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PU请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17:39:03
PUPU,你们杂志刊登的陈忠言的关于等离子隐身的文章,大量直接摘抄自公开的论文,我觉得,你们作为搞媒体的人,应该有点版权意识,此文的稿费应该直接给被其摘抄的原文作者!
公开的论文,大家用于非商业用途的引用自然无所谓,但,作为商业用途,是应该事先征求别人意见,并将应得利益分给人家的!
否则,和盗窃有什么不同呀?!PUPU,你们杂志刊登的陈忠言的关于等离子隐身的文章,大量直接摘抄自公开的论文,我觉得,你们作为搞媒体的人,应该有点版权意识,此文的稿费应该直接给被其摘抄的原文作者!
公开的论文,大家用于非商业用途的引用自然无所谓,但,作为商业用途,是应该事先征求别人意见,并将应得利益分给人家的!
否则,和盗窃有什么不同呀?!
在空军版已经说过了,某人急于占领舆论阵地,但是又实在是拿不出什么东西,肯定不能把保密材料给弄出来嘛,那不成了大买办了?所以嘛。嘿嘿,pupu也是抹不开面子啊。不过pupu啊,话说民不举,官不究。现在可咋办啊?
等离子隐身,估计实现不了
这个...看看再说...:lol
PU大与月MM居然不理睬本菜!
自己顶!:@ :(
偶个人认为,楼主的想法不符合逻辑。楼主实际上提到了2个关系,首先是剽窃的认定。其次是稿费的发放与分配。
认定剽窃是法院的事儿,与出版社无关。
而出版社发表某人的文章就该给作者钱。如果某人确实剽窃别人文章,那么法律责任首先应该由剽窃者负责。出版社可以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般就是道歉而已。把认定剽窃和随之而来的经济利益分配的义务硬塞给出版社的想法是天真的,在法律上是不严肃的。下面这个链接讲的是图书出版中的剽窃与责任承担——郭敬明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案分析,建议菜鸟贵宾认真学习。
http://www.findalawyer.cn/lawyer ... cle.php?articleID=9
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敬明作品中有12个主要情节与《圈里圈外》雷同,在一般情节和语句上共有57处雷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其得以出版,存在过错。而北京图书大厦属于正规进货,不存在侵权。


确实,跟出版社和编辑部问题不大,我们也不是要追究编辑部的责任,而是在“提请注意”而已
同时编辑部也负有消除影响之责任。
太阳就算要抄,为什么不愿意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一下再交稿呢?真是奇怪了....
不管是谁 要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