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专栏 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13:57:40
作者:李昌平 提交日期:2008-10-13 17:59:00  | 分类: | 访问量:1408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 ... dWriter=0&key=0
  党在十月召开的三中全会,做出进一步扩大农民地权的决议。本文将就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展开讨论。
  
  一, 扩大农民地权的重要意义
  最近十多年来,尽管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致力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但农民在农村经济和农业经济中获得的收益却一直在下降,到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扩大为3.31:1,为历史最高,成为社会稳定的大隐患;
  由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GDP增长速度,内需严重不足,导致中国经济长期“外向依附”,发展经济的目的演化为“不断满足外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最近连吴市场也不得不说:中国长期补贴美国是个早该发现并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只要农民的土地而不要失地农民,中国已经有了4000万失地农民,这种以牺牲农民地权为代价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战略,是不人道的,是在玩火;
  很多农民工已经进城多年了,一方面,属于自己的份额地权却无法退出(变现);另一方面,低工资无法维持在城市体面生存,更难进入城市体系,导致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庞大,今年年初的雪灾给中国敲响了警钟!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都是中国的重大问题。中国的重大问题,都与农民收入相关,农民收入与地权相关。党中央做出扩大农民地权的决定,再一次证明我党中央是英明的!
  二, 地权的两个核
  关于地权,法律的表述是: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扩大农民地权,应该就是指扩大农民支配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但从经济学视角去考察,地权的核心就是地主(农民和农民集体)分享地租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考察农民地权是否扩大,必须抓住两个核心:一是农民分享的地租(特别是非农用地租)是不是增加了,二是农民占有土地资本化收益是不是增加了。谁占有更多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谁就获得了发展的动力和主动权——这可以理解为“经济发展第一定律”,可以用这条“经济发展第一定律”解释中国发展过程的主要经济现象。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赶超欧美,核心战略是什么?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大体上讲就是(以独占地租为手段)将地租和地权转化为工业资本、城市资本和国家基础设施的过程。这也是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度的核心“秘方”,也是中国“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原因所在。
  在中国数十年现代化的历程中,国家只有在1978-1988年的10年中,实实在在扩大过农民的地权。这十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农民并不是愚昧落后的代名词,只要让农民更多占有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农民也能够创造中国发展奇迹。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获得了“分田单干”的权利——“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分田单干”相对公社制度,实际上是农民获得了不仅占有劳动力收益,而且占有大部分土地农用地租的权利。仅凭获取土地农用地租权的扩大,中国农民就很快解决了全中国人的温饱难题。在83年前后,农民在解决了中国人吃饭难题之后,还有了剩余农产品,有了(现金)积累,7亿多农民有了积累,产生了一个巨大的有效需求。但当时农产品以外的物质严重短缺,在有钱买不到东西的情况下,农民开始在集体土地上遍地开花式的兴办非农产业(需求转化为投资),于是,80年代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农民创造了乡镇企业占国民经济的半壁河山的奇迹,也创造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市居民的奇迹。“解决中国人吃饭难题”、“乡镇企业半壁河山”和“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超过城市居民”这些经济奇迹的取得,奥妙就在于农民不仅分享了土地农用的绝大部分地租收益,而且还获得了用集体土地发展乡村工业的权利,农民不仅可以独占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收益,而且土地成为了农民发展非农产业的资本,农民获得了土地资本化收益。这就是80年代农村经济和小城镇雨后春笋、农民生活蒸蒸日上的奥妙。这也是周家庄公社、华西存、南街村、大寨村等7000个村子经济越来越壮大、村民福利持续增长的原因。有人发问:“南街村,你怎么还不倒?”无数仅仅靠分享农用地租收益的村庄(或小农)都顽强存在着,这7000个既分享土地农用地租,又分享土地非农用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有组织的现代大农”怎么会那么容易倒闭呢?无论学者怎么指责以华西村为代表的7000个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村庄为“怪胎”,只要他们分享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的权利或能力不下降,他们就可能成为“龙种”。
  1978——1988年是扩大农民地权的十年,也是农村和农民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中国农村既不依靠中央财政又不靠外资,自主发展并推动中国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中国全社会普遍获益的十年。从1988年开始,中国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绝大多数地区农民分享土地“农转非”增值收益和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被政府剥夺了。随着90年代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农民占有土地农用地租越来越少,甚至是负地租;随着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和政府征地制度、开发区制度的设立,农民分享土地非农用地租和资本化收益的权利基本丧失(少数开发区和特区除外)。这就是90年代绝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凋敝和农民生活艰难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中国却上演了一场场房地产商暴富、开发区和特区日新月异、城市和欧洲接轨等等“奇迹”,这些“奇迹”的背后,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强势集团剥夺了《宪法》赋予农民的地权,获得了独占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特权,导致90年代的大多数农村和农民生活却与非洲接轨。
  其实,进入90年代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在法律上保护、甚至扩大农民地权,也做了不少工作,如:出台《土地承包法》延长农民土地承包权期;《土地管理法》保护农民地权不受侵犯、并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出台《物权法》促进农民地权流转、入股、继承等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和80年代相比,农民在90年代获得的地租增值收益是下降的,获得的土地资本化收益更是下降的。为什么保护农民地权的法律不仅不能增加农民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反而导致减少呢?这是中国立法者应该深刻反省的!
  2003年后,党中央国务院逐步取消了农业税费,还给予农民种粮补贴,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农民分享土地农用地租的权利,所以,2004-2007年农民收入和生活状况有了一定改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决定进一步扩大农民地权,毫无疑问对农民是极大利好,但政府要认真总结90年代以来在土地立法和政策上的教训,扩大农民地权一要抓住两个核心:一是要让农民占有更多地租增值,二是要让土地成为农民的发展资本。抓不住这两个核心的任何制度安排,无论是什么“化”或是再延长承包权70年或是永佃制或是永包制或承包权物权化,都可能是假保护农民地权之名,行剥夺农民地权之实,是一种 “制度性”欺骗农民、便利强势阶层剥夺农民地权的“技术性”手段。这种情况90年代以来频频发生,是一定要加以防范的!
  
  三,扩大农民地权的各种争论
  
  在当今之中国,扩大农民地权,无论是所谓的“左派”还是“右派”,都是一致同意的,农民更是欢迎的。但如何扩大农民地权呢?这就有严重的分歧了。
  在学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或承包权永久化(物权化,利于地权交易)。无论是宅基地、自留地还是农地、林地,都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买卖、抵押、也可以继承。该派中多数人认为,土地“农转非”应该受到管制,但也有少数人主张,承包者(不是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处置土地,是农用还是非农用都由承包者决定。该派不主张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内完善土地制度,只要有利于地权交易,违背任何法律都在所不惜。该派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高度反感周家庄公社、南街村、华西村、大寨村等7000村庄的“毛派集体经济”模式,并视同为“奥斯威辛”,希望彻底消灭“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该派的逻辑是只有先消灭“被集体化”——现存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农民才能“自主集体化”或合作化或股份化或“公司+农户”化等等,农民才能获得真正的地权。该派称为“学界右派”。在“右派”中,有一部分是乡村干部,主张重新核定农民集体人口,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土地一分到底,永远不变了,土地可以抵押、出租、买卖和继承,是自主生产经营或是股份制经营或是合作经营或是“公司+农户”经营等等,是地主的事情,但农民集体必须维持生产设施(如水利、道路等)的正常运行,社区内公共的农业生产服务和设施维护的费用(国家补助不足部分)按照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面积均摊。该派不相信农民集体,但认为农民集体还有很重要的功能,现在阶段没法替代,不能彻底消灭农民集体。该派称为“乡村右派”。
  另一派主张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和现实存在的基础上改良土地制度,重点要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完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主张政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法》给村民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框架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实现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所有成员平均分享承包收益和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及地权资本化收益。反对农户买卖、抵押和继承土地所有权。该派对土地改革设有一条底线:即坚持《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该派也有一个特点,不反感、甚至比较欣赏周家庄、南街村、华西村、大寨村等7000个村子的发展模式,同时承认这7000个村庄有“毛病”,但认为是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并发展得更好的。该派称为“学界左派”。在左派中,有一部分乡村干部,主张维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集体成员的土地所有权平等,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准许村民(成员)非平均占有土地承包权,但实行有偿承包,农户或个人或小集体都可以承包经营土地,甚至对村外招标发包土地也可,承包费就高不就低。土地承包收入除提留公益金、公积金和管理费外,其余应该成员平均分配。村民(成员)离开村(社)集体时,从承包费(公积金)中拿钱给予一定的补偿,土地收归集体。同时主张农民集体享有更大土地权利——置换、出租、抵押(在国家土地银行)和依法“农转非”(废除征地制度)。要求政府扶持农民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农村金融内置化),准许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在农民合作金融体系内抵押,通过农民合作金融体系实现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承包权、宅基地、自留地转让。该派称为“乡村左派”;
  “学界右派”主张的优点是:土地产权构造简单(类似城市房产产权),方便流转,有利资本下乡整合农村各种要素,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实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有利中国土地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对中国成为金融大国有巨大意义。但也存在6个弱点。一是《宪法》不支持土地私有化,《承包法》也只支持农户承包权30年,如果不修改《宪法》和《承包法》,一步到位的私有化主张是行不通的,或是“不伦不类”的私有化。二是农村经过30年土地制度演化之后,农民占有土地已经极不平均,并且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20—30%的“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如北大周其仁教授1984年在贵州湄潭等地试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快30年了,湄潭等试验区就出现了30%的无地农民和30%的有地市民)。如果否定了集体和集体所有制,将土地按照“既定事实”永包化或再延长70年,这不仅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城市居民必须将承包地交回集体的规定,也违背“耕者有其田”的基本底线,还会造成农村堆积如山的土地纠纷、甚至对抗性土地争夺。如果 “有地市民”必须将承包地退还农民集体,再在此基础上“私有化”,或是按照“乡村右派”的主张,确定农民数量再次均分土地后“永久不变了”,操作上也是非常难的,除非共产党再来一场“收地运动”,这是“右派”不愿看到的;三是各个村子内部关于土地的自治“契约”是不尽相同的,有的“30年不变”,有的依然是“3年小调整,5年中调整,8年大调整”。有的是有偿承包,有的是无偿承包;有的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有的是“计划外生育无地或15年或20年后再分地”等等,面对各个村社千差万别的土地“契约”——社区法律,如果强制性用“永包制”或“私有制”去“规范”民间“契约”,是会造成“民间契约”与国家法律的对抗,这只会加重农村地权的混乱;四是在政府和社会强势集团与民争利的环境条件下,单个农民根本无力保护私有土地产权。现实情况是法律和政府并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私有土地产权,保护农民私有产权主要靠“村民小组”和“经济联合社”,而“学者右派”的土地私有化主张恰恰是以“消灭既有农民组织”——村民小组和经济联合社为前提的;五是在“学者右派”看来,公社时期留存下来的“被集体化”的农民组织是一定要消灭的,因为是专制的产物,而现实是小农的“被集体化”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有生命力的,农民和政府都得依靠;小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集体化”是“学者右派”的异想天开,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我国台湾的经验都证明,在大资本集团、权力集团和黑社会组织已经存在的社会状态下,小农“自我集体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小农“被(党或政府)集体化”后逐步走向自主发展是普遍的经验(如现在的7000个过去“被集体化”的村子,就没有像小岗村那样受到各级党和政府领导的呵护或“被集体化”,而是步入了自我发展阶段,小岗村因为没有“自我集体化”的能力,所以需要从省里派干部并带钱住村领导村民走“共同富裕”之路)。如果按照“学界右派”的主张,消灭了“被集体”,而“自我集体”又不成或成本太高,这对保护农民和农民集体的地权是有害的,也对农民适用市场经济有害,还对村民自治有害。六是农村土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产权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受农业生产双层经营性质和农民社区生活自治性质的约束,不可能像城市房产一样“自由交易”,加上农村地权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地权交易”最终可能还是“不自由”的交易,或权力主导交易。从越南的经验来看,土地买卖,农民只能得到其交易金额的15%左右,交易费用非常高昂。总的来说,“右派学者”是很理想主义的方案,并不具有操作性。如果一定要强制推行或用非正当手段 “和平演变”,最后结果可能不是“扩大农民地权”——让农民占有更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的可能是为少数强人占有更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提供便利。农村社会将演化为强势集团和体制内极少数当权者联合专制社会,共产党将会逐步失去农村和农民。
  “乡村右派”的主张和“学者右派”的主张有所不同。相同是主张土地最终归属个人(或家庭)所有;不同点在于,“乡村右派”明晰产权的主张是以“起点公平”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起点公平”这个前提,他们是不会公开主张所有权“私有化”的,为农民不会答应不公平的私有化;“乡村右派”也主张维持“双层经营体制”,为的是保护生产力和社区共同体,这点和“左派”比较接近。 “乡村右派”的主张在农民中有较高的认同,但“乡村右派”主张的弊端在于追求“起点公平”时,需要重新核定享有地权的人口和再次均分土地,这需要再来一次类似于82年一样的“分田分地”运动。即使社区90%的人认同“起点公平”,但只要有10%、甚至更少的人依法(有《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反对重新核定人口和再次均分土地,也是社区内部无法通过“民主”“自治”解决的难题,,需要修改法律条文,需要全党动员,各级“一把手”上阵。重新核定有权占有土地的人口和重新均分土地,是县乡政府无论如何都不愿意做的事情,即使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愿意干,恐怕也非常难操作到位了。实际上,“乡村右派”的“私有化”主张也是缺乏操作性的。即使中央决定不惜再来一次“运动”,按照“乡村右派”的主张“土改”,其结果可能是这样的:土地在偿还村级债务(全国村级债务4000亿左右,债主多为村干部及其亲属)之后,再将剩余土地平均分配给集体成员——“永久承包权”。这样,绝大多数农民获得的土地将减少,并且也不能更多享受土地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也就是说,“乡村右派”主张的私有化强制推行,最大的收益者只是乡村债主,扩大农民地权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作者:李昌平 提交日期:2008-10-13 17:59:00  | 分类: | 访问量: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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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在十月召开的三中全会,做出进一步扩大农民地权的决议。本文将就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展开讨论。
  
  一, 扩大农民地权的重要意义
  最近十多年来,尽管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致力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但农民在农村经济和农业经济中获得的收益却一直在下降,到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扩大为3.31:1,为历史最高,成为社会稳定的大隐患;
  由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GDP增长速度,内需严重不足,导致中国经济长期“外向依附”,发展经济的目的演化为“不断满足外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最近连吴市场也不得不说:中国长期补贴美国是个早该发现并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只要农民的土地而不要失地农民,中国已经有了4000万失地农民,这种以牺牲农民地权为代价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战略,是不人道的,是在玩火;
  很多农民工已经进城多年了,一方面,属于自己的份额地权却无法退出(变现);另一方面,低工资无法维持在城市体面生存,更难进入城市体系,导致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庞大,今年年初的雪灾给中国敲响了警钟!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都是中国的重大问题。中国的重大问题,都与农民收入相关,农民收入与地权相关。党中央做出扩大农民地权的决定,再一次证明我党中央是英明的!
  二, 地权的两个核
  关于地权,法律的表述是: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扩大农民地权,应该就是指扩大农民支配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但从经济学视角去考察,地权的核心就是地主(农民和农民集体)分享地租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考察农民地权是否扩大,必须抓住两个核心:一是农民分享的地租(特别是非农用地租)是不是增加了,二是农民占有土地资本化收益是不是增加了。谁占有更多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谁就获得了发展的动力和主动权——这可以理解为“经济发展第一定律”,可以用这条“经济发展第一定律”解释中国发展过程的主要经济现象。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赶超欧美,核心战略是什么?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大体上讲就是(以独占地租为手段)将地租和地权转化为工业资本、城市资本和国家基础设施的过程。这也是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度的核心“秘方”,也是中国“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原因所在。
  在中国数十年现代化的历程中,国家只有在1978-1988年的10年中,实实在在扩大过农民的地权。这十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农民并不是愚昧落后的代名词,只要让农民更多占有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农民也能够创造中国发展奇迹。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获得了“分田单干”的权利——“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分田单干”相对公社制度,实际上是农民获得了不仅占有劳动力收益,而且占有大部分土地农用地租的权利。仅凭获取土地农用地租权的扩大,中国农民就很快解决了全中国人的温饱难题。在83年前后,农民在解决了中国人吃饭难题之后,还有了剩余农产品,有了(现金)积累,7亿多农民有了积累,产生了一个巨大的有效需求。但当时农产品以外的物质严重短缺,在有钱买不到东西的情况下,农民开始在集体土地上遍地开花式的兴办非农产业(需求转化为投资),于是,80年代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农民创造了乡镇企业占国民经济的半壁河山的奇迹,也创造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市居民的奇迹。“解决中国人吃饭难题”、“乡镇企业半壁河山”和“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超过城市居民”这些经济奇迹的取得,奥妙就在于农民不仅分享了土地农用的绝大部分地租收益,而且还获得了用集体土地发展乡村工业的权利,农民不仅可以独占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收益,而且土地成为了农民发展非农产业的资本,农民获得了土地资本化收益。这就是80年代农村经济和小城镇雨后春笋、农民生活蒸蒸日上的奥妙。这也是周家庄公社、华西存、南街村、大寨村等7000个村子经济越来越壮大、村民福利持续增长的原因。有人发问:“南街村,你怎么还不倒?”无数仅仅靠分享农用地租收益的村庄(或小农)都顽强存在着,这7000个既分享土地农用地租,又分享土地非农用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有组织的现代大农”怎么会那么容易倒闭呢?无论学者怎么指责以华西村为代表的7000个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村庄为“怪胎”,只要他们分享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的权利或能力不下降,他们就可能成为“龙种”。
  1978——1988年是扩大农民地权的十年,也是农村和农民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中国农村既不依靠中央财政又不靠外资,自主发展并推动中国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中国全社会普遍获益的十年。从1988年开始,中国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绝大多数地区农民分享土地“农转非”增值收益和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被政府剥夺了。随着90年代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农民占有土地农用地租越来越少,甚至是负地租;随着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和政府征地制度、开发区制度的设立,农民分享土地非农用地租和资本化收益的权利基本丧失(少数开发区和特区除外)。这就是90年代绝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凋敝和农民生活艰难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中国却上演了一场场房地产商暴富、开发区和特区日新月异、城市和欧洲接轨等等“奇迹”,这些“奇迹”的背后,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强势集团剥夺了《宪法》赋予农民的地权,获得了独占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特权,导致90年代的大多数农村和农民生活却与非洲接轨。
  其实,进入90年代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在法律上保护、甚至扩大农民地权,也做了不少工作,如:出台《土地承包法》延长农民土地承包权期;《土地管理法》保护农民地权不受侵犯、并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出台《物权法》促进农民地权流转、入股、继承等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和80年代相比,农民在90年代获得的地租增值收益是下降的,获得的土地资本化收益更是下降的。为什么保护农民地权的法律不仅不能增加农民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反而导致减少呢?这是中国立法者应该深刻反省的!
  2003年后,党中央国务院逐步取消了农业税费,还给予农民种粮补贴,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农民分享土地农用地租的权利,所以,2004-2007年农民收入和生活状况有了一定改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决定进一步扩大农民地权,毫无疑问对农民是极大利好,但政府要认真总结90年代以来在土地立法和政策上的教训,扩大农民地权一要抓住两个核心:一是要让农民占有更多地租增值,二是要让土地成为农民的发展资本。抓不住这两个核心的任何制度安排,无论是什么“化”或是再延长承包权70年或是永佃制或是永包制或承包权物权化,都可能是假保护农民地权之名,行剥夺农民地权之实,是一种 “制度性”欺骗农民、便利强势阶层剥夺农民地权的“技术性”手段。这种情况90年代以来频频发生,是一定要加以防范的!
  
  三,扩大农民地权的各种争论
  
  在当今之中国,扩大农民地权,无论是所谓的“左派”还是“右派”,都是一致同意的,农民更是欢迎的。但如何扩大农民地权呢?这就有严重的分歧了。
  在学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或承包权永久化(物权化,利于地权交易)。无论是宅基地、自留地还是农地、林地,都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买卖、抵押、也可以继承。该派中多数人认为,土地“农转非”应该受到管制,但也有少数人主张,承包者(不是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处置土地,是农用还是非农用都由承包者决定。该派不主张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内完善土地制度,只要有利于地权交易,违背任何法律都在所不惜。该派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高度反感周家庄公社、南街村、华西村、大寨村等7000村庄的“毛派集体经济”模式,并视同为“奥斯威辛”,希望彻底消灭“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该派的逻辑是只有先消灭“被集体化”——现存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农民才能“自主集体化”或合作化或股份化或“公司+农户”化等等,农民才能获得真正的地权。该派称为“学界右派”。在“右派”中,有一部分是乡村干部,主张重新核定农民集体人口,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土地一分到底,永远不变了,土地可以抵押、出租、买卖和继承,是自主生产经营或是股份制经营或是合作经营或是“公司+农户”经营等等,是地主的事情,但农民集体必须维持生产设施(如水利、道路等)的正常运行,社区内公共的农业生产服务和设施维护的费用(国家补助不足部分)按照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面积均摊。该派不相信农民集体,但认为农民集体还有很重要的功能,现在阶段没法替代,不能彻底消灭农民集体。该派称为“乡村右派”。
  另一派主张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和现实存在的基础上改良土地制度,重点要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完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主张政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法》给村民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框架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实现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所有成员平均分享承包收益和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及地权资本化收益。反对农户买卖、抵押和继承土地所有权。该派对土地改革设有一条底线:即坚持《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该派也有一个特点,不反感、甚至比较欣赏周家庄、南街村、华西村、大寨村等7000个村子的发展模式,同时承认这7000个村庄有“毛病”,但认为是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并发展得更好的。该派称为“学界左派”。在左派中,有一部分乡村干部,主张维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集体成员的土地所有权平等,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准许村民(成员)非平均占有土地承包权,但实行有偿承包,农户或个人或小集体都可以承包经营土地,甚至对村外招标发包土地也可,承包费就高不就低。土地承包收入除提留公益金、公积金和管理费外,其余应该成员平均分配。村民(成员)离开村(社)集体时,从承包费(公积金)中拿钱给予一定的补偿,土地收归集体。同时主张农民集体享有更大土地权利——置换、出租、抵押(在国家土地银行)和依法“农转非”(废除征地制度)。要求政府扶持农民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农村金融内置化),准许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在农民合作金融体系内抵押,通过农民合作金融体系实现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承包权、宅基地、自留地转让。该派称为“乡村左派”;
  “学界右派”主张的优点是:土地产权构造简单(类似城市房产产权),方便流转,有利资本下乡整合农村各种要素,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实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有利中国土地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对中国成为金融大国有巨大意义。但也存在6个弱点。一是《宪法》不支持土地私有化,《承包法》也只支持农户承包权30年,如果不修改《宪法》和《承包法》,一步到位的私有化主张是行不通的,或是“不伦不类”的私有化。二是农村经过30年土地制度演化之后,农民占有土地已经极不平均,并且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20—30%的“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如北大周其仁教授1984年在贵州湄潭等地试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快30年了,湄潭等试验区就出现了30%的无地农民和30%的有地市民)。如果否定了集体和集体所有制,将土地按照“既定事实”永包化或再延长70年,这不仅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城市居民必须将承包地交回集体的规定,也违背“耕者有其田”的基本底线,还会造成农村堆积如山的土地纠纷、甚至对抗性土地争夺。如果 “有地市民”必须将承包地退还农民集体,再在此基础上“私有化”,或是按照“乡村右派”的主张,确定农民数量再次均分土地后“永久不变了”,操作上也是非常难的,除非共产党再来一场“收地运动”,这是“右派”不愿看到的;三是各个村子内部关于土地的自治“契约”是不尽相同的,有的“30年不变”,有的依然是“3年小调整,5年中调整,8年大调整”。有的是有偿承包,有的是无偿承包;有的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有的是“计划外生育无地或15年或20年后再分地”等等,面对各个村社千差万别的土地“契约”——社区法律,如果强制性用“永包制”或“私有制”去“规范”民间“契约”,是会造成“民间契约”与国家法律的对抗,这只会加重农村地权的混乱;四是在政府和社会强势集团与民争利的环境条件下,单个农民根本无力保护私有土地产权。现实情况是法律和政府并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私有土地产权,保护农民私有产权主要靠“村民小组”和“经济联合社”,而“学者右派”的土地私有化主张恰恰是以“消灭既有农民组织”——村民小组和经济联合社为前提的;五是在“学者右派”看来,公社时期留存下来的“被集体化”的农民组织是一定要消灭的,因为是专制的产物,而现实是小农的“被集体化”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有生命力的,农民和政府都得依靠;小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集体化”是“学者右派”的异想天开,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我国台湾的经验都证明,在大资本集团、权力集团和黑社会组织已经存在的社会状态下,小农“自我集体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小农“被(党或政府)集体化”后逐步走向自主发展是普遍的经验(如现在的7000个过去“被集体化”的村子,就没有像小岗村那样受到各级党和政府领导的呵护或“被集体化”,而是步入了自我发展阶段,小岗村因为没有“自我集体化”的能力,所以需要从省里派干部并带钱住村领导村民走“共同富裕”之路)。如果按照“学界右派”的主张,消灭了“被集体”,而“自我集体”又不成或成本太高,这对保护农民和农民集体的地权是有害的,也对农民适用市场经济有害,还对村民自治有害。六是农村土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产权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受农业生产双层经营性质和农民社区生活自治性质的约束,不可能像城市房产一样“自由交易”,加上农村地权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地权交易”最终可能还是“不自由”的交易,或权力主导交易。从越南的经验来看,土地买卖,农民只能得到其交易金额的15%左右,交易费用非常高昂。总的来说,“右派学者”是很理想主义的方案,并不具有操作性。如果一定要强制推行或用非正当手段 “和平演变”,最后结果可能不是“扩大农民地权”——让农民占有更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的可能是为少数强人占有更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提供便利。农村社会将演化为强势集团和体制内极少数当权者联合专制社会,共产党将会逐步失去农村和农民。
  “乡村右派”的主张和“学者右派”的主张有所不同。相同是主张土地最终归属个人(或家庭)所有;不同点在于,“乡村右派”明晰产权的主张是以“起点公平”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起点公平”这个前提,他们是不会公开主张所有权“私有化”的,为农民不会答应不公平的私有化;“乡村右派”也主张维持“双层经营体制”,为的是保护生产力和社区共同体,这点和“左派”比较接近。 “乡村右派”的主张在农民中有较高的认同,但“乡村右派”主张的弊端在于追求“起点公平”时,需要重新核定享有地权的人口和再次均分土地,这需要再来一次类似于82年一样的“分田分地”运动。即使社区90%的人认同“起点公平”,但只要有10%、甚至更少的人依法(有《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反对重新核定人口和再次均分土地,也是社区内部无法通过“民主”“自治”解决的难题,,需要修改法律条文,需要全党动员,各级“一把手”上阵。重新核定有权占有土地的人口和重新均分土地,是县乡政府无论如何都不愿意做的事情,即使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愿意干,恐怕也非常难操作到位了。实际上,“乡村右派”的“私有化”主张也是缺乏操作性的。即使中央决定不惜再来一次“运动”,按照“乡村右派”的主张“土改”,其结果可能是这样的:土地在偿还村级债务(全国村级债务4000亿左右,债主多为村干部及其亲属)之后,再将剩余土地平均分配给集体成员——“永久承包权”。这样,绝大多数农民获得的土地将减少,并且也不能更多享受土地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也就是说,“乡村右派”主张的私有化强制推行,最大的收益者只是乡村债主,扩大农民地权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学界左派”的主张,好处是可以依法完善土地制度,没有法律障碍;尊重农民社区内关于土地权利关系的“契约”,保持社区成员占有土地的相对均衡,减少社区因土地“私有化”这种急进改革造成的矛盾和对抗;有利保存农村共同体和传统,保护地权不受外界侵犯;有利巩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有利农村自治制度;有利发展集体经济,带领“小农”共同适应市场经济……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学者左派”是“保守派”。但“学者左派”的主张也是有硬伤的,主要有:一是集体成员退出集体受到限制,不利于人的自由发展和流动,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冲突。二是集体的权力很大,对农民集体领导人的德能和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都有很高要求,如果集体领导人和成员素质都不高,可能容易导致集中性风险。三是“学者左派”不重视土地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无论是对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对中国向经济强国迈进,都是不利的。四是如果依法给农民集体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过去被政府征用土地,其补偿15年或30年到期之后,农民集体或许会依法收回被征用土地产权或要求追加补偿,这将会使所有地方政府成为被告,几乎所有占用农民土地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农民的“佃户”。仅从这个意义上将,“学者左派”的主张其实是最不受地方政府欢迎的。总的来说,“学者左派”是对能人和政府有良好“期待”的,如果农村德能兼备的能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不能满足“需求”,“学者左派”扩大农民地权——让农民分享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主张就只是一厢情愿了。现实中,德能兼备的能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哪里呢?这确实是一个未知数。“乡村左派”也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的坚定维护者,相对“学者左派”而言,除重视农民合作金融外,还重视农民退出权的实现。主张通过“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维持农民地权的公平性和平均性;通过“有偿承包”维护土地所有者权益,同时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种植和“劳动力最优化配置”;通过“公积金”补偿地权退出,为社员(村民)退出农村(集体)提供便利;通过“公益金”和提留维持社区共同体和村民自治;通过合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壮大集体经济,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通过巩固双层经营体制,让弱者得到集体的保护,让强者以集体为后盾更大胆、更快速谋发展。“乡村左派”实际上是“改良派”,他们相信只有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才能扩大农民分享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在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已经奄奄一息或名存实亡的地方,“乡村左派”是少数派,没有群众基础。只有在社区出现了吴仁宝这样的好带头人时,农民才跟着慢慢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乡村左派”的主张不仅缺少群众基础,政府也不支持,这也正是“乡村左派”的局限性。但如果村庄一旦出现了小岗村沈浩式的人物,“乡村左派”会很快在村庄占主流。
  当前国内“学者右派”和“学者左派”就扩大农民地权的争论非常激烈。“右派”主张废除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化,右派以为土地产权明晰到农户(女权主义者要求到人),由农民家庭(女权主义者要求个人)自主处置,农民才能免于政府和集体领导人(甚至父权)对土地权益的侵犯,扩大农民地权才成为可能;“左派”反对“右派”的私有化主张,“左派”认为只有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落实村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地位,村民集体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处置土地产权,才能在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土地产权不受政府和强势集团侵犯的同时,更有效利用土地发展农民主权性质的农民集体经济,也只有这样,农民才有可能更多分享土地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其实,“左派”和“右派”没有必要势不两立,都是同意扩大农民产权的,只是思想、方法和路径不一样。“右派”不相信集体领导人,也不相信政府,只相信法律,所以要求用法律保护农民私有地权;“左派”不相信地方政府,也不相信法律可以保护农民地权,相信农民组织化可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右派”其实也不反对“农民组织化”,只反对农民“被集体化”。“左派”并不是不高兴看到农民“自我集体化”,只是对分散小农“自我集体化”缺乏信心,认为完善并依靠既有“被集体化”组织是现实的选择。其实,“右派”和“左派”争吵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永远不可能达成一致,没有谁可以说法谁。因为法律不可信、集体不可信、政府不可信,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不解决,私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或是国有制都保护不了农民的地权。政治问题必须用政治手段加以解决。在政治问题没有突破性进展之前,推动土地制度的“革命性”演进,还是应该慎重、慎重、再慎重!
  笔者认为,扩大农民地权,左右派应该停止推进私有化和保卫集体所有制的口水战,应该先回到土地上研究农民扩大地权的自主性实践,再在适当的时候提出扩大农民地权的科学方案。否则,这一代中国知识分子可能犯下大错!
  
  四,出路在尊重农民的实践和选择权
  
  其实,在学界争论得死去活来的时候,农民争取地权的实践一直没有停止过,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1, 关于扩大农民农地权利的尝试
  在学界看来,扩大农民农地权利,就是延长承包期,就是将承包权物权化。在学者的主导下,法律和政策在最近20年里,将承包期从5-8年延长到15年,再延长到30年,还要延长到70年、甚至永久不变。这样做,农民能够分享到更多地租吗?实践告诉我们,100年不变、甚至永久不变,并不可能促进地权合理、有效流转,并带给农民更多的农业地租。相反,一家一户“8亩9块”分散的承包地,并不能够有效出租和流转,因为不能“一口价、一次性”完成交易。承包期越长,有可能导致农地优化配置的效率越低。学者犯了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城市房地产交易(可分割产权、一口清交易)和农民分散农地和受约束交易(不可一口清交易、并且受农业生产的公共性和农村生活的社区性约束)等同起来,这两种产权不是一回事,并且城乡产权交易的基础制度也不同,农村实际上没有建立起产权交易的基础性制度(如:完备的金融体系、土地评估和地价公开体系、地权交易所等)。农民为了使农地更有效的流转,更有效配置,思路和学者完全相反。农民的第一种做法是“有偿承包,按份分配(地租)”。所有权是均分的,承包权是非均分的,不是家家户户都种地,而是将土地标价后招标承包,多出钱的(种田能手等)优先承包。这种模式东北多见。第二种做法是“所有权均分,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规定3-5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一定5-10年不变,动帐不动地(份额所有权在帐面上调整平衡,承包地和承包合同不变),多占地者补偿少占地者”。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又避免了土地的频繁调整。这样的模式在中部多见;第三种做法是“集体所有,专业组责任承包经营,收入成员平均占有”。这样的模式在多数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发生。第四种更普遍的做法是,农民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如水稻地该鱼池或稻田养鱼,棉花地该果树蔬菜,或扩大复种指数等等。显然,仅从扩大农民分享更多农用地租的角度去看,农民的办法有利于土地农用最优化配置,农地地租最大化,也有利劳动力优化配置(较好解决了地坑人现象),比学者“承包权永佃制、但加强土地农用用途管制”制度设计的高明得多。
  2, 关于扩大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
  学者扩大农民分享地租增值的办法,自然是延长承包期,补偿15年提高到30年再到70年。这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政府强化“农转非”和农地用途改变的管制,或加强对粮价的管制,农民获得地租增值的实际比例可能会出现下降。过去2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为追求更多地租增值收益,农民的想法和学者也是不同的,农民的做法是:第一种做法是直接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开荒地”发展乡村工业,农民集体占有全部的地租增值收益,这种做法在80年代非常普遍,这也是80年代农村乡镇企业雨后春笋的缘故;第二种做法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将土地“农转非”后直接出租给资本家,农民集体获得数倍于前的土地租金增加值。广东等沿海地区农村多是这样做的;第三种做法是将村庄的宅基地或“四荒地”或“废地”集中整理,再对外出租,农民集体占有土地增值收益。显然,农民的办法比学者高明,不仅更多占有了地租增值(绝对值和比例都是增长的),还能够造地,于国于民都有利。
  3, 关于扩大农民分享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
  学者的办法是延长土地承包期,或私有化或永佃制等,这样农民的地权就可以抵押、出租、买卖、入股了,农民的地权就可以资本化了。从越南15年的土地“私有化”实践来看,只要政府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私有制下,不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是不可能的),“私有化”并不必然增加农民土地资本化收益,倒是更有利资本家和权力者获得土地资本化收益。中国农民的想法却不是这样的,在农民看来,土地农用权在集体所有制不变为国有制的情况下,承包期5年还是50年是一样的,重要的是农民有选择是5年还是50年的权利,不应该由国家(政府)规定,但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国家(政府)指导。所谓农地延长承包期,承包权物权化,只是国家在拿农民和农民集体的自主权利买农民的乖!不仅如此,如果抵押贷款的利率过高(越南农民贷款的月利息为1.7%以上),农民还有失去地权的风险。中国农民有自己扩大地权资本化收益的做法:第一种办法是,建立农民土地信用社,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或所有权(宅地)都可以在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利息收入归农民自己(农村金融内置化),即使有还不起贷款的可能,但地权还有集体这层保护,风险要小很多。这种模式在90年代的内蒙古小兴安岭地区常见,现在还有,在80年代的很多村庄常见;第二种做法是,面对政府征地,农民不是寻求更多现金补偿,而是努力获得更多的“返还地”。因为补偿的只是承包权(30年承包权出让金),失去的是土地所有权。何况钱不能生钱,而获得“返还地”是分享所有权资本化收益,是持久的收益。这种模式在温州、广东等地常见,一般是10亩返回3亩。这种模式的村庄集体和农民家庭非常富裕,并且可持续;第三种做法是将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开发,建成“小产权房”或厂房,出租或入股,获得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化,而不是分散化、“私有化”,一卖了之。这种模式在北京等地普遍存在,这样的村庄集体和农户家庭也非常富裕,并可持续。显然,农民在争取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化的各种实践,更比学者设计方案高明多了。
  实际上,并不是农民比学者聪明,这是因为农民最清楚情况,最迫切希望得到最大收益,自然最有符合实际和最佳的想法和办法。重要的是给农民选择权,而不是规定农民怎么做,怎么做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很多学者以为自己是农民的上帝,以为学者、法律、政府相对农民和“农民集体”而言对农民更好,这真是自以为是。在土地制度的变革上,我们为什么不能将农民的创造法制化和政策化?!为什么总是不要农民参与政策和法律制定,《宪法》富裕了我们这样的权利了吗?学者应该去问问华西村、大寨村、南街村、周家庄公社、温州将军村的村民,村民是相信学者、法律和政府,还是更相信自己和自己的集体及其集体的领导人。学者可以在全国农民中去做调查,农民是要学习小岗村,还是愿意学习大寨村、华西村。很多学者说村长很坏,所以要把土地私有化。是集体制度导致了村长坏,还是集体制度被破坏了的村庄的村长更坏呢?村长坏,是通过土地私有化解决得了的吗?村长坏就是因为没有高私有制,共产党接受这样的逻辑,实在是悲哀透了!连小岗村村民也自发三次参观南街村(我不是说南街村就是方向,没有这个意思,重要的是农民应该有选择道路的权利),说明农民在向合作和集体的方向探索了。学者们应该反省了,我们是应该顺应农民意愿并尊重农民的创造安排制度,还是顺应西方或政府或资本家来安排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应该从农民利益最大化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实践来安排土地制度,还是从老皇历和书斋里找制度。
  五,我的主张和建议
  在土地制度安排上,我对农民非常有信心。在吸收农民实践创新和学界讨论的基础上,我的主张和建议是:
  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有五个原则是必须坚持的:第一,《宪法》原则。坚持和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这个要是否定了,土地就没有合法主体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否定了,如果有地主回来要60年前的土地,就合理合法了(这样的苗头在农村已经普遍存在了),连共产党建立的新中国、新政权的合法性都成问题了;第二,地主唯一性原则。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唯一主体。不可以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或“使用权70年不变”或“承包权永久化”等法律、政策规定,虚置土地所有者,导致所有者缺位或一地多主;土地依法征用(用于公益)或改变用途(农转非),由村民集体(唯一地主)依法决定,70%以上集体成员签字同意为有效;第三,同地同权原则。同样的地(农地或非农地),不管是个人所有的、或是集体所有的、或是国家所有的,不同主体都具有同等的土地权益;第四,地权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多功能原则,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要素和私人财产,土地还要承担粮食安全、公益事业、生态、社会稳定、村民自治等功能;第五,农民主体性原则。农村土地处置权属于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何经营管理、土地产权收益如何分配,由全体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主决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或专家学者等等,都不宜直接插手农民和农民集体在地权经营和地权经营收益分配自主决定权或选择权。国家土地政策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创造和意见,农民是最主要的参与者,不能将农民排除在外。
  在坚持上述五个原则的基础上,重要的是如何调整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分配,扩大农民和农民集体地权。建议新的土地制度由四部分构成,完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
  第一部分:农地农用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属于在册的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水面等土地,不论是国有、或是集体所有、或是个人所有、还是地方政府所有,都必须遵守农地农用规划,不得随意“农转非”(但农民可以在农地农用上有更多的选择,如稻田可以养鱼或在鱼池边建猪舍养猪等等)。非国有土地农用权,只许依法在农民之间交易,集体所有的农地权,村社内部转让优先;农民集体之间可以交换或买卖农地;非农民不得购买农地,更不许购买农地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农民之间、农民集体之间交易农地,免征税;从事定购粮、定购棉生产的农地,享受政府补贴;鼓励个人或集体或企业将国有荒地、沙地、盐碱地改造成可耕地,开荒者可享受政府补贴,并取得开荒地的永久农用权。开荒地如果不享受政府补贴,可在10年之后减半“农转非”;集体土地承包是否“平均分配”、是否收取承包费、承包费如何分配等等,应该由农民集体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决定;国家成立土地银行,以帮助农民在村社内部建立土地信用社,农民的承包地或份额所有权可以在村社内部的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农民退出集体,其份额所有权可以由农民集体收购,农民集体通过土地信用社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地权价格给予退出成员的补偿。成员退出补偿金从合作金融收益或承包费中列支。
  第二部分:土地“农转非”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必然需要土地“农转非”。土地“农转非”要依据有法效的发展规划有序进行。按照规划“农转非”的土地,农地所有者和政府各得一半。如:某块农地10亩,规划在2008年8月“农转非”,到2008年8月时,这块地即为非农用地了,政府无偿获得5亩,土地的原主人(该农民集体)失去10亩农地而获得5亩非农地。政府无偿获得的5亩非农地,只能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和农民工廉租屋等公益事业;原所有者(农民集体)得到的5亩非农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或开发或出售或闲置都可以。商人需要非农地,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好了,不需要找政府,政府是公平交易的维护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也是“非农地”,享有同国有“非农地”同等待遇,但要依法纳税;集体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也一视同仁,但也要同等征税。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农转非”,也按照“减半”的原则处置。
  第三部分:非农用地交易和开发管理制度。已经“农转非”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出售给开发商或自己开发都可以(政府应该将新城区的停车场、市场和农民工住房等适合农民集体开发的建设项目,规划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集体获得稳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但所得的增值收益必须依法纳税,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增值越多,缴税就越多。土地增值所征税收,归全民共享,用于增进全民福利(避免各地为GDP和财政收入开展土地征收和土地价格大战)。“农转非”的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选择闲置,但必须缴纳土地闲置税,闲置时间越长,税率越高。
  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农转非”后,一半用于公益,另一半由政府按照“公开地价”在市场上公开拍卖,也要依法征税,税后所得归属同级政府财政。商业或工业用地,只能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取得,废止政府垄断非农地交易的一切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集体所拥有的非农地,互相之间可以换地,并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部分:地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
  土地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是一个体系,主要包括:地权登记和确认制度;地价评估制度;地价公开制度;土地规划和编制制度;土地金融制度等;
  1,地权登记和确认制度。国家成立专门的地权登记机构,对每一块土地都必须登记,明确所有权人,在此基础上由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可以是个人、或农民集体、或地方政府、或企业、或国家代理人等;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依法行使土地处置权。假如农民集体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政府征地就没法操作了,农民集体就可以持证并依据宪法告政府违法。现实是政府违法征地——强占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没有主体资格和产权证明告政府,以维护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地权登记,给土地所有者发地权证,是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者地权的基础之基础。
  2,土地估价制度:土地估价——政府成立或授权民间专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对不同所有者所有的土地进行估价,合法的估价机构对土地做出的估价具有法效,是土地交易价格的法定依据,也是依法纳税的法定依据。如果土地所有者培育了地力或改善了灌溉条件或交通条件等,土地价值就会提高,所有者可以重新申请估计。土地的自然供给虽然是固定不变的,但土地估价制度,有利于调动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积极性。这项制度,对于我国盘活存量土地、守住18亿亩耕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保障粮食安全,具有意义重大。守住18亿亩红线,靠严格管制征地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调动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积极性。
  3,地价公开——法定估价机构对土地估价之后,通过专门的网站或报纸或杂志等,向社会公开地价。地价公开,有利公平交易,有利降低交易成本,有利土地金融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防止土地交易和抵押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意义非常重大。
  4,“土地规划与编制制度”:对每一寸国土都要规划和编制。国土的使用和开发,都必须依据规划和编制。例如:城市不断发展,土地农转非是必然的,但必须依据规划和编制“农转非”;农业用地,也要规划和编制,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率和粮食安全。由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指导性框架和土地法规约束下起草土地规划和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两极人大表决通过即产生法律效率,任何个人和政府不得随意更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土地规划和编制对土地实施“农转非”,在依法“农转非”的过程中,政府无偿获得不高于农转非土地50%份额的公益用地。公益用地,用于公益和农民工住房;非公益用地,只能通过市场取得,严禁政府供应非公益性用地。
  5,“土地金融制度”。地权要充分实现,必须要有土地金融制度。鉴于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农民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实际,建议建立双层(两级)土地金融制度。即:国家要建立土地银行——帮助农民集体实现土地所有权产权;农民集体要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户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和住宅产权。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土地银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民集体(合作组织)的土地信用社本金;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产权在农民集体(合作组织)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以充分实现农户土地或住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
  作者地位: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朝外北街篮筹名座E-2-802室(100020)
  2008年10月8日于越南胡志明市
难产的“新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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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功权 提交日期:2008-10-14 9:08:00 | 分类:杂文 | 访问量:318

  在中共近期结束的三中全会公报中,农村土地产权甚至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都只字未提。所有媒体对几天前还炒得火热的“新土改”提法,又讳莫如深。
  难产的“新土改”。
  全体中共党员代表中,绝大多数是基层官员,他们正是以各种名目圈占农民土地、剥夺农民土地增值利益的关键力量或帮凶。
  他们当然不会通过一个使他们的行为严重受阻的决议。
  农村土地产权如果不明确落实到农户头上,不能体现土地全部价值特别是增值价值的土地经营权怎么流转?怎么担保或抵押?农村金融怎么搞活?农民的主要资产怎么活化?农民的土地资产不能活化,农民的资本性投资从哪里来?农民无力加大投入,农村经济怎么大幅度提高?农民放着自己的土地不能抵押贷款,有人想搞个蔬菜大棚的投入都没有,怎么致富?
  农民没有权利站出来捍卫自己的土地财产,层层官员以什么搞开发区等名义对土地的圈占和增值利益剥夺怎么能停止?
  前不久,中共总书记胡先生还在积极推进“新土改”,为此还去了安徽农村考察并有相关讲话,接下来媒体对“新土改”还一顿热炒。可惜,这个“新土改”,这么快就“讳莫如深”了。
  中共部分首脑已经被其基层党员为维护既得利益而用中共传统意识形态所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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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土地改革:能够走多远?
作者:陈光_ 提交日期:2008-10-12 8:35:00  
  

   “三中全会”好像对于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总有特别的意义。
   12日闭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主要议题是研究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审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0年过去了,我们似乎又回到一个历史的原点。
   众所周知,30年前的中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而农村改革的突破口就是从调整土地政策入手,逐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经过30年的改革,目前我国面临最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似乎都与土地制度有关联。从地方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到城市市民、郊区农民以及乡村的普通农民,几乎所有地方都存在违犯我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强烈冲动。
   一项制度如果到了如此程度,就说明制度本身出现了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惟有“彻底变法”。人们不禁要问:新中国诞生后进行的第一场农村革命就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30年后进行的第二次农村改革仍然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60年后进行的第三次农村改革还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为什么会没完没了地持续进行下去呢?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自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使亿万农民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时至今日国家仍然没有恢复让农民合法拥有土地财产的权利。
   事实上,我国在建国之初确立的土地制度是“公益性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性土地归农民所有”二元复合型产权结构。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当时,凡是分配给农民的私有土地财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发给土地所有权证,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出租、典当、抵押等一系列权利。但在1955~1958年间,由于我国强制推行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改造运动,农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很快就被剥夺了。到了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出台后,农民就连祖传下来的宅基地也被收归农村集体所有了。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一直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单项向城镇国有土地转移,由此造成了农业耕地资源大量的流失和浪费现象;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隐含着“土地产权模糊”和“集体成员权平等”的平分机制,由此造成了地权分散化和经营细碎化的趋势不断加剧,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从1978年到2007年,全国耕地总面积由21.47亿亩下降到18.26亿亩,净减少了3亿多亩。即使是1996年中国政府提出了“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以后,最近10年间全国耕地面积仍继续减少了1.24亿亩。从1978年到1995年,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承包耕地面积由0.57公顷下降至0.41公顷,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由0.35公顷下降至0.29公顷。
   最严重经济社会问题是官员任意征地圈地所引发的官民冲突。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2年,中国农民土地被征用的面积高达4736万亩,13年间推算有至少6630万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些失地农民既没有从征地补偿中获得足够的创业资本,又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保福利,大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流民。2008年前5个月,全国土地违法案件2万5153起,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1万2241.7公顷,同比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的60%左右和50%,有的高达90%以上。
   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制约内在需求的瓶颈,到了不能不改的地步.“三中全会”讨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项被称为“新土改”的文件,将放宽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转让权、出租权、入股权及抵押权,农民可用土地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更可以把零散的土地合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农业产出。土地承包期也有望从三十年延长至七十年。
   我们注意到,这仍然是在使用权而不是在所有权层面进行的工作。
   不管怎样改革,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法律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是,必须首先明晰和界定涉及9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财产权归属问题。发展经济学家德尔博格曾经提出:“如果给农民以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会把沙漠变成绿洲;如果让农民以租赁的方式来经营土地,他们又会把绿洲变成沙漠”。
   看来,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根本性的变革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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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浪沙的英魂 提交日期:2008-10-14 13:05:00  
[关天论道]探讨一下新土地改革中的自由与私有化问题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392080.shtml
我不是土地问题专家,也不是谁的托,只是一个关心世事的年轻人,看了几篇专家的文章,有了一点自己的想法。我的想法不代表任何人,特别是农民兄弟。写这点东西的目的在于讨论一些技术问题,尽量避免涉及政治立场。
  
   关于新土地改革的问题讨论到现在,有几点应该是很明晰的了。第一,在没有民主或者不同利益团体平等博弈的制度前提下,迈向私有化的所谓土地使用权流转极有可能引发权贵集团的疯狂掠夺。第二,失去土地依靠的农民无法就业和得到社会保障,极有可能成为无产游民。其他还有土地私有化影响到公共利益等。对于第一个问题,很多人给出的方案是政治上无法民主就先彻底的私有化,反过来还能促进政治民主化的实现。对于第二个问题,暂时无人给出解决方案,或者给出的方案是建贫民窟(也叫贫民区)。秦晖先生是我非常敬佩的学者,他就土地问题写了很多文章,讲的很透彻。他也认为私有化是当前最好的选择,符合农民兄弟自由自愿的原则。但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私有化必须建立在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之上,也就是说地应该归现在种地的人所有,否则起点又不会公平并引发无穷后患,这也是前面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我不清楚的是私有化怎么定义,还有人提到永包制、永甸制什么的。我不得不佩服玩文字游戏是专家的特长,就像贫民窟和贫民区。专家说私有化就是所有权归私人所有,我的理解是“地是老子的老子想怎样就怎样”。秦晖先生所说的自由的原则没有任何错误,我大声的支持。但秦晖先生没有论述以自由的原则按照农民的意愿彻底私有化后造成前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那么我顺着这个自由的私有化逻辑思路往下推:按照自由的原则,农民当然想把土地彻底私有给自己好传给子孙后代。那好,就私有化吧。农民依然种地,但有些不怎么聪明的农民靠种地发不了财,一激动就想,去城里闯世界吧。也有可能碰上急事要土地变现或者被忽悠了什么的。总之就把地卖给了聪明的农民,或者城里人,或者外国人,然后很高兴的就进城了。但进城后突然发现,很多人在工作的地方买不起房子,或者在买房子的地方找不到工作,因为卖地换来的钱相对来说并不多,而城里也有很多人没房子也没工作。甚至两三下下来,既没吃的也没住的了。后悔了,不干了,要回去,但土地已经是另一个私人的了。怎么办?只好搭贫民窟,坐着等救济了。就这样,农民自由的有地,自由的卖地,自由的没房子没工作没法活命,自由的住进贫民窟,自由的挨饿,而中国终于自由的实现了拉美化。这当然是极端的情况,戏言而已,但这个逻辑显然很通顺,只需要讲清楚几个问题。首先是农民兄弟会不会卖地?打工都比种田挣的钱多,把田卖了改行当然是可能的。其次是会不会有人买地?且不说权贵集团的疯狂掠夺,土地作为几乎所有财富的载体,一旦能私有,能自由买卖,谁都愿意买几块囤在那里,何况房产商,连高盛都在投资养猪场。最后一个问题,卖地能卖多少钱?这就要考虑中国的二元经济状况了,根据我的观察和同学告诉我的情况,在沿海发达地区当农民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在绝大多数时候政府圈地会赔给农民兄弟很可观的数字,很多早年转成城镇户口的同学现在大呼后悔。然而,作为大多数的内陆地区农民兄弟就没这个好运了,总体经济相差太多,土地溢价远不如沿海,每人一亩三分田卖给资本家不会比卖给政府多多少,反而可能更低。比较邪恶程度,资本比政府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资本家们有的是法子逼你就范。当然,秦晖先生已经很清楚的论述了土地私有化以后土地集中的速度不会更快,但不管是兼并还是集中或者其他什么的,既然土地私有了、自由流转了,那么比起原先的承包责任制,种田的人肯定是越来越少。农业要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需要的劳动力当然是不断缩减的。问题就在这里了,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有8、9亿的农民兄弟,他们不种地了该去干嘛呢?至少一半是要进城吧,先不说就业,4亿农民兄弟进城是不是都能买得起房子?不是,好多城里人还等着呢。乐观一下,因为私有使得土地集中速度不快一时间只有2亿人进城,而且进城的80%都买得起房子,那就只剩下4000万人,怎么办?住贫民区(也叫贫民窟)吧。这还没说就业问题咧。
  
   提炼一下,在农民兄弟成为贫民窟里的流民之前,他们很符合“消极自由”的要求,一切都是自己自愿的选择,没有危害到其他人。但进了贫民窟以后情况不一样了,拉美的贫民窟状况大家都看在眼里,按照刚才说的中国贫民窟里将有4000万流民,那真是比拉美化还拉美化了。这会造成什么结果呢?秦晖先生在另一篇文章《基多的城市化与“贫民窟”》作了论述:“美国学者亨廷顿在他那本有名的《变革中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特别用拉美的例子来说明:贫民窟选民往往偏向于投保守政党、而不是左派党的票。据他的分析,这是因为这些“进城农民”虽然构成了城市中的底层社会,但他们常常与过去在农村原籍的生活、而不是以此刻城里富人的生活来比较自己的生存状态,因而并不是现状的反对者。相反,他们可能更趋向于确立稳定的未来预期,使其能在城市扎根。亨廷顿的这种心理分析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至少在近十多年来的厄瓜多尔,城市贫民—“新移民”的这种心理使他们更支持左派,而且所支持的主要不是偏重以议会政治促进福利国家的社会党式的传统左派,而是继承拉美政治的民粹主义传统、近年来又带有浓厚NGO色彩的“参与民主”派。”注意,是带来了民粹,不是带来了民主。
  
   自由的私有化最终让所有人都倒了霉。这种例子其实很多,比如最近的世界金融危机,华尔街的金融资本家很自由的四处投机,大玩金融衍生品,“消极自由”没危害到别人,相反,很多吹鼓手还认为他们的智慧繁荣了经济让所有的人都受益。结果,资本家们玩过头了,现在要全人类联合起来为他们收摊。赚到的都是私有的,赔掉的都是公有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再看另一个实例,梁成锦先生在他的《台湾的两次土改》一文中这样描述:“第一次土改后的40余年,台湾可利用的土地农业占了八成的格局无重大改变,且一直沿用《农地农有、农地农用》的法规。然而,随着台湾经济发展,农业产值比重越来越低,建筑与工商业用地的要求越来越多,台湾农地面临强大的“释出”压力。工商业者疾呼“土地解严”。1995年1月《联合报》的一则新闻可视为二次土改的开端:农委会同意农地释出最高量为218,411公顷,行政院则只计划到2011年释出48,370公顷。法案的出台掀起各界激烈争论。在此之前岛内的土地也有交换和买卖,明文规定是限于有资格务农的个人或团体为扩大生产或耕作方便。反对者忧虑政府过去执法效率差,投机者早已在钻法律空子,如骤然释出大量农地,将陷台湾于万劫不复,社会更不公平,环境破坏更厉害,农民生活更困苦。1995年9月15日记者在台北报道:生态保育联盟三十二个民间团体发表声明,反对财团染指重要农业用地,要求冻结方案。9月19日记者在南投报道: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政府进一步将弱势农地放在财团脚下的做法,台湾的财团无所不为,虽有所谓的回馈做法,农民是否能获利,值得怀疑,只有设法辅导农民壮大,才能避免引进农地经营后产生新的贫富差距。11月30日的新闻:农委会主任彭作奎请辞,因为他认为2000年“总统”大选战中,开放农地已成为各党各派参选人选举绑椿筹码,他必须以去留为长远农地政策作最后坚持。有某著名电脑集团的老板在报上呼吁农民趁好价钱卖掉土地套现“不用再做房奴……”。有坚持身土不二信念誓死不卖地的农户每日受掮客上门游说,不胜烦扰。有受人钱财为人作托的在报上宣扬离乡离土在城里如何快活。《联合报》详细报道了政府在5年间对释出方案的19次修订。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围攻,行政院步步退守,从土地属性变更、变更后增值税回馈下调、非农业人口可买地、农地闲置不罚款、到政策检讨年期缩短,门槛越降越低。至此,官商勾结、贱收贵炒已蔚然成风。不同层级的民意代表、政府官员土地舞弊案频密见报。大陆的绝大多数学者,在公正评述台湾第一次土改后通常以童话结尾的方式告诉读者:为利于农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从1995年开始进行第二次土地改革。实际上,台湾社会随着蒋家王朝结束,威权政治消失黑金政治泛滥,地方政经已堕落至“选举靠钞票,钞票靠土地,土地靠都计(都市计划),都计靠选举”,这个机制一直是各种利益输送,豪取巧夺的温床。早在80年代,台湾都市计划中的土地已被地方政经势力垄断殆尽。”
  
   梁成锦先生的文章告诉我这样几个东西。第一,“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说明宝岛台湾的土地并不是彻底的私有化,起码不是“老子的地老子想怎样就怎样”。其实不光台湾,香港的土地也很难说是私有的,相反倒更像是公有的;第二,政府在放开对土地的限制后,宝岛台湾出现了大量问题。我甚至设想,号称代表台湾农民利益的民进党之所以能上台与这个有很大的关系;第三,宝岛台湾的官员和资本家们比起大陆来是一点都不差。
  
   现在的中国处于经济下行期,美欧日等几大出口目的地正被金融危机折腾着,情况还不如我们,这样一来,出口算是不行了,三驾马车倒了一个。经济一不景气,就业就跟着低迷,正巧这个时候许许多多的农民兄弟要改行了。我猜想中央的思路是这样的,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走规模经济道路促进农业发展,进而大幅度带动农村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市场,从而真正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并以此消化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个点子不错,具体效果有待人民检验。但我认为这还远远不够,作为社会组织中最具权威和掌握最多资源的政府更应该“积极自由”一下,不要坐等贫民窟出现了再解决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应该注意是为将来的城市化打下良好的社区基础。同时还要花大力气改善城区内条件较差的社区,也别再搞什么民怨沸腾的二元户籍分割了。现在问题并不严重,“积极自由”一把正是时候,缺钱绝对不是理由,再不行就学学老朱搞搞积极财政政策,发发国债(我肯定会响应号召去买),还可以拉拉经济。此外,别迷信私有化,很自由的喊“地是老子的老子想怎样就怎样”,就算“消极自由”也可能让大家一起倒霉。当然,最重要的是,政治改革该提速了。
李昌平把别人的4个观点都提了遍 但他自己的观点也有很大不可调和的缺陷!!

什么是农民,什么是集体 什么是农民集体 什么非农民!!
农民从来是个职业称呼!!集体是人们志愿为了某个目的而联合起来的集团!!而不是靠强迫!!
一个集体不建立合理加入机制 和自由的合理的补偿退出机制!!这个集体很难长久!!
他看好的
周家庄公社、华西村、南街村、大寨村等7000个村子经济!!
  那个不是靠以前不合理的贷款 不合理的经济制度(80年代禁止私营企业)和优越的地理环境 独裁的家长制发展起来的!!现在的环境已经不可能产生新的周家庄公社、华西村了, 而且在老一辈死掉后他们自己的前景非常不明!!
李先生的观点根本就没考虑到城市化 和计划生育问题!!
离开农村到城市的人 怎么办 难道要他放弃家里最有价值的财产吗??没有合理的市场价补偿是不可能的!!而且都有志向从事农业者也没有门路!!也很难吸引资本!!没有资本哪来的发展!!
金融资本的投资是有原则的
  安全和变现!!所以一般银行都要求用于流动资金!!而非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只能来自自有和融资!!
现在很多地方超生很严重!!在严格的计划生育下 土地根本就不需要分配!!
为什么土地要重新分配!!是人口变化!!在计划生育下 那来的那么多人口变化??!!

嫁娶 离异只是两家人家间人口的互相调整, 是家务事。 清官难断家务事, 这种分分合合 为什么要把矛盾转给其他村民!!自己去解决!!

人口变化 只能来自病死和出生。 但在在计划生育下 ,一个家庭老的死去小的出生 ,在20 30年看也可维持基本不变!!
土地重新分配 等于鼓励超生!!鼓励产生社会矛盾!!
而且地在不同人的手里 管理有好坏 导致土地肥沃不同!!谁愿意把自己好好管理肥沃土地给别人!!
聪明的人希望单干, 没能力的人希望集体干!!
越是聪明的人越是能逃离这个集体或占据上位 他为什么要照顾那些能力低的人
给个理由!!所以李先生的观点基础就不存在!!
以后的村 小组 只能向社区居委会靠近!!没有财产管理权经济经营权!!农民不答应 非农民更不答应!!村 小组 和社区居委会有半个政府性质
从事经济活动 违反了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对其他经济体不利!!
lz很亢奋
原帖由 鱼言风语 于 2008-10-15 14:43 发表
lz很亢奋

目前我国面临最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似乎都与土地制度有关联。从地方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到城市市民、郊区农民以及乡村的普通农民,几乎所有地方都存在违犯我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强烈冲动。
土地制度到了非改不可以的时候了,但怎么改需要大家出力 要有个长远打算 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 特别是个体的利益 在中国太强调集体了而忽略了个体利益!!
这场大博弈 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始 ,什么样的方式结束决定着中国的未来!!
几乎所有地方都存在违犯我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强烈冲 ...

好大的口气啊,你家是统计局的啊
楼主估计是私有化的代表了,可惜他不知道,这次全会的重点根本不是农村的经济制度,很多制度已经是现成的,现在也只讲怎么稳定和完善。

这次农村问题要突破的重点,就是农村金融、乡镇改革,国家投入倾斜这几方面。
李昌平是《我跟总理说实话》的作者,可不是什么“私有化的代表”。
李和温铁军,党国英等都是长期研究农村问题的专业人事,也没有过多的利益冲突。:o
原帖由 mmmmmmm 于 2008-10-15 17:15 发表
李昌平是《我跟总理说实话》的作者,可不是什么“私有化的代表”。
李和温铁军,党国英等都是长期研究农村问题的专业人事,也没有过多的利益冲突。:o

外部环境国外不用说了 国内市场经济形势下几乎已经变成了“变相私有化” 农村集体所有制还能独存在吗??
除非国家专门为他设立一套独立的环境 严格的人员双向往来 严格的物质金融往来 独立的经济法规法律 独特的政治组织形式!!
原帖由 mmmmmmm 于 2008-10-15 17:15 发表
李昌平是《我跟总理说实话》的作者,可不是什么“私有化的代表”。
李和温铁军,党国英等都是长期研究农村问题的专业人事,也没有过多的利益冲突。:o

如果你听过党校教授们讲授的课时,你有时会觉得他们在反党。

现在提倡是不争论,因为一争论就会分左右,就会出现站队现象。而理论只能通过实践来检验,谁说的都不算。而话还是要让人家说的。

很多的研究,都不是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讲的,只讲局部利益和局部观点,你自己也可以用你的实践经验来驳斥任何的人说的理论。

把实际户籍放开,好像理论正确,但实际操作就是城市承受力有限,谁都不满意。把土地私有化,小块土地的耕作决定了土地收益不可能比商业、工业用途高,中国可是人口大国,吃饭问题第一重要。研究侵犯农民利益的政府行为,却忘了城市居民的房产利益也经常被政府侵犯,城市已经是房产私有化了,那么土地私有化能保障农民利益根本就是鬼话。

关键不是什么私有化,而是改变对农村的投入不足问题,改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方式,减少他们侵犯百姓权益的冲动。
原帖由 mhzd 于 2008-10-15 19:40 发表

外部环境国外不用说了 国内市场经济形势下几乎已经变成了“变相私有化” 农村集体所有制还能独存在吗??

现在,国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有很多说法,有的说是70%,有的说是80%,也有说65%,等等,但都没低过50%,随着最近国资企业的不断做大做强,越来越垄断国内的各行业,私营企业的由于转型而大量倒闭,这样算,你的“变相私有化”从何得来?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