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范美忠 事件的实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7:23:33
谈 范美忠 事件的实质



                                    宋 圭 武





范美忠事件实质体现的是个人应如何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公平是最基本的核心原则。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就是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基本的关系原则就是公平。这里公平,就是权利与义务要对等,就是个人对社会的付出要与社会对个人的回报基本持平。



一方面,我们要反对自私主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反对无偿奉献主义。自私主义将导致社会陷入“囚徒困境”,结果是既害人,又害己。而无偿奉献主义也不应成为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一条核心原则。因为从整体和长期看,无偿奉献主义最终体现的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和无偿占有,这也是不合理的。无偿奉献主义可以作为一条道德原则推行,但不应成为一条法律原则。同时,社会对此原则的实施应当采取个人自愿的办法,而不能采取强迫措施。



公平是产生道德的优良土壤。没有公平,社会的道德就失去了实践依托,道德就成了一种理论上的摆设。当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有效体现公平原则时,自私主义就会泛滥。因为当社会运行不能有效体现公平原则时,个人就会有一种损失感和危机感,个人就会加强对自我的关注,这也是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有效存在而作出的一种努力。而当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原则时,社会就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有效统一。因为在公平原则下,个人的付出最终是有回报的,个人对社会付出的越多,社会对个人的回报也就越多,这时个人利他最终就是利己,所以,利他就会成为社会的主流。所以,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类似范美忠式的问题,关键是要不断进行社会制度创新。要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运行制度体系,社会分配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对等,而不是错位。





中国社会目前产生的一些道德问题也与改革中公平的缺失是有密切关系的。对年龄大的人而言,不公平有可能导致心理失衡,从而会对社会产生一种非正常的索取行为,以此补偿自己的损失。对年轻人而言,社会的不公平会导致价值观扭曲,并将自己在不公平环境下产生的不符合理性的非正常言行视为正常言行而付诸在实践中。



从对社会发展的价值角度看,公平与自由相比,公平也是最基本的。因为没有公平,自由就只能体现为对别人自由的自由剥夺。自由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自由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否则,自由就是不自由。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们追求自由的过程实质就是追求公平的过程。人们追求自由,实质就是追求与另一部分人拥有同样的自由,实质就是追求公平。所以,对社会发展而言,公平的价值要高于自由的价值。自由是手段和形式,公平是目的和实质。



公平的实现不可能是理想化的。由于不同个人原有社会地位、自身素质、年龄、性别等因素的不同,公平的实现总是要受特定条件的制约。没有抽象的公平,只有现实的公平。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面对特定的事件,总是存在选择上的强者和弱者,在这种情况下,机会公平的实现就是一个问题。因为在特定情况下,强者手中实现目的的手段总是要多于弱者,二者在机会选择上是不对等的。所以,在社会发展中,强者应当给予弱者以更多的关注和照顾。这既符合人道原则,也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



抽象的讲,学生和老师是平等的,二者都有救助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在不同情况下,特定的个人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点的选择上总是不同的。是选择权利大于义务,还是选择权利与义务对等或是权利小于义务,应与自己在选择中是处于强势位置还是处于弱势位置有关。在地震的情况下,是偏重于老师救学生,还是偏重于学生救老师,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范美忠老师而言,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情况,范美忠面对的是幼儿或小学生。这时范美忠就是机会选择的强者,范美忠应当积极帮助学生一起逃生,否则,就应受到社会严厉的谴责。第二种情况,范美忠面对的是和自己差不多的研究生或成年人。这时,范美忠的先逃可受到社会的责备但未必应受到社会严厉的谴责。因为范美忠应当至少对大家提个醒,这也是一种有责任心的表现。第三种情况,范美忠是老年人,而他的学生都是年轻小伙子或成年人。这时对范美忠的先逃社会就不应有过分的责备,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范美忠是选择上的弱者,而非强者。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先逃应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



范美忠既不是真小人,也不是伪君子,范美忠只是一个个人主义者或者是一个严重的个人主义者。范美忠是利己不损人。小人是指那些损人利己或者是宁可害己也要损人的那些人。真小人比伪君子强一些。因为真小人的识别成本要小于伪君子,人们对其防范也容易一些,所以对社会的危害就小一些。但伪君子就不然,伪君子是社会的一大害,社会应全力剿灭之。











通信地址: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邮政编码:730070   

作者职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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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 圭 武





范美忠事件实质体现的是个人应如何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公平是最基本的核心原则。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就是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基本的关系原则就是公平。这里公平,就是权利与义务要对等,就是个人对社会的付出要与社会对个人的回报基本持平。



一方面,我们要反对自私主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反对无偿奉献主义。自私主义将导致社会陷入“囚徒困境”,结果是既害人,又害己。而无偿奉献主义也不应成为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一条核心原则。因为从整体和长期看,无偿奉献主义最终体现的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和无偿占有,这也是不合理的。无偿奉献主义可以作为一条道德原则推行,但不应成为一条法律原则。同时,社会对此原则的实施应当采取个人自愿的办法,而不能采取强迫措施。



公平是产生道德的优良土壤。没有公平,社会的道德就失去了实践依托,道德就成了一种理论上的摆设。当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有效体现公平原则时,自私主义就会泛滥。因为当社会运行不能有效体现公平原则时,个人就会有一种损失感和危机感,个人就会加强对自我的关注,这也是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有效存在而作出的一种努力。而当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原则时,社会就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有效统一。因为在公平原则下,个人的付出最终是有回报的,个人对社会付出的越多,社会对个人的回报也就越多,这时个人利他最终就是利己,所以,利他就会成为社会的主流。所以,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类似范美忠式的问题,关键是要不断进行社会制度创新。要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运行制度体系,社会分配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对等,而不是错位。





中国社会目前产生的一些道德问题也与改革中公平的缺失是有密切关系的。对年龄大的人而言,不公平有可能导致心理失衡,从而会对社会产生一种非正常的索取行为,以此补偿自己的损失。对年轻人而言,社会的不公平会导致价值观扭曲,并将自己在不公平环境下产生的不符合理性的非正常言行视为正常言行而付诸在实践中。



从对社会发展的价值角度看,公平与自由相比,公平也是最基本的。因为没有公平,自由就只能体现为对别人自由的自由剥夺。自由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自由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否则,自由就是不自由。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们追求自由的过程实质就是追求公平的过程。人们追求自由,实质就是追求与另一部分人拥有同样的自由,实质就是追求公平。所以,对社会发展而言,公平的价值要高于自由的价值。自由是手段和形式,公平是目的和实质。



公平的实现不可能是理想化的。由于不同个人原有社会地位、自身素质、年龄、性别等因素的不同,公平的实现总是要受特定条件的制约。没有抽象的公平,只有现实的公平。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面对特定的事件,总是存在选择上的强者和弱者,在这种情况下,机会公平的实现就是一个问题。因为在特定情况下,强者手中实现目的的手段总是要多于弱者,二者在机会选择上是不对等的。所以,在社会发展中,强者应当给予弱者以更多的关注和照顾。这既符合人道原则,也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



抽象的讲,学生和老师是平等的,二者都有救助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在不同情况下,特定的个人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点的选择上总是不同的。是选择权利大于义务,还是选择权利与义务对等或是权利小于义务,应与自己在选择中是处于强势位置还是处于弱势位置有关。在地震的情况下,是偏重于老师救学生,还是偏重于学生救老师,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范美忠老师而言,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情况,范美忠面对的是幼儿或小学生。这时范美忠就是机会选择的强者,范美忠应当积极帮助学生一起逃生,否则,就应受到社会严厉的谴责。第二种情况,范美忠面对的是和自己差不多的研究生或成年人。这时,范美忠的先逃可受到社会的责备但未必应受到社会严厉的谴责。因为范美忠应当至少对大家提个醒,这也是一种有责任心的表现。第三种情况,范美忠是老年人,而他的学生都是年轻小伙子或成年人。这时对范美忠的先逃社会就不应有过分的责备,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范美忠是选择上的弱者,而非强者。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先逃应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



范美忠既不是真小人,也不是伪君子,范美忠只是一个个人主义者或者是一个严重的个人主义者。范美忠是利己不损人。小人是指那些损人利己或者是宁可害己也要损人的那些人。真小人比伪君子强一些。因为真小人的识别成本要小于伪君子,人们对其防范也容易一些,所以对社会的危害就小一些。但伪君子就不然,伪君子是社会的一大害,社会应全力剿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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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范跑跑"教师资格是火药桶
刘继忠 刊发时间:2008-06-17 10:23:13 中国网     教育部门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明显是迫于舆论压力,不是认真调查、科学的行政行为,其依据必将使难以说服公众。这种行为比“范跑跑”的言论,比电视扭曲的“郭跳跳”的形象更让人可恶,其危害更大。

    “范跑跑”是网民给地震
中逃跑的中学老师范美忠的绰号,据报道,光亚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但原因不详。据网传,教育部是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达网民”的巨大压力,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报道说解聘的具体原因不详,但肯定和“范跑跑”的言论有关。

    这注定是一个争议的行政决定,范美忠得知这一消息后,表示会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对发文单位予以起诉。“范跑跑”会不会起诉,将是另外一个话题。他的上诉是否成功,均是后续的热点新闻。但笔者预测,“范跑跑”会起诉,但胜诉率几乎为零,不过他的起诉会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回到主题,教育行政机关在舆论风口取缔范美忠的教师资格,引来了对立观点的势不两立。在这篇文章的跟贴后来,支持者和反对者形成了对立局面。在早期的网络调查中,我点击了“范美忠不适合做老师”的选项,其理由是根据媒体有限的报道。但当大量信息被后续揭露之后,我倾向于范美忠适合做中学老师。其最大理由是,以言论不宜为借口取缔一个老师的职业,是传统的防口思维的现代版,是以杀鸡给猴看的方式窒息创新思想。其恶劣影响将甚于范美忠的偏激言论。从现有报道看,范美忠是个有思想、真诚的“异端”,在地震后的所作所为具有挑战传统道德的意蕴,他的言论让公众很不舒服,激起了道德讨伐。这本身就是不同意见在市场中竞争,真理将在这场网上往下的辩论中胜出。即使“范跑跑”错了,也给了重新认识中学老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反思现行教育体制的一个契机,假如“范跑跑”的高论是对的,那么我们就扼杀了一个好的思想,错过了改进的机会。可惜,行政单位以行政命令强行介入,中指了“范跑跑”的教师职业,以行政命令扼杀思想的自由交锋的同时,也使社会失去了如何对待“异端”,如何处理“道德争议”的良机?从而使社会失去了累积这方面的精神资源,使得养成对待“异端”、形成“道德争议”的良好机制的时机不得不留给下一个契机。

    话说回来,教育部门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明显是迫于舆论压力,不是认真调查、科学的行政行为,其依据必将使难以说服公众。这种行为比“范跑跑”的言论,比电视扭曲的“郭跳跳”的形象更让人可恶,其危害更大。因为,基于情感而非理性的行政行为是变相的人治,这种行为若被开启,将是腐败、官僚、专断、独裁的茁壮生长。若教育行政单位真想介入这次媒介事件,平息舆论风波,该改改传统的依靠行政命令发个文就能了事的单纯想法,这种想法不是熄火,而是添加新的火药,激起更大的舆论争议。可行的做法,是满足公众知情权,深入调查亚美中学调查此事,全面评估范美忠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全盘调查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决定,同时公布予众。可惜,相关部门没有这样做,仅仅发了一个文,且没有详细解释,留给公众的是大量的疑团,这样的行政行为怎能增强自身的权威。
哎,真的不想和 这类sb讨论了 。不讲责任只讲公平。中国确实 是有道德危机,这始于学界。

最可笑的就是 指责郭松民,都会说郭松民是伪君子,可是他伪 在哪,他没有经历地震不假,但是既然没有也有理由说他地震的时候就一定会跑。就因为他没有涵养,没有素质,就断定他会跑吗? 可别忘了 这次有那么多教师 都没有跑不能说他们与学生同生共死,但是他们确实在努力的帮助学生。难道他们的行为不能说明问题吗?还是范泡泡的支持者故意视而不见呢?

至于教育机关取消他的资格,现在众说纷纭,至少从教育部到当地教育部门都否认了。范泡泡也说自己没有考教师证,现在就有两个问题了,一个是我们相信谁相信光亚学校的说法,说教育部门有权学校没权。还是相信教育部的说法呢? 第二个,光亚学校和范跑跑是不是想投机炒作呢?

个中滋味大家自己体会吧!

中国的法律不见全,教师法也只有那么短短几条,一般性规定,不够具体不够详细。
虽然教师确实并不是什么所谓神圣职业,但是教师绝对是这个社会上的一个极为特殊的职业,关系到了未来社会的发展。放在其他国家绝对是令人尊敬的职业。比如日本能称的上先生的职业有多少,不过是医生教师律师而已,可见教师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中国应该提高教师待遇地位,规范教师的行为,对教师的资格严格把关避免范跑跑这样的人混进教师队伍。
这是一个商业艺术发展到顶峰的时代,连几千年来崇尚舍生取义的中国知识分子阶层也无可救药地堕落了。
原帖由 虎魄 于 2008-6-18 08:09 发表
这是一个商业艺术发展到顶峰的时代,连几千年来崇尚舍生取义的中国知识分子阶层也无可救药地堕落了。

我也是个高学历的人,但现在我为知识分子的称呼感到丢人.
这是个无耻的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