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帖子很火.那就来对比一下这两个案子的判决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19:06:22
http://society.mop.com/o/2006/1028/100910175.shtml

老师强奸猥亵八学生 法院轻判五年惹争议

2006年9月10日,正值普天同庆教师节之际,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初中部的女生小玲(化名),却将自己锁在家中。

  就在一年前,时任小玲班主任的王将其骗至住处进行了强奸。

  经警方确认,在近两年的时间中,落入王魔掌的学生多达8人。

  当公诉机关以王俊伟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三项罪行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却认为其“犯罪情节不属恶劣”,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判处对方5年有期徒刑。

相关新闻
老师强奸两学生被法官判5年 电脑量刑判... (9.18) 初中女生求爱被拒告老师强奸致起被冤17年 (8.31) 男子强奸女大学生网友获刑七年 (9.22) 男子趁夜色接连在田地里强奸两名女中学生 (8.16)   根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那么,这起校园强奸案究竟该当何罪呢?近日,记者赶赴永州进行调查。

  8朵遭摧残的“小花”

  永州市普利桥中学位于冷水滩区一个偏僻的小镇,环境幽静,8名惨遭毒手的女孩皆是该中学学生。经过探访,记者找到了其中一名受害者小玲(化名)。“我没想到这么好的一个老师,像爸爸一样,会这样……”小玲哭诉道。

  2005年3月,小玲先后两次遭到其班主任王俊伟以补课为名带至宿舍进行强奸。此后,活泼爱笑的她变得沉默呆滞,精神恍惚,身体日渐虚弱。

  未满14周岁的小华(化名)是一个外表漂亮却性格内向的女孩,像小玲一样,王俊伟也没有放过她。

  200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俊伟以辅导作业为由,将小华叫至其宿舍。王俊伟辅导了十多分钟后,就说班上有同学反映小华身上有异味,要她脱衣检查。小华原本是个爱干净的女孩,她天真地认为这是有人在打她的“小报告”,于是毫不犹豫地顺从王俊伟脱下了她的裤子。

  天真稚嫩的小华还未意识到自己的劫难即将来临,当她按照老师的要求闭上眼睛时,突然感到下体一阵撕心裂肺的痛……这时,她才明白,当大喊:“王老师,你不能这样!”却已经迟了……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在2005年6月到11月,小杨(化名)等另外四名女生五次受到王的猥亵,四人的年龄都不过15岁。之后,还有小路(化名)、小李(化名)两名未满14岁的幼女遭其强制猥亵

  “我们都不敢跟别人说,我们最后商量出走。”小玲无奈地摇头说。

学校竟想花钱私了
2006年10月28日 10:09 源自:法制周报-e法网  网友评论 20条 【 字号: 大 中 小 】

  2005年12月25日,几个饱受王俊伟凌辱的女生结伴离校出走。学校立即组织师生寻找,找回这些学生后,在追问她们出走的原因时,王俊伟的惊天恶行才浮出水面。

  12月26日,王俊伟被冷水滩教育局监审保办公室扣押。3天后,冷水滩公安分局将王俊伟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冷水滩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俊伟逮捕。

相关新闻
老师强奸两学生被法官判5年 电脑量刑判... (9.18) 初中女生求爱被拒告老师强奸致起被冤17年 (8.31) 男子强奸女大学生网友获刑七年 (9.22) 男子趁夜色接连在田地里强奸两名女中学生 (8.16)   采访当日,受害人小玲还告诉记者,事发后,普利桥中学王校长曾经表示可以私下解决,甚至暗示小玲离开学校。在今年上半年学期开学的时候,王校长还向其母亲提出了赔偿3000元钱了难,并让其转学。但当记者追问校长是否有此事时,对方否认。

  法院判决惹争议

  此案在湖南省妇联的督促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0日开庭审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开庭前没有通知任何受害人及监护人,8名受害女生甚至至今未能拿到判决书,致使受害者超出上诉时效。更加让受害人家长气愤不已的是,该判决书上写着“其犯罪情节不属恶劣”、“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判处王5年有期徒刑。

  在冷水滩妇联,记者看到了那份倍受争议的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上,写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情节恶劣,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俊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随后,记者找到了该案主审法官罗青青,他认为强奸14周岁的幼女应该重判,但是他觉得自己判决得适度,有一个处女膜没有破,没有造成很大影响。

  案卷已被上级法院调走

  但有关律师表示,强奸未满14岁以下的幼女,只要双方发生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即遂。

  湖南省知名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马长生教授也表示,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至少应该在20年以上,利用师生关系奸淫学生,本身情节就非常恶劣。

  目前,该案案卷已经被永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走,相关法官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查,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案卷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法条解读 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湖南省知名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马长生教授对记者解释说,本案即使只强奸一名幼女,那么在刑罚的公允范围内也应当判处在三年到十期间从重的刑罚,具体量化一下,被告人至少应判五年到六年徒刑,何况本案是强奸即遂两人,未遂多名。如果再考虑被告人犯的猥亵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三罪并罚无论如何也不会是五年。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几乎将将刑罚上可能的最优惠的处罚都给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却显得非常牵强。

 本报记者刘卓

-------------------------------------------

已经快两年了,现在还没见到新的结果.http://society.mop.com/o/2006/1028/100910175.shtml

老师强奸猥亵八学生 法院轻判五年惹争议

2006年9月10日,正值普天同庆教师节之际,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初中部的女生小玲(化名),却将自己锁在家中。

  就在一年前,时任小玲班主任的王将其骗至住处进行了强奸。

  经警方确认,在近两年的时间中,落入王魔掌的学生多达8人。

  当公诉机关以王俊伟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三项罪行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却认为其“犯罪情节不属恶劣”,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判处对方5年有期徒刑。

相关新闻
老师强奸两学生被法官判5年 电脑量刑判... (9.18) 初中女生求爱被拒告老师强奸致起被冤17年 (8.31) 男子强奸女大学生网友获刑七年 (9.22) 男子趁夜色接连在田地里强奸两名女中学生 (8.16)   根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那么,这起校园强奸案究竟该当何罪呢?近日,记者赶赴永州进行调查。

  8朵遭摧残的“小花”

  永州市普利桥中学位于冷水滩区一个偏僻的小镇,环境幽静,8名惨遭毒手的女孩皆是该中学学生。经过探访,记者找到了其中一名受害者小玲(化名)。“我没想到这么好的一个老师,像爸爸一样,会这样……”小玲哭诉道。

  2005年3月,小玲先后两次遭到其班主任王俊伟以补课为名带至宿舍进行强奸。此后,活泼爱笑的她变得沉默呆滞,精神恍惚,身体日渐虚弱。

  未满14周岁的小华(化名)是一个外表漂亮却性格内向的女孩,像小玲一样,王俊伟也没有放过她。

  200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俊伟以辅导作业为由,将小华叫至其宿舍。王俊伟辅导了十多分钟后,就说班上有同学反映小华身上有异味,要她脱衣检查。小华原本是个爱干净的女孩,她天真地认为这是有人在打她的“小报告”,于是毫不犹豫地顺从王俊伟脱下了她的裤子。

  天真稚嫩的小华还未意识到自己的劫难即将来临,当她按照老师的要求闭上眼睛时,突然感到下体一阵撕心裂肺的痛……这时,她才明白,当大喊:“王老师,你不能这样!”却已经迟了……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在2005年6月到11月,小杨(化名)等另外四名女生五次受到王的猥亵,四人的年龄都不过15岁。之后,还有小路(化名)、小李(化名)两名未满14岁的幼女遭其强制猥亵

  “我们都不敢跟别人说,我们最后商量出走。”小玲无奈地摇头说。

学校竟想花钱私了
2006年10月28日 10:09 源自:法制周报-e法网  网友评论 20条 【 字号: 大 中 小 】

  2005年12月25日,几个饱受王俊伟凌辱的女生结伴离校出走。学校立即组织师生寻找,找回这些学生后,在追问她们出走的原因时,王俊伟的惊天恶行才浮出水面。

  12月26日,王俊伟被冷水滩教育局监审保办公室扣押。3天后,冷水滩公安分局将王俊伟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冷水滩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俊伟逮捕。

相关新闻
老师强奸两学生被法官判5年 电脑量刑判... (9.18) 初中女生求爱被拒告老师强奸致起被冤17年 (8.31) 男子强奸女大学生网友获刑七年 (9.22) 男子趁夜色接连在田地里强奸两名女中学生 (8.16)   采访当日,受害人小玲还告诉记者,事发后,普利桥中学王校长曾经表示可以私下解决,甚至暗示小玲离开学校。在今年上半年学期开学的时候,王校长还向其母亲提出了赔偿3000元钱了难,并让其转学。但当记者追问校长是否有此事时,对方否认。

  法院判决惹争议

  此案在湖南省妇联的督促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0日开庭审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开庭前没有通知任何受害人及监护人,8名受害女生甚至至今未能拿到判决书,致使受害者超出上诉时效。更加让受害人家长气愤不已的是,该判决书上写着“其犯罪情节不属恶劣”、“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判处王5年有期徒刑。

  在冷水滩妇联,记者看到了那份倍受争议的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上,写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情节恶劣,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俊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随后,记者找到了该案主审法官罗青青,他认为强奸14周岁的幼女应该重判,但是他觉得自己判决得适度,有一个处女膜没有破,没有造成很大影响。

  案卷已被上级法院调走

  但有关律师表示,强奸未满14岁以下的幼女,只要双方发生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即遂。

  湖南省知名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马长生教授也表示,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至少应该在20年以上,利用师生关系奸淫学生,本身情节就非常恶劣。

  目前,该案案卷已经被永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走,相关法官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查,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案卷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法条解读 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湖南省知名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马长生教授对记者解释说,本案即使只强奸一名幼女,那么在刑罚的公允范围内也应当判处在三年到十期间从重的刑罚,具体量化一下,被告人至少应判五年到六年徒刑,何况本案是强奸即遂两人,未遂多名。如果再考虑被告人犯的猥亵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三罪并罚无论如何也不会是五年。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几乎将将刑罚上可能的最优惠的处罚都给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却显得非常牵强。

 本报记者刘卓

-------------------------------------------

已经快两年了,现在还没见到新的结果.
http://www.cnnsr.com.cn/jtym/new ... 0615595431502.shtml

云南“善良绑匪”被判6年被指量刑不够人性化

--------------------------------------------------------------------------------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7-6-6 15:59:54  
     一起离奇的绑架案

  今年1月28日晚,云南省呈贡县马金铺乡白云村农民朱文学请要好的乡亲在家吃饭,席间他给了8岁的儿子朱清几元钱,叫他去买包烟。谁知朱清与两个小伙伴一去就没有回来。

  正当几位家长发动全村人四处寻找的时候,朱文学接到一个陌生男人的电话,称3个孩子在他们手上,并开出了15万元赎金的条件。他们随后在慌乱中报了警。谁知第二天中午,孩子们却拿着绑匪给的20元车费平安回家了……

  这个如同电影情节一般离奇的绑架案发生在云南省呈贡县。

  为还债谋划“敲诈”

  今年1月27日,云南省晋宁县农民余有在大街上遇见昔日“狱友”张洪林。张洪林说自己打算去楚雄替人拉砂,并邀他同去。第二天下午,余有带着仅有的120元,坐上了张洪林租来的“长安”面包车出发。

  行至半路,张洪林突然说不去楚雄了,要“哄几个娃娃诈点钱”。

  余有说:“偷只鸡、狗我倒敢,这种事情做不得。”张洪林说:“没事,出了事我扛着。”见余有仍然犹豫,张洪林便说先吃晚饭。几杯苞谷酒下肚后,余有胆子也大了,决定跟张洪林去“整一出”。

  今年40岁的余有曾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入狱4年零6个月。在狱中,他结识了张洪林。余有觉得张洪林这个人“比较机灵”,也“够义气”。出狱后,余有与妻子离了婚,儿子也早早离家打工。他把家里的两亩多地租了出去,自己靠卖水果、打零工勉强维生。这一回他正为年关将近、自己还欠着3500元外债而发愁,张洪林一劝,他很快就心动了。

  张洪林出狱后以开大货车为生,几个月前赌博输了10多万元,过年前债主逼得很紧,他走投无路,就开始想到“敲诈”。谋划了几天后,正巧遇上余有,便拉他入伙。

  绑架3名小孩勒索15万

  天快黑时,两人驾车来到离晋宁县城三四公里远的呈贡县马金铺乡白云村,看见3个七八岁大的小男孩往村小卖部走。张洪林停车叫住他们,问农贸市场在哪儿,掏出10元钱请他们带路。

  这3个小孩正是朱清和他的小伙伴。他们没有丝毫怀疑便上了车,还直说要去买鞭炮,张洪林便说带他们去昆阳买。一路上,余有连哄带骗逗得孩子们不但忘了时间,还将家庭状况和电话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没过多久就东倒西歪地在后排睡着了。张洪林顺势一直往前开,一个多钟头后才将车停在了70多公里外的玉溪。

  停车后,张洪林向余有要了100元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又指示余有如此这般打电话要钱。他解释说,自己的口音与呈贡口音太相近,余有的口音比较像外地人,更容易引起家长的恐慌。

  于是余有拨通了朱文学的电话,声称孩子在自己手上,“搞点小钱”,叫朱文学准备15万元,并警告他不许报警。随后张洪林将车开回玉溪与呈贡之间的晋宁县上蒜乡牛恋村的大山上过了一夜。

  一边催款,一边劝说同伙放人

  第二天早上7点多,余有再次打电话给朱文学,叫朱文学将钱存入张洪林事先准备好的一张农行卡上。朱文学问到孩子的安全,余有不顾张洪林的反对,叫朱清过来与父亲通话。

  余有说,朱文学在电话中嘱咐朱清乖乖听话、不要随便乱跑,爸爸拿钱来赎你。而这一头,3个小孩笑成一团,朱清随口答应了几句就跑了。

  随后,张洪林开车去昆阳查看赎金是否到账,叫余有好好看着3个小孩。余有先是把仅剩的一包饼干和一瓶矿泉水分给了孩子们,然后陪着他们聊天、打闹。他说,当天学校要考试,孩子们大概因为可以逃学而玩得很疯,在地上写字,捉小虫,7岁的段霄甚至爬到了他的肩头玩耍。

  余有说,在陪着玩闹的时候,孩子们的天真无邪让他想起了自己的儿子,“我就想如果我儿子不见了,我会多着急”,所以开始后悔做这件事。正好张洪林打电话来,说昆阳有很多警察,自己不敢去银行,叫他再次打电话给朱文学,确认是否汇了钱。余有便说:“别要钱了,快回来吧1,但张洪林叫他“再等等”。

  又过了两个小时,张洪林再次打电话来,称自己在玉溪,查到银行卡上并无分文,叫余有再问问朱文学。朱文学回答说还差6.4万元,余有便叫他快些准备好。

  根据警方侦查记录,1月29日上午,余有多次打电话给朱文学,催其将钱存入指定账户。余有说,自己一边在张洪林的指使下催款,另一边又不在断地劝说张洪林“不要再做了”,叫他快些回来,“再不回来我就把娃娃放了”。这一点得到了张洪林的证实。

  仅有的20元送给孩子回家

  一上午的矛盾与挣扎后,中午12点,余有下定决心把3个孩子放了。他说,这是因为自己良心发现,同时也害怕警察找上山来。本想自己亲自送他们回家,但怕被家长打,而且,他身上只剩下20元了。

  他把孩子们叫过来,问年龄最大的杨广宏知不知道家住哪里、认不认识“昆阳”两个字。看着杨广宏在地上写下这两个字后,他把最后的20元给了孩子们,教他们一遍遍背熟了坐车的路线。

  最后,身无分文的余有站在山上,目送3个孩子下到半公里多外的公路旁,拦下中巴车后,自己也下了山,走了3个多小时回家。

  他又累又饿,一头倒在沙发上睡着了。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张洪林来了,责怪了他几句,又拉他去吃饭。余有说:“我不去,我再也不信你了。”张洪林只好自己走了。

  又过了半个小时,警察来敲他的门,余有没有丝毫反抗。他以为,自己没有伤害孩子,也没有索要到钱财,只要交待清楚问题就没事了。

  “善良绑匪”被判6年引争议

  2007年5月24日,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对张洪林、余有绑架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绑架罪判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洪林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11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判决一出,评论四起。有网友质问:对余有的判决量刑太重,岂不是让绑匪没有了退路?

  “我把娃娃放了,难道不是悔改吗?”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余有虽不打算上诉,但他在心理上还是不能接受。“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伤害娃娃,反而一路上照顾他们,和他们一起玩。后来我良心发现,把身上仅有的20元也给了他们,自己走路回家,难道这不是悔改吗?”他说。

  木讷的余有描述不出自己“良心发现”的心理转变过程,只是不断强调自己“对孩子们很好,孩子们对我也很好,我就想起了我自己的儿子。”

  他说,孩子们刚上车时嘻笑的声音有点大,他曾威胁过“不许说话,再说就不送你们回家了”,这是他对他们说的唯一一句重话。除此之外,他和张洪林一直细心照顾孩子们,夜晚的山上很凉,两人不但把车里的暖气打开,余有还脱下外套盖在年龄较小的朱清和段霄身上。段霄爬到山上一所破房子的残壁上面走路,余有担心他摔下来,还一路跟在墙根保护着。

  余有认为,他们与孩子们建立了一种很特殊的信任关系。他们曾经当着孩子的面给朱文学打电话要钱,孩子们应该已经知道自己受困,但他们似乎并不害怕。孩子们在山上玩时觉得口渴,余有就拿着空矿泉水瓶到山下去打水。20多分钟后他回来时,孩子们仍在原地玩得不亦乐乎。并且,在余有将饼干分给孩子们时,他们都拿出几片来让给他吃;临走前,3个孩子还依依不舍地说“叔叔再见”,并邀请他下次去家里玩。“这些都说明我们对他们很好。”

  一名曾经参与了寻找孩子们的白云村村民证实,1月29日下午2点多,当村民们在离白云村三四公里外的公路旁找到3个孩子时,他们显然还是对刚刚摆脱的危险状况懵然无知——下了中巴车后,孩子们还各吃了一碗米线。事发至今几个月,虽然遭到家长训诫,但他们并未表现出后怕的情绪。

  是走投无路还是法律意识淡薄?

  然而,1月29日下午带队抓捕余有的呈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王云山不认为余有是“良心发现”:“在法庭上,余有为了争取表现、换取减刑,当然这么说。但我们认为,他当时察觉到朱家可能报了警,害怕被抓才放走人质。”

  王云山说,余有平时游手好闲,家里有地也懒得种,常常做些偷鸡摸狗之类的事,派出所的民警都认识他。他曾经有过犯罪前科,是个“老油条”了,知道怎么对付警察。

  王云山用一个细节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他们抓到余有后,余有并没反抗,但他事先把本案的关键证物——那张用来与朱文学联系的手机卡扔到了沙发后面,并对此装傻,足见其狡猾。

  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对余有放走孩子的原因还有另外一种看法。他认为,一方面是确如余有自己所述,心里尚存人性,但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两人都是普通农民,张洪林因为欠下赌债萌生了敲诈勒索的念头,余有也稀里糊涂地跟着去做。”陈卫华说,他们主观上只想拿点钱就放人,根本不知道“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区别,也意识不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余有回家后,张洪林找上门来,责问为什么不跟他商量就把人质放了,但是他也仅仅是责怪几句,觉得“放了就放了”,没想到警察会找上门来。

  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成为了当天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

  为余有代理辩护的呈贡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青提出,余有是受人邀约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明知没有索要到赎金,还主动拿钱给孩子们回家,是犯罪中止,并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

  而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认为,在余有放了3名小孩之前,绑架罪已经实施完毕,是犯罪既遂。至于余有主动将3个小孩放回,是他在犯罪之后对人质实施的处置行为,属于悔罪表现。

  陈卫华说,绑架罪是目的犯和行为犯,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3个孩子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就齐备了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最后,法庭采用了控方意见,认为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孩子们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在具体量刑上,考虑到余有在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了处罚。

  量刑适中,还是不够人性化?

  由于绑架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根据我国法律,绑架罪的起刑期是10年。尽管余有的刑期已按起刑期“打了六折”,仍然招来了不少批评。许多人认为,本案定性正确,但量刑上似有不妥,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到绑匪放走孩子的感人细节,判决没有体现人性化。

  侦破过多起绑架案的王云山说,绑架案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绑匪即使获得了赎金,也担心被人质记住相貌特征,极有可能“撕票”。像余有这样“善良”的绑匪实为鲜见,从这一点来说,应该考虑减刑。但王云山认为6年的刑期是适中的,“不然怎么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陈卫华也认为量刑适中,体现了人性化。他说,按宽严相济的政策,呈贡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此案中两名案犯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和认罪态度,“虽然张洪林和余有对孩子没有过打骂等过激行为,也没有给受害人家属带来财产经济损失,但是令家长担惊受怕,给孩子带来的心理伤害也许是隐性和持久的。”

  但是批评量刑过重的意见认为,余有试图犯罪,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假。但是,他没有使用暴力,而且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把孩子送回了家。他想做个好人,但是却依然面临6年的牢狱和3万元的罚款。“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你做得狠一点。”

  一名网友评论说:“绑架罪是不轻,但是事实本身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他们判轻一点或重一点,也许会直接决定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如果有一天危险真的来临,最可怕的不是危险分子本身,而是我们对他们的态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杨说,无论余有出于什么原因释放人质,其行为的结果并未造成太大的、实质性的危害,应该倡导像这样的情节多考虑一下量刑轻点,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文中未成年人均用化名)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这个被判了六年
沙发!法盲等着孝子贤孙指导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杨说,无论余有出于什么原因释放人质,其行为的结果并未造成太大的、实质性的危害,应该倡导像这样的情节多考虑一下量刑轻点,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

确实是犯罪即遂,没丝毫问题.绑架罪是目的犯,只要有目的并着手实施了,不考虑目的是否实现.至于随后行为,属于事后悔过行为.
已经即遂,就不再有中止一说..
那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杨纯粹胡扯.
一般是十年以上,六年已经是酌情处理了.悔过行为,并不是法定减轻情节.


第一的家伙判的太轻,法官有问题..:L :L
第二个不算重的,毕竟是绑架成功了。
我们那里曾经有因为抢劫几毛钱被判十年的倒霉鬼呢。

第一个案例应该是轻了,我记得曾经有强奸未遂都判了6年的。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
]]
奸淫幼女是加重情节,第一个案子肯定是判轻了,而且明显是故意轻判,当事法官很可能构成犯罪。
上网搜一下冷水滩,会发现这个地方比较邪。我也跟冷水滩的政府部门打过交道,感觉就是不讲理,死要钱。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7-12-24 20:01 发表
我认为第二个判的是重了.因为他并没有在得到钱或者是知道得不到钱的情况下放的人,应该算是犯罪终止的.因为在本案中并没有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形成真正的危害.,

“虽然张洪林和余有对孩子没有过打骂等过激行为,也没 ...

你知道曾经有了进你家拿了你的钱包,和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你知道你的家人正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在精神上的伤害程度的确是大大的不同.
是他在目的达成之前主动放弃了.主动放弃与被迫放弃是不同的性质.
如果我想杀一个人.把他住住了,然后经过思想斗争把他放了.我的目标也存在,是不是也可以按照杀人罪来判呢?
原帖由 basin 于 2007-12-25 22:29 发表

你知道曾经有了进你家拿了你的钱包,和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你知道你的家人正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在精神上的伤害程度的确是大大的不同.


你并没有理解我那话的含义.

我下面的举例与上面的那个引用之间没有什么关系.

上面的蓝色字,是想是说明,他们判案的理由之一,是建立在他主观臆断的假设上面的.


下面举的例子,是想说犯罪终止与犯罪之间的区别.
只能说法官无聊,根本就不该用"也许"这个词.不然,精神方面的伤害该怎么界定啊.
绑架只要把人绑了,不管是否拿到钱都是已遂,不能算做中止。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7-12-25 23:47 发表


你并没有理解我那话的含义.

我下面的举例与上面的那个引用之间没有什么关系.

上面的蓝色字,是想是说明,他们判案的理由之一,是建立在他主观臆断的假设上面的.


下面举的例子,是想说犯罪终止与犯罪之间的 ...



没有犯罪终止这个说法,有犯罪中止。对于绑架罪来说“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是其构成要件,从他们要求赎金的那时起就已经构成了绑架既遂,绑架罪成立,绑架罪是行为犯同时也是法定目的犯,目的犯比行为犯走得更远,按你的思路,等于以后将绑架罪从行为犯中剥离。每个案犯都可以因为目的无法达成不构成绑架罪。我上面说了,在这个案子里,如果他们没有提出过赎金,绑架罪就很难成立。法官的说明不能证明加减刑罚的依据,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下,有没有这句话其实都不重要,毕竟是减刑了,而且还是低于最低年限近一半,很宽容了。
“如果我想杀一个人.把他住住了,然后经过思想斗争把他放了.我的目标也存在,是不是也可以按照杀人罪来判呢?”----证据呢???怎么证明你要杀他???从头到尾这个“杀人事件”在旁人看来只存在于你的想象之中而已,天天都有人在大街上喊“我要杀了你”,判他杀人罪??证据啊证据。。。。。侵害还没有发生,哪来的结果??你很逗哦~~~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2-25 08:07 发表
奸淫幼女是加重情节,第一个案子肯定是判轻了,而且明显是故意轻判,当事法官很可能构成犯罪。
上网搜一下冷水滩,会发现这个地方比较邪。我也跟冷水滩的政府部门打过交道,感觉就是不讲理,死要钱。

嘿嘿,比你说的邪的地方多了去了,可以说全中国都有点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