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虎的帖子再发一贴声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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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不是常月经法制呀人治呀的么....现在是检验大家法制精神的时刻到了.:D
提个醒,不是"归功",是"归咎",要加强语文教育啊;funk
汗~~~

不好意思~~

语文没学好~~

是学理的~~~~~~

现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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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老百姓?都是跟风的吧,问问周围的人有多少关心周老虎的?
再提醒一下,归咎后面最好跟一个“于”
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依法行政.

所谓依法行政,通俗点说,就是该你政府做的必须要做;不该你政府做的,就不能做;不该做的做了,那叫越权;该做不做或迟延,那叫渎职.

华南虎照片的事已经是一个社会事件了,政府有义务给予澄清和回应,至少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这本身就是依法行政的表现,因而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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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虹 于 2007-12-5 10:13 发表
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依法行政.

所谓依法行政,通俗点说,就是该你政府做的必须要做;不该你政府做的,就不能做;不该做的做了,那叫越权;该做不做或迟延,那叫渎职.

华南虎照片的事已经是一个社会事件了,政府有 ...

    这个案子就是个欺诈案,虽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依然是个欺诈案。在法治社会里,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了,除了调查公诉机关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凭什么介入?
    现在的关键是受害人并没有报案,也没有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所以连立案都做不到。现在的结果恰恰是法治社会里面最正常的现象。
我真不太清楚楼主和他的赞同者们是不是真的了解什么叫法治,什么叫法制。
最起码的,应该知道什么叫“行政不作为”吧?
正如楼上青虹所说的,依法行政,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不是什么事情都推到法院的。
原帖由 mxyou 于 2007-12-5 10:17 发表


我认为这主要还是地方政府的工作,如果这次中央就一地方林业局的事出面,那下次是不是要为一村级行政单位某人员的事出面呢?

当然这次国家的林业部门的反应也实在太慢,就让这事这样放着,不怎么作为。

    林业部的工作不是揭穿江湖绝活的。对于这件事情,表明态度(不会调查)已经是很作为了。每天忙着揭穿各种各样的谎言,这样的林业部才叫做不作为。
笑话啊!老百姓要有法制精神,可某地某部门某些官员的法制精神在哪里呢?:o ;P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5 10:20 发表

    这个案子就是个欺诈案,虽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依然是个欺诈案。在法治社会里,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了,除了调查公诉机关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凭什么介入?
    现在的关键是受害人并没有报案,也没有配合调查 ...

受害人不报案,而这个受害人正是国家行政机构,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5 10:22 发表

    林业部的工作不是揭穿江湖绝活的。对于这件事情,表明态度(不会调查)已经是很作为了。每天忙着揭穿各种各样的谎言,这样的林业部才叫做不作为。

假虎照作为申请保护区的主要证物之一,林业局没有义务,那谁还有义务?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21 发表
我真不太清楚楼主和他的赞同者们是不是真的了解什么叫法治,什么叫法制。
最起码的,应该知道什么叫“行政不作为”吧?
正如楼上青虹所说的,依法行政,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不是什么事情都推到 ...

    到目前为止的整个事态,哪一点不依法了?诈欺受害人没有报案,司法就不能介入。而行政机构只有做出自己行政判断的权力,人家也做了(没把当地化成保护区吧)。每个部门都把本分做好,这个就叫做法制了。
任由假虎照泛滥,说严重点,这与包庇何异?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24 发表

假虎照作为申请保护区的主要证物之一,林业局没有义务,那谁还有义务?

    除了司法鉴定机关,有谁能对一个物证的真伪进行盖棺定论?林业部门那个单位有这种权利?人家既然没有把当地划成保护区,甚至连保护区的申请程序都没有启动,难道不是做够了本分吗?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26 发表
任由假虎照泛滥,说严重点,这与包庇何异?

    假虎照为何泛滥?因为媒体炒作。林业系统没有任何资格限制新闻报道,依然是尽了本分。包庇?今天中国相比也发生了很多强抢案件,也没看到阁下见义勇为,是不是也叫做包庇?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26 发表
任由假虎照泛滥,说严重点,这与包庇何异?


包庇?谁有权认定是包庇?

必须先由法院判决周老虎有罪,然后才是找陕西林业局麻烦的时候。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5 10:27 发表

    除了司法鉴定机关,有谁能对一个物证的真伪进行盖棺定论?林业部门那个单位有这种权利?人家既然没有把当地划成保护区,甚至连保护区的申请程序都没有启动,难道不是做够了本分吗?

任何个人和法人均有权利申请司法鉴定机关,林业局本身是没有能力鉴定真伪,它就不能提请有能力的机关进行鉴定吗?
一味的回避,这叫尽本分?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5 10:29 发表

    假虎照为何泛滥?因为媒体炒作。林业系统没有任何资格限制新闻报道,依然是尽了本分。包庇?今天中国相比也发生了很多强抢案件,也没看到阁下见义勇为,是不是也叫做包庇?

仅仅因为炒作?我不太清楚你对假虎照是否关注得够早,够多。
没有众多网友对假虎照的义愤,没有众多网友契而不舍的追查,假虎照恐怕至今不能曝光。

如果强抢案发生在我眼前甚至发生在我身上,我没有报警、没有作证,那么的确与包庇无异。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33 发表

任何个人和法人均有权利申请司法鉴定机关,林业局本身是没有能力鉴定真伪,它就不能提请有能力的机关进行鉴定吗?
一味的回避,这叫尽本分?

    林业局为什么不申请鉴定,这个所有人都知道,因为有老虎就有拨款,所以没有必要和钱过不去。对于林业局而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并不违反任何的规定。知道什么叫做纳什平衡吗?这个就是。
    对于林业局,你可以从道义上谴责它,但是,人家依然没有违法也没有违纪。
首先可以肯定LZ的心是好的。
但LZ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看清矛盾的本质。
这次老虎事件的主要矛盾并不是打虎派与涉嫌作假的某个或某些人的矛盾(这些人如果在法律意义上定性作假,一定要受到惩戒的。但LZ不要偏激的认为打虎派一定要枪毙谁谁谁,惩戒是以法律为准绳。)
这次老虎事件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至少是部分人民)与包庇作假(甚至都可能是参与作假)的政府(林业局是政府部门,而且每一级林业局都受每一级政府的领导与管理;林业局的行为完全可以可以代表政府)的矛盾。正因为此,老虎事件才会搞的这么大,才会民愤这么重。LZ您不要认为区区一个周正龙,只是涉嫌诈骗2万元就能吸引这么多眼球,就能让牵动这么多人的心。政府的不作为,政府的管官相护、政府的对假恶现象的漠视、包庇甚至参与,才是事情的根本
原帖由 alvin-evans-lee 于 2007-12-5 10:30 发表


包庇?谁有权认定是包庇?

必须先由法院判决周老虎有罪,然后才是找陕西林业局麻烦的时候。

阁下似乎法制过了头。我说的是包庇,却不是“包庇罪”,我无权给某某定罪,却有发表看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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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5 10:36 发表

    林业局为什么不申请鉴定,这个所有人都知道,因为有老虎就有拨款,所以没有必要和钱过不去。对于林业局而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并不违反任何的规定。知道什么叫做纳什平衡吗?这个就是。
    对于林业局,你可 ...

有没有违法,这不是你可以认定的。所以我赞同法学硕士状告它行政不作为。可惜的是,山东某法院不受理(而且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日期内给予答复)。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36 发表

仅仅因为炒作?我不太清楚你对假虎照是否关注得够早,够多。
没有众多网友对假虎照的义愤,没有众多网友契而不舍的追查,假虎照恐怕至今不能曝光。

如果强抢案发生在我眼前甚至发生在我身上,我没有报警、没有 ...

    我不知道你想说明什么。林业部门没有出来揭穿,并不表示人家都是白痴。整件事情在林业系统内根本就没有引起任何重视,从头到尾都是在媒体上翻云覆雨罢了。
    整件事情,是媒体现报道出来,然后媒体再来揭穿,从头到尾都是自导自演,不知道这些和林业系统究竟有什么关系,人家又有什么责任?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39 发表

有没有违法,这不是你可以认定的。所以我赞同法学硕士状告它行政不作为。可惜的是,山东某法院不受理(而且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日期内给予答复)。

    有没有违法,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不作为?林业部门的工作内容什么时候包含了揭穿骗局了?如果不包括,没有揭穿能够叫做不作为吗?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33 发表

任何个人和法人均有权利申请司法鉴定机关,林业局本身是没有能力鉴定真伪,它就不能提请有能力的机关进行鉴定吗?
一味的回避,这叫尽本分?

是啊。买东西的人没有对所购东西进行鉴定的权利和义务(用的钱可是大家交的税)?可真有法制精神!呵呵!;P :o
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
http://www.bje.gov.cn/zgsfjd/2005-11/29/content_226883.htm
原帖由 四面盾 于 2007-12-5 10:42 发表

是啊。买东西的人没有对所购东西进行鉴定的权利和义务(用的钱可是大家交的税)?可真有法制精神!呵呵!;P :o

   也不能这么说。如果林业局要求对照片进行司法鉴定,的确是会受理的。问题是人家就是认准了要拨款不要脸,有什么办法,反正不要脸也并不违法。
原帖由 mxyou 于 2007-12-5 10:17 发表


我认为这主要还是地方政府的工作,如果这次中央就一地方林业局的事出面,那下次是不是要为一村级行政单位某人员的事出面呢?

当然这次国家的林业部门的反应也实在太慢,就让这事这样放着,不怎么作为。

兄弟,地方政府也是政府嘛.政府在制定行政规章(广义的)\发布行政命令\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代表国家.对华南虎这么重要的国家保护动物,对群众对这次事件的强烈反映,政府是有义务进行调查核实,并向人民做出及时通告说明的.政府的这个职能不是揭露江湖骗子的无聊工作.退一步说,就算对那些在社会上玩杂耍骗钱的小混混,貌似地方公安(也是政府部门之一)和城管也应该管的.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37 发表

阁下似乎法制过了头。我说的是包庇,却不是“包庇罪”,我无权给某某定罪,却有发表看法的自由。


没人想剥夺你的看法自由。“不作为”和“包庇”,可实实在在是一种指控。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5 10:41 发表

    有没有违法,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不作为?林业部门的工作内容什么时候包含了揭穿骗局了?如果不包括,没有揭穿能够叫做不作为吗?

用假证物来骗取国家有限的科研资金,林业局没有义务揭穿假证物,那谁还有这义务?你告诉我,谁有这义务?
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成立保护区的考察时,证据的真伪判断便是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虽然绝大多数场合只是走过场,但毫无疑问这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否则,何以陕西林业厅能够下结论说“照片为真”?
原帖由 alvin-evans-lee 于 2007-12-5 10:43 发表


法盲了吧?

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 ...

    林业局作为诈欺被害人,可以报案的,但是人家沒报...
原帖由 assiss 于 2007-12-5 10:46 发表

用假证物来骗取国家有限的科研资金,林业局没有义务揭穿假证物,那谁还有这义务?你告诉我,谁有这义务?
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成立保护区的考察时,证据的真伪判断便是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虽然绝大多数场合只是走过 ...

    林业局没有权利建立保护区,所以就算你说的辨别真伪是“专家委员会”的义务,林业局又何来此义务呢?
原帖由 alvin-evans-lee 于 2007-12-5 10:43 发表


法盲了吧?

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 ...

所以人家就以买到的东西是真货,没有受骗,不涉及违法问题,可以不进行鉴定。强啊。呵呵!;P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5 10:48 发表

    林业局没有权利建立保护区,所以就算你说的辨别真伪是“专家委员会”的义务,林业局又何来此义务呢?

你忘记了“专家委员会”前面的两个字“成立”。专家委员会不是天生就在那里的,林业局是有义务组织委员会对证物进行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