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今年拟修订重大和特别重大渎职犯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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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7日 15:43中国新闻网 法制日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检院很重视反渎职侵权的法制建设,去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今年还要研究修订“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宋寒松透露,最高检正在加快进度,早日让这个标准出台,这也是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判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
从5月10日至6月15日,最高检发动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
“反渎职侵权宣传月,作为集中开展的一项活动结束了,但是宣传并没有结束。宣传是把反渎职侵权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共鸣互动,取得理解和支持的重要工作,我们会长期坚持下去的。旨在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低,在查办案件中经常遇到不理解、不支持,以及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阻力等问题,更好地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即将结束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如是说。
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司法环境问题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遇到的难点之一。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当多,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也就是渎职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查办犯罪遇到的干扰阻力大。这有渎职侵权犯罪涉及面广、隐蔽性强的客观原因,也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从中作崇的问题,根子还是一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惩治这些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有些人就连渎职侵权是刑法规定的犯罪都不甚了解,有些人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不贪污受贿,没有揣腰包,就不是犯罪,就不应该查处。”宋寒松副厅长说完这些话后,又具体解释了“三难一大”:渎职侵权犯罪都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易被外界知晓,客观上形成了“发现难”。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发生了案件,却出于怕影响业绩和形象,怕被“一票否决”,怕影响干部队伍的情绪等各种各样的部门利益考虑,尽量去“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查办,大部分作内部处理“消化”掉了。有些案件,即便有群众的反映和举报,或者检察机关发现了线索,在检察机关查证过程中,也还会遇到一些部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上门遇到冷面孔,一问情况三不知,查找证明材料告诉找不到,个别的甚至故意给查证工作设置障碍,等等。
对于处理难,宋寒松说:“与发现难和查证难一样,也是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处理的制约和影响。”
“应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干扰和影响,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实行了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简单地说: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就是下级检察院查不动的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督办、参与或者直接办;本地检察院查办有困难的,交由异地检察院办。”宋寒松说。
宋寒松副厅长在接受采访时说:“尽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但是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保障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党中央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检察机关将不辱使命。”
让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渎职侵权也是犯罪
原宁波市市委书记许运鸿,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该案的侦查期间,许运鸿在看守所里看到武警战士每天出早操列队行进时,幡然醒悟:其实每个人都会走路,为什么还要他们天天整齐划一地出操呢?就是要他们培养一种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要每个人都守规矩。
这是宋寒松讲的一个案例,接着他说:“对于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都要慎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要有职责意识和法治观念,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该你做的事要尽职尽责地去做好,不该做的绝不可胡干乱干,否则,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就有可能够成渎职侵权犯罪。虽然有些是出于所谓‘好心’和‘为公’,虽然没有揣腰包,也有可能犯罪。”宋寒松副厅长说:“总之,就是不能拿国家的事儿,不能拿老百姓的事当儿戏!”
这些年来,检察机关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做了大量的工作。
据悉,国务院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检察院与相关部委署局联合会签的《关于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构成了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联系与配合的大框架。在这个大框架下,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大胆创新了相互配合与协作的机制和形式:
与公安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配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与国家审计署联合签发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了联席会议制度;与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据宋寒松介绍,在宣传月活动中,检察机关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了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认识到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这些犯罪的危害性,最高检会同有关部和局共同制作发放了各类宣传品50余万册,其中国家质检总局制作发放《预防涉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渎职犯罪宣传手册》就有20多万余册。
“因为渎职罪共有42种,但不是每个部门都会涉及到所有的罪名。我们根据渎职侵权犯罪的不同主体,按部门和行业分类,把法律规定、立案标准和相关案例设计制作成宣传手册,这个宣传手册页数不多,但针对性强,内容实在,简单明了,容易读,记得住。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阅读了这个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就会很清楚在自己的岗位上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渎职和侵权犯罪。”宋寒松说。
“徇私舞弊”作为要件影响案件查处
“1999年,我刚到渎职侵权检察厅时,渎职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超过百万的就已经感到很严重了。现在,损失上千万乃至上亿、十几亿的都不鲜见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越来越严重。不仅如此,渎职侵权犯罪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些损害后果,无法用钱数来计算,危害更大,更让人感到可怕。怎样更加有力地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发挥法律在惩治犯罪上的震慑力,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和打击力度的逐步加大,应该伴随着法制上的不断完善。”宋寒松对法制日报的记者说。
宋寒松说:高检院很重视反渎职侵权的法制建设,去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今年还要研究修订“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宋寒松透露,最高检正在加快进度,早日让这个标准出台,这也是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判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
“人民群众对哪些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反映强烈,我们就把那些领域作为查办的重点领域;哪些渎职侵权犯罪对老百姓利益侵害严重,我们就坚决查办那些犯罪。因为检察机关是执法为民的。”宋寒松在给记者介绍今年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点时强调指出。检察机关下一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将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渎职犯罪案件,影响司法公正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国计民生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房屋拆迁、教育管理和国企改革改制等领域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查办的重点,“不论涉及什么部门,也不管涉及什么人,我们都要一查到底。”宋寒松副厅长最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记者 焦红艳 陈虹伟)
42种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徇私枉法罪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九、私放在押人员罪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十三、放纵走私罪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罪
二十五、商检失职罪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三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三十八、刑讯逼供罪
三十九、暴力取证罪
四十、虐待被监管人罪
四十一、报复陷害罪
四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编辑: 张克侠
2007年06月17日 15:43中国新闻网 法制日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检院很重视反渎职侵权的法制建设,去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今年还要研究修订“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宋寒松透露,最高检正在加快进度,早日让这个标准出台,这也是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判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
从5月10日至6月15日,最高检发动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
“反渎职侵权宣传月,作为集中开展的一项活动结束了,但是宣传并没有结束。宣传是把反渎职侵权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共鸣互动,取得理解和支持的重要工作,我们会长期坚持下去的。旨在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低,在查办案件中经常遇到不理解、不支持,以及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阻力等问题,更好地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即将结束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如是说。
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司法环境问题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遇到的难点之一。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当多,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也就是渎职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查办犯罪遇到的干扰阻力大。这有渎职侵权犯罪涉及面广、隐蔽性强的客观原因,也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从中作崇的问题,根子还是一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惩治这些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有些人就连渎职侵权是刑法规定的犯罪都不甚了解,有些人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不贪污受贿,没有揣腰包,就不是犯罪,就不应该查处。”宋寒松副厅长说完这些话后,又具体解释了“三难一大”:渎职侵权犯罪都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易被外界知晓,客观上形成了“发现难”。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发生了案件,却出于怕影响业绩和形象,怕被“一票否决”,怕影响干部队伍的情绪等各种各样的部门利益考虑,尽量去“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查办,大部分作内部处理“消化”掉了。有些案件,即便有群众的反映和举报,或者检察机关发现了线索,在检察机关查证过程中,也还会遇到一些部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上门遇到冷面孔,一问情况三不知,查找证明材料告诉找不到,个别的甚至故意给查证工作设置障碍,等等。
对于处理难,宋寒松说:“与发现难和查证难一样,也是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处理的制约和影响。”
“应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干扰和影响,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实行了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简单地说: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就是下级检察院查不动的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督办、参与或者直接办;本地检察院查办有困难的,交由异地检察院办。”宋寒松说。
宋寒松副厅长在接受采访时说:“尽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但是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保障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党中央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检察机关将不辱使命。”
让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渎职侵权也是犯罪
原宁波市市委书记许运鸿,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该案的侦查期间,许运鸿在看守所里看到武警战士每天出早操列队行进时,幡然醒悟:其实每个人都会走路,为什么还要他们天天整齐划一地出操呢?就是要他们培养一种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要每个人都守规矩。
这是宋寒松讲的一个案例,接着他说:“对于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都要慎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要有职责意识和法治观念,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该你做的事要尽职尽责地去做好,不该做的绝不可胡干乱干,否则,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就有可能够成渎职侵权犯罪。虽然有些是出于所谓‘好心’和‘为公’,虽然没有揣腰包,也有可能犯罪。”宋寒松副厅长说:“总之,就是不能拿国家的事儿,不能拿老百姓的事当儿戏!”
这些年来,检察机关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做了大量的工作。
据悉,国务院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检察院与相关部委署局联合会签的《关于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构成了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联系与配合的大框架。在这个大框架下,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大胆创新了相互配合与协作的机制和形式:
与公安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配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与国家审计署联合签发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了联席会议制度;与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据宋寒松介绍,在宣传月活动中,检察机关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了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认识到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这些犯罪的危害性,最高检会同有关部和局共同制作发放了各类宣传品50余万册,其中国家质检总局制作发放《预防涉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渎职犯罪宣传手册》就有20多万余册。
“因为渎职罪共有42种,但不是每个部门都会涉及到所有的罪名。我们根据渎职侵权犯罪的不同主体,按部门和行业分类,把法律规定、立案标准和相关案例设计制作成宣传手册,这个宣传手册页数不多,但针对性强,内容实在,简单明了,容易读,记得住。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阅读了这个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就会很清楚在自己的岗位上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渎职和侵权犯罪。”宋寒松说。
“徇私舞弊”作为要件影响案件查处
“1999年,我刚到渎职侵权检察厅时,渎职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超过百万的就已经感到很严重了。现在,损失上千万乃至上亿、十几亿的都不鲜见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越来越严重。不仅如此,渎职侵权犯罪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些损害后果,无法用钱数来计算,危害更大,更让人感到可怕。怎样更加有力地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发挥法律在惩治犯罪上的震慑力,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和打击力度的逐步加大,应该伴随着法制上的不断完善。”宋寒松对法制日报的记者说。
宋寒松说:高检院很重视反渎职侵权的法制建设,去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今年还要研究修订“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宋寒松透露,最高检正在加快进度,早日让这个标准出台,这也是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判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
“人民群众对哪些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反映强烈,我们就把那些领域作为查办的重点领域;哪些渎职侵权犯罪对老百姓利益侵害严重,我们就坚决查办那些犯罪。因为检察机关是执法为民的。”宋寒松在给记者介绍今年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点时强调指出。检察机关下一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将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渎职犯罪案件,影响司法公正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国计民生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房屋拆迁、教育管理和国企改革改制等领域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查办的重点,“不论涉及什么部门,也不管涉及什么人,我们都要一查到底。”宋寒松副厅长最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记者 焦红艳 陈虹伟)
42种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徇私枉法罪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九、私放在押人员罪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十三、放纵走私罪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罪
二十五、商检失职罪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三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三十八、刑讯逼供罪
三十九、暴力取证罪
四十、虐待被监管人罪
四十一、报复陷害罪
四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编辑: 张克侠
山西省这次这么严重的奴工事件是否也应该算山西省政府失职和渎职???