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院表示陈水扁案就羁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23:43:09
一月七日中午,台湾高等法院驳回陈水扁对二度遭到羁押的抗告,高院认为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抗告没有理由,因此予以驳回。全案就羁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图为台湾高等法院发言人温耀源在记者会上宣布裁定结果并解释裁定书。(图文/中新社记者陈立宇)
中新网1月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中午驳回陈水扁对二度遭到羁押的抗告,高院认为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抗告没有理由,因此予以驳回。全案就羁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高院认为,陈水扁为“卸任总统”,一言一行都影响社会深远,而本案涉及陈水扁至亲家人与亲信部属,涉犯的罪责严重,陈水扁为求自保,之前已经一再攻击司法,掩盖他的涉案重嫌,还曾将机要费案相关卷证列为绝对机密,足认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的审判与将来的执行,加上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显然无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羁押。
裁定书指出,陈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轻本刑5年以上,且高院认为公诉检察官仅需提出具有表面可信程度的证据即可,检察官所提证据资料又与陈水扁涉及相关罪嫌相符,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高院再次强调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的遵期到庭,只是判断有没有逃亡之虞的考虑因素之一,并非唯一标准。且陈水扁两次到特侦组应讯及到苗栗参与法会与到黄姓少年处所,“国安局”的相关报表并未登载,高院也认为随扈不能强制陈水扁的行动。加上陈水扁一家曾以人头账户掩饰、隐匿不法所得,可见陈水扁有逃亡动机。
在灭证、串证部分,高院认为机要费案在侦查期间,陈水扁曾经要求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也曾指示前“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窜改机要费使用状况,还曾指示哥哥吴景茂等人搬移巨款。因此认定陈水扁有串证、变造、湮灭证据的情事。
在抗告权的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检察官在案件审判中仍然有抗告权,并且认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将后案并给前案,并不违反法定法官原则。一月七日中午,台湾高等法院驳回陈水扁对二度遭到羁押的抗告,高院认为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抗告没有理由,因此予以驳回。全案就羁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图为台湾高等法院发言人温耀源在记者会上宣布裁定结果并解释裁定书。(图文/中新社记者陈立宇)
中新网1月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中午驳回陈水扁对二度遭到羁押的抗告,高院认为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抗告没有理由,因此予以驳回。全案就羁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高院认为,陈水扁为“卸任总统”,一言一行都影响社会深远,而本案涉及陈水扁至亲家人与亲信部属,涉犯的罪责严重,陈水扁为求自保,之前已经一再攻击司法,掩盖他的涉案重嫌,还曾将机要费案相关卷证列为绝对机密,足认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的审判与将来的执行,加上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显然无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羁押。
裁定书指出,陈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轻本刑5年以上,且高院认为公诉检察官仅需提出具有表面可信程度的证据即可,检察官所提证据资料又与陈水扁涉及相关罪嫌相符,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高院再次强调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的遵期到庭,只是判断有没有逃亡之虞的考虑因素之一,并非唯一标准。且陈水扁两次到特侦组应讯及到苗栗参与法会与到黄姓少年处所,“国安局”的相关报表并未登载,高院也认为随扈不能强制陈水扁的行动。加上陈水扁一家曾以人头账户掩饰、隐匿不法所得,可见陈水扁有逃亡动机。
在灭证、串证部分,高院认为机要费案在侦查期间,陈水扁曾经要求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也曾指示前“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窜改机要费使用状况,还曾指示哥哥吴景茂等人搬移巨款。因此认定陈水扁有串证、变造、湮灭证据的情事。
在抗告权的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检察官在案件审判中仍然有抗告权,并且认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将后案并给前案,并不违反法定法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