的设定与行使问题时,曹康泰指出,应当处理好充分授权与有效监督的关系。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危机需要享有的紧急权力,应当作出尽可能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的决定、命令的权力,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的权力,强制疏散、强制隔离的权力等。同时,也要对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行使这些权力的条件与程序、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政府紧急权力的监督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政府滥用这项权力。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不能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还应授予政府紧急立法权,允许其通过紧急立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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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同时强调了紧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他说,应当处理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要求其履行一些基本义务的关系。紧急状态法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时期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与常态相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主要是自觉接受政府行使紧急权力对自身权利进行的限制,服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对紧急状态保持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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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据介绍,紧急状态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计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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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新闻背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有法律法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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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新华网北京5月17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7日提出要抓紧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同时,对我国现有的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拢、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现有应急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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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在17日召开的中德第五届法律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有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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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主要建立了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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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对重大自然灾害、严重人为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等引起的紧急状态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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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破坏性地震、防洪、环境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草原火灾、森林火灾、旱灾、突发性天气灾害等自然灾害方面的应急制度;核电厂核辐射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电信网络安全、民航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方面的应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人类和动植物疫病方面的应急制度;金融风险等经济方面的应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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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对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水库大坝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方面的应急制度以及外汇电子数据备份与电子系统故障等方面的应急制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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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曹康泰表示,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小差距:一是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缺乏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紧急状态的规定。二是现有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急需建立的应急制度尚未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起来。在已经建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中,有的是由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其规范性不够强,效力不够高。已经出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有的对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得不够具体。三是突发事件应急体制还不够健全,需要逐步建立起反应灵敏、指挥统一、责任明确的整体对应机制,有关地方和部门作出的规定尚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以使其更加具体、明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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