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 国家威慑机制正式确立搏击执行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1:27: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曾经有一个数字令河南省法院全体执行法官颇感震惊,同样震惊的还有河南省政法机关的领导:截至2005年底,没有执行的案件多达17万件!

  17万这个数字的后面,有多少老百姓求告无门的酸楚和悲愤:为了7000元的工伤事故赔偿金,60多岁的温县农民王全生3年到法院跑了100趟都不止;开封市民明秀梅家被多年拖欠工程款,导致他们又欠民工的工资,一听敲门声就心惊胆战品……

  河南仅是全国执行难的一个缩影。

  这种尴尬,是法律的无奈,也是执行难的严峻现实。

  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决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最大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鲍圣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程,是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事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事关中央要求的落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

  业内普遍认为,“执行难”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司法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法律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威慑力。要解决“执行难”,需要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通过建立威慑机制,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在解决执行难问题过程中,人民法院基本上还处于单打独斗解决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河南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梁向阳对记者说,这种单一的局面无法形成社会合力的联动。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发达,赖债的社会或制度成本过低,失信惩罚的法律力度不大,无形中会助长一些人逃废债务,逍遥法外。”梁向阳表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增加赖债者的赖债成本,加大对失信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威慑机制缘起:强制执行难以治本

  据了解,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年共执结78万件,标的额2160亿元。然而,这种“执行风暴”式的集中清理活动并不能治本,只是暂时的治标。

  “实践证明,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鲍圣庆并不避讳,十年来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实际执行到位率逐年降低,强制执行比例逐年提高,自动履行比例逐年下降。充分说明了上述工作思路有局限性。

  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在执行方面的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即这些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原因在于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相反,我国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很小,且呈直线下降之势。

  据鲍圣庆介绍,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法律并没有大的区别,国外的法律规定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鲍圣庆说。

  “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缺乏这种机制,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能逃就逃,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对抗就对抗,想方设法采取一切手段来对抗执行,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却非常之小,甚至是有利可图。”

  他表示,“反思当前执行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心和着眼点,转移到如何形成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威慑机制上来。而建立对全国法院每年两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等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管理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此目标的基石和保障”。

  威慑机制功效:

  阻止侥幸心理

  10月28日的民诉法修改决定,无疑给执行威慑机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立法基础。

  但由于对“两个问题还存在争议和不同看法,因此‘限制高消费’和‘融资’都没有写入立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点遗憾。”鲍圣庆说。

  “虽然国家立法没有写入,但地方可以做。可以通过获得地方立法的支持来完善。”鲍圣庆说,像深圳市就做得很彻底,通过16条规定,对欠债人进行全方位控制。

  所谓“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鲍圣庆这样解释。

  他认为,通过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威慑机制与建立信息平台是治本的根本举措。“威慑机制会让逃债人自动履行义务,阻止侥幸心理。”

  例如在河南,一位人大代表涉及一百多个官司,包括一些债务,但法院一执行该人大代表便找人干预。法院始终执行不了。通过执行威慑机制,法院方面又与省人大沟通,还没下达拘留决定的时候,该人大代表便自动履行。

  威慑机制特点:公开、互联

  据介绍,作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信息平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运行后,以汇总全国法院尚未执结的案件,以及今年新收的案件100多万件,记载了每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的信息数据。

  “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就会得不到执行。”这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能得以快速、全面铺开的主要因素。

  2006年7月至12月最高院组织北京、黑龙江、山东、福建、重庆五个高院及其所辖中、基层法院共119个单位进行试点。其间,最高法院举办了三个培训班对全国高级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指导帮助各高院对其辖区的中基层法院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到2006年底全国法院培训人数约4万人。

  2007年1月1日,全国法院对该系统正式运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所有新收的执行实施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研究人员在对执行案件的信息进行分析时,主要围绕其威慑价值而取舍,提炼出了一些独具威慑价值的信息项目,在软件的功能设计上也主要考虑威慑信息的使用。这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法院的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最大区别。

  鲍圣庆向记者介绍了这套系统的特点:

  首先是设计目标清晰明确,提炼了一些独具威慑价值的信息项目;二是信息全面丰富,涵盖了全国所有的法院,案件的信息全面;再次,信息查询及时,每一执行行为发生之后,都要及时将规定的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社会公众及当事人,随时可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威慑信息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查询自己欲了解任何案件的威慑信息。此外,信息准确权威。在执行措施没有完结之前,禁止输入结案信息。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后,可以满足执行威慑机制的需要。”鲍圣庆说。

  这套系统威慑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权力机关的联动和社会公众的互动。

  “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拒不履行的生存空间,构建执行威慑的天网,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鲍圣庆说。

  由于执行积案不清、款物不清、案卷不清是执行工作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该系统将案件的所有执行过程、措施等都向领导部门公开,对案件承办人既是监督又是保护,减少和预防执行中腐败问题的发生,

  “执行程序的一切活动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防止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切实建立当事人与执行干警的隔离带。”鲍圣庆说,“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执行威慑信息,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布置起一张执行的恢恢天网,共同围剿赖账分子,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彻底消除赖着账还过潇洒日子的生活空间”。来源:中国新闻网  

  曾经有一个数字令河南省法院全体执行法官颇感震惊,同样震惊的还有河南省政法机关的领导:截至2005年底,没有执行的案件多达17万件!

  17万这个数字的后面,有多少老百姓求告无门的酸楚和悲愤:为了7000元的工伤事故赔偿金,60多岁的温县农民王全生3年到法院跑了100趟都不止;开封市民明秀梅家被多年拖欠工程款,导致他们又欠民工的工资,一听敲门声就心惊胆战品……

  河南仅是全国执行难的一个缩影。

  这种尴尬,是法律的无奈,也是执行难的严峻现实。

  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决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最大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鲍圣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程,是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事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事关中央要求的落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

  业内普遍认为,“执行难”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司法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法律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威慑力。要解决“执行难”,需要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通过建立威慑机制,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在解决执行难问题过程中,人民法院基本上还处于单打独斗解决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河南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梁向阳对记者说,这种单一的局面无法形成社会合力的联动。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发达,赖债的社会或制度成本过低,失信惩罚的法律力度不大,无形中会助长一些人逃废债务,逍遥法外。”梁向阳表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增加赖债者的赖债成本,加大对失信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威慑机制缘起:强制执行难以治本

  据了解,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年共执结78万件,标的额2160亿元。然而,这种“执行风暴”式的集中清理活动并不能治本,只是暂时的治标。

  “实践证明,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鲍圣庆并不避讳,十年来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实际执行到位率逐年降低,强制执行比例逐年提高,自动履行比例逐年下降。充分说明了上述工作思路有局限性。

  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在执行方面的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即这些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原因在于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相反,我国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很小,且呈直线下降之势。

  据鲍圣庆介绍,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法律并没有大的区别,国外的法律规定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鲍圣庆说。

  “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缺乏这种机制,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能逃就逃,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对抗就对抗,想方设法采取一切手段来对抗执行,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却非常之小,甚至是有利可图。”

  他表示,“反思当前执行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心和着眼点,转移到如何形成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威慑机制上来。而建立对全国法院每年两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等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管理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此目标的基石和保障”。

  威慑机制功效:

  阻止侥幸心理

  10月28日的民诉法修改决定,无疑给执行威慑机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立法基础。

  但由于对“两个问题还存在争议和不同看法,因此‘限制高消费’和‘融资’都没有写入立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点遗憾。”鲍圣庆说。

  “虽然国家立法没有写入,但地方可以做。可以通过获得地方立法的支持来完善。”鲍圣庆说,像深圳市就做得很彻底,通过16条规定,对欠债人进行全方位控制。

  所谓“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鲍圣庆这样解释。

  他认为,通过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威慑机制与建立信息平台是治本的根本举措。“威慑机制会让逃债人自动履行义务,阻止侥幸心理。”

  例如在河南,一位人大代表涉及一百多个官司,包括一些债务,但法院一执行该人大代表便找人干预。法院始终执行不了。通过执行威慑机制,法院方面又与省人大沟通,还没下达拘留决定的时候,该人大代表便自动履行。

  威慑机制特点:公开、互联

  据介绍,作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信息平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运行后,以汇总全国法院尚未执结的案件,以及今年新收的案件100多万件,记载了每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的信息数据。

  “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就会得不到执行。”这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能得以快速、全面铺开的主要因素。

  2006年7月至12月最高院组织北京、黑龙江、山东、福建、重庆五个高院及其所辖中、基层法院共119个单位进行试点。其间,最高法院举办了三个培训班对全国高级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指导帮助各高院对其辖区的中基层法院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到2006年底全国法院培训人数约4万人。

  2007年1月1日,全国法院对该系统正式运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所有新收的执行实施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研究人员在对执行案件的信息进行分析时,主要围绕其威慑价值而取舍,提炼出了一些独具威慑价值的信息项目,在软件的功能设计上也主要考虑威慑信息的使用。这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法院的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最大区别。

  鲍圣庆向记者介绍了这套系统的特点:

  首先是设计目标清晰明确,提炼了一些独具威慑价值的信息项目;二是信息全面丰富,涵盖了全国所有的法院,案件的信息全面;再次,信息查询及时,每一执行行为发生之后,都要及时将规定的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社会公众及当事人,随时可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威慑信息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查询自己欲了解任何案件的威慑信息。此外,信息准确权威。在执行措施没有完结之前,禁止输入结案信息。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后,可以满足执行威慑机制的需要。”鲍圣庆说。

  这套系统威慑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权力机关的联动和社会公众的互动。

  “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拒不履行的生存空间,构建执行威慑的天网,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鲍圣庆说。

  由于执行积案不清、款物不清、案卷不清是执行工作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该系统将案件的所有执行过程、措施等都向领导部门公开,对案件承办人既是监督又是保护,减少和预防执行中腐败问题的发生,

  “执行程序的一切活动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防止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切实建立当事人与执行干警的隔离带。”鲍圣庆说,“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执行威慑信息,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布置起一张执行的恢恢天网,共同围剿赖账分子,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彻底消除赖着账还过潇洒日子的生活空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诉法修改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立,这也是最高法院和社会各界多方呼吁的结果。这一立法活动对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的破解带来怎样的影响,最高法院将如何执行这一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多年的一大顽疾,为此最高法院作了许多的努力且采取了多项措施破解执行难,近年来,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构想和实践最为重要。曾经看到您在媒体上多次呼吁国家对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给予立法支持,如今此次民诉法修正案明确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写入法律,对此您如何评价这一立法活动?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黄松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近年来着力构建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将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将有力推动国家执行威慑各项建设工作的快速开展,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将全面提速。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最高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而探索的一项创新性举措。这次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案件信息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借助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力量,解决执行工作前进发展中不断遇到的新问题。要逐步改进原有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对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管理和综合应用,充分发挥执行案件蕴有的信息功能,实现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共享,进而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二、整合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方向。执行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靠人民法院的单兵作战是难以彻底解决的。下一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借助信贷管理、出入境管理、市场准入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形成信息共享和措施互动,多措并举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与有关职能部门紧密协作,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三、将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途径。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不讲信用的表现,社会诚信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此次民诉法修改明确将被执行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下一步最高法院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快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纳入国家信用建设工程,今后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要将信用体系作为一个工作重点。

  记者: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为执行威慑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最高法院将作何配套规定?

  黄松有:这条规定包含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两个层面,一是将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接共享,另一方面就是集中公布被执行人信息,供社会查询使用。对于与出入境管理、信贷监管等部门的合作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我们都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近期,我们对如何解决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问题、人民法院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问题、当事人如何查询执行案件信息问题等都将陆续出台有关规定。

  记者:执行案件信息平台运行情况如何?对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将产生什么作用?

  黄松有:最高法院党组在2004年9月决定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以此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07年1月1日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目前该信息平台运行良好,除军事法院外,全国3482个地方法院都已进入本系统进行使用,登记注册用户共有50811人。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各地法院陆续将2007年1月1日前的未结案件和今年所有新收的执行实施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截至10月底共录入案件近180万件,涉及约400万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基础工程,该系统的成功建立和良好运行,将快速推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将确保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需求。

  记者: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信息系统将如何纳入国家社会征信系统?

  黄松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其中,“合同履约”信息主要体现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的信息,因此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院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将人民法院的信息工程———“天平工程”纳入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已先行建设。

  记者:这次民诉法修改决定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有哪些新的突破?

  黄松有:通过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应该说关于执行程序修改的十一个条文,都将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相比而言,在以下七个方面突破的力度非常之大:

  一是关于救济权利问题。修正案第十一条和十三条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赋予更多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规定是一年,申请执行期限很短,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对当事人也不平等。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限,在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是关于监督制约问题。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执行等问题,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这些都大大地强化了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将有利于改变目前执行人员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够有力,容易产生腐败等现象,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不力的问题。

  四是关于拘留问题。此次修改明确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改变“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局面。

  五是关于罚款问题。现在将罚款数额的幅度提高到原规定的十倍,可以对某些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是关于财产查明问题。该规定明确确立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即应当报告其当前的财产状况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进行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该规定既明确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也明确了报告财产的范围,同时还明确了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有利于改变“执行财产难查”的局面。

  七是执行威慑机制问题。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从而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多头并举、各部门联动、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局面。
不是没有法 是有法不依
对老懒可以考虑制定刑罚,比如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看谁还敢赖账。
执行难?深圳不是对珊瑚虫执行的很快么?
那都是商量好的~~~(我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