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被强暴能否算工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0:03:23
据《成都晚报》报道,2004年2月某企业一女工在交接工作时,被男同事黄某强暴。事后9个月黄某被判刑6年。
现该女希望获得工伤赔偿,她对记者说:“那个人被判刑了。但同事对我指指点点,让我压力很大。既然我是上班时间在办公室被同事强暴,就应该属于工伤!"

当地劳动局认为:该女被强暴是强奸犯蓄谋犯罪,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因此根本不是工伤。

《成都晚报》邀请7名律师座谈,其中6人认为:该女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到的不法侵害,应该属于工伤。

四川大学原法学院院长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了伤残等级的认定,才能提出工伤索赔的请求、
而强暴主要是心理上的伤害,对性侵害的伤残认定是很困难的。

我认为该案例有借鉴意义,特提供大家讨论一下。据《成都晚报》报道,2004年2月某企业一女工在交接工作时,被男同事黄某强暴。事后9个月黄某被判刑6年。
现该女希望获得工伤赔偿,她对记者说:“那个人被判刑了。但同事对我指指点点,让我压力很大。既然我是上班时间在办公室被同事强暴,就应该属于工伤!"

当地劳动局认为:该女被强暴是强奸犯蓄谋犯罪,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因此根本不是工伤。

《成都晚报》邀请7名律师座谈,其中6人认为:该女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到的不法侵害,应该属于工伤。

四川大学原法学院院长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了伤残等级的认定,才能提出工伤索赔的请求、
而强暴主要是心理上的伤害,对性侵害的伤残认定是很困难的。

我认为该案例有借鉴意义,特提供大家讨论一下。
  无法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鉴定无法进行,即使女性在被强暴过程中导致生殖器出现擦伤,恐怕连工伤等级都够不上。
  其实,个人觉得,这种强奸案件,完全可以让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加害人予以一定的补偿,不过我国规定刑事案附带民事诉讼不得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貌似是有问题的。
个人认为无法算工伤。

不是因工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应当认定为工伤。

================================================
依上述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该女应可认定为工伤。:D :D
如果对人故意进行精神伤害,会是什么罪名?
原帖由 r626 于 2008-7-17 09:09 发表
如果对人故意进行精神伤害,会是什么罪名?

精神强暴罪:$ :lol
KTV的小姐呢?算不算工伤?
原帖由 f22 于 2008-7-17 09:12 发表
KTV的小姐呢?算不算工伤?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KTV如果是自愿的,不算
无知少女被骗的,应算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看清楚了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也就是说她的受伤要和工作有联系。而文中是指:某企业一女工在交接工作时,被男同事黄某强暴。

和工作无关吧!!!(除非该女是性工作者)
如果KTV女愿意,但是男同胞却使用KTV女无法接受的某种XX行为。这个算不算强暴或工伤?
楼上的,KTV里哪来被骗的无知少女?
某妈咪怒斥一小姐:一晚上摸摸小手就有两百大元,工厂做多久才能挣到?再不给点笑脸,明天你就滚回工厂!
原帖由 gu1981china 于 2008-7-17 09:19 发表



看清楚了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也就是说她的受伤要和工作有联系。而文中是指:某企业一女工在交接工作时,被男同事黄某强暴。

和工作无关吧!!!(除非该女是性工作者)

“交接工作”当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之一
原帖由 gu1981china 于 2008-7-17 09:21 发表
如果KTV女愿意,但是男同胞却使用KTV女无法接受的某种XX行为。这个算不算强暴或工伤?
最好有录像为证:victory:
原帖由 f22 于 2008-7-17 09:21 发表
楼上的,KTV里哪来被骗的无知少女?
某妈咪怒斥一小姐:一晚上摸摸小手就有两百大元,工厂做多久才能挣到?再不给点笑脸,明天你就滚回工厂!

安徽少女轻信网友入虎穴 温岭干部伸援手送回家——张鲜红 
2008-5-22 10:50:29 来源:往来网 作者:张鲜红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0)

    文明网·往来网平安社会频道5月22日消息:一名安徽巢湖15岁无知少女因轻信网友,被骗至温岭被迫当起“坐台小姐”,两次逃跑都被抓回。在太平街道的好心干部帮助下,才得以安全回家。

    2008年5月12日,小陈因琐事和父亲发生争吵,正在气头上的小陈跑到家附近的网吧去上网,向一位男网友倾诉自己的“烦心事”。男网友一边假惺惺安慰她,一边怂恿她跟他到大城市去“坐台”,对她说“坐台”不但来钱快,活也不累。对网友深信不疑,更不知道“坐台”是干嘛的小陈听网友这么一说,很快就动心了,当即和网友约定跟他去当“坐台小姐”。当天下午,小陈偷偷潜回家中,拿了几件换洗衣服,跟男网友一起踏上了开往温岭的长途客车。

    来到温岭后,网友把小陈带到了一家装修豪华的KTV,和负责人嘀嘀咕咕了几句后就走了。开始“上班”的小陈很快发现“坐台”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工作,就提出要回家,这才从领班那里得知自己已被网友以1万元的价格卖到了这里,要走必须先付掉这一万元钱。小陈想到了逃跑,两次逃出来,想通过QQ联系老家的几个朋友寄点路费过来,都被这家KTV的保安抓回去。

    5月20日,再一次逃脱的她找到了太平街道,可是又不知道该找谁,就在大厅里傻站了几个小时。小陈的异常举动引起了该街道综治办、妇联两位机关干部的注意,他们俩把她叫到办公室,耐心询问她是不是有什么事需要帮忙。因为怕远在安徽老家的父母知道自己在温岭“坐台”的事,小陈只说了家里的地址,始终不肯说出父母的名字及联系方式。工作人员耐心地劝导她,得知她还没吃午饭时,又给她买来面包。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劝导,小陈终于说出了父亲的名字。工作人员又忙着联系她的家人,为她安排食宿,而远在安徽的家人,也正为寻找她而急的睡不着觉,得知有了女儿的消息,马上答应到车站接应。

    5月21日,被骗出来8天后,小陈怀揣街道专门拨给她的500元应急款,在街道干部的护送下,终于踏上了回乡的路。
呵呵值得为这个问题要求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原帖由 zhizunwudi2790 于 2008-7-17 09:25 发表

安徽少女轻信网友入虎穴 温岭干部伸援手送回家——张鲜红 
2008-5-22 10:50:29 来源:往来网 作者:张鲜红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0)

    文明网·往来网平安社会频道5月22日消息:一名安徽巢湖15岁无知少 ...
那里不和谐嘛。
本地我真没见过,陪坐二百,出钟六百,过夜八百。
猪扒似的。。。二十都不值,我去卡拉OK,只找那个妈咪陪着唱歌歌,她唱得还行。
原帖由 f22 于 2008-7-17 09:36 发表
那里不和谐嘛。
本地我真没见过,陪坐二百,出钟六百,过夜八百。
猪扒似的。。。二十都不值,我去卡拉OK,只找那个妈咪陪着唱歌歌,她唱得还行。

老大对行情很熟地说?:o :o
作为企业是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原帖由 zhizunwudi2790 于 2008-7-17 09:22 发表

“交接工作”当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之一



有点牵强!
可以民事诉讼啊
原帖由 f22 于 2008-7-17 09:12 发表
KTV的小姐呢?算不算工伤?

强烈呼吁特殊产业合法化:D
原帖由 zhizunwudi2790 于 2008-7-17 09:39 发表

老大对行情很熟地说?:o :o
没法,陪大老们:')
打倒开夜店滴爱抚22,又来宣传他家KTV鸟!:@
为啥一定要扯工伤,公司难道没有确保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人身安全的义务吗?起诉公司招聘工作及安保工作过失,导致员工收到侵害,要求公司赔偿!!!
我觉得因该不算工伤,因为工伤等级没办法认定,除非被强暴过程中因为反抗受到的伤害达到工伤认定等级才成。
具体精神赔偿问题,因该按照强奸罪由罪犯负担。
没有工作鉴定不能定吧?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8-7-17 09:00 发表
  其实,个人觉得,这种强奸案件,完全可以让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加害人予以一定的补偿,不过我国规定刑事案附带民事诉讼不得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貌似是有问题的。

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赔偿.
不能算工商.因为根据民法的理论,因果关系被故意犯罪所切断,没有工伤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原帖由 tnt_lzk 于 2008-7-17 10:45 发表
为啥一定要扯工伤,公司难道没有确保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人身安全的义务吗?起诉公司招聘工作及安保工作过失,导致员工收到侵害,要求公司赔偿!!!

必要的安保义务并不能阻却犯罪的发生,只能在一定的限度内予以补偿.
原帖由 gu1981china 于 2008-7-17 09:21 发表
如果KTV女愿意,但是男同胞却使用KTV女无法接受的某种XX行为。这个算不算强暴或工伤?

不是合法营业项目,不算:D
合法项目至少能在发票上表现出来,你不能开个服务业发票,营业项目:XX XX:D
公司没有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致使员工受到侵害,这个是要赔偿的吧?
工伤首先应属意外伤害,
而且关键是你伤在哪儿了。
F22老大经常去东莞不啊??那里的素质好些
原帖由 firebomber 于 2008-7-17 12:37 发表
F22老大经常去东莞不啊??那里的素质好些

素质还是质素?
F22邪恶啊
原帖由 mmmmmmm 于 2008-7-17 11:36 发表

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赔偿.
不能算工商.因为根据民法的理论,因果关系被故意犯罪所切断,没有工伤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我认为不能单独从因果关系解释,否则罪犯利用工厂设施伤害员工,算不算工伤呢?
显然也因该算工伤。因为罪犯犯罪对工人来说是无法预料的,对罪犯来说是故意事件,但对受害者来说也属于意外事件。
强奸不能算工伤的根本理由在工伤等级上,而不在罪犯故意性上。强奸导致的是精神伤害,而不是肉体伤害,在工伤等级认定上没法律依据。
打个简单的比方,工作中,因为意外导致处女膜破裂,自然是工伤,但工伤等级是多少呢?谁来认定下?
强奸本身伤害其实与上面的事件是一样的,只不过精神上有附加伤害。精神上的附加伤害因该依照精神伤害赔偿的途径解决,而不因该算工伤。
工伤确实有去认定的话也仅仅就是可能的摩擦伤害而已。
罪犯利用工厂设施伤害员工,算不算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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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应算工伤.
有一个比较经典的民法上的侵权案例.说的是犯罪,就是故意形态,切断过失的多因一果的过失行为上的因果关系.
某甲住二楼,一楼安了防盗窗,小偷A借助防盗窗爬进二楼盗窃,正好某甲在家,该小偷将某甲打伤,问谁承担某甲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答案是一楼没有丝毫责任.理论上有很多解释的理由,但因果关系的切断是相对好理解的.
不算 ;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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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工伤的话,工作单位也应予赔偿。
因为在单位里发生这样的刑事案件,其本身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