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轮奸后与施暴者恋爱 法院判男子无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17:25:47
]]
如果之后的交往也是被迫的呢?愚蠢的规定.
;funk 这年头法官都是彪出来的吧。。。:D :D
法官吃了面叔的面```;funk ;funk
我晕 阿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既然搞得定那女子,搞定法官是更容易的事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handshake :victory:
要依法治国,现在有些人就在混淆这一概念,让我们老百姓更加迷茫
我晕啊。。那是不是可以说。。以后只要强奸了别人。。想无罪。。就努力耍手段去追求受害者就好。。。:L
刑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
肯定是干得爽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及实践,女方未告发,之后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从本文来看,法官的处置是正确的啊!!!
原帖由 元始天魔 于 2007-11-4 16:57 发表


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及实践,女方未告发,之后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从本文来看,法官的处置是正确的啊!!!

  是多人轮奸啊!怎么以普通强奸案论?还有,居然轮奸也判处七八年?这年头贞操不值钱啊!
不排除女方也是个XX……
奇闻啊


[:a13:] [:a13:] [:a13:]
唯一的感觉。
这个男的肯定不用吃伟哥也很强悍:D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4 16:52 发表
肯定是干得爽了.

精辟!:D
又想起那个事实婚姻的案例了:L
原来以为只有印度有这种事
觉得不可理解的先去看看《刑法》先~~:)
不可理喻的不是刑法的司法解释,而是女方。
真的假的?[:a8:]
原帖由 f22 于 2007-11-4 16:52 发表
肯定是干得爽了.

:D :D :D :D 有道理
哈哈~~~(字不够,标点凑)
弄得舒服那个女的还自愿继续, 当然不会告强奸, 就算要告如果女的出庭说是自愿, 还告什麽 ?
]]
又被普法了一回长见识了
]]
另2个看来不行啊!!:D
这两人如果结婚了,
那男方如何面对那两个人呢,
会这样说?哥们,那强奸那谁就不追究了,下不为例啊
其实判十年够瞧的啦,
20出头的年纪在监狱里过十年,
出来之后斗转星移啊
那两个肯定心理暗自后悔,
他娘的咋就不行呢,
那家伙占了大便宜还不用判刑,
自己没怎么爽还要蹲十年监狱
原帖由 元始天魔 于 2007-11-4 16:57 发表


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及实践,女方未告发,之后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从本文来看,法官的处置是正确的啊!!!

那比如说某男和某女发生超友谊关系,事后某女非说某男有暴力威胁情节。然后交上了朋友且旁边的人都知道,这样过了一段时间某女再去告某男QJ应该也不成立吧?
:D :D :D
首先对那女子无言...
那这个法官的意思是,夫妻之间根本不会有强奸一说了?
只能说女方自己放弃权利,不关法官的事
这样过了一段时间某女再去告某男QJ应该也不成立吧?
==========================================
强奸案如果隔了一段时间才去告就比较难告. 特别是只有两人知道的情况, 基本上是一对一, 无物证. :L
难告的意思是证据困难,不是说不算强奸.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还是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是个混蛋解释.至少婚内强奸是肯定没法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