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高中生4刀捅杀老师 一审被判无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06:52:26
山西新闻网
1月1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报证实,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该院对轰动全国的朔州市二中学生弑师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明(化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李明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海子夫妇(被害人父母)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4990.1元。针对这一判决,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出生于1992年的李明是内蒙古清水河县人,全家于1982年迁居朔州,李明原就读于朔州市二中。2008年10月4日晚自习时,李明用弹簧刀将班主任郝旭东捅死,案发后李明被抓获,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11月28日,朔州市检察院指控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郝旭东的父母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上初中时,就一直对老师的严加管教心存不满。读高中后,对班主任郝旭东的管理方法更是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8年10月4日晚自习时,李明将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放在书包内带到教室。当郝旭东走到其座位旁边时,李明突然站起来,从书包里取出弹簧刀向郝旭东猛刺一刀,郝旭东急忙往教室门口跑,李明追到讲台附近并摁住郝旭东又连捅数刀,致郝旭东失血性休克死亡。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但考虑到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李明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海子夫妇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4990.1元。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提起上诉。(山西晚报 晋飞张玉成)山西新闻网
1月1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报证实,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该院对轰动全国的朔州市二中学生弑师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明(化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李明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海子夫妇(被害人父母)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4990.1元。针对这一判决,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出生于1992年的李明是内蒙古清水河县人,全家于1982年迁居朔州,李明原就读于朔州市二中。2008年10月4日晚自习时,李明用弹簧刀将班主任郝旭东捅死,案发后李明被抓获,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11月28日,朔州市检察院指控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郝旭东的父母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上初中时,就一直对老师的严加管教心存不满。读高中后,对班主任郝旭东的管理方法更是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8年10月4日晚自习时,李明将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放在书包内带到教室。当郝旭东走到其座位旁边时,李明突然站起来,从书包里取出弹簧刀向郝旭东猛刺一刀,郝旭东急忙往教室门口跑,李明追到讲台附近并摁住郝旭东又连捅数刀,致郝旭东失血性休克死亡。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但考虑到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李明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海子夫妇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4990.1元。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提起上诉。(山西晚报 晋飞张玉成)
贵州都市报也登过
这种人渣,留下来有啥用?耗粮产粪而已。16岁以上就该执行死刑。
直接死死刑吧 以后对社会也不会有什么好处 祸害啊:@
此君在体校和一个过去的同学聊天,他同学说那个老师曾跟自己学生说叫他们碰上此君躲开些不要招惹他,此君大怒认为那个老师毁坏他的名誉,尽管他平时只是很友好的向同学收保护费和轻轻的教训一下不肯付钱的“坏学生”所以他要灭了这坏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