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的枪支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22:09:41
这两天做功课看到的,现学现卖。
   枪支属国家依法管制器械,严禁非法生产、持有、携带、使用。
   1945年8月至1946年,我国东北部分地区先后解放。民主政权初建时,开始收缴伪满州垮台后失落的枪支、弹药。仅据松松、合江、嫩江三省和哈尔滨市不完全统计,截至1947年初收缴各种枪支6000多支(挺),子弹十余万发。
   1947年后,随着剿匪斗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大量土匪被歼灭和国民党军队的溃败,有更大数量的枪支弹药散落于社会或藏匿于敌特警宪、散兵游勇当手中,为敌特破坏和不法分子捣乱提供了方便。为此,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枪支弹药收缴工作,并结合实际颁布一些管理办法,把枪支管理纳入视线。
   1948年5月14日,东北公安总处关于外侨枪支问题令中规定:外国公民及侨民之猎枪。应持有各该之侨民会和狩猎会之证明文件,吴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核,经公安机关检验许可登记后,发给猎枪照,方得使用狩猎。外国公民及侨 民,除登记之猎枪之外 ,不得保留任何枪支武器,各地机关,应限令呈交,凡违拒不交者,一经查出,以私藏军火图谋不轨,依法惩处。
   1951年4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关于东北行政区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系指步枪、马枪、驳壳枪、手枪等各式长枪、短枪。除武装部队的现职人员外,对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佩带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居民家中的枪支,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机关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要办理枪照,如不办理的按私藏军火论处。民用狩猎枪支需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证件方可使用。其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持有的枪支,一律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1951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枪支管理暂行办法》,下一步明确的枪支管理的职责、方法和范围。要求各地公安局对枪支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逐枪登记造册,办持枪证的管理办法。并规定抢枪人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到外地时,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通行证。
   1952年,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对枪支配罢尤其是对短枪的配发范围进行调整压缩,决定除武装部队、现职公安人员、机要通迅员及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发给持枪证可配带外,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公务人员所俩带的枪支一律收回,不论任何人不得保留枪支。
   1958年3月29日,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将口径为5.6公厘的小口径步枪和手枪;口径为7.62公厘的大口径运动步枪和军用手枪;作为射击运动的猎枪,列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这两天做功课看到的,现学现卖。
   枪支属国家依法管制器械,严禁非法生产、持有、携带、使用。
   1945年8月至1946年,我国东北部分地区先后解放。民主政权初建时,开始收缴伪满州垮台后失落的枪支、弹药。仅据松松、合江、嫩江三省和哈尔滨市不完全统计,截至1947年初收缴各种枪支6000多支(挺),子弹十余万发。
   1947年后,随着剿匪斗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大量土匪被歼灭和国民党军队的溃败,有更大数量的枪支弹药散落于社会或藏匿于敌特警宪、散兵游勇当手中,为敌特破坏和不法分子捣乱提供了方便。为此,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枪支弹药收缴工作,并结合实际颁布一些管理办法,把枪支管理纳入视线。
   1948年5月14日,东北公安总处关于外侨枪支问题令中规定:外国公民及侨民之猎枪。应持有各该之侨民会和狩猎会之证明文件,吴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核,经公安机关检验许可登记后,发给猎枪照,方得使用狩猎。外国公民及侨 民,除登记之猎枪之外 ,不得保留任何枪支武器,各地机关,应限令呈交,凡违拒不交者,一经查出,以私藏军火图谋不轨,依法惩处。
   1951年4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关于东北行政区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系指步枪、马枪、驳壳枪、手枪等各式长枪、短枪。除武装部队的现职人员外,对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佩带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居民家中的枪支,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机关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要办理枪照,如不办理的按私藏军火论处。民用狩猎枪支需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证件方可使用。其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持有的枪支,一律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1951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枪支管理暂行办法》,下一步明确的枪支管理的职责、方法和范围。要求各地公安局对枪支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逐枪登记造册,办持枪证的管理办法。并规定抢枪人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到外地时,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通行证。
   1952年,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对枪支配罢尤其是对短枪的配发范围进行调整压缩,决定除武装部队、现职公安人员、机要通迅员及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发给持枪证可配带外,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公务人员所俩带的枪支一律收回,不论任何人不得保留枪支。
   1958年3月29日,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将口径为5.6公厘的小口径步枪和手枪;口径为7.62公厘的大口径运动步枪和军用手枪;作为射击运动的猎枪,列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
连气枪和电狗都要禁止,搞不懂为何如此变态。
什么时候把菜刀和水果刀也禁了,用链子拴上,几家人公用一把,天下就太平无事了。
原帖由 pizzaaa 于 2008-8-17 11:08 发表
连气枪和电狗都要禁止,搞不懂为何如此变态。
什么时候把菜刀和水果刀也禁了,用链子拴上,几家人公用一把,天下就太平无事了。

据说禁电狗是因为有人拿那个冒充真枪去抢银行...广大WARGAME爱好者应该强烈鄙视那些搓的无边的抢匪...
原帖由 RomSun 于 2008-8-17 11:16 发表

据说禁电狗是因为有人拿那个冒充真枪去抢银行...广大WARGAME爱好者应该强烈鄙视那些搓的无边的抢匪...

安眠药还能自杀呢连这也禁止了吧
禁吧,禁吧,防民之狗甚于防川!
啥时候禁水枪?我第一个上缴
有哪个地方的手拉鸡被禁的?
我们这的手拉机铺天盖地:D :D :D
1948年5月14日,东北公安总处关于外侨枪支问题令中规定:外国公民及侨民之猎枪。应持有各该之侨民会和狩猎会之证明文件,吴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核,经公安机关检验许可登记后,发给猎枪照,方得使用狩猎。外国公民及侨 民,除登记之猎枪之外 ,不得保留任何枪支武器,各地机关,应限令呈交,凡违拒不交者,一经查出,以私藏军火图谋不轨,依法惩处。

卧槽,外国人不是人,侨民不是人?发律就不能公平点啊,有个外籍就TM是神了?
原帖由 抽不起疯 于 2008-8-17 11:34 发表

安眠药还能自杀呢连这也禁止了吧

不能这么说
在法律机制和国民整体素质还没提高的情况下还是禁的好
]]
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D
我觉得楼主现在是越来越融入角色了。
1952年起至60年代末,有关部门虽然抓了对枪支的清查和整顿,但还不够彻底,在枪支管理上也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佩带不够合理,有的不太需要却配发了,有的急需佩枪没有及时配上,其次,枪支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私自转借,购买,甚至丢失,被盗案件不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原帖由 JCFERRET 于 2008-8-18 00:20 发表
我觉得楼主现在是越来越融入角色了。

:victory: 我也这样认为,支持编辑同志!加油啊,期待看到你的新作品。
据此1963年,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公务佩发。自卫狩猎、体育运动等各种枪支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并严格了配枪范围:除公安保卫人员,劳改、劳教单位的管教人员,检察、审判人员,机要通讯员因工作需要可配短枪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佩短枪,长枪的配发范围 ,除经济民警,重要工作企业,物资仓库的专职门卫,国家贵重物资押运人员,山中勘测、勘探队以及狩猎生产人员因工作需要可配发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配发。同时,为保卫领导同志的安全,明确省委部长、副省长、地委书记、专员、市委书记、市长以上领导同志可以配带短枪。
1965年3月29日,林业部。公安部、国家体委又下发《关于狩猎使用小口径步枪管理问题的几项规定》,主要是为提高猎取旱獭、灰鼠毛皮的产量和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使用小口径步枪猎取上述两种动物。强调狩猎使用的小口径步枪,为各狩猎生产单位公有或集体所有,不准个人私有。
同年,文化部、公安部发布《演戏和拍摄电影使用武器和爆炸物品的规定》,同意演戏和拍摄电影时,可以使用公安机关作过技术处理的枪支。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的枪支全部上缴,社会上的枪支管理工作处于失控状态,大量枪支散失无序,遗患很大。
1973年2月13日,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各级革合委员会、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下发《关于彻底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和军用物资的通知》,全省各地都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安排,专人负责,制定方案,狠抓收缴枪支的措施落实。收缴了一大批散落在社会上的枪支。
同年5月10日,农林部。卫生部、公安部制订的《关于注射枪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注射枪只准用于狩猎生产,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等部门捕猎动特、锯茸、取麝香、防治动物疾痛和科学研究,其他一律不准使用。持有注射枪的单位必须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领取持枪证。
1979年,社会上制造和使用火药枪较为突出,成为少数流氓、盗窃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和少数顽劣青少看打架斗殴的凶器。据某市不完全统计,当年一至五月,全市使用火药枪路劫强抢、行凶伤人、聚众殴斗的案件有80余起。为维护社会秩序,各地开使开展对非法枪支的宣传和收缴工作。每收缴一件都查清它的材料来源、火药来源、制作情况、使用情况等。
同年九月 ,各地公安局发出《关于开展枪支清查整顿和从严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各级公安保卫、司法用枪及银行、邮电、机关和工企单位保卫处的枪支进行清理,建立枪、卡、证、表的登记手续,严格控制管理制度。对私自串换的枪支限期收回。
1981年4月 25日,公安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该 办法综合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枪支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统一了全国枪支佩带范围和管理工作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狩猎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枪,也要登记管理。
1982年,公安部《关于彻底清理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特品及其它凶器的通知》下发。
1983年,公安部发出《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命令进一步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各地开始对本地区的枪支配置、佩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 一次彻底清查和整 顿。凡不符合配置、佩带枪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期将枪支送你主管部门,对隐藏不交者按私藏武器论处。整 顿的理点:公安保卫系统不应配李的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机关行政综合部门的干部及业务部门的内勤人员的枪支一律上交,对党政负责干部配枪,只规定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副省长。边境地、县委书记、专员、县长和主管政法的副书记、副专员、副县长。其他党政干部倒佩枪的要主动交给公安机关,对个人手中的小品径枪,要无偿收缴,对散失地社会上和个人私自保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限期收缴。
应该还没完吧?等着看~
lz是cctv的编辑,《鹰击长空》就是lz的作品,各位老大认真支持吧,说不定lz正在策划啥军事节目呢。
暂时没有了,我就找到这些,哪位知道后来之事,请替我补充啊。
原帖由 第二编辑部 于 2008-8-19 09:20 发表
1952年起至60年代末,有关部门虽然抓了对枪支的清查和整顿,但还不够彻底,在枪支管理上也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佩带不够合理,有的不太需要却配发了,有的急需佩枪没有及时配上,其次,枪支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私 ...

其实应该改成1952年起至今……
85~95年是较宽松期,猎人和生产厂家的黄金时代,县公安局开购枪证就可买枪和办理持枪证,96年以后全面收缴,先拿有证的开刀,恶梦开始了、、、、
以前法国0.22的枪随便买,2年前就需要审批了,现在连子弹都不好买了.
原帖由 抽不起疯 于 2008-8-17 11:34 发表

安眠药还能自杀呢连这也禁止了吧

  谢谢,现在在广州如果自杀未遂还要进行劳动教养!知足吧:lol
仿真枪禁了,刀具也管制了,玩的就要捉
哪天老子玩橡皮泥,还要被捉的,说老子玩塑胶炸药~~~
这是个么b社会哦:L
列治文都冒头了:D
1995年1月28日,黑龙江鹤岗市南山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犯罪分子利用抢来有买来的以及自制的、改装的五四式手枪,滑管猎枪打死十名保卫干事,企图抢劫近百万工资款,警方破案后发现犯罪分子藏有多支制式手枪、口径步枪和钢珠枪和自制手枪。
想必96年的枪支管理法也是由此应运而生。
其实禁枪并非使犯罪下降,社会在进步,现在高科技犯罪远比持枪犯罪更加害人.
禁枪有什么错?这个世界有机个国家是不禁止的?不要和我说什么伊拉克啊这些的啊,我看你们一定会提美国.哈哈
原帖由 老翔 于 2008-8-31 03:04 发表
其实禁枪并非使犯罪下降,社会在进步,现在高科技犯罪远比持枪犯罪更加害人.

等校园枪击案发生在中国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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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枪未必会使犯罪下降,但不禁肯定会上升。
原帖由 第二编辑部 于 2008-8-31 13:15 发表
禁枪未必会使犯罪下降,但不禁肯定会上升。

话说禁止保养二奶未必会使贪污腐败率下降,但不禁枪一定会。。。。。
这么说副省级以上干部目前还可以佩枪?
MLGB的当年希特勒也是先登记犹太人的枪支, 然后按图索骥统统收缴, 然后大肆屠杀.....
手段与TG如出一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