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莫须有”说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21:01:20
             秦桧“莫须有”说质疑

                             顾吉辰

  曾经两居相位的政治家秦桧,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种种矛盾,在宋高宗赵构的指使下,收了韩世忠、岳飞、张俊三大将兵权,杀害了岳飞。为此,八百多年来,秦桧一直受到世人的唾弃和咒骂。其中杀害岳飞时的“莫须有”一词,则是唾弃和咒骂的重点。最近,本人在阅读有关史籍的过程中,发现“莫须有”一事的存在,很值得推敲和质疑。
  宋人记载秦桧杀害岳飞的有关“莫须有”的史料,大致有如下十余种。为了考察其史料来源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今姑且一一抄录于后。
    1•宋人杜大《名臣琬琰集》卷一三《韩忠武王世忠中兴佐命定国元勋之碑》(沂公赵雄)云:“岳飞之狱,王(韩蕲王世忠)不平,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王艴然变色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举朝惮桧权力,皆附离为自全计,独王于班列一揖之外,不复与亲。”《江苏金石志》卷一二《韩蕲王碑》记有赵雄所撰文字,但文字有残缺。
    2•宋人熊克《中兴小记》卷二九《高宗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下云:“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据《野史》。”显然,熊克这段记述是据佚名《野史》。
    3•元脱脱《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云:“狱之将上,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洪皓在金国中,蜡书驰奏,以为金人所畏服者惟飞。”
    4•《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五八云:“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处将“莫须有”变成“必须有”。
   5•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云:“有辅者投书于秦桧,言飞反状已明,桧以书付狱,即致飞于死。既而,弹若朴、彦猷,并罢(自注云:《遗史》)……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徐自明,大约生活在宋宁宗时期,字诚甫,永嘉人,官低位卑。此处作“必须有”,与前引诸书“莫须有”之说稍异。
   6•宋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云:“初,狱之成也,太傅、醴泉观使韩世忠不能平,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
   7•李心传在上引条下,又注引吕中《大事记》云:“飞之死,尤不能厌众心。……而‘莫须有’三字,世忠终以为无以服天下。飞死,世忠罢,中外大权,尽归于桧。于是尽逐君子用小人矣。”吕中《大事记》即《皇朝大事记》。
   8•岳珂《鄂国金佗粹编》卷五《行实编年高宗绍兴十一年》条云:“……唯枢密使韩世忠不平,狱成,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桧竟不纳。”本文通过对大量史料的考证分析,认为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的说法,最初是无名氏作者在《野史》一书中编造出来的,并非历史事实。后人失于考证,辗转抄录,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遂使“莫须有”成为秦桧加害岳飞的无理之理。事实上,秦桧打击和加害岳飞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够的,根本没有必要搬出“莫须有”之词。
   9•《鄂国金佗粹编》卷二○《钥天辨诬通叙》云:“韩世忠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为问,而夺之柄,最后……一时附会之徒,如万俟则以愿备锻炼,自谏议而得中丞,王俊则以希旨诬告,自遥防而得廉车,姚政、庞荣、付选之流,亦可阿附而并沐累迁之宠矣。”
   10•《鄂国金佗粹编》卷二一《百氏昭忠录》五云:“枢密使韩世忠心不平,狱成,诣桧问其实,桧谓‘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之,桧不纳。”
   11•《鄂国金佗粹编》卷二四《张宪传》云:“其在当时,桧,力成此狱者也。而韩世忠不平之问,桧仅答以‘莫须有’,世忠艴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则桧亦自知其无矣。”
   此外,《皇宋中兴四将传》卷二《岳飞传》、《宋朝南渡十将传》卷二《岳飞传》均记载韩世忠心不平,狱成,诣桧问其实,桧以“莫须有”答世忠事。
   从以上诸书记载情况,可以作出如下辨析:
   第一,《名臣琬琰集》、《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宰辅编年录》、吕中《大事记》、《鄂国金佗粹编》、《皇宋中兴纪事本末》、《中兴小纪》、《宋史》等书册,视其内容、行文程式,均说明互相辗转抄录。有的在文字上稍作增删,有的则一字不改,全文照录。徐自明的《宋宰辅编年录》和佚名的《皇宋中兴纪事本末》,则将“莫须有”三字改成“必须有”。但将“有王辅者投书于秦桧”句,抄脱漏一“王”字。据《建炎以来系年要素》卷一四四《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条载:“飞之在鄂也,有左朝奉大夫王辅者,尝知彭山县,以赃败,遂依飞军中,飞亦厚待之。至是辅遣其子孝忠上书,指飞为奸凶,阴合桧意。桧喜,由是脱罪籍,寻擢知普州。辅,上蔡人也。”是证各人在转抄“莫须有”此段史料时,也是不够审慎的。结果造成后人对“莫须有”三字的歧解。即有人解释“莫”为“不必”,有人解释“必须”、“一定”,也有人解释“岂不”等。其毛病均由宋人在转抄时,出于各人的政治需要,而擅自增删所致。
   第二,岳珂《鄂国金佗粹编》虽然在《行实编年》,《百氏昭忠录》、《钥天辨诬通叙》、《张宪传》等均反复说明秦桧用“莫须有”三字来加害岳飞。但作者岳珂乃岳飞的孙子,他在岳飞死后七十余年才编书提出,时间距远,不免受“野老所传”的影响,失去史料的真实性。同时,岳珂乃是岳飞孙子。岳飞一案被孝宗平反后,岳珂当然可以“大访遗轶之文,博观建炎、绍兴以来纪述之事”,为其先大父讲好话,加大对秦桧陷害岳飞的罪责力度。
   第三,《宋史》卷三六四《韩世忠传》云:“岳飞冤狱,举朝无敢出一语,世忠独撄桧怒,语在桧传。”但今查《宋史》卷四七三《秦桧传》,不载此语。这里既有修史者失于剪裁的一面,但也有修史者对韩世忠诣桧诘其实,秦桧以“莫须有”三字回答之事的怀疑。《秦桧传》的修撰者,恐怕不致于如此之疏忽。另外,这乃大事,显示韩世忠对岳飞的一片真情,也是鞭笞秦桧最好机会。但是修史者在撰写《韩世忠传》时,竟不载此段史料,也是反映修史者对“莫须有”这段史料的怀疑。
   第四,《名臣琬琰集》上编卷三赵雄《韩忠武王碑》里的记载,从行文内容、语气、程式看,是赵雄抄录他书的。据赵雄本人所撰《韩忠武王碑》称,他写此碑文的时间,至少距韩世忠逝世已有“二十有六年”,即淳熙五年,距岳飞遇害至少有四十年左右。这期间,赵雄撰写韩忠武王碑文的材料来源,恐也取之诸家传闻。否则决不会在有关“莫须有”这段文字上,与他书如此之雷同。另外,元人在修撰《宋史•韩世忠传》时,本于韩忠武王碑文,但恰恰在有关“莫须有”问题上,没有采用碑文,这也是修史者对“莫须有”三字存在的怀疑。
第五,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的记载,也是李氏抄录他书而成。李心传(1167—1244),距岳飞、韩世忠死的时间有八九十年。他写定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是抄撮朝野诸书而成。据李心传上引史料,他是参阅了吕中的《大事记》即《皇朝大事记》等。李心传在有关“莫须有”记载的正文下,自注查阅过以下几种资料:
   ①《王俊首状大理寺案款》,不获“莫须有”一事。②《刑部大理寺状》,也不载其事。③王明清《挥麈录余话》,记载“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年,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也不见有关“莫须有”的事情。④赵之《遗史》,也不获此事。⑤何《龟鉴》,也未见此事。⑥只有吕中《大事记》记载了“莫须有”史料。但吕中的史料也是抄录他人的。
   第六,在以上众多的有关“莫须有”记载中,唯一注明材料出处的是熊克《中兴小纪》。明确注明“此据《野史》”。从熊克的生平看,他距岳飞、韩世忠之死,时间最近,且能“博学强记,淹习当代典故”。其他人物如徐自明、李心传、吕中、赵雄、岳珂、杜大等均属于熊克的晚生。换句话说,熊克与岳飞、韩世忠差不多是同时代人,应该说他最了解熟知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等人之间的关系;应该说,熊克《中兴小纪》是以上诸书中最早记载了“莫须有”一事的著作。然而,从熊克的自注“此据《野史》”四字考察,则《野史》又早于熊克的《中兴小纪》。至于《野史》的作者是谁,此书的内容又是什么,人们都不得而和了。徐梦莘在撰述《三朝北盟会编》时,“据所闻见,笔而为之记录者,无虑数百家。然各有所异同,事有疑信。”他均一一注出材料依据。在其征引书目中,人们已无法觅见《野史》了。说明是书仅熊克所见,晚于熊克的作者们又不获《野史》一书。难怪后人在引用这段史料时,有着惊人的雷同。看来,他们都辗转抄录了熊克的《中兴小纪》。这也许是“莫须有”三字出现之本源。
   第七,熊克据引的无名氏《野史》,其关于“莫须有”一事的记载之真实性,究竟如何?是需要辨析的。从传统思想研究角度看,官方书籍的记载应该比私人民间的书籍要来得真实、可靠,但也有修饰夸大之词;相反,私家记载随意性较大,但可以记载一些官方作者不敢记述的东西,而且敢于加上本人对某一历史事件和某一人物的看法。在南宋高宗年间,秦桧当权力主和议的情势下,岳飞等人被处死于大理寺,打击了抗金派,韩世忠等人纷纷罢去。这在当时的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反响。一些主张抗金、同情岳飞、韩世忠等将领的人,在当时政治、文化、思想高压政策下,大多不敢公开与之抗争,只能私下通过著书立说,抒发自己对这场主战议和政治斗争的看法和感情。《野史》的作者也许在这种同情抗金、反对秦桧专权的氛围中,得之于传闻而有声有色地撰写了秦桧与韩世忠一段关于“莫须有”的对答,由于自己也把握不了“莫须有”的真正含义,所以他的著作取名《野史》,隐去了自己的署名。事实上,秦桧打击和加害岳飞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够的:“飞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为指斥乘舆,受诏不救淮西。”“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在封建社会里,“谋反”乃是大罪,足可使人死罪了,不必再搬出“莫须有”三字,加到岳飞的身上。
   第八,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七《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癸巳》记载岳飞死于大理寺狱中,诛岳飞、张宪事下,也不见有关秦桧口出“莫须有”之说。且徐梦莘还全文注引了《岳侯传》,也不载“莫须有”之事。后人在编校《三朝北盟会编》注引《岳侯传》时,采用了刘一清《钱塘遗事》,也不见记载“莫须有”事。徐氏生于北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四年(1154)进士,历任广西、湖南北州县官。“仕宦几五十年,居闲之日为多。”宁宗开禧三年(1207)病逝。徐氏撰《三朝北盟会编》的目的十分明显。他在《自序》中说:“呜呼!靖康之祸,古未有也。夷狄为中国患久矣!……是皆乘草昧,凌迟之时,未闻以全治盛际遭此其易且酷也。”他为此而痛心疾首,欲求究竟,认为“误国首恶罪有在矣”。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徐氏竟未书秦桧“莫须有”三字,看来这决非是他的疏漏,而是对“莫须有”一说的否定。
   第九,南宋最有名声的史学家李焘,在他所著述的一系列史书中,均不见一条有关秦桧制造“莫须有”的史料。李焘(1115-1184),字仁甫。年二十一时,追念靖康变故,著《反正议》十四篇。历任史职及州郡官,以敷文阁学士致仕。以名节学术,见称海内。一生著述弘富,纂修《续资治通鉴长编》,用力近四十年,取材广博,考订精核,为治宋史之要籍。李焘与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是同时代人,均经历靖康之难、绍兴和议等重大事件,他痛恨政府腐败,热爱
祖国。在这种名节学术、爱国忧民思想支配下,在他的大量史著中,竟一字不载有关秦桧“莫须有”的情况,这是反映了李焘对“莫须有”说的怀疑或者否定。李焘之子李(1161—1238),有文史名,在他的一些史著中,同样不取“莫须有”之说。
   第十,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二也不记有关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一事。王明清记云:“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首状虽甚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王俊告发岳飞状,为王明清所得,且于次年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在王明清的笔下,根本无一字涉及秦桧的“莫须有”。相反,明清记载的王俊告发岳飞状,却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所采录。王明清撰《挥麈录》历时三十余年,且在岳飞案平反后,是书虽为笔记性质,但也力求持正论,详故实,不失史法。为南宋最负时望的史学家李焘所称道。今寻检明清25万字的《挥麈录》,记载秦桧之事的不下二三十条,竟没有一处涉及秦桧的“莫须有”之事。这很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莫须有”之说不可靠,否则,一个以正直、爱国史家自居的王明清,决不会放过“莫须有”这个重大题材的。根据以上辨析,本人认为“莫须有”之事,完全是无名氏作者根据当时政治情势的需要而编写出来的。为了怕人了解事实的真相,他故意将书名定为《野史》,是真是假,叫人猜测;同时,他又故意隐去真实姓名,令人难以捉摸。熊克的《中兴小纪》则最早采用了无名氏《野史》中的这段材料。此后,相继为赵雄、徐自明、杜大、吕中、李心传、岳珂等人所辗转抄录,成为后人指斥秦桧以“莫须有”罪名杀害岳飞的口实,这是南宋人对此失于考证,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所致。秦桧“莫须有”说质疑

                             顾吉辰

  曾经两居相位的政治家秦桧,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种种矛盾,在宋高宗赵构的指使下,收了韩世忠、岳飞、张俊三大将兵权,杀害了岳飞。为此,八百多年来,秦桧一直受到世人的唾弃和咒骂。其中杀害岳飞时的“莫须有”一词,则是唾弃和咒骂的重点。最近,本人在阅读有关史籍的过程中,发现“莫须有”一事的存在,很值得推敲和质疑。
  宋人记载秦桧杀害岳飞的有关“莫须有”的史料,大致有如下十余种。为了考察其史料来源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今姑且一一抄录于后。
    1•宋人杜大《名臣琬琰集》卷一三《韩忠武王世忠中兴佐命定国元勋之碑》(沂公赵雄)云:“岳飞之狱,王(韩蕲王世忠)不平,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王艴然变色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举朝惮桧权力,皆附离为自全计,独王于班列一揖之外,不复与亲。”《江苏金石志》卷一二《韩蕲王碑》记有赵雄所撰文字,但文字有残缺。
    2•宋人熊克《中兴小记》卷二九《高宗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下云:“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据《野史》。”显然,熊克这段记述是据佚名《野史》。
    3•元脱脱《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云:“狱之将上,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洪皓在金国中,蜡书驰奏,以为金人所畏服者惟飞。”
    4•《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五八云:“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处将“莫须有”变成“必须有”。
   5•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云:“有辅者投书于秦桧,言飞反状已明,桧以书付狱,即致飞于死。既而,弹若朴、彦猷,并罢(自注云:《遗史》)……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徐自明,大约生活在宋宁宗时期,字诚甫,永嘉人,官低位卑。此处作“必须有”,与前引诸书“莫须有”之说稍异。
   6•宋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云:“初,狱之成也,太傅、醴泉观使韩世忠不能平,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
   7•李心传在上引条下,又注引吕中《大事记》云:“飞之死,尤不能厌众心。……而‘莫须有’三字,世忠终以为无以服天下。飞死,世忠罢,中外大权,尽归于桧。于是尽逐君子用小人矣。”吕中《大事记》即《皇朝大事记》。
   8•岳珂《鄂国金佗粹编》卷五《行实编年高宗绍兴十一年》条云:“……唯枢密使韩世忠不平,狱成,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桧竟不纳。”本文通过对大量史料的考证分析,认为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的说法,最初是无名氏作者在《野史》一书中编造出来的,并非历史事实。后人失于考证,辗转抄录,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遂使“莫须有”成为秦桧加害岳飞的无理之理。事实上,秦桧打击和加害岳飞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够的,根本没有必要搬出“莫须有”之词。
   9•《鄂国金佗粹编》卷二○《钥天辨诬通叙》云:“韩世忠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为问,而夺之柄,最后……一时附会之徒,如万俟则以愿备锻炼,自谏议而得中丞,王俊则以希旨诬告,自遥防而得廉车,姚政、庞荣、付选之流,亦可阿附而并沐累迁之宠矣。”
   10•《鄂国金佗粹编》卷二一《百氏昭忠录》五云:“枢密使韩世忠心不平,狱成,诣桧问其实,桧谓‘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之,桧不纳。”
   11•《鄂国金佗粹编》卷二四《张宪传》云:“其在当时,桧,力成此狱者也。而韩世忠不平之问,桧仅答以‘莫须有’,世忠艴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则桧亦自知其无矣。”
   此外,《皇宋中兴四将传》卷二《岳飞传》、《宋朝南渡十将传》卷二《岳飞传》均记载韩世忠心不平,狱成,诣桧问其实,桧以“莫须有”答世忠事。
   从以上诸书记载情况,可以作出如下辨析:
   第一,《名臣琬琰集》、《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宰辅编年录》、吕中《大事记》、《鄂国金佗粹编》、《皇宋中兴纪事本末》、《中兴小纪》、《宋史》等书册,视其内容、行文程式,均说明互相辗转抄录。有的在文字上稍作增删,有的则一字不改,全文照录。徐自明的《宋宰辅编年录》和佚名的《皇宋中兴纪事本末》,则将“莫须有”三字改成“必须有”。但将“有王辅者投书于秦桧”句,抄脱漏一“王”字。据《建炎以来系年要素》卷一四四《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条载:“飞之在鄂也,有左朝奉大夫王辅者,尝知彭山县,以赃败,遂依飞军中,飞亦厚待之。至是辅遣其子孝忠上书,指飞为奸凶,阴合桧意。桧喜,由是脱罪籍,寻擢知普州。辅,上蔡人也。”是证各人在转抄“莫须有”此段史料时,也是不够审慎的。结果造成后人对“莫须有”三字的歧解。即有人解释“莫”为“不必”,有人解释“必须”、“一定”,也有人解释“岂不”等。其毛病均由宋人在转抄时,出于各人的政治需要,而擅自增删所致。
   第二,岳珂《鄂国金佗粹编》虽然在《行实编年》,《百氏昭忠录》、《钥天辨诬通叙》、《张宪传》等均反复说明秦桧用“莫须有”三字来加害岳飞。但作者岳珂乃岳飞的孙子,他在岳飞死后七十余年才编书提出,时间距远,不免受“野老所传”的影响,失去史料的真实性。同时,岳珂乃是岳飞孙子。岳飞一案被孝宗平反后,岳珂当然可以“大访遗轶之文,博观建炎、绍兴以来纪述之事”,为其先大父讲好话,加大对秦桧陷害岳飞的罪责力度。
   第三,《宋史》卷三六四《韩世忠传》云:“岳飞冤狱,举朝无敢出一语,世忠独撄桧怒,语在桧传。”但今查《宋史》卷四七三《秦桧传》,不载此语。这里既有修史者失于剪裁的一面,但也有修史者对韩世忠诣桧诘其实,秦桧以“莫须有”三字回答之事的怀疑。《秦桧传》的修撰者,恐怕不致于如此之疏忽。另外,这乃大事,显示韩世忠对岳飞的一片真情,也是鞭笞秦桧最好机会。但是修史者在撰写《韩世忠传》时,竟不载此段史料,也是反映修史者对“莫须有”这段史料的怀疑。
   第四,《名臣琬琰集》上编卷三赵雄《韩忠武王碑》里的记载,从行文内容、语气、程式看,是赵雄抄录他书的。据赵雄本人所撰《韩忠武王碑》称,他写此碑文的时间,至少距韩世忠逝世已有“二十有六年”,即淳熙五年,距岳飞遇害至少有四十年左右。这期间,赵雄撰写韩忠武王碑文的材料来源,恐也取之诸家传闻。否则决不会在有关“莫须有”这段文字上,与他书如此之雷同。另外,元人在修撰《宋史•韩世忠传》时,本于韩忠武王碑文,但恰恰在有关“莫须有”问题上,没有采用碑文,这也是修史者对“莫须有”三字存在的怀疑。
第五,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的记载,也是李氏抄录他书而成。李心传(1167—1244),距岳飞、韩世忠死的时间有八九十年。他写定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是抄撮朝野诸书而成。据李心传上引史料,他是参阅了吕中的《大事记》即《皇朝大事记》等。李心传在有关“莫须有”记载的正文下,自注查阅过以下几种资料:
   ①《王俊首状大理寺案款》,不获“莫须有”一事。②《刑部大理寺状》,也不载其事。③王明清《挥麈录余话》,记载“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年,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也不见有关“莫须有”的事情。④赵之《遗史》,也不获此事。⑤何《龟鉴》,也未见此事。⑥只有吕中《大事记》记载了“莫须有”史料。但吕中的史料也是抄录他人的。
   第六,在以上众多的有关“莫须有”记载中,唯一注明材料出处的是熊克《中兴小纪》。明确注明“此据《野史》”。从熊克的生平看,他距岳飞、韩世忠之死,时间最近,且能“博学强记,淹习当代典故”。其他人物如徐自明、李心传、吕中、赵雄、岳珂、杜大等均属于熊克的晚生。换句话说,熊克与岳飞、韩世忠差不多是同时代人,应该说他最了解熟知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等人之间的关系;应该说,熊克《中兴小纪》是以上诸书中最早记载了“莫须有”一事的著作。然而,从熊克的自注“此据《野史》”四字考察,则《野史》又早于熊克的《中兴小纪》。至于《野史》的作者是谁,此书的内容又是什么,人们都不得而和了。徐梦莘在撰述《三朝北盟会编》时,“据所闻见,笔而为之记录者,无虑数百家。然各有所异同,事有疑信。”他均一一注出材料依据。在其征引书目中,人们已无法觅见《野史》了。说明是书仅熊克所见,晚于熊克的作者们又不获《野史》一书。难怪后人在引用这段史料时,有着惊人的雷同。看来,他们都辗转抄录了熊克的《中兴小纪》。这也许是“莫须有”三字出现之本源。
   第七,熊克据引的无名氏《野史》,其关于“莫须有”一事的记载之真实性,究竟如何?是需要辨析的。从传统思想研究角度看,官方书籍的记载应该比私人民间的书籍要来得真实、可靠,但也有修饰夸大之词;相反,私家记载随意性较大,但可以记载一些官方作者不敢记述的东西,而且敢于加上本人对某一历史事件和某一人物的看法。在南宋高宗年间,秦桧当权力主和议的情势下,岳飞等人被处死于大理寺,打击了抗金派,韩世忠等人纷纷罢去。这在当时的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反响。一些主张抗金、同情岳飞、韩世忠等将领的人,在当时政治、文化、思想高压政策下,大多不敢公开与之抗争,只能私下通过著书立说,抒发自己对这场主战议和政治斗争的看法和感情。《野史》的作者也许在这种同情抗金、反对秦桧专权的氛围中,得之于传闻而有声有色地撰写了秦桧与韩世忠一段关于“莫须有”的对答,由于自己也把握不了“莫须有”的真正含义,所以他的著作取名《野史》,隐去了自己的署名。事实上,秦桧打击和加害岳飞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够的:“飞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为指斥乘舆,受诏不救淮西。”“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在封建社会里,“谋反”乃是大罪,足可使人死罪了,不必再搬出“莫须有”三字,加到岳飞的身上。
   第八,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七《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癸巳》记载岳飞死于大理寺狱中,诛岳飞、张宪事下,也不见有关秦桧口出“莫须有”之说。且徐梦莘还全文注引了《岳侯传》,也不载“莫须有”之事。后人在编校《三朝北盟会编》注引《岳侯传》时,采用了刘一清《钱塘遗事》,也不见记载“莫须有”事。徐氏生于北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四年(1154)进士,历任广西、湖南北州县官。“仕宦几五十年,居闲之日为多。”宁宗开禧三年(1207)病逝。徐氏撰《三朝北盟会编》的目的十分明显。他在《自序》中说:“呜呼!靖康之祸,古未有也。夷狄为中国患久矣!……是皆乘草昧,凌迟之时,未闻以全治盛际遭此其易且酷也。”他为此而痛心疾首,欲求究竟,认为“误国首恶罪有在矣”。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徐氏竟未书秦桧“莫须有”三字,看来这决非是他的疏漏,而是对“莫须有”一说的否定。
   第九,南宋最有名声的史学家李焘,在他所著述的一系列史书中,均不见一条有关秦桧制造“莫须有”的史料。李焘(1115-1184),字仁甫。年二十一时,追念靖康变故,著《反正议》十四篇。历任史职及州郡官,以敷文阁学士致仕。以名节学术,见称海内。一生著述弘富,纂修《续资治通鉴长编》,用力近四十年,取材广博,考订精核,为治宋史之要籍。李焘与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是同时代人,均经历靖康之难、绍兴和议等重大事件,他痛恨政府腐败,热爱
祖国。在这种名节学术、爱国忧民思想支配下,在他的大量史著中,竟一字不载有关秦桧“莫须有”的情况,这是反映了李焘对“莫须有”说的怀疑或者否定。李焘之子李(1161—1238),有文史名,在他的一些史著中,同样不取“莫须有”之说。
   第十,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二也不记有关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一事。王明清记云:“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首状虽甚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王俊告发岳飞状,为王明清所得,且于次年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在王明清的笔下,根本无一字涉及秦桧的“莫须有”。相反,明清记载的王俊告发岳飞状,却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所采录。王明清撰《挥麈录》历时三十余年,且在岳飞案平反后,是书虽为笔记性质,但也力求持正论,详故实,不失史法。为南宋最负时望的史学家李焘所称道。今寻检明清25万字的《挥麈录》,记载秦桧之事的不下二三十条,竟没有一处涉及秦桧的“莫须有”之事。这很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莫须有”之说不可靠,否则,一个以正直、爱国史家自居的王明清,决不会放过“莫须有”这个重大题材的。根据以上辨析,本人认为“莫须有”之事,完全是无名氏作者根据当时政治情势的需要而编写出来的。为了怕人了解事实的真相,他故意将书名定为《野史》,是真是假,叫人猜测;同时,他又故意隐去真实姓名,令人难以捉摸。熊克的《中兴小纪》则最早采用了无名氏《野史》中的这段材料。此后,相继为赵雄、徐自明、杜大、吕中、李心传、岳珂等人所辗转抄录,成为后人指斥秦桧以“莫须有”罪名杀害岳飞的口实,这是南宋人对此失于考证,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