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官员:提倡网络举报但不提倡用公共网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2:18:0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5日14:53 法制日报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副处长白会民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近几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愈演愈烈?

  白会民(以下简称白):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立法欠缺,有关规定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从根本上讲,我国没有一部详细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现有的规定,只是部门的一些规定,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等。

  这些规定一是特别抽象、十分原则;二是没有深化和细化,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和口号性的东西。可以说这些规定只是实体性的规定,没有实施性的规定。具体到怎么落实实体性规范、怎么操作,让其得到很好的实施,这方面很欠缺。这是第一。

  第二是没有统一部门来保护举报人,职能分散。部门权力分散、职责分割,导致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

  表面上看,每个接受举报的单位都有保护的责任,但每个单位都保护不好,或者说保护不了。比如检察机关,它的保护只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

  我认为这种事后保护还不如不叫保护,因为举报人已经受到伤害了,失去了保护的意义。这只能叫救济。

  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可以调查,如果情节较轻就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但主管部门是否处理?处理的程度怎么样?处理的程度是否能达到保护举报人的目的?

  从职务犯罪这点来讲,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在是否立案之前,首先有个部门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是纪检监察机关)。

  但经过他们的判断,过滤了一大批举报人的线索。很多是本该构成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经过过滤,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作为违纪案件从轻处理、降格处理了。

  降格处理的结果,就是被举报人没有得到惩处,还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这对打击举报人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第三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重打击轻保护”。把法律看成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工具,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将举报人也看成一个打击犯罪的工具,而没有当作一个个体的人来看。

  第四是举报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甚至会直接告诉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知道情况,很容易销毁证据、串供,这会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处,被举报者得不到惩罚。

  多头举报也不可取。有的举报者对案件管辖不清,进行多头举报;还有的是焦急心理,得不到答复后又向其他机关举报。

  由于司法机关职权规定的很明确,法律没有授权就没权,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只能按法律规定履行,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只能往外转。线索的流转环节中由于知情面大、环节多加之司法机关保护意识弱,就可能造成泄密。

  记:在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上还有哪些不完善?

  白:具体措施的缺失,部门之间缺乏合力。

  从规定上来说会越来越完善,但实践上还要进一步落实规定。对措施要细化,对手段要延伸。既要给检察机关保护的责任,还要给它保护的权力,尤其是对不构成犯罪的,要给检察机关司法建议权,这种建议权最好是有强制力的。

  每个部门应该主动对举报人提供保护或进行指导,接受举报人合理的请求。

  保护举报人最有力的措施,是对举报的问题及时查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过各种保护措施,让举报人的生活恢复到举报以前的状态,这是国家应该做的。

  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白:向谁举报谁就负责保护。如果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应该立即开展调查。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

  对打击报复情节不明显的、违法违纪界线不清的,应该立即对举报人采取调离、迁移等措施,使其脱离这个环境,让举报人隐藏起来,让被举报人报复无能为力。

  有很多案件是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比如说国企老总,通过下岗等方法进行报复。但这个无法界定,它是个集体行为。这时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对举报人的环境进行分析,这点我提倡自由心证,不用实证主义,即不一定非要用证据来证明,这种方法有时不可取。

  用自由心证来判断“这种行为很可能就是打击报复行为”,虽然对这种打击报复方式无法处理,但可以对举报人采取迁移等保护措施。

  记:目前来看,哪种举报方式能更好地保护举报人?

  白:我们现在提倡网络举报,这会对举报人提供一个很好的保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网络举报材料比较详实,利于保存、调查分析、收集材料。

  一般检察系统、中纪委等机关都有自己的举报网站,同时有自己设计的软件。邮件一发送过来就进入我们的服务器,这个服务器是加密的,任何人都截获不了,保密性很好。

  我们绝对不提倡在公共网上举报。很多人为了发泄义愤,在公共网络上举报,但效果适得其反。

  这些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其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

  记:最高检对保护举报人将有什么新的举措?

  白:我们目前正在进行调研,组织专家搞论证和调研“怎么保护好举报人”。

  同时,将现有的50条举报规定增加到100条,把举报的奖励、保护还有各个处理环节,都详细地进行规定,根据这几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矫正和纠正。

  此外,最高检还将与中央纪委、监察部先联合起来,制定一个互通文件,对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件,做出更规范的处理。(记者 廉颖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5日14:53 法制日报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副处长白会民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近几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愈演愈烈?

  白会民(以下简称白):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立法欠缺,有关规定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从根本上讲,我国没有一部详细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现有的规定,只是部门的一些规定,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等。

  这些规定一是特别抽象、十分原则;二是没有深化和细化,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和口号性的东西。可以说这些规定只是实体性的规定,没有实施性的规定。具体到怎么落实实体性规范、怎么操作,让其得到很好的实施,这方面很欠缺。这是第一。

  第二是没有统一部门来保护举报人,职能分散。部门权力分散、职责分割,导致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

  表面上看,每个接受举报的单位都有保护的责任,但每个单位都保护不好,或者说保护不了。比如检察机关,它的保护只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

  我认为这种事后保护还不如不叫保护,因为举报人已经受到伤害了,失去了保护的意义。这只能叫救济。

  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可以调查,如果情节较轻就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但主管部门是否处理?处理的程度怎么样?处理的程度是否能达到保护举报人的目的?

  从职务犯罪这点来讲,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在是否立案之前,首先有个部门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是纪检监察机关)。

  但经过他们的判断,过滤了一大批举报人的线索。很多是本该构成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经过过滤,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作为违纪案件从轻处理、降格处理了。

  降格处理的结果,就是被举报人没有得到惩处,还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这对打击举报人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第三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重打击轻保护”。把法律看成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工具,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将举报人也看成一个打击犯罪的工具,而没有当作一个个体的人来看。

  第四是举报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甚至会直接告诉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知道情况,很容易销毁证据、串供,这会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处,被举报者得不到惩罚。

  多头举报也不可取。有的举报者对案件管辖不清,进行多头举报;还有的是焦急心理,得不到答复后又向其他机关举报。

  由于司法机关职权规定的很明确,法律没有授权就没权,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只能按法律规定履行,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只能往外转。线索的流转环节中由于知情面大、环节多加之司法机关保护意识弱,就可能造成泄密。

  记:在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上还有哪些不完善?

  白:具体措施的缺失,部门之间缺乏合力。

  从规定上来说会越来越完善,但实践上还要进一步落实规定。对措施要细化,对手段要延伸。既要给检察机关保护的责任,还要给它保护的权力,尤其是对不构成犯罪的,要给检察机关司法建议权,这种建议权最好是有强制力的。

  每个部门应该主动对举报人提供保护或进行指导,接受举报人合理的请求。

  保护举报人最有力的措施,是对举报的问题及时查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过各种保护措施,让举报人的生活恢复到举报以前的状态,这是国家应该做的。

  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白:向谁举报谁就负责保护。如果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应该立即开展调查。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

  对打击报复情节不明显的、违法违纪界线不清的,应该立即对举报人采取调离、迁移等措施,使其脱离这个环境,让举报人隐藏起来,让被举报人报复无能为力。

  有很多案件是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比如说国企老总,通过下岗等方法进行报复。但这个无法界定,它是个集体行为。这时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对举报人的环境进行分析,这点我提倡自由心证,不用实证主义,即不一定非要用证据来证明,这种方法有时不可取。

  用自由心证来判断“这种行为很可能就是打击报复行为”,虽然对这种打击报复方式无法处理,但可以对举报人采取迁移等保护措施。

  记:目前来看,哪种举报方式能更好地保护举报人?

  白:我们现在提倡网络举报,这会对举报人提供一个很好的保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网络举报材料比较详实,利于保存、调查分析、收集材料。

  一般检察系统、中纪委等机关都有自己的举报网站,同时有自己设计的软件。邮件一发送过来就进入我们的服务器,这个服务器是加密的,任何人都截获不了,保密性很好。

  我们绝对不提倡在公共网上举报。很多人为了发泄义愤,在公共网络上举报,但效果适得其反。

  这些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其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

  记:最高检对保护举报人将有什么新的举措?

  白:我们目前正在进行调研,组织专家搞论证和调研“怎么保护好举报人”。

  同时,将现有的50条举报规定增加到100条,把举报的奖励、保护还有各个处理环节,都详细地进行规定,根据这几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矫正和纠正。

  此外,最高检还将与中央纪委、监察部先联合起来,制定一个互通文件,对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件,做出更规范的处理。(记者 廉颖婷)
举报?拉倒吧。。
要不沉默,如果看不惯就离开。
有太多人因为举报贪官污吏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共产党的自律我觉得就是水里的月亮
举报?给支枪允许自卫先。
原帖由 请你喝茶1 于 2007-8-5 23:31 发表
有太多人因为举报贪官污吏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共产党的自律我觉得就是水里的月亮


  说实话,我的观点是:有太多的人连举报都不会。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8-6 09:21 发表


  说实话,我的观点是:有太多的人连举报都不会。

这个表示同意,既然你有确切的举报材料,就要知道斗争的严酷性
我们绝对不提倡在公共网上举报。很多人为了发泄义愤,在公共网络上举报,但效果适得其反。

  这些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其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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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也是门学问啊~~
原帖由 happygolf 于 2007-8-6 09:28 发表
我们绝对不提倡在公共网上举报。很多人为了发泄义愤,在公共网络上举报,但效果适得其反。

  这些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其诽谤 ...

我觉得在论坛里发这些东西有什么用,这年头谣言、内幕、亲身经历泛滥,这类东西我一般看都不看,要举报就去高检和中纪委的网站举报。
....那怎么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