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掴阎崇年男子不服拘留处罚 到法院起诉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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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阎崇年男子不服拘留处罚 到法院起诉公安局
2008年10月13日  来源:新民网



    2008年10月11日,第八届北京图书节在地坛公园举行,百家讲坛学者阎崇年专门来到地坛图书节与广大读者交流清史。由于阎崇年无锡签售遭遇“耳光”事件,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主办方请来多名头戴钢盔的保安在现场维持秩序。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2008年10月5日下午,北京满学会会长、百家讲坛主讲之一、著名历史学家阎崇年在无锡新华书店与读者并签售时,遭遇对其学术观点不满的男子的掌掴。 中新社发 李 杰 摄



  新民网记者13日下午获悉,备受关注的阎崇年遭掌掴事件升级,打人者黄海清及其亲属不服无锡市公安局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金的“双顶格”处罚,今日前往法院递诉讼状正式起诉警方。
  由于黄海清尚在拘留所,其弟黄海苇接受了新民网记者的采访。黄海苇表示,此前他已就处罚咨询了律师,律师也认为处罚明显过重。目前,黄家人已委托律师,对无锡市公安局提起诉讼。
  据介绍,10月13日下午,黄海苇与律师再次前往无锡市拘留所探望黄海清。
                      


  10月5日,百家讲坛主讲之一阎崇年在无锡新华书店进行签售时,遭一年轻男子掌掴,打人者黄海清随即被无锡警方拘留。(新民网 张静)掌掴阎崇年男子不服拘留处罚 到法院起诉公安局
2008年10月13日  来源:新民网



    2008年10月11日,第八届北京图书节在地坛公园举行,百家讲坛学者阎崇年专门来到地坛图书节与广大读者交流清史。由于阎崇年无锡签售遭遇“耳光”事件,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主办方请来多名头戴钢盔的保安在现场维持秩序。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2008年10月5日下午,北京满学会会长、百家讲坛主讲之一、著名历史学家阎崇年在无锡新华书店与读者并签售时,遭遇对其学术观点不满的男子的掌掴。 中新社发 李 杰 摄


  新民网记者13日下午获悉,备受关注的阎崇年遭掌掴事件升级,打人者黄海清及其亲属不服无锡市公安局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金的“双顶格”处罚,今日前往法院递诉讼状正式起诉警方。
  由于黄海清尚在拘留所,其弟黄海苇接受了新民网记者的采访。黄海苇表示,此前他已就处罚咨询了律师,律师也认为处罚明显过重。目前,黄家人已委托律师,对无锡市公安局提起诉讼。
  据介绍,10月13日下午,黄海苇与律师再次前往无锡市拘留所探望黄海清。                       

  10月5日,百家讲坛主讲之一阎崇年在无锡新华书店进行签售时,遭一年轻男子掌掴,打人者黄海清随即被无锡警方拘留。(新民网 张静)
把事闹大了才好!
一颗棋子!!!!
应该上诉。
敢作敢当比较好,然后在拘留期间写一本“呢格努力”,15天足够了。
这汉网的种族主义者竟还反了天了!不知道他们嘴上常挂的中华传统道德有没有包括“尊老爱幼”与“遵纪守法”这两条。
建议在拘留所写本书 书名就叫 我的奋斗
打了人了就得领罚,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可惜没把这包衣打死........................................
不服可以,讲出点儿道道来。:P
他没打死,你可以去嘛。;P
明清离现在时间也不长.有什么不满意的可以自己去查史料 摆事实讲道理
原帖由 侯景 于 2008-10-13 19:46 发表
可惜没把这包衣打死........................................

就等你侯义士掂刀刮了阎崇年给我大汉族长脸了;P
一个SB
他打人是个事实,起诉警方有什么意义?
可能觉得打一巴掌住15天小黑屋太长了。;P
ycn的脸皮是金子做的,打一巴掌要关15天。
是猪皮做的。;P
那啥,真要是想打的话,签名的时候有的是机会啊,咫尺之内,纵有百万大军又能奈何。。。:o
话说,我还是不赞成打人的,就算是个老混蛋,也有个老字嘛。。。不知道吐口痰会咋判啊?;P
原帖由 江城孤舟 于 2008-10-13 19:29 发表
这汉网的种族主义者竟还反了天了!不知道他们嘴上常挂的中华传统道德有没有包括“尊老爱幼”与“遵纪守法”这两条。

好像还有个成语叫做“为老不尊”的吧。
一个打着伞,云游天下的孤僧,世俗民法奈我何?
原帖由 灰隼 于 2008-10-13 19:35 发表
打了人了就得领罚,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刑责不符,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除非显失公平,法院一般不受理不合理的行政诉讼...
法院一般只是合法性审查.
原帖由 poiklm 于 2008-10-13 20:38 发表
那啥,真要是想打的话,签名的时候有的是机会啊,咫尺之内,纵有百万大军又能奈何。。。
话说,我还是不赞成打人的,就算是个老混蛋,也有个老字嘛。。。不知道吐口痰会咋判啊?P

所谓“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

吐痰是污染环境,不好。
不如

我的所爱在山腰,
想去寻她山太高,
低头无法泪沾袍。
爱人赠我百蝶巾,
回她什么:猫头鹰。
从此翻脸不理我,
不知何故兮使我心惊。

我的所爱在闹市,
想去寻她人拥挤,
仰头无法泪沾耳。
爱人赠我双燕图,
回她什么:冰糖壶卢。
从此翻脸不理我,
不知何故兮使我糊涂。

我的所爱在河滨,
想去寻她河水深,
歪头无法泪沾襟。
爱人赠我金表索,
回她什么:发汗药。
从此翻脸不理我,
不知何故兮使我神经衰弱。

我的所爱在豪家,
想去寻她兮没有汽车,
摇头无法泪如麻。
爱人赠我玫瑰花,
回她什么:赤练蛇。
从此翻脸不理我,
不知何故兮——由她去罢。

我的所爱在北京,
想去寻她兮没有机票。
爱人赠我一本书——《明亡清兴六十年》,
回她什么:臭鸡蛋。
从此斗室为我设,
且知何故兮,原来温文尔雅是画皮。
原帖由 mmmmmmm 于 2008-10-13 21:00 发表
除非显失公平,法院一般不受理不合理的行政诉讼...
法院一般只是合法性审查.

论判例法,提供先前案例
论大陆法,根据相应条文。
15天的期限过重?

考虑到不是单纯的打人而是带有侮辱性质且造成的社会影响性,15天也不算是过分.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8-10-13 21:11 发表
15天的期限过重?

考虑到不是单纯的打人而是带有侮辱性质且造成的社会影响性,15天也不算是过分.

    王皓 范志毅用脚踢人  屁事没有
原帖由 sumie 于 2008-10-13 21:29 发表

    王皓 范志毅用脚踢人  屁事没有


哪俩纯私德问题,这位义士可是以民族大义为后盾的;P
王皓:我冤啊,不过就酒后浇浇花草啊......:D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8-10-13 21:30 发表
哪俩纯私德问题,这位义士可是以民族大义为后盾的;P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8-10-13 21:11 发表
15天的期限过重?
考虑到不是单纯的打人而是带有侮辱性质且造成的社会影响性,15天也不算是过分.

根据现场描述,打人者并没有其他语言行动,如何构成“侮辱性质”?
法律以事实为根据。
原帖由 林青豪 于 2008-10-13 22:01 发表


根据现场描述,打人者并没有其他语言行动,如何构成“侮辱性质”?
法律以事实为根据。


俗话说打人不打脸,耳光和打别的地方总不会一样吧,再说了,在这位义士心里人家只不过是一条满遗老狗,很难想像义士君"为民族大义"打一条"满遗老狗"会有什么好心态;P
原帖由 林青豪 于 2008-10-13 22:01 发表


根据现场描述,打人者并没有其他语言行动,如何构成“侮辱性质”?
法律以事实为根据。


当众打耳光还不是侮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该从重处罚。考虑到阎先生虚岁已经75了,因此进行了‘顶格处罚’。”

顶格处罚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罚,他的行为构成从重处罚的条件,顶格处罚的有什么错?人家没有告上法院就不错了,还真把自己当英雄了吗?以为自己是红卫兵啊?
该    打
某网站正在为"义士"募捐呢. 策略很明显: 不管有没有道理, 就是要把事情搞大, 就是要借着此事挑起民族主义情绪. 不把水搅混, 某运动哪有出头之日。
有些在边上摇旗呐喊的, 故意无视或者曲解相关治安条例. 是他们傻了还是瞎了? 都不是, 屁股决定脑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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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行者A 于 2008-10-13 22:15 发表
当众打耳光还不是侮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该从重处罚。考虑到阎先生虚岁已经75了,因此进行了‘顶格处 ...

殴打、伤害都有相应的法律解释。
你自己看看靠不靠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邪教、会道门活动)
第四十条(非法拘禁及强迫劳动)
第四十一条(诱迫乞讨)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哄抢敲诈)
第五十二条(变造票证)
第五十三条(船舶闯入禁区)
第五十四条(非法结社经营)
第五十九条(收赃)
第六十四条(非法驾驶)
第六十五条(辱尸及非法停尸)
第六十八条(传淫)
第六十九条(聚众淫乱)
第七十条(聚赌)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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呸!丫个小纳粹。
到底算不算“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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