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320公告[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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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全国不在人大常不在委员会公告
(2004年3月20日23:59)
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地方选举已于本日结束,现根据台湾选民和候选人连战、宋楚瑜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不用宪法赋予本会的职权和全国不在人大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不用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本次选举没有邀请台湾省地方选举法定监票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场监票,依宪法规定,属于无效选举。
二、本次选举没有依据宪法和台湾省地方选举程序规定,在投票前邀请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部队发射导弹,依宪法规定,属于无效选举。
三、本次选举未邀请居住在大陆和海外的台湾籍选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属无效选举。
四、在另一组候选人选举前发生意外且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继续选举,实属闹剧,依宪法规定,选举无效。
五、双方候选人在选举前没有依法前往北京参加大陆人民的“应否举行台湾地方选举”公投,依宪法规定,选举无效。
六、根据宪法规定,台湾省发生无效选举后,双方候选人必须于选举结束后24小时内前往北京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审查,逾期不到者,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强行拘至北京接受审查。
七、依据宪法规定,在台湾地方选举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台湾地方选举120年,期间台湾省领导人由大陆人民和台湾人民共同投票决定,具体选举办法和日期由全国不在人大决定后公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不在人大常不在委员会
公元2004年3月20日23:59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全国不在人大常不在委员会公告
(2004年3月20日23:59)
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地方选举已于本日结束,现根据台湾选民和候选人连战、宋楚瑜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不用宪法赋予本会的职权和全国不在人大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不用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本次选举没有邀请台湾省地方选举法定监票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场监票,依宪法规定,属于无效选举。
二、本次选举没有依据宪法和台湾省地方选举程序规定,在投票前邀请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部队发射导弹,依宪法规定,属于无效选举。
三、本次选举未邀请居住在大陆和海外的台湾籍选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属无效选举。
四、在另一组候选人选举前发生意外且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继续选举,实属闹剧,依宪法规定,选举无效。
五、双方候选人在选举前没有依法前往北京参加大陆人民的“应否举行台湾地方选举”公投,依宪法规定,选举无效。
六、根据宪法规定,台湾省发生无效选举后,双方候选人必须于选举结束后24小时内前往北京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审查,逾期不到者,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强行拘至北京接受审查。
七、依据宪法规定,在台湾地方选举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台湾地方选举120年,期间台湾省领导人由大陆人民和台湾人民共同投票决定,具体选举办法和日期由全国不在人大决定后公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不在人大常不在委员会
公元2004年3月20日23:59
全国不在人大常不在委员会公告
(2004年3月20日23:59)
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地方选举已于本日结束,现根据台湾选民和候选人连战、宋楚瑜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不用宪法赋予本会的职权和全国不在人大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不用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本次选举没有邀请台湾省地方选举法定监票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场监票,依宪法规定,属于无效选举。
二、本次选举没有依据宪法和台湾省地方选举程序规定,在投票前邀请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部队发射导弹,依宪法规定,属于无效选举。
三、本次选举未邀请居住在大陆和海外的台湾籍选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属无效选举。
四、在另一组候选人选举前发生意外且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继续选举,实属闹剧,依宪法规定,选举无效。
五、双方候选人在选举前没有依法前往北京参加大陆人民的“应否举行台湾地方选举”公投,依宪法规定,选举无效。
六、根据宪法规定,台湾省发生无效选举后,双方候选人必须于选举结束后24小时内前往北京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审查,逾期不到者,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强行拘至北京接受审查。
七、依据宪法规定,在台湾地方选举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台湾地方选举120年,期间台湾省领导人由大陆人民和台湾人民共同投票决定,具体选举办法和日期由全国不在人大决定后公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不在人大常不在委员会
公元2004年3月20日23:59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全国不在人大常不在委员会公告
(2004年3月20日23:59)
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地方选举已于本日结束,现根据台湾选民和候选人连战、宋楚瑜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不用宪法赋予本会的职权和全国不在人大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不用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本次选举没有邀请台湾省地方选举法定监票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场监票,依宪法规定,属于无效选举。
二、本次选举没有依据宪法和台湾省地方选举程序规定,在投票前邀请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部队发射导弹,依宪法规定,属于无效选举。
三、本次选举未邀请居住在大陆和海外的台湾籍选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属无效选举。
四、在另一组候选人选举前发生意外且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继续选举,实属闹剧,依宪法规定,选举无效。
五、双方候选人在选举前没有依法前往北京参加大陆人民的“应否举行台湾地方选举”公投,依宪法规定,选举无效。
六、根据宪法规定,台湾省发生无效选举后,双方候选人必须于选举结束后24小时内前往北京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审查,逾期不到者,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强行拘至北京接受审查。
七、依据宪法规定,在台湾地方选举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台湾地方选举120年,期间台湾省领导人由大陆人民和台湾人民共同投票决定,具体选举办法和日期由全国不在人大决定后公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不在人大常不在委员会
公元2004年3月20日23:59
公告没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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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疯了
不在人大
超大
支持
不在人大
超大人大决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