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那贪污上百万上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18:13:31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2007-12-17 01:49:00 来源: 东方网 网友评论 2634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是银行系统的问题 属于不当得利  这就无期  贪污几千万的都没看到几个判这么重的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 ... /121/01/98/9_1.html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2007-12-17 01:49:00 来源: 东方网 网友评论 2634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是银行系统的问题 属于不当得利  这就无期  贪污几千万的都没看到几个判这么重的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 ... /121/01/98/9_1.html
人家是人民公仆,你是人民......
不可同日而语啊.
ATM机所属的银行没有一点责任吗?:L

我是我碰到这种事,一定要告银行蓄意诱导犯罪;P
判这么重,太黑了,这种和谐社会不和谐
平头老百姓,好事是万万轮不到头上的....:L :L :L
原帖由 38812165 于 2007-12-17 17:50 发表
人家是人民公仆,你是人民......
不可同日而语啊.

当年孙传芳说“我不是公仆,仆人是最坏的,不旦偷主人的钱,还偷主人的女人,我是父母……”
盗窃判到这么重,还是不对的。但肯定是要判的,
而且不会是很轻的才合理。
之所以重,应该是把提款机判定为金融机构了,结果加重犯
和谐社会的和谐手法。
]]
当年孙传芳说“我不是公仆,仆人是最坏的,不旦偷主人的钱,还偷主人的女人,我是父母……”
庄子曰:“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算他倒霉:L
救命啊!来人哪!河蟹咬人啦!:')
居然与那些贪几千万上亿的家伙同罪......果然是和谐社会呀!

下辈子记得投个好胎...
银行柜员机出假钞怎么判?
  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还在里面瞎嚷嚷,寒心。

  盗窃罪和贪污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有具体的客体和一般的客体两类,具体的客体就是具体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利益,而一般客体则统指为国家的正常秩序。盗窃罪的对象都是有着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而贪污罪一般被认为以一般客体为先,没有直接侵犯某些具体的客体。在我国刑法中对这两者的处罚是有区别的,但是区别不大。如果贪污十七万的话,如果不考虑自首情节(注意这句话!),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于所谓的“贪官轻判”的问题,我已经口干舌燥的说过无数次了--自首、自首!主动交待国家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如果自首,国家必须考虑其情节,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如果考虑具体的自首情节,贪污百万的官员免死是很正常,很合理的!司法上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盲目的追随西方的“废除死刑”的说法,本来应该判死刑的改判死缓。

  无论是楼主,还是楼上的某些法律同仁,希望你们能认清事实哦,放空炮打不中靶子的。

小二果然及时赶到前来灭火

可惜,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18 09:17 发表 [url=http://bbs.cjdby.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6142138&ptid=438726][img]h  
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还在里面瞎嚷嚷,寒心。
  盗窃罪和贪污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有具体的客体和一般的客体两类,具体的客体就是具体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利益,而一般客体则统指为国家的正常秩序。盗窃罪的对象都是有着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而贪污罪一般被认为以一般客体为先,没有直接侵犯某些具体的客体。在我国刑法中对这两者的处罚是有区别的,但是区别不大。如果贪污十七万的话,如果不考虑自首情节(注意这句话!),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于所谓的“贪官轻判”的问题,我已经口干舌燥的说过无数次了--自首、自首!主动交待国家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如果自首,国家必须考虑其情节,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如果考虑具体的自首情节,贪污百万的官员免死是很正常,很合理的!司法上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盲目的追随西方的“废除死刑”的说法,本来应该判死刑的改判死缓。
  无论是楼主,还是楼上的某些法律同仁,希望你们能认清事实哦,放空炮打不中靶子的。


每次见到几百万的“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就哭笑不得,收钱还有收忘了的?那盖不住的时候“自首”吐出几百万顺便“忘”了几百万不是更加小儿科了?要我说,凡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都可以视为故意拒不交代,该比一般的贪污更加重判,看还有什么不明的。顺便说一下,我觉得经济犯罪的“自首”只能是对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部分才适用,比如你贪污了500W,已经掌握证据的有300W,那么你再自首只能宽大200W贪污金额部分的量刑。要按这标准没几个死不了的!等一切都盖不住了被人当弃子扔了的时候再来演一出“自首”的戏对法制实在是很讽刺的吧。

话说回来,那个ATM案例里要有贪官的“自首条件”,也不至于落得个无期;没见过几个贪官是在被“双归”,限制活动能力前主动“自首”的,当“自首”成为“金蝉脱壳”的手段的时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又是怎么样的笑话?

当然,这一切都是把老百姓当傻子忽悠闹的。
这社会哪有公平啊,同样的贪污犯罪,小偷和贪官就千差万别
原帖由 seacat 于 2007-12-18 06:20 发表
银行柜员机出假钞怎么判?

出假钞就是人民的错...人家银行怎么会有假,,,污蔑.........:D

我老爸在银行取钱有一次有张假的.........
估计有不少人遇到过吧....
原帖由 clift 于 2007-12-18 10:33 发表
这社会哪有公平啊,同样的贪污犯罪,小偷和贪官就千差万别


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庄子

邢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礼记·礼运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18 09:17 发表
  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还在里面瞎嚷嚷,寒心。

  盗窃罪和贪污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有具体的客体和一般的客体两类,具体的客体就是具体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利益,而一般客体则统指为 ...



屁话一堆

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庄子

邢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礼记·礼运
理解小2 ,支持小2,大家都不容易,是吧?
其实就本案而言,判个10-15年是很合理的。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12-18 13:35 发表
其实就本案而言,判个10-15年是很合理的。

就是,法律平不一定就平等,法律也不是道德。请记住这两个基本概念。
还是想办法上诉减刑有意义点。
就是,法律平不一定就平等,法律也不是道德。请记住这两个基本概念。
还是想办法上诉减刑有意义点。

======这个不能说法律不平等,我那算法也是按法律规定的来算的。
一般说来,盗窃被判到无期以上的,多半被偷的是文物之类的。
本案的金额是非常大的,判到10以上是完全可行的。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12-18 13:44 发表
就是,法律平不一定就平等,法律也不是道德。请记住这两个基本概念。
还是想办法上诉减刑有意义点。

======这个不能说法律不平等,我那算法也是按法律规定的来算的。
一般说来,盗窃被判到无期以上的,多半被偷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17.5万元已经算得上数额特别巨大,无其他自首或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无期徒刑从刑法条文上来说基本符合,
想要上诉的唯一机会就在于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不过最好也是10年以上。
说实话司法解释有些需要修订,像认定金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总有些落后社会发展,不过谁让他没修订那
楼上的几位,看看小二的解释,在多看点法律书籍把,我国普法道路还是很漫长的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12-18 13:44 发表
就是,法律平不一定就平等,法律也不是道德。请记住这两个基本概念。
还是想办法上诉减刑有意义点。

======这个不能说法律不平等,我那算法也是按法律规定的来算的。
一般说来,盗窃被判到无期以上的,多半被偷 ...


本案是否该定性为盗窃都有待商榷,我第一印象似乎不当得利更妥当些。参见:
http://edu.sina.com.cn/official/2007-10-31/1537106220.shtml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银行系统的故障,造成当事人的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符合财产消极的增加。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银行的财产利益减少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本案有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当事人从银行取了超出自己存款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该项利益的取得是银行系统的Bug没有合法根据。

综上,如果对一个不当得利的民事侵权追究“盗窃”这样的刑事责任的话已经重了。

而一边纵容着数百万金额的巨贪,一边治17万小民于终身监禁,这样的法制是否公正平等那是另外一个话题——以我的愚见,如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不到的话,再怎么普法也不过是一种愚弄。
原帖由 柔情似水张灵埔 于 2007-12-18 15:07 发表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


小2的普法当然看了,也明白了点“贪官轻判”的法律依据。
不过,我还是那个疑问:在那些“自首”的贪污案例里,有多少比例的是在被“双归”和限制活动能力前“主动自首”的?当“自首”成为贪官们“金蝉脱壳”的障眼法之后,法律还有什么威严?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7-12-18 15:21 发表


小2的普法当然看了,也明白了点“贪官轻判”的法律依据。
不过,我还是那个疑问:在那些“自首”的贪污案例里,有多少比例的是在被“双归”和限制活动能力前“主动自首”的?当“自首”成为贪官们“金蝉脱壳”的 ...

双规不是法律处罚吧?
原帖由 老道 于 2007-12-18 16:28 发表

双规不是法律处罚吧?


俺的意思是:这官员的自首真是“主动”的?
都“双归”了“活动”也不管用了才缴械“自首”,这样的自首不是逃避、削弱法律制裁的一种变通?老百姓有这待遇?
欺负老百姓啊
原帖由 老道 于 2007-12-18 16:28 发表

双规不是法律处罚吧?

双规是监察法的规定,不是处罚,应该算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这个案子,这个人的行为是主动的,恶意的,与不当得利还是有区别的,定性为盗窃行为应该没什么问题。

关于所谓的贪污轻判,我想说的是,官员的贪污行为要调查取证比这个案子难得多,而没有确凿证据就定罪量刑,那么我们就要当心下一个就轮到我们自己了
原帖由 Hed 于 2007-12-18 16:48 发表

双规是监察法的规定,不是处罚,应该算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这个案子,这个人的行为是主动的,恶意的,与不当得利还是有区别的,定性为盗窃行为应该没什么问题。

关于所谓的贪污轻判,我想说的是,官员 ...


关于盗窃罪的定义:
http://baike.baidu.com/view/5703.htm
一、概念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本罪的四个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请注意当事人是光明正大地从自己的卡内取款的,这是天经地义完全合法的,跟“秘密窃取”有本质的区别。产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是银行系统的Bug,而非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秘密窃取。
构成犯罪有许多要素,不能仅凭恶意就定罪。
关于盗窃罪和不当得利的概念都在上面,大家不妨对照着看看哪个更适合本案。
“秘密窃取”:D
公开盗窃的多了去,:D
没钱没势,也只能拿来当个典型了,有钱有势的,拿了你也不知.
当年孙传芳说“我不是公仆,仆人是最坏的,不旦偷主人的钱,还偷主人的女人,我是父母……”
哈哈哈这是同工不同酬啊!:D
睡觉我们1
诱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