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媒体析"袭警"案频发:政府部门不能公器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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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30日13:2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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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遭遇围攻殴打、暴力抗阻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趋势。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自2006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袭警案件14件31人,其中2006年受理4案8人,2007年受理5案12人,2008年上半年受理4案11人。经审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5人,不捕6人。

  一、袭警案件的特点

  暴力袭警案件主要发生在公安干警执行勤务、处置群体性事件、查缉违法犯罪活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袭警的主要手段为:围攻、谩骂、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伤害公安民警等。从近年案发的情况看,袭警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群体性抗法发展。我院受理的14件31人袭警案件中,有9件26人为群体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占受案总数的64.2%。

  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由威胁谩骂逐步发展为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

  三是在查处聚众赌博时遭暴力抗法比较突出。在受理的14件31人袭警案件中,在查处聚众赌博活动时遭暴力抗法的6件15人,占受理总数的43%。

  二、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是社会矛盾积聚,警察处于风口浪尖。暴力袭警案频发,无疑说明了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些不法之徒不顾法纪,肆意践踏社会正义。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处于查究违法犯罪的第一线,时常与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较量,因而易成为不法之徒袭击的对象。公安民警在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二是个别警察素质低下,执法能力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个别警察执法方法简单或不规范,在百姓面前耀武扬威、趾高气扬,甚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以权代法,更有甚者见利忘义,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无形中将自身推向了社会公众的对立面,尽管这只是极少数,却严重玷污了警察队伍的纯洁性,影响了警察的公众形象。也有部分警察业务能力、查缉战术能力差,执法不坚决、患得患失,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形势。

  三是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过于苛求,严重束缚了警察正常行使自卫权。公安机关为了树立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普遍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如有违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以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一些民警因为担心使用警械出错会受到处罚,为降低风险,而放弃使用警械。在遇到不法行为侵害时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以致陷入被动执法局面。加之社会上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了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四是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装备不全无法自卫。一些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个别派出所只有民警三四人,遇到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无法及时组织有效力量对付,特别是抓捕多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时,遇到暴力抗拒明显力不从心。加之基层民警必要的防护性装备配备不齐,给正常执法带来一定的限制。

  五是某些公民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某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暴力袭警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基本了解,民警执法过程中一旦违背自己意愿,双方发生摩擦,就会逞一时之勇,置法律于脑后,暴力抗拒。

  三、预防袭警案件发生的对策

  针对袭警案件多发的原因,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袭警案件的发生。

  一是强化培训,提高干警自身素质和办案能力。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警政治业务培训,定期考核,切实提高公安干警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严格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牢固树立依法办案意识,强化培训,提高警察的缉战水平,在遇到暴力抗法时能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制服暴力抗法者,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二是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促使警民和谐。针对当前严峻的执法环境,公安机关应主动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特殊照顾,使基层派出所自身有能力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再者政府部门要在突出警察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上作出表率,不能公器私用,更不能一遇事就戒备森严,给群众一种镇压之势,人为地将警察推向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消除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心理隔阂,做到警察的执法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实现警民互信和谐而不是在思想上形成对立,无疑是预防“袭警”案件多发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是完善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加大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袭警犯罪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袭警犯罪案件,一般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将警察执法行为等同一般公务行为,没有突出警察职能的特殊性,警察处于查究违法犯罪的第一线,遭受袭击的几率会大大上升。通过完善刑法,加大对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给警察执法活动以特殊保护,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减少袭警案件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律意识。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如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懂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使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监督权、控告权,对警察的执法方式或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向公安督察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柴菲)2008年11月30日13:2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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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遭遇围攻殴打、暴力抗阻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趋势。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自2006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袭警案件14件31人,其中2006年受理4案8人,2007年受理5案12人,2008年上半年受理4案11人。经审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5人,不捕6人。

  一、袭警案件的特点

  暴力袭警案件主要发生在公安干警执行勤务、处置群体性事件、查缉违法犯罪活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袭警的主要手段为:围攻、谩骂、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伤害公安民警等。从近年案发的情况看,袭警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群体性抗法发展。我院受理的14件31人袭警案件中,有9件26人为群体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占受案总数的64.2%。

  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由威胁谩骂逐步发展为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

  三是在查处聚众赌博时遭暴力抗法比较突出。在受理的14件31人袭警案件中,在查处聚众赌博活动时遭暴力抗法的6件15人,占受理总数的43%。

  二、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是社会矛盾积聚,警察处于风口浪尖。暴力袭警案频发,无疑说明了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些不法之徒不顾法纪,肆意践踏社会正义。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处于查究违法犯罪的第一线,时常与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较量,因而易成为不法之徒袭击的对象。公安民警在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二是个别警察素质低下,执法能力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个别警察执法方法简单或不规范,在百姓面前耀武扬威、趾高气扬,甚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以权代法,更有甚者见利忘义,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无形中将自身推向了社会公众的对立面,尽管这只是极少数,却严重玷污了警察队伍的纯洁性,影响了警察的公众形象。也有部分警察业务能力、查缉战术能力差,执法不坚决、患得患失,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形势。

  三是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过于苛求,严重束缚了警察正常行使自卫权。公安机关为了树立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普遍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如有违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以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一些民警因为担心使用警械出错会受到处罚,为降低风险,而放弃使用警械。在遇到不法行为侵害时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以致陷入被动执法局面。加之社会上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了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四是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装备不全无法自卫。一些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个别派出所只有民警三四人,遇到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无法及时组织有效力量对付,特别是抓捕多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时,遇到暴力抗拒明显力不从心。加之基层民警必要的防护性装备配备不齐,给正常执法带来一定的限制。

  五是某些公民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某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暴力袭警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基本了解,民警执法过程中一旦违背自己意愿,双方发生摩擦,就会逞一时之勇,置法律于脑后,暴力抗拒。

  三、预防袭警案件发生的对策

  针对袭警案件多发的原因,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袭警案件的发生。

  一是强化培训,提高干警自身素质和办案能力。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警政治业务培训,定期考核,切实提高公安干警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严格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牢固树立依法办案意识,强化培训,提高警察的缉战水平,在遇到暴力抗法时能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制服暴力抗法者,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二是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促使警民和谐。针对当前严峻的执法环境,公安机关应主动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特殊照顾,使基层派出所自身有能力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再者政府部门要在突出警察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上作出表率,不能公器私用,更不能一遇事就戒备森严,给群众一种镇压之势,人为地将警察推向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消除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心理隔阂,做到警察的执法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实现警民互信和谐而不是在思想上形成对立,无疑是预防“袭警”案件多发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是完善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加大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袭警犯罪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袭警犯罪案件,一般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将警察执法行为等同一般公务行为,没有突出警察职能的特殊性,警察处于查究违法犯罪的第一线,遭受袭击的几率会大大上升。通过完善刑法,加大对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给警察执法活动以特殊保护,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减少袭警案件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律意识。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如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懂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使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监督权、控告权,对警察的执法方式或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向公安督察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柴菲)
因为那些败类让老百姓明白了所谓法律和执法者是用来专门针对普通百姓的,对于有权势的人不具威慑力,或者根本就是它们的保护伞,那么就只能自己保护自己了。

商鞅用辕门立木在百姓心目中树立政府和法律的威严与政府威信,而现在的共匪官员和执法机关是用自己的行动来彻底破坏自己的信用和权威。
和历代专制王朝一样,鹰犬这个词不陌生啊!
出问题的总是极少数……
绝大部分是好的。

芳村区有个案子,摩托车非法营运警察去抓,那个摩托车司机想推车走,警察拦就把警察带倒在地上,仅仅是扑街而已,没任何伤连毛都没少一条。司机被抓走诉以妨害公务,区法院判了半年,够可以了。
原帖由 fleetc 于 2008-11-30 23:26 发表
和历代专制王朝一样,鹰犬这个词不陌生啊!

没有“鹰犬”日子好过么?
原帖由 aaasssaaa 于 2008-11-30 23:38 发表
出问题的总是极少数……
绝大部分是好的。

芳村区有个案子,摩托车非法营运警察去抓,那个摩托车司机想推车走,警察拦就把警察带倒在地上,仅仅是扑街而已,没任何伤连毛都没少一条。司机被抓走诉以妨害公务,区 ...

半年不多吧。。。“妨害公务”这个罪名也不过分啊?确实是的…………
我开始还以为是当“袭警”办了呢,那就过分了……“妨害公务”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