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男子骑摩托车抢包将女事主拖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9:34:35
新快报1月23日报道 两男子骑着摩托车在深圳宝安区当街抢包,并将女事主拖倒在地死亡。昨天,两被告张少金、吴召海因涉嫌抢劫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7年4月6日17时50分许,26岁的河南男子张少金驾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与其老乡吴召海窜至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新村新大地手机连锁店旁,尾随一年轻女子闭某身后,趁其不备狠拉其挎在右肩的包(内有价值750元的手机一台)并将闭某拖倒在地。闭某两手死死抓住挎包不放,张少金和吴召海驾摩托车将其在地上拖了一段距离后,最终将挎包抢走。

闭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6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闭某是遭受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召海、张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被告吴召海、张少金当庭表示认罪,但他们互相指责是对方提议抢劫的。他们还辩称,当时他们是去酒店订餐的路上见财起意,并不是故意到处实施抢劫。他们也没有想伤害女事主,是对方抓住包不放才导致这一后果的。

被告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此案应该定性为抢夺而不是抢劫,因为吴、张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去抢女事主的财物,而是飞车抢夺。

检察官则认为:抢劫的认定需要有使用暴力手段、使用凶器相威胁等条件。此案有证人证明当时女事主已经发现包被抢,于是抓住包不放,结果被张、吴的摩托车拖了一段距离后倒地,包也被抢走,这就是使用暴力手段的表现。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吴、张骑摩托车靠近女事主,本身已经是一种威胁手段了。因此此案的性质已从抢夺转化为暴力抢劫,吴、张是共同犯罪,都是此案的主犯。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日宣判。新快报1月23日报道 两男子骑着摩托车在深圳宝安区当街抢包,并将女事主拖倒在地死亡。昨天,两被告张少金、吴召海因涉嫌抢劫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7年4月6日17时50分许,26岁的河南男子张少金驾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与其老乡吴召海窜至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新村新大地手机连锁店旁,尾随一年轻女子闭某身后,趁其不备狠拉其挎在右肩的包(内有价值750元的手机一台)并将闭某拖倒在地。闭某两手死死抓住挎包不放,张少金和吴召海驾摩托车将其在地上拖了一段距离后,最终将挎包抢走。

闭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6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闭某是遭受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召海、张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被告吴召海、张少金当庭表示认罪,但他们互相指责是对方提议抢劫的。他们还辩称,当时他们是去酒店订餐的路上见财起意,并不是故意到处实施抢劫。他们也没有想伤害女事主,是对方抓住包不放才导致这一后果的。

被告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此案应该定性为抢夺而不是抢劫,因为吴、张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去抢女事主的财物,而是飞车抢夺。

检察官则认为:抢劫的认定需要有使用暴力手段、使用凶器相威胁等条件。此案有证人证明当时女事主已经发现包被抢,于是抓住包不放,结果被张、吴的摩托车拖了一段距离后倒地,包也被抢走,这就是使用暴力手段的表现。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吴、张骑摩托车靠近女事主,本身已经是一种威胁手段了。因此此案的性质已从抢夺转化为暴力抢劫,吴、张是共同犯罪,都是此案的主犯。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日宣判。
很黄,很暴力~~~
愿死者早升天堂~~
关外的治安啊!!每年年关都这样!
凌迟300刀……
妈妈的,又是我们河南人,给我们河南人丢脸
福州以前也发生过类似案件。
不过福州基本没什么河南人犯事。
该杀!:@
至少要判个无期。
原帖由 jiangpub 于 2008-1-23 16:41 发表

把这个律师拖在摩托车后面,这是非暴力的.

不如拖在野马后面。。。
死刑------抢劫至人死亡的,杀无赦!
该杀~~~~~~~~~~~垃圾~~~~~~~~~~~~
在下原来只称呼
教师、医师和律师为先生
可是现在...............................
:L :L ;funk
真是给我们河南人丢脸啊!!!!
哎!!
日了,这样的人渣真该杀
抢劫外加过失杀人(没有主观故意),肯定是有期。
他们也没有想伤害女事主,是对方抓住包不放才导致这一后果的。
…………………………………………………………………………
拉登:他们也没有想伤害双子楼,是对方挡在前面不让路才导致这一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