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遇重大突发事件 公安有权暂停互联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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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遇重大突发事件 公安有权暂停互联网络  
  
2007年12月21日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简称《条例》)在昨日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相对于上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条例》此次增加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等内容。根据《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按照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分为五个等级。而信息系统必须在通过等级测评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将处相关个人五千元以下、单位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分五级

  根据《条例》,计算机系统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分为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为第二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为第三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为第四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第五级。

  公安有权暂停任何系统

  《条例》规定,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同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记者 吴璇 实习生 涂莉 通讯员 任宣)广东规定遇重大突发事件 公安有权暂停互联网络  
  
2007年12月21日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简称《条例》)在昨日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相对于上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条例》此次增加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等内容。根据《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按照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分为五个等级。而信息系统必须在通过等级测评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将处相关个人五千元以下、单位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分五级

  根据《条例》,计算机系统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分为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为第二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为第三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为第四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第五级。

  公安有权暂停任何系统

  《条例》规定,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同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记者 吴璇 实习生 涂莉 通讯员 任宣)
这招太绝了,明说就是封锁消息嘛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全城的手机信号警察也有权停了吧:L
这招太绝了,后退再进步
这么说来,公安也有权封锁街道,嗯,甚至全城戒严
戒严好像没这个权力吧。我记得省会、直辖市戒严需要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当然这个有空子可钻,来个“部分地区”就行啦。对北京来说,精神病才会跑到郊区农村(比如延庆山区)去戒严。
原帖由 windmind 于 2007-12-21 12:46 发表
戒严好像没这个权力吧。我记得省会、直辖市戒严需要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当然这个有空子可钻,来个“部分地区”就行啦。对北京来说,精神病才会跑到郊区农村(比如延庆山区)去戒严。

你太天真了,小民因言获罪的事近年又不稀罕,甚至"民主典范"台湾"总统"都亲口发出戒严讯息
阿扁是被逼的说胡话。他只能过过嘴瘾,大陆这是真格的人民民主专政,说戒严就能戒严。阿扁只有羡慕的份儿。
没有什么问题呀。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我看这完全是必要的、适度的。
中国的现象就是,封锁以后,谣言更加利害...:D
这是要干什么啊;funk ;funk
比如SARS传言,以后就可以“依法”关闭互联网。典型的一人有病,全家吃药的神经质做法。
伟大,光荣,正确,强大,和谐
堵-------永远是个最愚蠢的办法
原帖由 虎魄 于 2007-12-21 13:22 发表
没有什么问题呀。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 ...

问题的关键是谁来界定“什么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
这大概是从"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暂时关闭"中引伸来的.

公安是怕思想撞车了,把你们的脑子弄坏了,也是好心.

所以,什么思想碰撞出火花,

是胡说:@

是要出人命D:L
等出现案例就知道这个规定对不对了。
从文义和法理上说,这个规定没有任何问题。
网友的担心其实集中在公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是不是会滥用该规定上。
如果发生类似sars的严重事件,是不是可以通过该条封锁网络?
如果发生严重的国家机密泄密事件,是不是可以通过该条封锁网络?
这下更加和谐了:o
这是扯蛋的做法...无语....
上了互联网的信息,就不是机密了。追查的应该是那个信息源的来源者,而不是堵住其他人的耳朵。
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必须有明确的界定目标,比如安全部门布置的间谍、归入国家机密并有明确标识的文档、要害部门的敏感数据等等。现在问题就在于“危害国家安全”这个罪名的外延不清,极易被滥用来控制正常的信息发布传播和舆论监督。
看来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了!
封锁以后,真相没有了,只有谣言。而破坏力最大的就是谣言。这个规定就是给谣言开辟市场。这就是“割勿暗-------官呐”!!!!:') :') :') :')
孔老二的策略:民只可使之愚之,不可使之知之.广东采取是典型的愚民政策:D :D :D
谁来立法保障个人、企业、法人的正当上网权???????
互联网本质上和电话一样,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工具。哪怕是国家爆发战争,比如二战,也没有听说不让公民打电话的。
互联网又不是政府所有的,怎能随便予取予夺?!
楼上有不满基本就是傻子了,就算没有这条条例,现在只要政府觉得有害,一样可以关闭互联网,而且关闭互联网在技术上是很简单的,网络商也是纯种的国企,一个命令就可以了,而且还可以说这是商业决定。条例只是将政府意志明文化,也就是法制法,操作从不透明到透明,你还可以有根据这个打官司、争权益的可能,这可是个进步。
不让别人说话不如一起大说胡话,说不定别人还以为你说的是真的。
楼上的乱说,我国是全宇宙最民主的国家!
  本省新闻,不宜深入讨论,我们讨论别省的县委书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