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发帖骂日本人被告上法庭后胜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5:32:01
2008-01-15 04:33:18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1328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东莞的陈某2006年因为在自己公司网页发布了一则攻击日资公司及其员工的消息被后者告上法庭。状告其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陈某的侮辱性言辞均是针对“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不侵犯该日资公司名誉权,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  

南方网1月15日报道  因为在自己公司的网页上发布了一则攻击日资公司及其员工的消息,陈某被后者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原告协同油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公司”)败诉。昨天,此案作为2007年度十大案件的参选案件,由东莞中院披露了部分细节。

东莞市中院判决书称,陈某系东莞市长安琰某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琰某经营部)的业主。2006年7月3日,其在名为东莞市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琰某公司)的网页上,发布了一则消息,消息来源署名“中国抗日联盟”。该消息称:“经中国抗日联盟组织胡播乱报组调查:协同上海公司,有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这个下三烂的不要脸的日子鬼子……”该消息还宣称协同公司是日本右派公司,“曾支持小日本修改教科书”,号召使用该公司产品的中国企业“改用其它代替品,让这个小日本鬼子破产,去剖腹自杀吧……”该网页公布了琰某公司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为陈某,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网址、论坛和邮箱等。

因为陈某发布的这则消息,他被协同公司以侵害自身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发布的消息中使用的“下三烂”、“不要脸”等侮辱性言辞均是针对“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而非直接指向“协同上海公司”。法院认为,该消息来源署名“中国抗日联盟”、“胡播乱报组”等现实不存在的组织,不会给观者以真实感,不产生对系统公司的名誉侵权。因此,协同公司要求陈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协同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东莞中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方都市报 (本文来源:南方网 作者:李月刚)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 ... /129/99/23/3_1.html2008-01-15 04:33:18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1328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东莞的陈某2006年因为在自己公司网页发布了一则攻击日资公司及其员工的消息被后者告上法庭。状告其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陈某的侮辱性言辞均是针对“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不侵犯该日资公司名誉权,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  

南方网1月15日报道  因为在自己公司的网页上发布了一则攻击日资公司及其员工的消息,陈某被后者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原告协同油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公司”)败诉。昨天,此案作为2007年度十大案件的参选案件,由东莞中院披露了部分细节。

东莞市中院判决书称,陈某系东莞市长安琰某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琰某经营部)的业主。2006年7月3日,其在名为东莞市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琰某公司)的网页上,发布了一则消息,消息来源署名“中国抗日联盟”。该消息称:“经中国抗日联盟组织胡播乱报组调查:协同上海公司,有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这个下三烂的不要脸的日子鬼子……”该消息还宣称协同公司是日本右派公司,“曾支持小日本修改教科书”,号召使用该公司产品的中国企业“改用其它代替品,让这个小日本鬼子破产,去剖腹自杀吧……”该网页公布了琰某公司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为陈某,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网址、论坛和邮箱等。

因为陈某发布的这则消息,他被协同公司以侵害自身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发布的消息中使用的“下三烂”、“不要脸”等侮辱性言辞均是针对“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而非直接指向“协同上海公司”。法院认为,该消息来源署名“中国抗日联盟”、“胡播乱报组”等现实不存在的组织,不会给观者以真实感,不产生对系统公司的名誉侵权。因此,协同公司要求陈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协同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东莞中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方都市报 (本文来源:南方网 作者:李月刚)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 ... /129/99/23/3_1.html
不错,中国的法院终于做出了个正常合法的判决
“下三烂”、“不要脸”等侮辱性言辞均是针对“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D :D :D
这次法院做了件正确的事
“法院认为陈某的侮辱性言辞均是针对“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不侵犯该日资公司名誉权,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  ”
当法官宣判这个结果的时候,一定很搞笑。中国的司法部门也开始聪明起来了。
法官可不傻,如果判输的话那反响就大了.
笑到抽筋了:D
赞一个:D :D :D
没有了解到全过程。
按上面的说法,MS是说针对个人而不是公司,因此,
没侵犯到公司的利益?
啊哈哈哈
黄沙,你也太较真了,
法官 认定“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和“协同上海公司”,不是同一主体嘛:D
呵呵!很好!很强大!
哈哈.要是判输了那法院就麻烦大了......
啊哈哈哈
黄沙,你也太较真了,
法官 认定“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和“协同上海公司”,不是同一主体嘛

======我是在这胡说八道骗经验,而且不算灌水。
经你提醒,我认真地看了一遍。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8-1-15 13:19 发表
啊哈哈哈
黄沙,你也太较真了,
法官 认定“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和“协同上海公司”,不是同一主体嘛

======我是在这胡说八道骗经验,而且不算灌水。
经你提醒,我认真地看了一遍。

打倒骗分党!:@
支持辱骂“不要脸”“下三滥”“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P
还有变数的!

该公司可以请律师 竭力举证 “本公司就是被告人文中的 ‘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

如果文证和人证都举证成功的话 (- -!)   还是有胜诉希望的
嗯,
反正法官已经认定“下三烂”、“不要脸”是 侮辱性言辞,
要是 有人一口咬他自己就是 那个‘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那就不要客气阿:D
法官判词挺有趣:D :D
原帖由 风将起兮 于 2008-1-15 13:44 发表
还有变数的!

该公司可以请律师 竭力举证 “本公司就是被告人文中的 ‘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

如果文证和人证都举证成功的话 (- -!)   还是有胜诉希望的

貌似已经二审定案了。
真的很难的:D
变什么数?
判决书里不是还有一条么---"使用胡编乱造等虚构组织"不会给人造成真实感...
  本案判决法官法律水平高,次判决可以作为以后类似判决的参考。虽然中国用大陆法系,但是近年来参考判例的比例提高了:victory:
下三烂”、“不要脸”等侮辱性言辞均是针对“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
差点没有笑死我
谁说法官不幽默???[:a14:] [:a15:]
这个法官是几级的?????

给他升个级吧。。。。。。。。。。。。。。
终于见到个:D :D
判决很公正:D
]]
打倒骗分党!
支持辱骂“不要脸”“下三滥”“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

============不能说我骗分啊,我只是发表了一下自己的看法而己。

我的理解也是有道理的:
法院认为陈某的侮辱性言辞均是针对“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不侵犯该日资公司名誉权,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  
经中国抗日联盟组织胡播乱报组调查:协同上海公司,有一个假冒中国人的小日本鬼子,

上述两段就是说言论针对个人。
真的很难想象法官是怎么强忍住不笑宣读判决的...:D
“胡播乱报组”……还好法官没当场笑倒。:D 嗯,下次我就注册一个“造谣社”,谁敢惹我?:P
  以辟谣出名的che,伙同组织辟谣出名的新侨联委员,如果改行造谣,一定能够取得很大的成绩:P
原帖由 happygolf 于 2008-1-15 14:13 发表

貌似已经二审定案了。


谁说二审定案就算完鸟?:o

当事人对前两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

可以继续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滴!

只不过申诉期间判决、裁定仍然执行罢了~

粉多经济案子走后门,用黑手、拖时间 就是在多次申诉过程中停止了判决、裁定!

这也是有些经济案子都二审裁定了,败诉方使胜诉方却仍然拿不到该得部分的主要手段(如果能使其败诉或者撤诉更好啦)!

这官司还大有可为哪!;P
楼上~你还真的当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