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详解许霆案:"史上最牛ATM机"谁能惹得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5: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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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彩亮看来,许霆并不是主动到银行盗取钱财,而是因为银行的自动柜员取款机出错,许霆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犯下了这个错误。

  那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作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判决呢?记者联系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判决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该法条,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于目前许霆已经提起上诉,最终的判决结果,应有上级人民法院作出,他们目前不便就此案接受记者的采访。



  在电子商务时代,只要人们通过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那么,类似许霆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还会发生,因此,就在许霆案判决不久,全国第四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论坛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来自全国的一些法律专家专门就许霆取款案召开了一个研讨会。许霆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这一问题成为专家们争论的焦点。

  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教授徐松林:“我认为是民事的不当得利行为,就是说这个性质的行为我不认为是盗窃,因为盗窃,他的本质是秘密性质。”

  贺卫方:“我觉得正如一个女士穿的衣服稍为暴露一些,不构成强奸罪的一个抗辩理由一样,许霆完全是跟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到ATM机的前面去取款,去用自己的号码,我们很少听说这样的盗窃,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盗窃。”

  张谷:“从法院的这种判决理由来说,认为构成盗窃罪,我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

  许霆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审判结果却引发了不少争议,法院拿来作为量刑依据的盗窃金融机构罪,是在1997年写进《刑法》的,当时主要针对银行内部监守自盗和穿墙打洞式的这种盗窃行为,但像许霆这样,超额刷取现金,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少法律专家提出了疑问,而大家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AIM机出了安全漏洞,被人钻了空子,这件事情上银行和许霆究竟应该负多大责任?我们也采访了当事各方。

  记者来到恒福路上的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要求采访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导去总行开会去了。

  在许霆利用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后的第三天,银行才发现这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钱被取走,那么,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是怎样对自动柜员取款机进行监控和管理的?一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周六周日没有人上班,发生故障就没有人知道,也并不是24小时都有人值班。

  这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使用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是由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维护的,在许霆取款之前的5个小时,也就是当天下午5点,广电运通公司为广州商业银行进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系统升级后,许霆取款的那台自动柜员取款机出现异常,那么,广电运通对此事又做何解释?记者来到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不方便为由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是,该公司公共关系科负责人詹先生承认,那台自动柜员取款机的确是系统维护后出现的异常。

  广电运通公司作为银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的提供商和维护者,由于工程师的操作失误导致了银行钱财的丢失,那么这个损失是否应该由广电运通公司来赔偿?记者从广州商业银行这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那里得到,广电运通公司赔偿了银行的损失。那么银行在许霆取款案中是不是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法理学颇有研究的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认为:
  许章润:“作为金融业的提供者,你的服务有瑕疵,以至于勾引了对方,或者引诱了对方,或者说为对方提供了这种可乘之机,我相信这个时候,你作为金融业服务的提供者,你也应该反躬自省。”

  广大储户的钱交给银行保管,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银行的天职就是怎样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这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对于广州市商业银行出现漏洞,导致储户的资金丢失,银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第一,银行的柜员机出现了问题,为什么没有及时监控?第二,有这么一大笔数额的金钱不见了,银行的后续的服务和监控系统何在?第三,在已经发现了以后,那么银行为什么不立刻展开这种自救行动?一开始就形成这样一个银行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来联手对付这样一个顾客,好象有点不太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银行的监控措施到位,柜员机出现故障丢失资金后,能及时发现,那么许霆这种携款走人的行为也许不会发生,同样的案例,在国外一些银行也曾经发生过,但是他们的处理方法是首先主动上门找当事人追款,最大限度挽回储户的损失,并立即堵塞漏洞,而并不是靠公民的自律行为来维护金融安全,那么,仅仅靠公民的自觉行为来维护金融安全能得到保证吗?
  “仅仅靠公民自律,这是个有指望而没有把握的事情,而公民自律,他也要有好的自律环境他才自律得了,如果你的制度环境本身漏洞百出,你让一个人永远自律,将是要求人做圣人,而不是做凡人,而毕竟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是普通人。”
  在记者即将结束采访的时候,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仍然在广州四处奔波,为自己的儿子寻求一条从轻处罚的途径,而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的维护商广电运通公司,正在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自动柜员取款机的技术管理,广州市商业银行也在制定自动柜员取款机监控的相应措施和制度。
  半小时观察:保护金融安全:要靠储户更要靠银行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么许霆,一个24岁的小伙子,他这一生算是完了。毫无疑问,许霆做错了事,但是人们争论的不是他该不该为此付出代价,而是他到底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一生的自由和幸福,这样的代价是否太沉重了?
  让许霆失去自由的是那台充满漏洞的ATM机,它是被银行放到那个地方的,是由广电运通公司做的系统维护。作为受损一方的银行现在已经接受了广电运通公司的赔偿,这个举动本身就说明,银行心里实际很清楚,整个事件当中,有过错的并不只是许霆一人,应该承担责任的也不是他一个人。
  法律不是要摧毁人而是保护人的自由的,法律不是以惩罚犯罪而是以预防犯罪为最高宗旨。许霆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是一个毫无悔改之意的破坏狂,银行和广电运通公司也不是全然没有疏漏。我们是不是应该给他新生的机会?但是,至少一审法官没有这么做。我们无法判定许霆最终的命运,但是我们却希望像许霆这样的事情能够少一些,出现漏洞的ATM机能够少一些,因为这样的ATM机,没有几个人能惹得起?!
  (主编:周人杰;记者:曾晓琳;摄像;张明)
明知道系统有错,还继续盗窃百起,过后还逃跑,赃款也没还齐吧?
这帖子为什么没人顶
如果论坛上不方便说
就去百度的许霆吧说吧
好久没上超大了
今天上来就是看看超大有什么反应
失望

这个法官和银行让我想起了公厕中的粪便
聂树斌,佘祥林,黑龙江七台河煤矿爆炸的主犯拖了2年才判了3年。。。xxx贪污n千万判十五年
一个小打工仔由于ATM机投怀送抱,合法的,合乎规则的,取走了17万,被搞个无期
我真的很火大
政府到底是干什么的?法院到底是干什么的?
每天顶一次!我现在很火大!
这个确实判重了:L
是判的无厘头。。。。广州的法官也忒SX了点

要不就是银行的人给找关系给XX了。。。可怜的人呀

不过二审也没什么关系,这案子其实也没判死,翻盘的机会还是有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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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原帖由 insert1234 于 2008-1-7 19:13 发表
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那你来窃呀.:D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7 19:11 发表
还是那句话,如果是一次,还可以说是银行的失误,但是之后还利用这个漏洞最了上百起钱算不算盗窃?

再换了说法,难道保险箱忘了锁,就能成为盗窃无罪的借口?


记得俺那时候有这么个疑问:
因为偶有个国外的亲戚,每个月都要打电话。结果几个月前偶发现国际长途都按市话算了。偶就存心“利用”这个“漏洞”,次月大打特打国际长途,结果发现月末还是按市话收的。你试试看告偶偷窃,偶一定会反诉你诈骗信不信?

倒霉就倒霉在那个ATM,呵呵。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8-1-7 19:34 发表
记得俺那时候有这么个疑问:
因为偶有个国外的亲戚,每个月都要打电话。结果几个月前偶发现国际长途都按市话算了。偶就存心“利用”这个“漏洞”,次月大打特打国际长途,结果发现月末还是按市话收的。你试试看 ...

预付费就不存在这种问题,如是是后负费,你就按缴费的单子交呗,被发现了你就说不知道呗,把钱补回去不就行了.:D

你看许有你的条件么?用了一百多次远远超出卡上的钱,很明显是存心偷盗吧?案发后还逃跑,捉到了又不能还钱.你说严重不严重?我相信在那机器取钱的不止许一个,为什么其它人没有被判呢???
原帖由 Karri 于 2008-1-7 18:18 发表
聂树斌,佘祥林,黑龙江七台河煤矿爆炸的主犯拖了2年才判了3年。。。xxx贪污n千万判十五年
一个小打工仔由于ATM机投怀送抱,合法的,合乎规则的,取走了17万,被搞个无期
我真的很火大
政府到底是干什么的?法院到底是干什么的? ...


维护婆罗门的利益, 镇压吠舍和首陀罗的反抗:D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7 19:54 发表

预付费就不存在这种问题,如是是后负费,你就按缴费的单子交呗,被发现了你就说不知道呗,把钱补回去不就行了.:D

你看许有你的条件么?用了一百多次远远超出卡上的钱,很明显是存心偷盗吧?案发后还逃跑,捉到了又不能 ...

争论的最大焦点是量刑过重

其次, 你举的例子不对. 保险柜是别人的, 许取钱所用的银行卡, 帐号和密码都是他自己的. 最多就是不当得利罢了
偷盗?开什么玩笑。
在我们把银行卡插到ATM机器里面的时候,ATM就代表银行和我们交易,我问要1000,你给了,你也确定了,我也没强迫你,一切都是按照手续办,你自己脑子出了问题是你自己的事情,在这台ATM机器上,ATM代表银行,许霆是银行的客户,一切按照“请当面点清,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游戏规则办事。而且这个规则是银行他妈自己定的规则。
这点都输不起,还玩个毛银行?愿赌服输,这都做不到,还混什么混?
唧唧歪歪的喊别人盗窃,银行损失了17万,是银行自己的事情,
前段时间,戴尔公司网上卖电脑,售价搞错了,1块钱,很多人乘机买了,
如果按照你的解释,买的人是盗窃,钻了漏洞(你的意思是不应该钻漏洞)
戴尔公司的做法是:立刻修改了报价,但是在修改之前已经订了的单子,还是会遵守诺言和信用。
而这个什么鸡巴丧业银行,狗屁不放一个,打电话直接告他盗窃,还唧唧歪歪要赔偿
俗话说的好:人无信而不立
这件事情,是谁不讲诚信?是谁一点余地都不留,直接告别人盗窃?是谁丧心病狂,胡乱判案,让一个24岁的按照规则办事的年轻人无期?
我真的不明白支持这个判决的人的思维方式是怎样的,难道是火星人?
原帖由 Karri 于 2008-1-7 20:35 发表
偷盗?开什么玩笑。
在我们把银行卡插到ATM机器里面的时候,ATM就代表银行和我们交易,我问要1000,你给了,你也确定了,我也没强迫你,一切都是按照手续办,你自己脑子出了问题是你自己的事情,在这台ATM机器上,A ...



说得好!顶一个!!!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银行没给他机会,打电话给许霆,让许霆回去还钱的时候,已经告他盗窃了,这是最恶心的地方,想起来就他妈想吐!!
我 也觉得银行不对
平头百姓就是没有飞来横财的命啊!
该拷问的是法院,特别是法官.法官的学历越来越高,可是荒唐枉法的判决越来越多.
这个判决简直是狗屁理论。
在中国理论有两套,对待贪官是一套,对付老百姓又是一套。
说盗窃,说抢劫还不是随那些官老爷。
但是不想想哪些贪官,动辄上千万,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的危害哪个更大?
再说这个ATM机出故障难道银行一点责任没有?
什么狗屁中国法律,整一个人治社会。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7 19:54 发表

预付费就不存在这种问题,如是是后负费,你就按缴费的单子交呗,被发现了你就说不知道呗,把钱补回去不就行了.

你看许有你的条件么?用了一百多次远远超出卡上的钱,很明显是存心偷盗吧?案发后还逃跑,捉到了又不能还钱.你说严重不严重?我相信在那机器取钱的不止许一个,为什么其它人没有被判呢???


你以为是手机啊?还预付费。

如果我打了几个月,都按市话结了,话费的差额达到几万,算不算数额特别巨大啊?你告我盗窃试试啊。

而且,对于这种不当得利,电信也别想让我全额返还。你当月的可以让我返还,但想要几个月少付的都补上,偶是一定会告你个诈骗的。

对比下,跟ATM案例是不是很像?可惜,话费和RMB还是有点区别的;所以某人认为占RMB的便宜不可原谅,占话费的便宜电信也有责任。

俺的结论还有什么问题吗?倒霉就倒霉在ATM上!
等二审
要是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荒唐
中国就不存在“法院”这个东西了,以后可以用“你是法官”来代替“你是傻逼”骂人。
其实俺还有种情况当时没想到:
俺前天卡里只有几十块了,知道工资这几天会打进去。偶要是在工资还没到帐的时候取出了几K,算不算盗窃呢?显然不算吧?你也就给俺个不当得利,俺一点都不尿你。
好了,既然引入了“打钱”这个变数,那么中国的哪家银行禁止向储户的卡里打钱了?如果陌生人往我的卡里打了30W,我取了出来,算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呢?你说我明知卡里没有30W还取就是盗窃?我呸!我还说我以为这是老爸给我转来付房子首期的呢。

其实就俺个人的意见,这件事情判盗窃是不妥的,应该是不当得利;但由于不当得利已无法追还,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不妥的。鉴于案情的特殊性,综合考虑银行责任的话应该考虑判5-10年比较合理。至于所犯的罪嘛,刑法可能还没有适用的条款,因为这是一个很特殊的特例。如果一定要定个罪的话,也可以麻烦人大给现订一个。
原帖由 xuwen 于 2008-1-7 22:47 发表
判决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该法条,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果 17万5千元 可称之为"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那中国应该枪毙掉多少个贪官.


人家会告诉你,那些免死的官员是有“立功”表现的。另外,鉴于贪污等案件的取证难度很大,所以这样的政策还是必要的。俺说过了,自首“应该”在被“双归”和限制在官场的“活动能力”之前的才算,但人家会告诉你那样查处贪污案件的难度就太大了,呵呵。好好领会精神吧。

其实立功也行,索性就明码标价,贪污的金额可以拿立功的金额来抵。贪了500W,因“立功”行为揭发了其他人共计金额400万,差100万,那还是金额特别巨大,就该死刑;如果贪了400W,立功了500W,好,可以免死,死缓无期15年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但那500W里有达到该死标准的就得去死了,这样才叫立功。别给我捣鼓个贪了500W,揭发个小鱼小虾的2、30W的就叫立功了,就可以免死了,俺们的法律不是太“老虎”了点了吗?
真怪了  那条法律规定我不能重复拿钱  卡里有钱  我就拿啊  我忘了 我卡里一共有多少钱不行?
我拿的出钱 也怪我吗?

难道有法律规定  我拿钱还要看余额 ??
楼上的说的好,可以成为二审的一条有力抗辩理由
累了,谁叫他不幸身在中国呢
原帖由 xuwen 于 2008-1-7 22:47 发表
判决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该法条,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果 17万5千元 可称之为"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那中国应该枪毙 ...


法庭的这个判决肯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下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从这个司法解释看,许霆的数额确实“数额巨大”,但就是依据这个已经过时的司法解释(偶是这么认为滴)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显然广州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处于全国前列,所以即使认定许霆犯的是盗窃罪,肯定也是量刑过重。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7 19:11 发表
还是那句话,如果是一次,还可以说是银行的失误,但是之后还利用这个漏洞最了上百起钱算不算盗窃?

再换了说法,难道保险箱忘了锁,就能成为盗窃无罪的借口?

请注意,许可是用的自己的密码,如果是盗窃他人的银行卡密码那么此判决就没有什么争议了,同理某人捡到一个装有几十万现金不交公被人发觉后还赖帐这个能叫盗窃吗,只是不当得利处罚是有本质不同的,中国法官的智商和道德操守之低世人皆知您就不用把自个也栽进去,除非你也是这路货。
原帖由 金狈狈 于 2008-1-8 09:32 发表


法庭的这个判决肯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下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

但是关键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此前提不成立则后面的刑罚就是扯蛋,还有中国法律的不公正已经到了无耻的地步,一个政府官员贪污数额巨大的 广大百姓赖以谋生的社保金才判几年,就算一个毛贼盗窃个十来万--不是抢劫啊,就要死刑,两者相比谁造成的社会后果更严重谁的危害更大,是正常人都知道,但是伟光正党就是不知道。现在贪污受贿都与时俱进上亿上千万都是毛毛雨,就是盗窃还是几十年如一日,这叫什么这叫刑不上大夫
原帖由 jumin 于 2008-1-8 09:42 发表

但是关键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此前提不成立则后面的刑罚就是扯蛋,还有中国法律的不公正已经到了无耻的地步,一个政府官员贪污数额巨大的 广大百姓赖以谋生的社保金才判几年,就算一个毛贼盗窃个十来万--不 ...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是他人所有、持有或者经手之物,而有意通过破坏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对财物的合法控制,使之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采取了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致他人遭受损失获得利益的行为。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主观恶性程度上都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主要有两点:从客观上,不当得利实现不法占有方式不是非法的,行为人不是采取主动的作为方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结果发生,而是因为财物持有人的主观过错造成行为人被动得利的结果。而盗窃罪是以非法手段,采取作为的方式,积极窃取他人财物,即乘所有人、持有人对财物看管不严等情况秘密窃取其财物;从主观上看,不当得利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对他人财物虽有占有之意,但并未主动追求,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盗窃行为则不同,不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抱着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大。
在本案中,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自己的密码取钱,而且是在公共的ATM机上公开进行操作,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要件。但我个人认为许霆的第一次行为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但其后的10多次行为就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而他的行为是采取主动作为的非法方式,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个人观点)
原帖由 Karri 于 2008-1-7 23:29 发表
楼上的说的好,可以成为二审的一条有力抗辩理由



客气客气
原帖由 金狈狈 于 2008-1-8 09:55 发表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是他人所有、持有或者经手之物,而有意通过破坏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对 ...

偶也是个人观点,您已经把前提搞错了,请您注意一点,其实是银行犯错在前,此案就是可以理解为银行错误的在许的帐号里多存了100W所以无论许取多少次,这些钱并不是许从银行的金库里偷出来的--比如黑客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因此1次和17次并无不同,最多是品德恶劣的程度而已。
请当面点清,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离开柜台了,怎么还抓起来了?:Q
千万不要上升到道德高度来说事,因为这里很多人的道德和本案的盗窃分子以及各种贪官处于同一水平上,大哥莫说二哥。
政府已经失去了民心,接下来失去的将是这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