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南方医大博导遭劫杀案首犯被判死缓说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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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关怀过头
对受害者其实并不公平
显然这样的判决是非常滑稽的,在共和国建立以来是头一次吧
和谐社会=暴民政治的胜利?
应该是从国外的谋杀罪来借鉴的吧!
抢劫杀人属于冲动杀人,一般不会被归类为蓄意谋杀。相比较而言从动机上比谋杀罪轻一些!


个人想法,不代表,不辩护……
博导和博士和大学生,和农民,在人格方面,有什么区别?
"据悉,该案是“撞车匪”故意制造事故、辣手逼财引起的....众凶徒逼问银行卡密码未遂,活活打死了卿三华........."   应该不是冲动犯罪,故意设计交通事故来绑架,问不出密码然后杀人   应该算故意杀人
虾米叫在人格方面?  你想说价值区别吧  那要看执法者了  看人下菜碟还是很普遍的 但本案明显不是价值问题 而是判决不公
人道关怀过头
对受害者其实并不公平
  现代人权运动强调的是犯罪者的权益,蔑视、打击守法公民、无辜者的人权。这是一种邪教形式的恶劣倾向
原帖由 songtaowf 于 2007-10-27 20:19 发表
虾米叫在人格方面?  你想说价值区别吧  那要看执法者了  看人下菜碟还是很普遍的 但本案明显不是价值问题 而是判决不公

对不起,我说这个词时是就本贴而言,并非认为死缓的判决正确。对于抢劫杀人,枪毙都太便宜了。
但对于本贴的开头提到“博导死缓,博士无期”之类的话,我觉得很可笑。
···少杀慎杀符合现代法治观念 LZ不是学法的 难怪
原帖由 sunlibo1986 于 2007-10-28 12:07 发表
···少杀慎杀符合现代法治观念 LZ不是学法的 难怪

  我知道少杀慎杀,符合现代法治观念;可是维护治安,却不是现代法治观念。现在法制社会推崇罪犯的人权更胜于守法公民的人权。
在死刑问题上要十分慎重,
我觉得法院量刑不能依据被害人的身份吧,怎么能说杀博导无期,杀硕士20年呢
慎重不代表从轻
抢劫 而且是性质恶劣 杀人 不管是蓄意还是伤害致死 数罪并罚 死不足惜
如果是真的,这个判决书不知道是哪个猪头写的。
少杀慎杀是指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不杀。并不是说应该判死刑的都不判。否则刑法还规定死刑干什么?况且从法理上说,法官审判的时候不能向一般条款逃避,也就是说法有明文的时候不能适用法律原则和精神,更别提这个少杀慎杀的原则并非法律明文。把这个原则性的东西作为减轻刑责的理由是严重违法的。这个不过是指导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精神而已。而这个案子明显法官超越了自己的权利。
按理说广州的法官应该不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
所以如果是真的,不排除有贪赃枉法的隐情。
很明显在判决书中,不会和别的不相关的人和事进行 比较;
在中国现阶段,不可能了,所以我们看到的 是稿件,不是判决书。
对于本贴的开头提到“博导死缓,博士无期”之类的话,我觉得很可笑。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7-10-28 12:01 发表

对不起,我说这个词时是就本贴而言,并非认为死缓的判决正确。对于抢劫杀人,枪毙都太便宜了。
但对于本贴的开头提到“博导死缓,博士无期”之类的话,我觉得很可笑。

好好的见解,被作者写糟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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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关怀过头
对受害者其实并不公平
建议恢复祖制

大汉朝高祖皇帝临时约法:“杀人者死”:@ 。

王道也。
现代法治观念是不是准确的?

这是个问题
原帖由 songtaowf 于 2007-10-27 18:44 发表
从广州南方医大博导遭劫杀案首犯被判死缓说起
广州南方医大博导遭劫杀案首犯被判死缓  理由竟然是"少杀慎杀"  看来杀博导死缓!!!!!! 杀博士就只是一个无期,杀硕士就是最多20年,杀本科也就15年哦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判处罪犯什么刑罚与被害人的学历工作有关吗?如果是一个乞丐呢?如果是一个植物人呢,难道可以减轻吗?这才是滑天下之大稽吧。。。。被害人是博导并不会加重罪犯的刑法,只是在民事赔偿上才可能会作为赔偿依据。

案件回放:
      我就不明白了 什么是放任态度 难道说卿三华是自己死的 他们见死不救?  明明是他们打死的嘛  

“放任态度”是故意行为的一种,是与过失行为相对的。故意行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这两种故意的处罚结果是一样的,不会对刑罚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法院认定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案件回放: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各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各有分工,虽然众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对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结......
  阳志刚,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许多人认为死刑要比无期徒刑严厉,真的是这样吗?我不否认现在存在一些不正当的情况,一些人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减少刑期,但是这只是占很少的一部分,而且只是那些特殊群体才有可能做到,对于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无期徒刑就意味着他最少有一半的人生将要在监狱中度过,对于人这种动物,在一个封闭的空间中生活,而且还要抛除七情六欲,你不觉得这种惩罚远远比让他失去生命更严厉吗?
据我所知,在国外的监狱中被判无期徒刑或者超长期徒刑的犯人,经常有自杀的。一抢毙了看着痛快,其实这种惩罚对于严重罪犯反而是最轻的。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7-10-29 09:29 发表


判处罪犯什么刑罚与被害人的学历工作有关吗?如果是一个乞丐呢?如果是一个植物人呢,难道可以减轻吗?这才是滑天下之大稽吧。。。。被害人是博导并不会加重罪犯的刑法,只是在民事赔偿上才可能会作为赔偿依据。 ...

首先,在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中,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
其次,按照中国现在的法律环境,无期徒刑比较容易获得减刑,往往成为虚设。如果我们有欧美发达国家的健全法制,我赞成多判无期。毕竟从理论上说,无期比死刑的处罚力度更大。
所以,在现阶段,我坚决反对废除死刑,更不能因为什么少杀慎杀而变相废除死刑。刑法还没改呢。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0-28 11:45 发表
  现代人权运动强调的是犯罪者的权益,蔑视、打击守法公民、无辜者的人权。这是一种邪教形式的恶劣倾向


应该是你的理解错了,而不是这种思想错了。
现代人权强调的是所有人应该享有合法的权利,注意,这里说的是合法的权利。这个所有人当然也包括罪犯。刑事犯罪是侵害的公权力,也就是国家的意志、国家的制度,同时有的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私权利的损失,所以才会有刑事附带民事这个东东。对于刑事判决,如果是依照法律的判决,不可能会出现打击守法公民、无辜者的情况,因为他们的权利没有任何交集,只能说一些人的预期与判决结果不同,所以他们产生的想法。

西方这种思想的起因是老百姓对政府、对执法者、对掌权者的严重不信任,老百姓认为这些人拥有超过老百姓的权利,这些人的行为不可能真正的被制约,所以只能在制度上限制这些人。

但是在面对罪犯的时候,从侦察到审讯到判决,老百姓很难有话语权,即使老百姓能说上几句也不可能起到决定作用。所以老百姓就干脆制定了所有人平等的制度。开始掌权者也不适应这种东西,可是随着制度的普及,老百姓发现许多掌权者只要遵守这种制度就很难枉法裁判,而掌权者发现,按照这种制度减少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而他们的工作做起来也更简单。就这样两个阶级之间都进行了妥协,这种制度就被大家所认可了。

中国人不认可这种思想,归根结底还是几千年封建思想在作怪。
另外,我认为如果能保证无期徒刑的执行质量,无期徒刑远比死刑要严厉的多。
就威慑力而言,死刑远大于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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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戒烟 于 2007-10-29 09:46 发表
就威慑力而言,死刑远大于无期。


你的依据是什么呢?在97刑法以前,死刑是很严厉的

法律的威慑作用不只是靠刑罚,无论多严厉的刑罚都会有人去犯罪。在中国古代,有凌迟、车裂、腰斩,还有连坐、诛灭九族的惩罚制度,可是照样有人犯罪。犯罪分子不会因为刑罚的加重而去减少犯罪,他们只会根据自己当时的情况,考量自己将要获得的利益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只要他觉得利益多他们就可能会去犯罪。但是每个犯罪分子考量的利益和损失都是不同的,刑罚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他们将要受到的损失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这种事情在过激杀人的事情中是最常出现的,而现在绝大多数至人死亡的案件是过激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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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精神固然是在保护所有人的人权,但事实却是以牺牲受害人的人权来彰显犯罪分子的人权.
莫非一个守法公民不值得,不屑于,不需要人道关注?只有强调对犯罪者人道对待,才能突现人道关怀?
随心所欲在这三种刑罚中选择。更不能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仅以一个“慎杀少杀”的理由拒绝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法条说得很明确,“可以”这个字的意思就是说,可以判处这三种刑罚的一种,而你说的“应该只能”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法官是按照这个条款来判,而不是你说的随心所欲。
法律中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都没有说到“必须”以刑罚的上限或者下限来处罚。

虽然,我也认为其中几个罪犯的判罚有些轻,但是这个法官的判决并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我还是支持这个法官的判决。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7-10-29 10:51 发表


法条说得很明确,“可以”这个字的意思就是说,可以判处这三种刑罚的一种,而你说的“应该只能”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法官是按照这个条款来判,而不是你说的随心所欲。
法律中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都没有说到“必 ...


呵呵,如果你这么理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权力就大的没边了。
再举个例子,法条一般规定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你的理解,法官可以随心所欲的在3-10年里任意选个数字。
如果这样,从轻或者从重怎么理解呢?从轻是不是就按照最低年数判,而从重就按照最重的年数判?
如果你是这么理解的,那我无话可说,还是回头多看看书吧。
我之所以说应该可能,是因为我毕竟没有从事过实际的审判工作,法院的审判具体规则不了解,只能从实际的判例看这种情形一律都判的是死刑立即执行。
遇到撞车党,立马报警!假如自己人多,可以先干仗,方向锁,扳手,板砖,能操上的全都招呼,打死一个少一个!老子也是被动防御,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侵犯!要向上次惩罚偷车的那样,手来了手断,脚来了脚断,脑壳来了齐不侬怂一下断!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0-29 10:56 发表


呵呵,如果你这么理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权力就大的没边了。
再举个例子,法条一般规定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你的理解,法官可以随心所欲的在3-10年里任意选个数字。
如果这样,从轻或者从重 ...


哪本书里面说从重或者从轻就必须按照上限或者下限来处罚了?
事实上,法官的权力就是这么大。。。比如天津有一个案子,一个后妈,因为家庭原因用硫酸把丈夫和前妻的女儿毁容了,当时社会反响很大,同情的占了绝大多数,甚至孩子自己都原谅这个人了,而且这个女人有自首的情节,但是最终她还是被判处了死刑,也许这个妇女遇上另外一个法官就不会判处死刑了。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法官的权利都是很大的,而制约法官枉法裁判的方法不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在司法体系中按照“重程序轻实体”来运作。
法官终归是人,对一件事情的好恶会影响他的判罚结果,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是判决结果在程序上没有错误,那么也只能认定其实体上是正确的。因为在事实上,我们对这种事情是不会有一个正确的标准答案的。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7-10-29 11:07 发表


哪本书里面说从重或者从轻就必须按照上限或者下限来处罚了?
事实上,法官的权力就是这么大。。。比如天津有一个案子,一个后妈,因为家庭原因用硫酸把丈夫和前妻的女儿毁容了,当时社会反响很大,同情的占了绝 ...

算了,不跟你扯了,你可以问问你的刑法老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你认为的那么大。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确很大,但还没有大到你所理解的那么没谱的地步:D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0-29 11:10 发表

算了,不跟你扯了,你可以问问你的刑法老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你认为的那么大。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确很大,但还没有大到你所理解的那么没谱的地步:D


。。。。。。
我用不着去问老师,你也找不到证据证明你说的。像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例子也只是你说的,如果单独说这句话,法官就是有这个权力,不信的话你也可以去问问你的老师~~

而我说的是在这个案子中,关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判罚,无论是依据刑法总则的原则、司法解释(可惜没有明确的东西,也不可能有。。。),还是判例,判处这三种刑罚都不为过。根本没有你说的“必须立即执行”这个东西,如果你有这个依据,还是最好拿出来让大家看看,这样藏着盖着不说有什么意思?
2位消消火气,
偷5000块,可能判3年;
砍人几根手指,也可能判3年;
假如都判3年,
仅仅是法律实际中一样的处理而已,法理上的研究好像并没有更多说服力。
:D

看最近高等法院出来的死刑司法解释!


如果当事人有的不过18周岁
如果当事人家属积级赔尝
如果有主动交待事实的情节!

也就这个结果!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