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为赖昌星刘涌们创造“良好环境”-[转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16:53:02
据《中国青年报》1月31日报道,“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其实,《中国青年报》的说法有些晚了,因为在1月初,《21世纪经济报道》就已经以“河北省政法委新规‘豁免’民企过时‘原罪’”为标题报道了此事。我们注意到,河北省委的这个动作,在国内是开了先河的,所以,“河北当地舆论形象地评论说,这一步迈得很大。”(《21世纪经济报道》)。我认为,这一步不但“很大”,而且很不踏实,所以,“河北省政法委宣传处处长闫五一对本报记者说,化解民企‘原罪’政策的出台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所以,不但闫五一出来辩解,他的上司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也特意出面反复解释。
当然,我们理解,这是某些靠钻改革开放空子、靠钻法律空子、靠勾结贪官、靠侵吞国家资产、靠鱼肉劳动人民、靠走私贩私、靠制假贩假、靠偷税漏税而聚集了巨大财富的富豪们;靠傍大款、为富人出谋划策、顺便自己也“先富”起来了、鼓吹全面私有化的专家精英们想了很久,自己不方便说,或者是没有权力用“红头文件”说的心里话,是久旱逢甘霖般的及时雨。
【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30条最大的受益者,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条是核心。尽管河北省政法委宣传处处长闫五一已经辩解过了,我们还是想多问一遍,明明国家刑法典中已经对法律的追诉问题有明文规定,作为非立法机关的省委政法委,没有注明是引用地将其写入省委文件,是想表达什么?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是政法委的份内事,政法委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执法机关进行党内监督。
即便是如闫五一所说“河北省政法委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只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予以重申,要求河北省公安机关更严格地执行法律。”,但是,在“30条”中,并没有说明是对法律条文的直接引用,客观上是对法律和立法机关的不尊重,是把一个地方党委的“规定”,摆在与法律同等的地位来看待,明白的,知道那是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不明白的,就以为是你河北省委的“土政策”。
特别核心的是“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更是有越权的嫌疑,有故意开脱的嫌疑。法律中没有什么考虑“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就可以从轻的说法,你河北省这个口子一开,未必只要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良好”,就可以给老板“顶罪”,富人岂不又多了一条脱罪的路。那么,没有“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可供参考的穷人犯了罪怎么办?这不是在制造新的不平等吗。
前段时间一个浙江的纺织专家、亿万富翁残忍杀妻,被判处死刑,因为其有几十项专利在手,“曾创造了中国纺织业神话般的辉煌,并由此成为全国500多家生产力促进中心里惟一一家民办中心,全国纺织业7位工程院院士中有6位担任其顾问。”,执掌着当地纺织业的发展大局,无论是“经营状况”还是“发展趋势”都举足轻重,当地大小民营企业家“近200人投书法院”,要求轻判免死,可是法院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执行死刑。如果按河北省的“30”条,该法院岂不是犯了“天条”?是浙江的那个法官荒唐还是河北省政法委的文件荒唐?
我认为,河北省政法委所谓“只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予以重申,要求河北省公安机关更严格地执行法律。”只是表象,其背后的潜台词是要告诉富豪们,他们可以享受到比一般人更为宽松的“良好”的法律环境,他们可以放心地“搞”,有纰漏了,首先是“审查追诉期”“不进入侦察程序”帮忙,后有“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殿后,加上金钱铺路,找个借口,逃脱法律严惩。
【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这条是关键。
什么叫“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明明就是叫富豪们大胆地钻法律的空子,“碰到红灯绕着走”嘛,并且已经触及到“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这些热点,最容易产生官商勾结、内外勾结、腐败堕落,侵吞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资金,侵害农民利益的部位,给了一个“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定心丸和“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的紧箍咒。
【“30条”的第三个突破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这条为公务员利用职权发财开了绿灯。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如何才能够不是“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中国的国情下,公务员特别是高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怎么也脱不开“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凭什么可以“合法”地“核发”“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给这些“国家工作人员”?说句不好听的话,政府官员要与投资商联手、官员之间勾结起来证明“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太简单了。我认为,这就是企图把招商引资活动中的灰色、黑色收入合法化、公开化。所谓“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实际上就是“回扣”,象这样公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还承诺“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
【第五个突破是“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这条为大小色情场所的老板、“妈咪”、小姐、嫖客们撑起了“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伞。
是个正常的中国人都明白,所谓“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指的是什么货色,面对“繁荣娼盛”的严峻局面,面对那些藏污纳垢的“特种行业”,作为监督管理对这些场所的执法情况的政法委,用更加严格的限制,减少执法机关对这些人的“骚扰”,关爱有加,究竟意欲何为。
河北省政法委的“30条”,有个冠冕堂皇的题目,《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一是似乎符合十六大以来的精神,二是似乎跟紧了形势,三是似乎“与时俱进”。但是,我想问一句,难道对富人们用非法手段摄取社会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就不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了?再说,正是不完善的、不“良好”的法制环境,才令少数人有一夜暴富的良好机会,他们的环境“良好”得很,为什么还要特别地加以“完善”?
什么才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呢,恰恰应该是一个法制健全,该追究的就坚决追究,绝不放过,绝不轻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环境。放过少数人的犯罪,轻饶少数人的犯罪,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损害,就是背离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不追究少数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客观上只会纵容、鼓励更多的人铤而走险,用非法手段取得财富,然后等待时机合法化,那还有什么正当致富?因为非法致富的速度快、成本低。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级领导机关,河北省政法委的“30条”是非常值得检讨的。
我们不禁想起了已经伏法的黑帮富豪刘涌,已经亡命在加拿大的走私富豪赖昌星,按说,他们正是钻了我们法律的空子,通过非法手段积聚起亿万家产的。刘涌在被捕时,已经洗手不干黑帮了,已经是人大代表了,他的企业,按照刘涌老婆在法庭外的说法“现在不是照样赚钱吗”,意思是“我们已经做正经生意了”,“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都不赖。而赖昌星只要在“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上做足文章,一是“悔罪”,二是赶紧到河北这样的地方投资,办“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企业,按照“30条”,赖昌星、刘涌都会有可以减轻罪罚,得以开脱的“良好环境”。所以,其他的,还在追究“原罪”的恐惧中彷徨的赖昌星、刘涌们可以舒心了,因为一个顶着“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绚丽光环的“良好环境”,已经在河北发端。据《中国青年报》1月31日报道,“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其实,《中国青年报》的说法有些晚了,因为在1月初,《21世纪经济报道》就已经以“河北省政法委新规‘豁免’民企过时‘原罪’”为标题报道了此事。我们注意到,河北省委的这个动作,在国内是开了先河的,所以,“河北当地舆论形象地评论说,这一步迈得很大。”(《21世纪经济报道》)。我认为,这一步不但“很大”,而且很不踏实,所以,“河北省政法委宣传处处长闫五一对本报记者说,化解民企‘原罪’政策的出台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所以,不但闫五一出来辩解,他的上司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也特意出面反复解释。
当然,我们理解,这是某些靠钻改革开放空子、靠钻法律空子、靠勾结贪官、靠侵吞国家资产、靠鱼肉劳动人民、靠走私贩私、靠制假贩假、靠偷税漏税而聚集了巨大财富的富豪们;靠傍大款、为富人出谋划策、顺便自己也“先富”起来了、鼓吹全面私有化的专家精英们想了很久,自己不方便说,或者是没有权力用“红头文件”说的心里话,是久旱逢甘霖般的及时雨。
【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30条最大的受益者,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条是核心。尽管河北省政法委宣传处处长闫五一已经辩解过了,我们还是想多问一遍,明明国家刑法典中已经对法律的追诉问题有明文规定,作为非立法机关的省委政法委,没有注明是引用地将其写入省委文件,是想表达什么?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是政法委的份内事,政法委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执法机关进行党内监督。
即便是如闫五一所说“河北省政法委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只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予以重申,要求河北省公安机关更严格地执行法律。”,但是,在“30条”中,并没有说明是对法律条文的直接引用,客观上是对法律和立法机关的不尊重,是把一个地方党委的“规定”,摆在与法律同等的地位来看待,明白的,知道那是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不明白的,就以为是你河北省委的“土政策”。
特别核心的是“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更是有越权的嫌疑,有故意开脱的嫌疑。法律中没有什么考虑“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就可以从轻的说法,你河北省这个口子一开,未必只要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良好”,就可以给老板“顶罪”,富人岂不又多了一条脱罪的路。那么,没有“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可供参考的穷人犯了罪怎么办?这不是在制造新的不平等吗。
前段时间一个浙江的纺织专家、亿万富翁残忍杀妻,被判处死刑,因为其有几十项专利在手,“曾创造了中国纺织业神话般的辉煌,并由此成为全国500多家生产力促进中心里惟一一家民办中心,全国纺织业7位工程院院士中有6位担任其顾问。”,执掌着当地纺织业的发展大局,无论是“经营状况”还是“发展趋势”都举足轻重,当地大小民营企业家“近200人投书法院”,要求轻判免死,可是法院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执行死刑。如果按河北省的“30”条,该法院岂不是犯了“天条”?是浙江的那个法官荒唐还是河北省政法委的文件荒唐?
我认为,河北省政法委所谓“只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予以重申,要求河北省公安机关更严格地执行法律。”只是表象,其背后的潜台词是要告诉富豪们,他们可以享受到比一般人更为宽松的“良好”的法律环境,他们可以放心地“搞”,有纰漏了,首先是“审查追诉期”“不进入侦察程序”帮忙,后有“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殿后,加上金钱铺路,找个借口,逃脱法律严惩。
【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这条是关键。
什么叫“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明明就是叫富豪们大胆地钻法律的空子,“碰到红灯绕着走”嘛,并且已经触及到“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这些热点,最容易产生官商勾结、内外勾结、腐败堕落,侵吞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资金,侵害农民利益的部位,给了一个“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定心丸和“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的紧箍咒。
【“30条”的第三个突破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这条为公务员利用职权发财开了绿灯。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如何才能够不是“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中国的国情下,公务员特别是高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怎么也脱不开“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凭什么可以“合法”地“核发”“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给这些“国家工作人员”?说句不好听的话,政府官员要与投资商联手、官员之间勾结起来证明“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太简单了。我认为,这就是企图把招商引资活动中的灰色、黑色收入合法化、公开化。所谓“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实际上就是“回扣”,象这样公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还承诺“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
【第五个突破是“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这条为大小色情场所的老板、“妈咪”、小姐、嫖客们撑起了“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伞。
是个正常的中国人都明白,所谓“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指的是什么货色,面对“繁荣娼盛”的严峻局面,面对那些藏污纳垢的“特种行业”,作为监督管理对这些场所的执法情况的政法委,用更加严格的限制,减少执法机关对这些人的“骚扰”,关爱有加,究竟意欲何为。
河北省政法委的“30条”,有个冠冕堂皇的题目,《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一是似乎符合十六大以来的精神,二是似乎跟紧了形势,三是似乎“与时俱进”。但是,我想问一句,难道对富人们用非法手段摄取社会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就不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了?再说,正是不完善的、不“良好”的法制环境,才令少数人有一夜暴富的良好机会,他们的环境“良好”得很,为什么还要特别地加以“完善”?
什么才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呢,恰恰应该是一个法制健全,该追究的就坚决追究,绝不放过,绝不轻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环境。放过少数人的犯罪,轻饶少数人的犯罪,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损害,就是背离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不追究少数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客观上只会纵容、鼓励更多的人铤而走险,用非法手段取得财富,然后等待时机合法化,那还有什么正当致富?因为非法致富的速度快、成本低。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级领导机关,河北省政法委的“30条”是非常值得检讨的。
我们不禁想起了已经伏法的黑帮富豪刘涌,已经亡命在加拿大的走私富豪赖昌星,按说,他们正是钻了我们法律的空子,通过非法手段积聚起亿万家产的。刘涌在被捕时,已经洗手不干黑帮了,已经是人大代表了,他的企业,按照刘涌老婆在法庭外的说法“现在不是照样赚钱吗”,意思是“我们已经做正经生意了”,“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都不赖。而赖昌星只要在“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上做足文章,一是“悔罪”,二是赶紧到河北这样的地方投资,办“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企业,按照“30条”,赖昌星、刘涌都会有可以减轻罪罚,得以开脱的“良好环境”。所以,其他的,还在追究“原罪”的恐惧中彷徨的赖昌星、刘涌们可以舒心了,因为一个顶着“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绚丽光环的“良好环境”,已经在河北发端。
政法部委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机关,他对于政法部门的领导应该是政策、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并不是具体问题上的领导。对于具体案件而言,应该有该部门的上级机关进行领导和监督。
很大程度上的确如此。
中国的法制化道路将要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