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附征求意见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7 07:14:25
中国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附征求意见稿)  

2007年11月05日 来源:新华网



法制办就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记者田雨)

    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附征求意见稿)  

2007年11月05日 来源:新华网



法制办就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记者田雨)

    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5天太少,还不够出一次远门呢```怎么刺激旅游消费?
中国多的都是加工型企业,大都基本工资定的很低,按照计件制和业务量来决定薪金的。按照政府的方案,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之类的确实爽了,那大多数劳动者怎么算工资?休息10天,不饿死哦。
不知道有谁能享受到这 个,都是当官的放P
]]
发在茶馆,被小二删了,可怜我投票结果没看到啊!
就算制定了,也执行不了,不信大家走着瞧。要彻底的解决劳动者的保障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劳动法》并入《刑法》,如:无故扣员工工资的,按抢劫罪论处:不按合同规定发工资的,按诈骗罪论处;强迫加班的,按绑架罪论处等等。另外再加一条蔑视法律罪:制定,传播,执行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规定的行为,量刑10年起,最高判死刑,这一条专门打击制定霸王条款的公司的负责人。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
对于这条,前面应该加一个“至少”。。。现实中有的企业由于企业特点和劳动强度等方面因素,职工的带薪休假远高于5天,如果用这个规定把它钉死了,反而会影响这部分职工的权益。应该只规定下限,给不同的企业和职工一个自我选择的空间。第二,对于“累计工作”应该算工龄,也就是说应该明确按照职工开始参加工作那天起累计。否则,照我国的现状,会在一家公司做上20年的人越来越少,很多下岗再就业的或者跳槽的,他们总的劳动时间并不少,确都只能和才工作不满十年的人享受同等的带薪假,这一方面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丧失了保护长期劳动者的意义。
而且这种跳进方式只有三档,跨度太长,跳一次幅度又很大,应该要多分几档同时把每档的天数差缩小。让大家能体验到这种变化。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1月6日《北京青年报》)   

    千呼万唤的带薪年休假,终于可以看到曙光了。据悉,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后,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过对于这一姗姗来迟的惠民政策,笔者在打心底里感到高兴的同时,也生出一些担忧。   

    其一,它究竟能否推行起来,何时又能真正执行呢?国务院的决策是英明果断的,而且也是符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但个中难度可想而知,否则国务院也不会等到今天才出台相关规定——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其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被执行,国务院也迟迟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不少人将其戏称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现在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出台了,能否把相关“障碍”一下子清除掉,使带薪年休假由梦想成为现实,好多人难免心存顾虑。   

    其二,它能否惠及每一位劳动者呢?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可现实状况是,不按法定假日放假、随便延长工作时间、无端克扣工人加班费等现象时常发生,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的案例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可能要好些,企业、特别是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这种语境下再要求他们每年放大批职工那么长时间假,何谈容易?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实在难以放有关人员年假,这倒是事实,但能否按规定补发额外工资,恐怕也是个未知数。   

    此外,实行带薪年休假会否催生各企业像华为集团那样在职工过去合同上动脑筋,巧妙避开政策约束,也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特别是工作10年、20年的,享受年休假天数相应增加,那有些单位会不会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或中断一些时间,造成职工达不到相关的年休假(或天数)条件呢?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己之忧,也许问题不致于这么悲观。但笔者仍想对即将实行的带薪年假制度提点建议。其一,有关方面一定要将政策宣传到单位、宣传到人头,让制度深入心。其二,工会要加强监管,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其三,政府应经常性进行核查,看有没有单位不执行或打折执行此项制度,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同时,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企业城信的一个方面,将其和企业大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