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通报黑砖窑案29名被告一审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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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通报黑砖窑案29名被告一审判决情况  
2007年07月17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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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7日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就“黑砖窑”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宣布,涉及黑砖窑事件中案件中已有7案29人审理完毕,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案件的宣判情况如下:

  (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

  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生(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

  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关上。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升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死亡、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地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旧墓穴内。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古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依法判决: 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陈志明等6人非法拘禁案。

  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志明(甘肃省天祝县人)、周学平(湖北省郧县人)、金新建(河南省淅川县人)、赵丰弟(湖北省郧县人)、彭银林(湖北省郧县人)、肖安强(湖北省郧县人)等6人非法拘禁一案,涉案的各被告人均系受另案处理的衡庭汉指使负责看管民工的人员,他们以殴打、用木条封死窗户、逼迫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民工超常时间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张振敏等8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强迫职工劳动案,衡国勤等5人、欧建国等2人、刘亚龙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振敏(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孙安民(窑主,山西芮城县)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国勤(承包经营者,河南省淅川县人)、吴和平(转包人,山西芮城县)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新绛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欧建国(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王新全(窑主,山西新绛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乡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刘亚龙(窑主,山西芮城县)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涉案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张振敏、衡国勤、欧建国等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河南、山西、陕西等地骗招大批民工(共100余人,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人、聋哑人3人、智障人员16恩人),并安排看管人员对民工进行监视和看管,指使看管人员殴打工人。主观上系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而孙安民、王新全、刘亚龙等窑主,有法定义务管理砖厂民工的生产和生活,虽发包后不直接从事生产管理,但他们明知其他被告人实施打骂民工、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拖欠工资、限制民工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视而不管,放任了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二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对干活慢或逃跑的民工实施殴打,并以不发工资、体罚、晚间锁工棚门封厂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一审法院均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审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佣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

  被告人张振敏承包砖厂期间,通过被告人李学志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潘某某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延长劳动时间,还对其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二被告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贺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学志恕罪发病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

  (四)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人杨小兰窝藏案

  被告人杨小兰,女,河南省淅川县人,与上述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和系夫妻关系。杨小兰明知衡庭汉等人系犯罪的人后,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务,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了窝藏罪。洪洞县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开庭审理了改案。法院在查明实施后,鉴于杨小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触犯,判处缓刑不知再危害社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中国网文字直播)山西省高院通报黑砖窑案29名被告一审判决情况  
2007年07月17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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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7日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就“黑砖窑”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宣布,涉及黑砖窑事件中案件中已有7案29人审理完毕,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案件的宣判情况如下:

  (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

  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生(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

  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关上。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升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死亡、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地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旧墓穴内。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古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依法判决: 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陈志明等6人非法拘禁案。

  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志明(甘肃省天祝县人)、周学平(湖北省郧县人)、金新建(河南省淅川县人)、赵丰弟(湖北省郧县人)、彭银林(湖北省郧县人)、肖安强(湖北省郧县人)等6人非法拘禁一案,涉案的各被告人均系受另案处理的衡庭汉指使负责看管民工的人员,他们以殴打、用木条封死窗户、逼迫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民工超常时间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张振敏等8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强迫职工劳动案,衡国勤等5人、欧建国等2人、刘亚龙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振敏(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孙安民(窑主,山西芮城县)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国勤(承包经营者,河南省淅川县人)、吴和平(转包人,山西芮城县)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新绛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欧建国(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王新全(窑主,山西新绛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乡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刘亚龙(窑主,山西芮城县)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涉案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张振敏、衡国勤、欧建国等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河南、山西、陕西等地骗招大批民工(共100余人,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人、聋哑人3人、智障人员16恩人),并安排看管人员对民工进行监视和看管,指使看管人员殴打工人。主观上系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而孙安民、王新全、刘亚龙等窑主,有法定义务管理砖厂民工的生产和生活,虽发包后不直接从事生产管理,但他们明知其他被告人实施打骂民工、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拖欠工资、限制民工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视而不管,放任了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二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对干活慢或逃跑的民工实施殴打,并以不发工资、体罚、晚间锁工棚门封厂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一审法院均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审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佣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

  被告人张振敏承包砖厂期间,通过被告人李学志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潘某某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延长劳动时间,还对其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二被告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贺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学志恕罪发病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

  (四)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人杨小兰窝藏案

  被告人杨小兰,女,河南省淅川县人,与上述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和系夫妻关系。杨小兰明知衡庭汉等人系犯罪的人后,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务,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了窝藏罪。洪洞县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开庭审理了改案。法院在查明实施后,鉴于杨小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触犯,判处缓刑不知再危害社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判决如此之轻微:') 公正何在
法官细说“黑砖窑”不同涉案人员的罪名定性  
2007年07月17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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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7日电(记者 张恩 梁波)今天下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黑砖窑”案审理结果。他向记者解释:“黑砖窑”涉案人员中是如何衡量有的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有的是强迫劳动罪的。

  刘冀民认为,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按规定是三年,如果致人重伤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244条的规定,它最高是三年。发生在临汾、运城这些黑砖窑案大部分有一个特征,它主要是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让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从这个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到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来全面衡量,判强迫职工劳动罪更准确,但是实事求是讲,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它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刘冀民解释,按照刑法,这种情况下要重罪处罚,或者说哪个行为更符合某一个罪就定哪个罪,所以我们是一些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量刑,对于承包、经营者处以最高的三年。

  而发生在洪洞县的案子,他们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五六天时间,他等不及了,要多赚钱,结果导致了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再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只能判三年。

  刘冀民说,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按照刑法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的被告人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按照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量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